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杏坛小学高年部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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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杏坛小学高年部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DD(P)2016-0045
沈阳市大东区杏坛小学(高年部)
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公开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LNZB02-2016-GZB063-01)
沈阳市大东区教育局基建房产办公室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2016年3月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DD(P)2016-0045
项目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杏坛小学(高年部)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1、辽宁工程招标公司受沈阳市大东区教育局基建房产办公室委托,为沈阳市大东区杏坛小学(高年部)装饰装修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
沈阳市大东区杏坛小学(高年部)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具体要求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3、工期:
120日历天
4、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法人企业。
5、凡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并对本工程感兴趣的投标单位,请派指定人员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于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24日开始到辽宁工程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每份招标文件费用为人民币500.00元,该费用无论中标与否不予退回。
如需邮寄请另付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
8、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文件都应附有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为:
肆万元。
9、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
2016年4月6日北京时间9:
30时整。
地点:
在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开标室。
10、开标时间:
2016年4月6日北京时间9:
30时整,开标地点:
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开标室。
11、联络方式:
招标人:
沈阳市大东区教育局基建房产办公室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
采购代理机构: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电子信箱:
联系人:
胡铁军
联系电话/传真:
/
单位名称: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开户行:
农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帐号:
063330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2016年3月15日
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三章合同协议条款
第四章技术规范与技术要求
第五章履约保证部分(综合资料)
第六章技术部分
第七章商务部分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1.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杏坛小学(高年部)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建设地点:
沈阳市大东区
合同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质量标准:
合格
工期:
120日历天
项目内容:
沈阳市大东区杏坛小学(高年部)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包括:
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大门工程及绿化工程等。
具体技术要求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
1.2
合同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杏坛小学(高年部)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3
2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4
3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法人企业。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
5
11.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肆万元整(¥:
40,000.00元)
6
12.1
勘察现场日期/时间:
投标人自行组织,费用自理。
地点:
沈阳市大东区
7
13.1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为4份,电子版文件一份(U盘)
8
14.4
投标文件递交至:
地址:
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开标室
9
15.1
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
2016年4月6日北京时间9:
30时整。
10
17.1
开标日期及时间:
2016年4月6日北京时间9:
30时整。
开标地点:
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一楼开标室
11
18.3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人,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
7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沈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
12
合同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13
21.3
评审办法:
综合评估法
14
24
一、付款方式:
1、完成工程量5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2、完成工程量10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
3、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留审定额的10%作为质保金,其余价款全部拨付。
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全额返还(无息)。
二、质保期:
1)维修改造工程:
一年;
2)绿化养护工程:
三年。
15
履约保证金: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3日内,向甲方交纳工程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现金或支票)并将此款项打入甲方指定帐户,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本次中标,第二位顺位中标。
16
招标控制价:
人民币5,023,015.00元。
超过招标控制价,按无效处理。
17
其他
1.注册建造师证书和IC卡说明:
所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在2016年4月5日11:
30前,将所投标项目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IC卡(原件)送至辽宁工程招标公司,逾期或未提供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如IC卡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已担任在建项目负责人,同样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
中标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和IC卡在施工期间在采购单位封存。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的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施工单位。
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已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至少满足前附表第4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3.1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应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3.2投标人在近三年完成工程的合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3.3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3.3.4按规定的格式提供完成本工程项目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3.3.5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情况,包括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3.4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也不得挂靠式承包。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件
第三章合同协议条款
第四章技术规范与技术要求
第五章履约保证部分(综合资料)
第六章技术部分
第七章商务部分
第八章图纸
5.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
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不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6.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自招标发售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向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认为必须解答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以书面的形式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前,采购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7.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价格
工程投标报价要求
8.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8.2本工程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现在所能提供的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如果有)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要求、工期要求、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消耗水平、管理能力和报价资料,并确定工程总投标价。
8.3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8.3.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约定由投标人根据图纸测算工程量并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8.3.3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采购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履约保证部分
1)投标书
2)投标保证金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5)项目经理简历表
6)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表
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8)资质证书
9)企业信誉、业绩、荣誉证书(若有)
10)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施工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
3)体系认证(若有)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5)劳动力计划表
6)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附网络图或横道图)及进度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8)其他
第三部分商务部分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的报价表及工程量清单报价。
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单位应提交不少于前附表第6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银行电汇。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账号:
063330;
开户行名称:
农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开标前三天保证到帐。
11.3如果投标保证金是以支票或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的,那么支票或银行电汇必须在递交时是有效的,否则将视为无保证金。
11.4对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1.5未成交投标单位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核准后5日内退还(无息)。
11.6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在中标单位按要求交纳中标服务费、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予以退还(无息)。
11.7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采购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1.7.1陪标、弄虚作假、违反交易行为的;
11.7.2投标后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11.7.3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
a.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b.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12、现场勘察
12.1投标单位请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12.2现场勘察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
12.3投标单位要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2.4采购人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
采购人对投标单位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投标文件的份数、签署
13.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墨水打印,并按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鉴。
13.3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
14.4每个投标单位对此工程只能提交一套(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件一份)投标文件,不允许任何投标单位以任何方式参加本招标工程的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及电子文件分别包封,再将它们共同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14.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采购人的名称与地址、项目工程名称、并注明投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外包齐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
14.3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4.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5、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机构。
16.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与投标单位在以前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5.3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根据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会议议程
17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7.1宣布开标纪律;
17.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17.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7.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7.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17.6设有最高限价,公布最高限价;
17.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17.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7.9开标结束。
七、评标
18.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18.2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8.3评标委员会构成:
7人;其中经济技术类专家:
7人。
19.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9.1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19.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人将予以拒绝。
20.错误的修正
2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0.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0.1.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20.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
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21.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21.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
21.2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结合本项目特点,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工程预算、材料质量、工期、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企业信誉及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并坚持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
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21.3本工程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估法。
21.4评标委员会将对中标候选人的财务、专业、生产和施工能力及信誉进行资格后审。
21.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写出书面评审报告。
21.6评审时如有不同意见,将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予以表决。
评审结果是评标委员会的集体决定,每一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都要承认评标结果,并签字确认。
22、中标通知书
22.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通知书发送给中标单位。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2.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授予合同
23、合同签订
23.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3.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3.1条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现此种情形,采购人在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采购人可以考虑向第二中标候选人授标。
23.3采购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3.1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3.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施工,不得将成交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23.5投标单位不得将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的中标服务费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24.付款方式:
1)完成工程量5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2)完成工程量10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
3)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留审定额的10%作为质保金,其余价款全部拨付。
25.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
招依据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服务费。
投标人不得将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的中标服务费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26.其他事项
26.1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6.2履约保证金: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7日内,向甲方交纳工程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现金或支票)并将此款项打入甲方指定帐户,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本次中标,第二位顺位中标。
26.3特殊说明:
26.3.1违约
按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开工,按中标价千分一之进行罚款。
每延期一天竣工,按中标价千分一之进行罚款。
26.3.2中标单位承诺工程中标后不进行分包、转包工程,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
26.3.3当一项工程项目中出现两个施工单位要同时进行施工时,施工先后顺序需要听从建设单位安排。
26.3.4甲方必须严格遵照甲方提出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及施工材料的采购。
26.3.5工程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须向甲方提供材料的样品、来源渠道证明、采购合同或订货凭证以及环保合格证明等材料。
经甲方核验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26.3.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内页档案才予以对工程进行验收。
26.3.7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环保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环保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才予以工程验收。
26.3.8工程结算金额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金额。
26.3.9承诺
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工期及施工质量承诺书。
(法人签字、公章)
*以上特殊说明为最终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按上述条款执行的中标单位,甲方有权力视乙方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有权提出与对方终止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6.3.10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须将本项目中标的项目经理证原件(注册建造师证书)和IC卡由采购单位,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第二章合同条款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含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
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
有。
6、总监理工程师:
无。
7、设计单位:
有。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
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
在施工中已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
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第4条图纸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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