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18项审计准则(2019新修订部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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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019新修订部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
二○一九年七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
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为了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方面审计实务的新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以下
统称本批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0]2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
号)中,相应的18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目 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4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5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6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6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7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
据的具体考虑 8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8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9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1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1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3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14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
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150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
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15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9年2月2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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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
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
披露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要求的、明确允许的或通过其他形式允许作出的解释性或描述性信息。
披露是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反映,也可能在财务报表表内反映,或通过财务报表中的交叉索引予以提及。
第五条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
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
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
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
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
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理。
第九条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以下简称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之间存在的差异。
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或列报作出的必要调整。
第十一条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
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十三条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十四条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两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
是重大的)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没有被内部控制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十六条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十七条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三章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
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
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
第十九条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
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
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
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一条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
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准则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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