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按揭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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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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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借款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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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借款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贷款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币种:
人民币
1.2金额(大写金
额).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1.4贷款用途:
用于向(出售人)购买(买卖合同见附件)借款人不得挪用贷款。
第二条利率及计息方法
2.1月利率:
0O
2.2一年期(含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2.3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贷款人在放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
(1)借款人是否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2)本合同中有关担保条款是否已生效。
3.2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借贷双方签署后,以借款人的名义将贷款分次划入出售人
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用于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之商品。
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1)年月日金额元
(2)年月日金额元
(三)年月日金额元
不够填写可以粘贴附件
(粘单处)
3.3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还款
4.1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自愿按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归还本金元,每月20日归
还利息=(借款总额-已还本金额)X日利率X本期实际天数;
借款人共分期还清贷款本金。
借款人首期归还本金日
为年月日,最后一期归还本金日为贷款到期
日。
(2)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
每月等额偿还本息=贷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利率)贷款期限/[(1+月利率)贷款期限-1]
(公式中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借款人共分期还清贷款本息。
借款人首期还本付息日
为年月日,最后一期的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到
期日。
(3)其他还款法:
4.2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可提前还款。
第五条陈述与承诺
5.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5.2借款人承诺: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贷款人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2)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保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
和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所需的一切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5.3借款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
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3抵(质)押物发生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
4质押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
5保证人的资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任一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6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7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2)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
1借款人的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解散、申请破产、停业、歇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行为;
2借款人修改章程、更换法定代表人,减少注册资金或对财
务、人事作出重大决策;
3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
大部分;
4借款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
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财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6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或担保物的价值明显减少;
7借款人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六条债权担保
6.1抵押条款
6.1.1借款人(本合同抵押条款中的借款人即为抵押人)承诺以其所购买的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列商品的全部价值为本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物情况如下:
抵押物的面积/数量,
评估/协议价值,保险单号。
权利凭证及编号
6.1.2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
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评估费、差旅费、过户费、违约金等。
6.1.3本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完毕之日,借款人将该抵押物的权利凭证、他项权利证书、抵押证明等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6.1.4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6.1.5
;不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借款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借款人应在五个法定工作日或贷款人确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提供的,贷款人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6.1.6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重复抵押、抵债、馈赠等,否则,贷款人可依法撤销上述行为,并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主张抵押权。
6.1.7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评估,借款人必须予以配合。
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6.1.8设定抵押需要到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借款人、贷款人应相互给予积极配合。
办理登记手续发生的费用及与抵押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连带承担,并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6.1.9借款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贷款人。
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
保险期限应至贷款全部到期之日止;贷款全部到期之后,如借款人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借款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6.2保证条款
保证人承诺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6.2.1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
求履行还款义务,或对本合同第一条中借款人所购商品进行收购,收购款交贷款人,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6.2.2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违约金等。
6.2.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如果保证人为本合同1.4条的房屋出售人的,其保证期间自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6.2.4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开立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任一帐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6.2.5保证人承诺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催收债务。
6.2.6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任何第三人,但贷款人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
6.2.7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
人的同意,对增加的利息部分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6.2.8因“借款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借
款人对贷款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其他担保事项
本合同另由以下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
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银()年()保字号];
(2)由(抵押人)提供抵押担
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银()年()抵字号];
(3)由(出质人)提供质押担
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银()年()质字号].
第七条违约事件
7.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有拖欠本金或利息的行为;
(3)借款人或担保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
(4)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涉嫌犯罪,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非自然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涉嫌犯罪的;
(5)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6)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不能按时归还任一金融机构的
贷款本息的;
(7)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的;
(8)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非自然人的其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
7.2发生违约事件或根据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担保权利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发放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
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贷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
计收复利。
8.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借款人不按期支付
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3对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8.4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包括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10.2借款人、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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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按揭 借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