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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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实行。
《行政处罚法》的通过和实行,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表达了诸多的现代法治观念,因此,作为烟草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贯彻执行好行政处罚法,除准确地认识和明白得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外,更重要的是要把握《行政处罚法》条文背后所包含的现代法治的差不多理念。
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差不多理念:
第一,人民主权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的权益是国家权力的基础。
依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原本是不存在的,只是由于人差不多上社会的人,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本性上都有占据更多社会资源进展自己,甚至通过侵犯他人权益赢得自己进展优势的倾向。
为了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进展机会,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共同协议,即,制定法律,将通过侵犯他人权益进展自己的权益交出不再行使,大伙儿共同遵守。
同时,设立公共的治理机构——国家,由国家依照法律的授权以强制方式对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予以法律制裁。
由此,制定法律、设立国家机器,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给社会每一个成员制造平等的进展机会和空间。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契约论的差不多精神同样适用于我们。
社会主义的国家不存在自己独立的利益,人民的全然利益确实是国家的最大利益,国家机关除了通过税收等法定的途径从社会成员收取必要的费用外,决不能够将国家“权力”变为为部门、地点、甚至个人猎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然而。
目前我国财政税费分配体制等相关制度是令人担忧的。
尽管实行了预算外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然而,许多机关的执法人职员资、福利直截了当与罚没收入挂钩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 “利益驱动”型行政执法问题仍旧十分突出。
因此,如何从体制上、制度上保证人民的主权地位,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二,有限政府的观念。
人民的权益是本源的,国家权力是派生的。
只有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制机构制定法律,法律授权组建各类国家机关,并通过法律授权,给予国家机关以相应的权力,现在国家机关才享有了相应的法定职权。
因此,西方有句法律谚语:
公民能够做法律不禁止做的任何事;国家机关只能做法律承诺做的事。
时代变了,政府差不多由过去“守夜人”的角色转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积极参与者、指导者和调控者,行政权无处不在。
然而,政府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阻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有限政府观念,却没有丝毫的改变。
我国国家机关职权法定是一项差不多的行政法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差不多被载入《行政处罚法》;罪刑法定原则在1997年《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类推制度差不多被完全废止。
因此,只要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限权益就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其行为确实是合法的,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预。
实施有限政府、无限公民权的原则,将会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充分发挥其制造潜能提供最宽敞的空间,全民族创新将成为可能。
有限政府的观念要求政府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其行为的法律依照,无法律依照不得作出对老百姓不利阻碍的行为。
否则,将要承担越权行政的法律后果。
第三,爱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
法律所爱护的权益应当是具体的权益,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才能表达法律对人民利益的整体爱护。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差不多上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了爱护人民的全然利益的。
那么,政府如何才能爱护人民的全然利益呢?
答案只有一个:
依法行政。
因为,法律是人民利益的最集中的表达。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适用法律,平等爱护,同等制裁,实现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的个体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证,也就实现了对人民全然利益的爱护。
反之,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行政,片面强调部门或者地点利益,搞违法行政,确实是侵犯了人民的全然利益。
因此,在政府行政行为和行政审判过程中,必须注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爱护,这一点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全然目的所在。
实践中专门要克服过去长期存在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首位,忽视甚至否定个体利益的观念,专门是要坚决反对以国家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名,实行地点爱护、部门爱护和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四,法律至上的观念。
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唯独标准,一切个人、组织及国家机关都要在法律的统治之下。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差不多准则。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至上与人民主权是一致的。
人民主权不是空泛的说教,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法律,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治理。
因此,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达。
法律至上确实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法律至上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矛盾。
《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党章》亦明确规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畴内活动。
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排斥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
宪法和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榜样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的必定要求。
人为地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依法行政、依法审判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
过去长期讨论的“党大”依旧“法大”的问题,实质上在法律规定和理论上差不多上不存在任何问题的。
中国共产党因此要在法律之下活动,这一点毫无异议。
人们之因此会提出“党大”依旧“法大”的问题,要紧是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的个别人有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情形。
决不能因为实践中的违法行为而否定法律至上的差不多法治理念。
法律至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
人民主权、有限政府、爱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法律至上四大观念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其中,人民主权是制度前提,有限政府是制度表达,爱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全然目的,法律至上是差不多手段,上述四方面综合,构成实现依法行政的完整理念。
学习、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只有站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保证既有效制裁违法爱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又充分保证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执法机关的非法侵犯。
下面结合烟草行业行政执法,对《行政处罚法》的内容作简单介绍。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治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这一概念具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一个学术概念,是指一切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包括两部分,一是各类行政机关,比如,我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一部分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然而,并非所有的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都有行政处罚权。
只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授权,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比如,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处罚权,不是因为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因此地享有烟草专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而是由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给予我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因此,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一定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授权,才能够实施行政处罚。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多数情形下是直截了当授予有关的行政机关的,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
例如,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只能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然而,烟草专卖局内部的科也好、处也好、队也好依旧内部局也好,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否则,确实是主体无权,也确实是越权,不管你处罚的正确与否,该处罚决定差不多上无效的,到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期都会被撤销。
因此,个别情形下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是将行政处罚权授予行政机关,而是授予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比如,《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就将50元以下罚款、警告的治安治理处罚权授予了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什么?
它是公安局的内部排除单位,不是行政机关,然而,法律授权了,它确实是行政主体,能够盖自己的章,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能够是公民,也能够是法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各类机关法人,因此,行政处罚的对象,不仅仅是企业单位,也有可能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行政相对人还包括有关的非法人组织,例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还包括外国人、外国组织,因此,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我们有的执法人员疾恶如仇,见到有不听话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就要制裁,不制裁,他感受对不起国家、人民。
这种责任心、这种情感应当确信,然而,作为执法的标准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了。
违法不一定都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只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才能够依法追究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责任。
因此,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做出处罚决定的时候,不仅要找到行政相对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同时还要找到对这种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款。
3、行政处罚的直截了当目的是惩处违法。
行政处罚之因此要实施确实是为了对违法者予以制裁。
法律责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责任的承担者必须为其行为承担惩处性的法律后果,要么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要么是部分财产权益被剥夺,再要么是对责任者的名誉给予否定性评判,没有这些制裁性的措施,法律的禁止规定将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必定要表达出惩处性的特点。
因此,行政处罚绝对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处罚仅仅是其表面的、直截了当的目的。
行政处罚制度设计的终极目的是要杜绝违法、防止违法的再度发生。
在谈到行政处罚的性质的时候,有的认为,行政处罚既是一种法律制裁,同时又是对社会的一种警告。
这种认识是比较全面的,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一部分执法人员只看到行政处罚的制裁性质,以罚款代替对违法行为的禁止、纠正,完全从单位部门的经济利益动身考虑问题,这种思路进行执法是专门容易发生行政违法问题的。
(二)《行政处罚法》概况
行政处罚法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从广义上讲包括《行政处罚法》以及所有规定了行政处罚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
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仅指《行政处罚法》。
今天要讲解的内容,要紧是狭义的《行政处罚法》的内容。
制定中国自己的行政处罚法在1980年代末就差不多在酝酿。
中国开始走上法制道路时,要紧考虑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因此,在1980年代制定了大量的治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法律法规。
而这些法律、法规绝大多数差不多上规定禁止老百姓做这做那,做不到,就要对老百姓实施行政处罚,加上实行中央与地点财政分灶吃饭,行政处罚事实上差不多成为政府揽财的一种手段,引起社会的极大不满。
如此,一些学者就提出制定行政处罚法。
同时,由于法制不健全,许多经济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机关也在叫喊,行政处罚力度不够,要强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使之能够有效的治理社会。
因此,行政机关也在急迫地希望出台行政处罚法。
在这两种力量的共同推动下,行政处罚法的立法专门快就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然而,学者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初衷明显不同。
一个要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一个是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到底应当制定一部如何样的行政处罚法,那个问题成为争辩的焦点。
主张限制行政处罚权的学者们认为,行政处罚法必须是一部操纵行政处罚权滥用的法律。
从实体法而言,由于行政权的扩张是一种世界趋势,从实体权力上限制行政处罚权可能性几乎不可能,因此,只有从程序上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
,而且,由于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能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制定中国的行政程序法也是落实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措施之一。
学者们自然而然地提出,应当将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第一步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进行设计。
主张强化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践部门的同志则强调,既然要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就应当象制定刑法一样,有总则,也有分则,专门是分则部分,一定要将各种违法行为都包罗到里面去,搞一部规模宏大的行政处罚法典,今后只要老百姓看一看这部法典就明白哪些能够做,哪些不能够做,同时给行政机关更多的处罚措施和手段,保证这些禁止性规范得到有效落实。
能够说,在行政处罚法制定、起草的几年当中,两种思潮一直在进行着猛烈的斗争。
始终是相互碰撞、不断妥协,求同存异。
因此,我们现在看到并正在实施的这部行政处罚法实际上是各种观点、各种主张妥协的结果。
例如,在体例上,更多地采纳了学者们的观点,主张处罚权法定、从程序上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
在内容上,则部分采纳了实践部门的同志的意见,比如,规定规章能够设定行政处罚、普遍给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处罚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等。
总体上看,现行《行政处罚法》更多地表达了学者们的观点,因此,有人认为,《行政处罚法》实际上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控权法。
我们执法部门的同志学习这部法律、执行这部法律,应当从它的精神实质动身,《行政处罚法》更多地表达的操纵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的法律,因此,一定要搞清晰,《行政处罚法》对我们手中的权力到底有哪些具体的限制。
现行《行政处罚法》共计八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差不多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专门是对哪些规范性文件能够设定行政处罚,哪些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主体以及行政处罚权的托付做出严格限定。
第四章是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同时规定了一事不再罚、从轻、减轻处罚、处罚时效等法律适用原则。
第五章是行政处罚决定,要紧规定了三种行政处罚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设置了罚缴分离的处罚执行制度,同时加强了行政机关执行处罚的强制力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专门有特色,过去的法律,法律责任多是规定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而《行政处罚法》则相反,要紧是规定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是附则,一是规定生效时刻,二是规定法律法规的修订这也是专门有特色的,后面再讲。
(三)行政处罚的差不多原则
行政处罚的差不多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差不多原则要紧有: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处罚法定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行政处罚是实施行政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既要能够有效地爱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又要保证没有违法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犯。
处罚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几项要求:
第一,处罚的设定法定。
某一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不仅仅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按照已有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还依靠于其所依据的规定本身是否合法。
假如规定本身违法,必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才能够设定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其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最低也应当是规章一级的。
第二,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托付的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的时候,都会规定该项处罚的执行者。
例如,《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能够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一条明确规定,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尽管是烟草领域的违法行为,我们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就不能依此规定,对相对人做出处罚,发觉需要处罚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处罚依据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是依法行政中职权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表达,也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保证。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决不能以所谓爱护国家利益需要为名,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为应当处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四,处罚程序法定。
做出处罚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
违法法定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无效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应当被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法定程序,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义务都属于法定程序。
有的人认为,只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才是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规章所确立的程序,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违反这类规定不应当认为是违反法定程序。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2、处罚公平、公布原则。
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公平是指现在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恰当。
处罚公平原则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处罚实体要公平,二是处罚程序也要公平。
处罚实体公平要求不管是行政处罚的设定也好,依旧行政处罚的实施也好,都要做到过罚相当,即行政处罚的轻重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应当区分各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恰当地规定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内容;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上,应当本着法律的差不多精神,在法定的范畴内,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程序公平要求行政处罚的程序设定应当充分保证被处罚对象的申辩权力,从程序设置上,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人格和威严,保证相对人充分行使自己的程序权力,幸免行政处罚的武断与专横。
处罚公布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布,不得暗箱操作。
公布是防腐的最有效的良药。
经常把被褥放在太阳下晒一晒,被褥就可不能发霉变质。
同样道理,政府的行为假如能够时时向人民公布,同意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行政权滥用的机会就会少得多。
行政处罚是一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予以剥夺的从而实现法律制裁的重要权力,必须同意监督,如何监督,公布是前提,只有让老百姓了解,老百姓才有可能行使监督权。
《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公布原则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所有规定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布,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拒绝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在我们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也都有具体表达。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说服教育,实现行政处罚制裁与教育的双重目的。
在处罚的同时,要让被处罚者明白什么缘故要处罚他,处罚他的法律依照是什么,要争取让每一个被处罚人在同意处罚之后心服口服,同时能够吸取教训,以后不再犯。
决不能简单地以处罚代替教育,将处罚变相地作为向老百姓索取好处的手段。
4、保证权益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这一原则的差不多要求是:
通过一定的程序,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处罚,应当受到处罚的人受到公平、合理的处罚。
为此,《行政处罚法》为相对人设定了一系列的程序权益,例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的权益、申辩的权益、要求听证的权益、申请复议的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要求国家赔偿的权益等等。
行政处罚主体在处罚过程中必须切实保证当事人这些权益的实现。
,不能随意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权益,否则,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将会被撤销。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时能够依法选择适用的具体处罚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大约有130余种。
因此,行政处罚第八条所列举的仅仅是行政处罚经常使用的几种处罚类型,属不完全列举。
从学理上,能够依照行政处罚所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权益性质不同,将行政处罚分为以下四类:
1、人身自由罚。
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的一类处罚,它所剥夺的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
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奉行天赋人权思想,要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只有法院才有那个权力。
我国法律尽管规定人身自由罚为行政处罚的一类,然而,对这类处罚的行使,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通常只有公安机关在对严峻违反治安治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做出。
其形式要紧是行政拘留。
我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尚没有这种权力。
2、申诫罚。
申诫罚是对当事人的名誉、荣誉、信誉或者精神上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从而实现法律制裁的一类行政处罚。
名誉、荣誉等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当事人的这些权力尽管本身不直截了当表达为财产价值,然而,它阻碍人的生存状态,甚至会对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直截了当的缺失。
申诫罚的要紧形式有警告、通报批判、剥夺荣誉称号等。
绝不能低估申诫罚的效用,有的执法机关在对相对人做出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处罚时,认为这是一个最轻的处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不是专门认真,往往因此造成错罚。
而同时给企业带来的缺失可能是灾难性的,因为,消费者和商家越来越看重一个企业的信誉,被警告或者通报批判这一个事实就可能使那个企业信誉扫地,造成庞大的财产缺失。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通过剥夺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实现对当事人的法律制裁的一种处罚种类。
财产罚是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处罚种类,专门是对那些牟利型行政违法行为,恰当运用财产罚,能够有效地禁止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然而,实践中存在另一种倾向,以财产罚代替其他处罚形式,政府财政要紧依靠行政机关的财产罚作为收入来源,有的地点甚至搞罚款指标,执法人员的收入直截了当和其所实施的财产罚数额挂钩,这种做法是与设定财产罚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必须克服。
财产罚的要紧形式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禁品等。
《烟草专卖法》是专门针对烟草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因此,该法中许多地点都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罚形式,许多情形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并用。
应当注意的是不要将财产罚变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创收手段。
4、行为罚。
行为罚是指通过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特定的行为资格达到对当事人的法律制裁的一种处罚种类。
在行政法上,每个人的行为能力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一些人,通过满足特定条件,能够从事对一样人禁止的法律行为。
这确实是通常所讲的行政许可。
然而,当行政许可的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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