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政务服务中心办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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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政务服务中心办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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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政务服务中心办事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1、企业设立类
(1)开设饭馆的申办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
县区市场监管局: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区环保局: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县区城管局:
办理单位及个体商户设置名称、字号、门头店招、标志等标牌、公示牌。
市消防支队窗口: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2)从事食品生产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必须要办理的审批手续: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县区环保局: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消防支队窗口: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3)从事食品销售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必须要办理的审批手续:
县区市场监管局: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消防支队窗口: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4)开设网吧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必须要办理的审批手续:
市公安局窗口:
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获取《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市消防支队窗口: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5)开设旅馆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必须要办理的审批手续:
市公安局窗口:
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市消防支队窗口或区消防大队窗口: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详见备注)
县区环保局: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县区卫计委部门:
办理《卫生许可证》。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6)开设旅行社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必须要办理的审批手续:
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5.交纳保证金、保险。
到指定银行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6.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7)开设物业管理公司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市住房局窗口:
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8)开设汽修厂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一类、二类维修业务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或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均可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类维修业务在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办理相关证照。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备注:
交通窗口办件条件和流程:
1.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二类维修业务的:
(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接侍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配备两名质量检验员;(3)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二人。
二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一人;(4)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一人,不能兼职。
二类企业允许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5)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一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
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2.申请材料:
①《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及营业执照;
②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④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⑤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⑥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3.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勘验)—审核—批准—发证
(9)开设物流公司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属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
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5.市交通局窗口:
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备注:
交通窗口办件条件和流程:
1.申请条件:
①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
③具有一定营运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
④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⑤具备交通物流经营信息化管理能力;
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①法人资格证明;
②运输车辆行驶证、技评报告;
③经营场所、货运站房、仓储场地、停车场地和设施证明资料;
④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资质;
⑤货物集散、分拨网络、信息化管理能力;
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规程文本。
3.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勘验)—审核—批准—发证
(10)开设运输企业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属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
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5.市交通局窗口:
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备注:
交通窗口办件条件和流程:
1.申请条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4)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重型货运车辆(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车辆)及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与服务平台()。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申请材料:
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及营业执照;
②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③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投入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登记、投入时间等。
④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勘验)—审核—批准—发证(普货运输不需要现场勘验)
(11)开设药店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海州区、连云区企业到市药监局窗口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地区企业在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12)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必须要办理的审批手续:
三级、二级企业在市卫计委窗口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级企业在县区办理。
县区环保局: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消防支队窗口: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13)设立医疗器械企业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海州区、连云区企业到市药监局窗口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地区企业在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14)开设印刷厂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市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15)开办加油站的条件和流程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②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③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销售成品油的计量器具必须安装税控装置;④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⑤新建加油站应符合《连云港市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2012—2020)》。
办理程序:
1.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注该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参与土地竞拍,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2.申请筹建加油站。
到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企业新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省商务部门下发同意建设批复。
3.申报建设加油站(按建设项目基本程序进行,部分节点可并行办理)。
①相关评估。
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环评、能评、稳评、交评等报告,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②项目备案。
到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核准或备案);
③用地规划。
到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方案设计。
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含民防设计方案),报属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⑤施工图设计。
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图、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抗震、防雷等设计文件,报相关图审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相关审查合格证;
⑥工程规划。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⑦施工许可。
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建设资金到位、申请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申请人完成施工现场的各项准备、申请人委托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办理施工许可证。
4.组织施工建设。
5.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规划、人防、消防、环保、绿化、安监、防雷等验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经营许可。
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等,向县级商务部门提交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批准。
7.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8.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9.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16)开办广告公司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17)从事出版物零售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市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18)开设危险品企业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县区安监局: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市消防支队窗口: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6.市气象局窗口:
办理建(构)筑物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受理范围: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7.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19)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县区安监局: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市消防支队窗口: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6.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20)开设民用液化气企业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备案(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4.必须要办理的审批手续:
市消防支队窗口: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县区环保局: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5.国税、地税局窗口:
办理纳税鉴定、购领发票等税务相关手续。
(21)开设美容美发企业的条件和流程
1.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工商局窗口或市场监管局: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发放企业《营业执照》。
3.市公安局窗口:
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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