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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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标准
宣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
法规
名称
条款及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节较轻的;
对单位处3千元—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5千元罚款。
由相关科室审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千元—1万元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以3万元—4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1.5万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名称
条款及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私设会计账簿情节较轻的;
对单位处3千元—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5千元罚款。
由相关科室审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私设会计账簿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1万元罚款。
私设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3万元—4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1.5万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名称
条款及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情节较轻的;
对单位处3千元—5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3千元罚款。
由相关科室审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5千元—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4千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千元—5千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名称
条款及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情节较轻的;
对单位处3千元—4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3千元罚款。
由相关科室审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4千元—5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4千元罚款。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5千元—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千元—5千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名称
条款及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较轻的;
对单位处3千元—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3千元罚款。
由相关科室审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1万元—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5千元罚款。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1.5万元—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6千元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名称
条款及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情节较轻的;
对单位处3千元—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3千元罚款。
由相关科室审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5千元罚款。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2万元—4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任人员处5千元—6千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名称
条款及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情节较轻的;
对单位处3千元—4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3千元罚款。
由相关科室审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4千元—5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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