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docx
- 文档编号:24526454
- 上传时间:2023-05-28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7.16KB
第五章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docx
《第五章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五章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五章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
演出市场管理
绪论
文化
政策
文化政策
文化产业政策
三、文化政策
1、传统文化政策中有三个主流论述:
国家论述:
表现出文化政策与国家机制的密切关系
市场论述:
侧重于国家是否应介入文化艺术作品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精英和大众文化商品等议题
公民论述:
强调文化政策在公民权利中所需扮演的角色,尤其是政治权或文化权的落实。
2、文化政策
国家对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物博物等领域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称,是有别于科技政策、教育政策等其他领域政策的一种政策形态。
四、文化产业政策
1、文化产业政策的涵义
所谓文化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权威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旨在鼓励、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总和。
文化产业政策首先是一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产业政策不是一般的公共政策或社会政策,也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文化政策,而是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产业政策。
2、关于文化产业政策的三个重要问题
所有权问题:
实质是通过限制外国人在本国文化产业投资设立企业,或者限制外资在本国文化企业中的股份,来实现控制文化产业的目的
内容管理问题:
针对文化产品本身而言,通过内容管理来规范文化产业
国际贸易与文化产业政策
3、文化产业政策的政策手段
(1)行政手段
是指政府制定、颁布、运用政策,贯彻产业政策措施,实现产业政策目标。
其种类包括行政命令手段、行政引导手段、行政信息手段、行政咨询服务手段。
政府机构利用其特有行政权利,对产业活动进行强制性干预,如对市场进入规制、数量规制、价格规制、技术规制、环境保护规制和生产安全规制等。
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具体性、非经济利益性的特点。
(2)法律手段
是指通过经济立法、司法和守法来调整产业中的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
政府通过司法权利的执行保证产业发展环境的优化,产业间和产业内部关系的协调,保证产业政策得以完整地贯彻实施。
法律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的特点,产业政策法律化是当代产业政策实践的重要趋势。
《反不正当竟争法》、《反垄断法》
(3)经济手段
是产业政策主体根据客观经济规律,运用价格、信贷、利率、税收等经济杠杆和方式,通过调整经济利益关系而落实产业政策。
与其他手段相比,经济手段具有利益性、间接性、多样性的特点。
从政策作用方式看,经济手段可分为刺激性手段和诱导性手段。
前者指政策主体利用各种价值工具,通过调控被干预对象的利益关系或输出利益信号影响改变被干预对象的经济行为。
常用价值手段包括财政、金融、税收、汇率等.
后者指政策主体发布有关经济信息,影响被干预对象的价值判断,从而使其行为有利于产业政策目标实现。
比如,区域文化产业开发等。
4.文化产业政策的作用
(1)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加速”作用
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干预,尤其是产业政策对产业的增长速度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制定对某一产业发展的一系列“倾斜性”政策,吸引其他产业的过剩资本从这些产业流向需要发展的产业,缓解该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
伴随着资金进入的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入,从而有力地刺激着该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的供给能力,加快该产业的增长速度。
(2)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作用
作为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的产业组织政策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秩序政策”。
目的主要是调整政府与产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政府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的就是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实现有效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对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作用
产业政策之所以能够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主要不在于保护政策本身,而在于政府对产业的保护降低了来自外部的竞争压力,为本国产业的发展赢得了时间和空间。
产业政策的实施加快了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调整和优化进程。
缩短了产业转型的时间,同样对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有帮助。
5、文化产业政策的特征
(1)综合性
(2)复杂性
(3)地域性
(4)行业性
(5)动态性
第二章国外文化产业政策概述
第一节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中的文化产业政策
第二节国外文化产业政策概述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
————《安妮女王法令》
1710年英国安妮女王颁布,首次确认作者为版权的受益人,版权成为了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
《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内容:
国际版权;时间:
1886年
意义:
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
我国加入:
1992年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
时间:
1996年
内容:
世界贸易
我国加入:
2001年12月11日
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互惠对等原则
透明度原则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时间:
1972年
宗旨:
为人类的长远福祉和子孙后代保护、保存文化与自然遗产
我国加入:
1985年
第二节国外文化产业政策概述
一、美国模式
1.文化产业政策:
无为而治(non-activity,non-regulation)
2.管理模式——法律保障,多方投资
二、英国模式
1.文化产业政策:
创意政策支持
2管理模式
一臂间隔(Arms’LengthPrinciple)
三、法国模式
1.文化产业政策:
国家扶持
2.管理模式:
政府主导
日韩模式
一.两国都非常重视引进和吸收西方国家先进科学技术、社会文化管理经验和相关成果,并与本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
二.在发展本国文化产业过程中,两国都能充分保护和开发体现本国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强调其创意的独创性和民族特性。
三.两国逐渐从以带有东方社会文化特征文化管理制度,逐步变成具有西方管理特征的、更加灵活多样的文化管理模式。
日本
1.政府层面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
2.企业层面自下而上的文化产业政策落实
韩国
发掘:
无形文化财产厅
培育:
韩流文化方案
扩散:
政府对韩流的持续和扩散的支援方案
第三章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概述
第一节我国当代文化政策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节我国当代文化政策的形成和发展
1、“双百”方针: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二为”方向:
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层面: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建设文化强国的总体任务和目标:
总任务:
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目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建设文化强国的总体要求
文化建设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二为),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双百),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三贴近),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两文明),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三面向)。
4.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具体要求
(1)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2)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4)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节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形成和发展
第一阶段:
起步阶段(1978-1985)
1982年: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1985年:
国务院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
第二阶段:
逐步发展阶段(1985-1992年)
1987年:
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局《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验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7年: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改进舞会管理的通知》;
1988年:
文化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把“文化卫生事业”当作了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
1991年:
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一书,明确起用了“文化产业”的说法。
第三阶段:
加快发展阶段(1992-2002年)
1993年:
《关于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
报刊经营列入第三产业
1998年:
文化部设立了文化产业司,标志着我国政府正式将文化产业纳入政府工作体系
第四阶段:
全面发展阶段(2002-)
2002年11月“十六大”召开标志着我国文化产业进入全面启动、快速发展阶段。
2004年:
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
2012年:
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修订
出台了规范新兴文化产业的政策: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完善了旨在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发展的产业准入政策;出台了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的政策;制定了支持文化单位改制的有关经济政策,为文化单位改制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方针
(一).文化经济政策
1.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推动文化产业的研究与开发
(1)重点财政扶持
(2)调整投入结构,改革投入方式(3)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4)设立国家艺术发展基金(5)奖励优秀文化产品和设立专项奖:
五个一工程、孔雀奖
2.落实并完善文化产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1)土地和税收的优惠政策
(2)税利返还(3)差别税率
3.鼓励规模经营和专业化协作,促进文化产业各行业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结构
4.鼓励合理竞争
5.拓宽投融资渠道
(二)文化法制政策
1.加快立法进程,提供立法质量
(1)保障公民平等参与文化产业和享有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权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文化产品生产单位以及创作者、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2)保障和促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3)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
(4)保护文化遗产资源
2.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文化市场管理;
3.加强普法工作;
4.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第四章出版类法律法规
第一节出版物市场管理
第二节音像出版与市场管理
第三节电子出版物管理
第一节出版物市场管理
(一)出版单位管理
1.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出版单位经营活动的界限,一旦超出业务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注册资本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包括编辑、技术、发行和管理四类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兜底条款)
(二)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管理
1.禁载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四、音像制品复制活动
(二)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的管理
1.复制委托合同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
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
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委托单位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
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4.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
音像光盘的复制,必须使用蚀刻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识别码具有唯一性,具有“同一认定”的效果,可以准确确定光盘复制单位,对于打击非法光盘生产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五章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
第一节演出市场管理
第二节涉外文化艺术表演管理
第一节演出市场管理
二、营业性演出的概念及主管机构
1.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b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c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d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2.主管机构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3.营业性经营主体: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9.营业性演出管理
(1)演出过程的管理
除因不可抗力,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演;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
观众有权退票。
(2)假唱管理: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3)纳税管理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
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4)义演管理: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的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6)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
第六章广播影视类法律法规
第一节电影类法规
第二类广播电视类法规
4.与国际接轨阶段(加入WTO后)
(1)WTO的要求
电影—加入WTO后,中国将每年进口分账影片(10部左右)提高到20部,在3年内达到50部;
影院—中国将在3年内逐步放开允许外资建设、更新、拥有及经营电影院的所有权,中国允许外方拥有不超过49%的股权;
(2)发行机制的改革:
院线制的出台
(3)制片主体的改革:
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资金的进入
四、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1、电影制片单位的审查:
剧本和出厂前的审查
2、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
剧本备案审查、放映前的审查、进口电影的审查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3、复审
七章文化娱乐与休闲服务类法律法规
第一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第二节旅游服务与管理
第三节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
第一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二、2006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修订的解读
1、娱乐场所三要素:
以营利为目的的;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
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
2、新《条例》的立法意图
首先要立足于娱乐场所及其形成的产业的变化,要体现新形势下大众文化娱乐场所的中国特色,增加文化含量,创造独特的文化氛围;
其次,《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力争从监管层面上最大限度地消灭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再次,《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于保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的修订体现了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也是这次修订中涉及最多的。
3、新《条例》的创新体现:
(1)严格了设立标准
娱乐场所设立的要求:
审核文件的形式变更为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制度
审批程序三种制度的建立:
审批娱乐场所的听证制度、核发许可证的程序制度、变更和变动的重新核发许可证制度
(2)娱乐场所的内容和形式的安全合法问题
《条例》修订规定了娱乐场所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禁止行为和禁止内容。
《条例》规定了娱乐场所使用的娱乐产品及其链接方式(即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电子游戏等产品),严禁娱乐场所未经我国政府内容审查与境外曲库进行链接,达到保障文化安全、净化文化内容进口并符合我国加入WTO承诺的目的。
禁止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作为奖品和回购奖品的形式
(3)进一步明确了娱乐场所安全消防责任等问题
为了杜绝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条例》对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问题的责任人、场地安全、安全设施和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了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并对安全设施和措施作了新的具体规定。
(4)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进行了规定,例如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明码标价等。
《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新增规定娱乐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5)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监督
进一步规范了包括文化、公安等在内的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明确了文化部门的职责权限在于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七个方面。
把部分管理权限下放,把管理责任落在基层:
将娱乐场所设立的审批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所在地县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增加了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监督和指导职责,以避免有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增加了公众对娱乐场所监管的参与度,规定了公众有权查阅文化、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等,首次为公众参与这类监管行为开放了平台。
(6)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了处罚职责,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经营者的处罚规定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加大了对文化、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通过明确规定降低了执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
第二节旅游服务与管理
3.《旅游法》亮点
(1)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A旅游者的界定扩大,将自助游者首次纳入。
B禁止以“零负团费”诱骗旅客
C明确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
D旅游者投诉“有门”
E旅游者文明行为的规范
第67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景区纳入规范范围
A门票
B景区开发条件
C承载量控制
D责任与许可
(3)进一步规范旅行社行为
A设立旅行社,需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B经营部份业务,需要取得业务经营许可
C旅游网商须要有“资质”
D导游正当权益得以维护
(4)落实旅游规划
(5)明确政府义务
A旅游地形象推广
B提供公共服务
C提供救助
(四)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名称的变化:
名称的变化: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八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
二、我国网络文化市场法律建设概况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首次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首次提出互联网出版的概念
确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全国互联网出版单位资格审核、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
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出版进入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轨道。
第九章广告类法律法规
第一节广告的一般管理规定
第二节广告法规管理概述
第三节特殊类型广告的管理规定
4、广告发布者行为规范
1)广告应当有明显的标志
2)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3)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4)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媒介统计资料应当真实
5)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开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办法
6)媒介下属的广告公司必须与媒介广告部门相脱离,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本媒介的广告发布。
(二)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广告准则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或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6、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是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四)广告审查
1、我国现行的广告审查制度是在广告发布前由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审查广告内容,特殊商品广告还须由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发布后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
2、一般商品审查
1)审查主体。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审查内容。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查的广告,还需提供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五 演出 市场管理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