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伙伴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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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伙伴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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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伙伴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伙人共同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订立合伙协议人
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
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
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
第一条 合伙宗旨
按照合伙人自愿的原则,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优势和能力,创立合伙企业,共同创造劳动成果,把合伙人自身的价值体现出来,各合伙人为原始股东,按出资金额持有合伙企业股份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及责任。
第二条合伙店子名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
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共1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金额及方式: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大写:
,占合伙企业总股份的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大写:
,占合伙企业总股份的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大写:
,占合伙企业总股份的。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须于年月日以前全额存入指定银行帐户上。
(三)本合伙共出资计人民币大写: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按照具体情况合伙人共同商议,制定分配方案。
(二)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及所持有股份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必须按比例在10日内向偿还债务方清偿自己承担的债务。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自觉履行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人在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必须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予以退伙: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退还全部本金和在职时的工资和利润)
③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或退伙。
①如:
私自经营或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关联的业务,一经其他合伙人查实,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给予如下处罚:
发现第一次处罚其所持企业股份的30%,且必须将所得利润上交合伙企业所得,否则视为无条件退伙并除名;一但视为无条件退伙后,其所持合伙企业股份自然归其它合伙人共有;如按当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出现亏损时,还必须按原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担并偿还债务;发现第二次给予无条件退伙除名及不参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处罚,且必须将所得利润上交合伙企业所得,否则将从其持有企业股份中等额扣除,其所持合伙企业股份自然归其它合伙人共有;如按当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出现亏损时,还必须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担并偿还债务。
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
弄虚作假、假公借私谋取个人私利、偷卖合伙企业固定财产、私自援用合伙企业公款等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其他合伙人查实,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给予如下处罚:
发现第一次处罚其所持企业股份的10%,且其所得利润必须上交合伙企业所得,否则视为无条件退伙并除名,一但视为无条件退伙后,其所持合伙企业股份自然归其它合伙人共有;如按当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出现亏损时,还必须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担并偿还债务;发现第二次处罚其所持企业股份的20%,且其所得利润必须上交合伙企业所得,否则视为无条件退伙并除名,一但视为无条件退伙后,其所持合伙企业股份自然归其它合伙人共有;如按当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出现亏损时,还必须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担并偿还债务;发现第三次处罚其所持企业股份的50%,且其所得利润必须上交合伙企业所得,否则将从其持有企业股份中等额扣除;同时对其作出无条件退伙除名处罚,其所持合伙企业股份自然归其它合伙人共有;如按当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出现亏损时,还必须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担并偿还债务。
③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书面通知到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或除名时,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本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或除名条件并结合当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即所持有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转让权;如要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转让人与第三受让人的转让须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其转让协议须经其它合伙人认可签字后生效,第三受让人按转让协议持有合伙企业股份并享有合伙人权利,同时履行本合伙协议。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委托执行人(负责人)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①委托为合伙企业执行人(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事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委托书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生效。
②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由合伙人负责,或由其授权的代表人担任;
③合伙企业的财务出纳工作由合伙人负责,或由其授权的代表人担任;
2.执行人(负责人)的职责;合伙企业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履行如下职责:
①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③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④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⑤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⑥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财务会计和出纳人员除外);
⑦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⑧每2个月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3.其它约定事项
①约定执行人主要负责
②约定主要负责
③约定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人主要负责合伙企业的成本等费用的审核工作。
(二)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
1.须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其表决方式实行一票否决制;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①处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③转让或者处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比例(持有股份)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对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4.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5.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其外的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有权撤销对该合伙人的委托;
6.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须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7.合伙人请假日不得超过一个星期,请假期需要找人代替本人工作。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完整统一;
2.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泄漏企业及其它合伙人密秘;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或个人从事合伙企业业务范围内以及相关的活动;
(三)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四)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任何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同其它企业进行交易;
(五)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以上行为一但出现,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第“”款第“”点的“”条款进行处罚。
(六)合伙经营注册商标使用权合伙人全体协商同意情况下可用于餐饮和酒店行业,不得在没用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情况下使用。
第十一条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可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其中1-2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3个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其它经营项目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并由其它合伙人进行劝阻,劝阻不听者可由其它合伙人共同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地方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三)本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
合伙人(签章):
合伙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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