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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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以及省以下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专项资金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3212”工作重点进行安排。
对运作年限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专合组织优先予以扶持。
(二)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原则。
专项资金采取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管理方式,由省财政以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规模1:
1.2的比例分配各地控制指标额度,各地按照控制指标额度选择报送专合组织,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地申报的总体情况择优确定扶持的对象。
(三)分档补助、机制创新的原则。
专项资金坚持分档补助的原则,由省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对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创新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的专合组织进行差别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合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建立了完善的专合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做到民主管理、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四)合作组织带动农户面广、助农增收带动性强,成员100户以上,其中80%为农民,产业辐射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同时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作支撑并具备一定的基础,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
(一)改善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支持专业生产急需的水、路配套设施建设;支持产品仓库建设,错季保鲜冷藏设施建设;支持延伸服务链条的种苗、包装、初加工等设施建设。
(二)设备购置及先进技术推广运用。
支持购置小型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及信息等设备;支持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技术培训。
(三)市场推广和建立生产标准规范。
支持开展无公害、绿色等农产品质量认证;支持统一包装,申请商标,树立品牌;支持以参展、办展、办节等多种形式宣传产品;支持按照无公害等农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专业生产标准规范。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开展动物防疫、植物病虫害防治,动植物品种改良。
(五)完善管理和利益机制。
支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维护成员利益;支持建立风险保障机制,激励合作组织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机制,不断壮大实力,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支持专合组织所办的与专合组织产业相关的实体(企业)购置设备、市场营销、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式:
(一)以奖代补。
对符合条件的专合组织已经建成的项目,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合格,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具体审核验收的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贷款贴息。
对于符合资金扶持范围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重点是用于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银行贷款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申报项目的控制指标额度。
(三)项目补助。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扶持范围的,项目通过论证、评审合格后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上述三种扶持方式,各地在申报项目时,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予以明确。
在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不同扶持方式的具体要求,拨付资金。
第七条对专合组织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得重复扶持。
对同一个专合组织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连续扶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省以上专项资金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下达的控制指标规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项资金申请文件逐级报送省财政厅。
扩权强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市(州)、县(市、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合组织内部章程和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和措施,财政资金用途等。
(三)项目投入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带动农户个数、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利息支付凭单等凭证资料。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省财政收到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和项目申报总体情况择优选择扶持的项目,经研究批准后,将专项资金拨付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报送专合组织建设项目,并在收到省财政专项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合组织。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并按照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投入专合组织建设。
尤其要针对不同专合组织的项目建设内容,加强分类指导,创新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公示公告、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承担项目的专合组织,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专合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五条专合组织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扶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通过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专合组织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各类违纪违规现象,责令立即整改,依法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财政性项目支出。
第三条项目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引导农民增加收入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
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或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成员100个以上。
2、产权明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会计核算。
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
3、有成员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股权结构比较合理。
4、为成员提供经济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稳定的服务。
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
5、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第四条示范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互助合作知识培训。
2、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第五条农业部财务司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并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论证,提出上报项目建议,分别报送农业部财务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项目所在县(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项目资金由农业部财务司直接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九条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条项目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核算,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可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
要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完成验收、总结工作,逐一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农业部将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期为一年。
未按项目期限完成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消其试点示范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
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审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财审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
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
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财审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财审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财审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财审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
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财审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四篇:
鹤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鹤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用于扶持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扶持范围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用于土地流转租金银行贷款贴息、规范化建设扶持、合作社业务培训。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本市范围内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原则上要求社员10人以上,带动农户在15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明显。
(2)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在当地农业产业中所占比例较大。
(3)产权明晰,管理民主,财务制度和收益制度健全。
(4)要有专职人员、固定办公场所、相应办公设备。
第五条
扶持内容和标准1.土地流转租金贴息
(1)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农民土地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在银行贷款30万元以上。
(2)只给予贷款当年适当贴息。
(3)贴息标准按当年银行基准利率计算。
2.规范化建设(实行百分制,得分在80分以下不予奖励)
(1)组织机构建全。
(12分)
(2)统一品牌,标准化生产。
(15分)(3)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6分)
(4)实行一人一票制,盈余按交易量返还60%以上落实民主管理制度。
(26分)
(5)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非成员收入20%以上。
(21分)3.合作社业务培训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中每年划拨出20%的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500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每年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资金使用程序
1.对要求扶持的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后,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2.对县区上报合作社的申请材料,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考2
察审核,市政府主管农业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后,送市财政部门下发资金。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内资金,必须做到当年预算,当年列支,不得跨年度使用,每年12月底前,以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文,资金直接拨付到扶持单位。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使用试行公示制。
第九条合作社必须自觉接受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对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今后5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xx]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
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
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的方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
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资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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