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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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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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
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
篇一:
合同解除通知函
合同解除通知函
重庆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厦门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与重庆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于20XX年5月15日签订的《PLC购销合同》(合同号20XX0515),但贵司却未履行合同约定付款,截止20XX年5月22日我司仍未收到贵司任何款项,基于以上原因,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现供方做出如下决定:
1、解除双方签订的《PLC购销合同》。
2、需方在收到本通知函后即表示采购关系解除。
特此函告!
厦门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2日
篇二:
解除销售代理合同协议书
篇一:
设备销售代理协议书
设备销售代理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代理销售(设备名称)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代理设备及价格:
1.代理设备:
甲方正式授予乙方(设备名称)销售的代理权,负责该设备在区域的销售工作。
2.乙方代理的设备型号为________,设备价格(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配置见附件。
二、设备销售货款支付方式:
1.设备销售货款支付方式:
(1)付款时间:
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货到交货地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总金额的10%。
(2)付款方式:
最终乙方需将设备销售款直接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3)甲方开户行账号:
。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在技术上全力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应有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设备因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在设备销售运作的整个周期内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在约定区域内乙方享有该设备的独家待理权,甲方不得授权第三人,乙方可以以自己名义针对该设备可自主进行市场开拓、销售等工作。
3、双方利益分配按以下第条执行。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备价格出售设备,销售价格的%为乙方应得利益。
2)甲方与乙方约定设备的最低价格,乙方按此价格向甲方支付贷款,乙方在销售该设备时可自主定价,甲方不得干涉。
4、如甲方没有按时、足额收到设备销售款,甲方有权延缓支付乙方相应佣金,乙方有义务负责对购买设备方的销售款进行追缴。
5、乙方在负责甲方授权设备销售、推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债权和一切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独立承担其全部相关法律责任。
6、乙方在负责甲方授权设备销售过程中,不得有做出不利于正当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得做出不利于甲方对外形象及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约定内容。
7、乙方必须遵守总公司的《技术保密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及《项目代理协议》等相应协议的所有条款。
8、本协议所签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他方。
四、签署相关协议
甲、乙双方必须签署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上述两协议必须与本协议同时签署方能生效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协议期限及签署地点
1、协议期限:
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壹年,此前所签协议作废;
2、本协议的签订地点:
。
六、协议的中止
1、乙方在代理期间,做出任何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或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
2、乙方不得有擅自出售、抵押、许可、泄漏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同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乙方没有履行本代理协议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
七、协议纠纷的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请经济诉讼解决。
八、协议文本及附件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影印无效;
2、本协议附件包括:
乙方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商管理制度
设备配置及相关文件
代理商承诺书
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篇二:
销售代理协议书
销售代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项
目进行销售代理工作。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署本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恪守信
用,共同执行。
第一条委托项目
项目名称:
物业类型:
住宅、写字楼、商业
位置:
占地面积:
第二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独家销售代理工作,乙方负责开展项目销售工作。
第三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
个月止。
第四条项目酬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委托期内,甲方根据乙方成功销售物业,按已成功销售物业总额的3%一次性支付代理佣金予乙方。
招商代理费:
乙方在本项目的招商服务费率为所租单位租期内月平均金额的倍计算,即甲方须按每月实际成交总面积的单月租金总额计提。
委托期内,凡客户与甲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协议书》、《租赁合同》或其他销售使用协议,并已交付履约保证金后,该物业方视为成功销售,可计算销售佣金。
客户签署《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协议书》或其他销售使用协议并缴付履约保证金后有违约时,若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只可按原应收销售佣金标
准的50%收取佣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需要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不需要退
回已收取的代理佣金。
客户签订《租赁合同》、《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换房、更名、
增减名和违约等,甲方在向客户收取的有关费用或违约金后,乙方将收取该笔费用50%作为行政费用。
如出现因客户挞定等违约行为导致交易不成,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配合乙方做好代理费核对工作,否则视为交易成功,甲方需支付代理费。
销售代理佣金结算时间以买家签定合同并缴纳保证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当期应收之销售代理佣金3%的金额支付予乙方。
、双方以买家签定销售合同,甲方收取合同买卖保证金当日为界定,甲方经审批无误后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帐形式支付。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行号:
银行地址: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甲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甲方确保该项目为合法有效的可销售项目,并负责办理相关所需的政府文件。
因项目本身的性质原因及连带责任与乙方无关。
甲方须按本协议有关的条文内容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收的销售代理佣金。
甲方拥有与客户签署《租赁合同》、《临时商铺买卖协议书》、《销售合同》、《协
议书》或其他销售使用协议等相关租赁文件的唯一权利,一切买卖文件须由甲方指定授权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方为生效,上述文件甲方须交乙方复印件一份。
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负责统一收取该项目所有客户所涉及的包括定金(保证金)和其它相关费用。
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有关代理销售所需的各项目文件及备案手续,并提供该项
目物业平面图、销售楼书、销售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销售策略方案书、销售推广方案书、销售价格明细表、付款方式、商铺买卖流程表、装修标准、面积、《商铺买卖合同》范本等有关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服务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乙方在服务期间介绍的客户(客
户由双方签订的《客户名单确认书》进行确认)成功销售该标的项目,乙方的代理服务仍然有效,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并按本协议支付给乙方全额的代理佣金。
本合同生效后,在代理期间,甲方只需支付乙方约定的佣金点数,不再额外支
付对于本项目每月份的营销推广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但甲方有责任有义务提前将产生的营销推广活动备用金,甲方提前支付给乙方每月份营销推广活动备用金,在下月当期的佣金结算中扣除。
乙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委托事项和委托范围从事代理销售活动,不得向客户作出超过甲方委托及许可范围的书面或口头的承诺;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销售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物业销售价格、销售计划;不得擅自修改甲方审定的各项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
甲方完全知悉并不反对乙方同时向买方客户收取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
双方约定对于目前每种产品的整体均价乙方享有在此价格基础上下调20%对外
销售的权力,并在入场前甲方需以书面盖章形式向乙方提供目前每种产品的整体均价以及每种产品的每种户型的详细价格。
在未经甲方同意下,乙方不得将甲方及该项目的内部相关资料向外透露;如因
工作需要向外透露时,乙方必须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向外发布,否则甲方有权向乙
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等应收款项超过10天,则
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应收款的‰的违约金;若甲方逾期3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乙方应收之款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而不作违约处理,甲方应将未付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之条款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按守约方损失的双倍金额予以赔偿。
第七条其他事项
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一经签署及盖章后即时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异议或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委托期满之日起本协议约定的条款自动失效。
甲方签署及盖章:
乙方签署及盖章:
签署代表:
签署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篇三: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合同类别:
营销
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盘锦***有限公司
乙方:
*****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11月5日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服务协议》(合同编号***),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所开发建设的**项目提供全程营销策划、产品策划、广告设计等服务,同时乙方还附赠销售策略顾问服务。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3个工作月(春节月不计服务费用),协议有效期为**年11月5日至**年12月20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年4月9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11月5日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服务协议》,不再履行。
第二条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20XX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70000元(人民币大写:
柒万元整)。
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全部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为证,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业有限公司乙方:
***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日期:
篇三:
单方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单方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02年7月签订协议,约定由A公司承受B公司原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的权限,经销B公司某产品。
2002年10月,双方签订顺延协议,约定A公司总代理期顺延1年,即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协议还约定,A公司在2002年度应完成4万台经销商品的销售目标,若未能实现则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且在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具体的代理权协议书。
截至2002年底,A公司实际销售经销产品约3万台,B公司遂以A公司未完成该年度的销售目标为由,解除合同,终止了A公司的总代理资格。
因A公司在顺延协议签订后就着手制订次年的营销计划(得到了B公司的审查同意),增加经销产品库存和市场宣传推广,B公司解除双方的经销关系,给A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就该争议,双方协商未成,A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经销合同性质与“总代理”的法律解释
在当前的商业领域,借助经销代理这种模式,制造商可以有效的控制产品的销售行为,维持稳定而有效益的价格,保持产品的信誉,并通过市场推广安排,分摊营销成本。
但其要负担一般购销合同中所没有的价格优惠和库存产品的召回等作为回报。
而作为经销权(总代理)授予的代价,经销商则必须承诺具备必要的营销条件,完成最低的购买和库存量等义务。
经销合同的核心就是以上所列的授权、供货与销售、营销安排、存货召回等内容。
所以,经销合同在性质上是以购销合同为基础,通过综合性的产品营销制度安排,实现合同双方利益均衡的契约。
“总代理”是一个商业术语,虽有“代理”两字,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民事代理的性质和效力。
其本质上则是对销售行为的一种授权,即经销权,在表述上一般表现为:
供货商授予经销商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具有排他性(排除其他经供货商授权的经销商)的经销商品的销售权,独占的销售权甚至可以排除供货商本身在该区域的直接销售行为。
在“总代理”这种模式下,经销商赚取的差价利益直接归于自身,而不是转交供货商。
而且经销合同一般都明文约定:
任何一方均不构成另一方的代理人资格。
所以,本案中,A、B两公司并无民事代理之实,双方的法律关系只是以经销协议为基础的货物买卖关系。
二、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B公司以A公司未完成预定的销售目标为理由,在2002年底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不符合双方的协
议,也不具备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而且,B公司已经审查同意A公司2003年的市场计划,并且没有及时就2002年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与A公司磋商,也有违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可见,B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B公司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构成了预期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B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及其范围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和赔偿损失等形式。
这些形式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结合案情来看,本案只能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是指违约方因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在性质上是一种因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债务。
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且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以赔偿当事人全部损害为原则,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损害赔偿可以和其他违约责任同时适用,因为其他责任对本案不适用的原因,所以在此不再展开。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我国的立法是承认损害赔偿包含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间接损失(消极损失)两部分的。
直接损失(积极损失)一般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是现实的财产损失。
间接损失(消极损失)现在一般以可得利益的概念替代,是指合同在得到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的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是一种未来的、确定的、可以预见的利益。
这两种损失都应得到完全的赔偿。
直接损失的计算一般比较容易确定,其基本的原则和范围为使受损害方达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即可。
而可得利益的计算则较为复杂,通行的做法是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方在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此外还有估算法,即由裁决机关依照公平原则裁量,约定法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计算方法。
针对本案来分析,实际损失部分包含A公司为准备2003年的经销所从B公司购买的经销商品的进价与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以及相关的费用,即为了销售经销商品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市场宣传、人员招聘与培训、销售渠道建设等费用。
对于可得利益部分的损失,本案适合采用差价法计算,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这需要参照相似的市场经营行为,在上年度的利润水平和现实的市场平均利润水平之间确定合理的利润,作为B公司赔偿的依据,这种损失应当是以合同的履行期为标准的,即2003全年可得的利润。
由于B公司的违约,必然造成A公司在行业中信誉的损失,以及A公司丧失与其他供货商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但是对于这两种损失,我国目前在合同法上并没有恰当的赔偿依据。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廖鸿程武保华
篇四:
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方式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合同的解除采取任意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然没有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特点。
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同解除的任意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之事由
1.约定事由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
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
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①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
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
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②战争。
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③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
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④政府行为。
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2)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
(3)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实现的目的。
这里有个逾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存在两种形态:
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明示预期违约;另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默示预期违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对此项情况做出了细化的限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第8条、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8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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