进料加工出口免抵退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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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出口免抵退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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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出口免抵退实务
进料加工出口免抵退实务
进料加工出口免抵退实务
(申报系统)
2013.7
第一部分加工贸易基础知识
一、加工贸易的定义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二、
现行免抵退计算公式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
1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2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存在免税进口原材料,对于免抵退税额需要进行抵减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由于存在免税进口原材料,对于不得抵扣税额税额需要进行抵减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现行进料加工免抵退计算方法分为
一、购进法
二、实耗法
第二部分
原加工
贸易出口退税计算
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摘自财税
[2012]39
号
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
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
=
计划进口总值
÷
计划出口总值
×
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摘自财税
[2012]39
号
出口退税日常申报流程图
案例分析: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
2013
年
1
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
1000
万元,出口额
2000
万元,料件在
2013
年
1
月份报关进口,但出口分别在
1
月实现
500
万元,
2
月实现
1500
万元(均在当月收齐所有单证)。
1
月取得国内进项税额
100
万元,
2
月没有国内进项税额,内销销售收入
1
月、
2
月均为
0
,手册在
3
月进行核销申报其中有
100
万进口料件结转其他手册,
3
月无出口也无内销业务,本手册出口成品的征税率为
17%
,退税率为
13%
?
?
?
1
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
?
?
?
“购进法”:
?
?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
500
-
1000
)
×
(
17%
-
13%
)为负数,所以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
0
;
?
?
?
?
应纳税额
=0
-(
100
-
0
)
=
-
100
(万元);
?
?
?
?
免抵退税额为
0
万元;
?
?
?
?
应退税款
=0
万元;
?
?
?
?
免抵税额
=0
万元;
?
?
?
?
期末留抵税额
=100
万元。
?
?
?
?
注:
当月进口料件金额大于当月出口额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及免抵退税额均按零计算,剩余进口料件
500
万元结转下期参与计算。
?
?
?
2
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
?
?
?
“购进法”
:
?
?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500
-
500
)
×
(
17%
-
13%
)
=40
(万元);
?
?
?
?
应纳税额
=0
-(
100
-
40
)
=
-
60
(万元);
?
?
?
?
免抵退税额
=
(
1500
-
500
)
×13%=130
(万元);
?
?
?
?
应退税款
=60
万元;
?
?
?
?
免抵税额
=70
万元。
?
?
?
3
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
?
?
?
由于手册进行核销操作,手册实际使用的进口料件只有
900
万,需重新计算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900×
(
17%
-
13%
)
=36
万元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900×13%=117
万元
由于前期申报时按购进法计算方法已计算相应抵减额,本月只需按实际情况计算相应数据后结转下月调整
需调整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4
万元
需调整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3
万元
?
?
?
?
结论:
购进法
优点:
购进环节即参与模拟抵扣计算
缺点:
1
、企业进项税额转出不均衡影响企业预算,造成与企业实际经济运行、财务核算不相符;
2
、企业必须进行核销,否则影响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
;
3
、退税率调整时仍按手册登记时的退税率开具证明。
4
、多退税率产品时,企业选择登记金额比重大的产品商品码。
第三部分新政策执行后的申报方式
新规实施后实耗法的管理方式:
1
、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
2
、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
3
、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两个表单: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新办法执行后的申报具体流程
1
、计划分配率确认
2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3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1
、计划分配率确认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15
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
2013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
2013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15
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
2013
年
7
月
1
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
企业应在首次申报
2013
年
7
月
1
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
(附件
3
)及其电子数据。
计划分配率计算公式:
∑所有登记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
计划分配率
=
——————————————
∑所有登记手册的计划出口总值
申报系统操作步骤:
注意:
新增“采集备案”按钮,通过“采集备案”功能自动将系统历史数据中所属期
201112-201305
期间登记并核销的手账册核销信息采集到计划分配率备案表中。
2.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按
《
管理办法
》
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3.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自
2014
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
4
月
20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
(附件
4
)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4
月
20
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销申请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计算生成
《
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
(附件
5
),交企业确认。
企业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
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供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
核对完成后,企业应在
《
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
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系统操作步骤:
注意:
受理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
,审核系统在数据读入功能增加控制,在相关业务未办结前,不再受理上一年度已申请核销手册或账册报核周期项下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获取税务反馈后,对实际分配率进行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未确认相符的手(账)册,应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
对反馈的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
《
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
/
出口报关单)
》
(附件
6-1
,附件
6-2
),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
《
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
》
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
《
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
。
在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
(附件
7
)交企业。
企业应在次月根据该表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
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对未确认相符的手册数据进行调整
实际分配率计算方法:
实际分配率
=
实际进口总值
/
实际出口总值
1
、进口总值包含以下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
1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的进口料件(进口贸易性质为
0615
)
(
2
)以上游手册加工的半成品作为原材料的进料深加工进口的料件(进口贸易性质为
0654
)
(
3
)从其他未用完的手册结转来的进口料件(进口贸易性质为
0657
)
(
4
)进口料件退换换入的进口料件(进口贸易性质为
0700
)
(
5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的进口料件(进口贸易性质为
0715
)
(
6
)进入保税工厂的进口料件(进口贸易性质为
1215
)
2
、以下贸易方式的复出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应从进口总值中扣除:
①手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的并结转至其他手(账)册的进口料件(出口贸易方式为
0657
);
②手册使用期间发生因退换等复出口的料件等(出口贸易方式为
0700
、出口贸易性质为
0864
、出口贸易性质为
0664
)。
3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应从进口总值中扣除:
(
1
)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进料加工料件(进口贸易方式为
0200
)
(
2
)手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并发生内销的进口料件(进口贸易方式为
0644
、进口贸易方式为
0844
)。
4
、出口总值包含以下贸易方式出口的成品价格:
(
1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出口的货物(出口贸易性质为
0615
)
(
2
)进料非对口合同出口的货物(出口贸易性质为
0715
)
(
3
)进料深加工出口的货物(出口贸易性质为
0654
)
(
4
)保税工厂加工出口的货物(出口贸易性质为
1215
)
(
5
)进料加工成品退运后复出口的货物(出口贸易性质为
4600
)
5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的成品应从出口总值中扣除:
(
1
)进料加工成品退运进口的货物(进口贸易性质为
4600
)
实际分配率计算方法:
实际分配率
=
实际进口总值
/
实际出口总值
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将反馈结果返回给企业
1
、审核系统根据确认的实际分配率,按照公式进行核销计算,产生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
数据。
2
、将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
反馈给企业,在次月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
、将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
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继续开展后续业务。
案例分析: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
2013
年
1
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
1000
万元,出口额
2000
万元,料件在
2013
年
1
月份报关进口,但出口分别在
1
月实现
500
万元,
2
月实现
800
万元(均在当月收齐所有单证)。
1
月取得国内进项税额
100
万元,
2
月没有国内进项税额,内销销售收入
1
月、
2
月均为
0
,本手册出口成品的征税率为
17%
,退税率为
13%
1
、确认计划分配率
首次备案计划分配率
=1000/2000=50%
2
、
1
月免抵退计算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
500
-
250
)
×
(
17%
-
13%
)
=10
(万元);
?
?
?
?
应纳税额
=0
-(
100
-
10
)
=
-
90
(万元);
?
?
?
?
免抵退税额
=
(
500
-
250
)
×13%=32.5
(万元);
?
?
?
?
应退税款
=32.5
万元;
?
?
?
?
免抵税额
=0
万元;
?
?
?
?
期末留抵税额
=90
-
32.5=57.5
万元。
3
、
2
月免抵退计算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
800
-
400
)
×
(
17%
-
13%
)
=16
(万元);
?
?
?
?
应纳税额
=0
-(
57.5
-
16
)
=
-
41.5
(万元);
?
?
?
?
免抵退税额
=
(
800
-
400
)
×13%=52
(万元);
?
?
?
?
应退税款
=41.5
万元;
?
?
?
?
免抵税额
=10.5
万元;
分析:
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分配率相差较大出现情况
假设手册备案时计划分配率为
60%
,全部出口为
5000
万元,
手册出口成品的征税率为
17%
,退税率为
13%
1
、假设核销时实际分配率为
80%
按计划分配率计算:
不得抵扣税额
=
(
5000-5000
×60
%
)
×
(
17%
-
13%
)
=80
万元
免抵退税额
=
(
5000-5000
×60
%
)
×13
%=260
万元
按实际分配率计算:
不得抵扣税额
=
(
5000-5000
×80
%
)
×
(
17%
-
13%
)
=40
万元
免抵退税额
=
(
5000-5000
×80
%
)
×13
%=130
万元
核销后次月需要调整
不得抵扣税额
=40-80=-40
万元
免抵退税额
=130-260=-130
万元
1
、假设核销时实际分配率为
40%
按计划分配率计算:
不得抵扣税额
=
(
5000-5000
×60
%
)
×
(
17%
-
13%
)
=80
万元
免抵退税额
=
(
5000-5000
×60
%
)
×13
%=260
万元
按实际分配率计算:
不得抵扣税额
=
(
5000-5000
×40
%
)
×
(
17%
-
13%
)
=120
万元
免抵退税额
=
(
5000-5000
×40
%
)
×13
%=390
万元
核销后次月需要调整
不得抵扣税额
=120-80=40
万元
免抵退税额
=390-260=130
万元
结论:
实耗法下,计划分配率的准确与否将影响企业当期免税证明的开具,每年的核销操作都会影响下一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取值,所以要确保每一年核销数据的准确避免错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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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料 加工 出口 免抵退 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