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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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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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篇一: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后,()。
A.无论何种情况均如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了,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赔偿?
合同违约即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性。
违约的行为人应该对有损失的合同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不同分为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遇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责任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
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四、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
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
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
这是前提条件。
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
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五、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
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
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
常见的有:
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2、消费者受到损害。
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篇三: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揽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对当事人违约的经济制裁,它表现为违约方丧失一定经济权利或增加一定的经济义务。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仍不可能避免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必然给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困难,造成损失。
因此,给违约者以制裁,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即使与该合同有牵连,也不构成该合同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尽管有强制怕特点是,但是仍有很大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可以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此种约定避免了违约发生后确定损害赔偿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助于减少当事人
地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
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公正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
如约定违约金过少或过多,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会被宣告效或撤销。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债务既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劳动,也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
无论何种义务,都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如不履行债务,其后果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的。
合同作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所以,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以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为条件下。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其补偿性是指设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损害赔偿以对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
违约责任具有制裁性,不过其作用逐渐被减弱。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违约事实以及违约行为与
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
预期违约又可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下,但并不是所有的不发霉地、不适当履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才承担违约责任。
2、有损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上损害。
这种损害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害。
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害,不能赔偿损失。
损害是可以确定的,首先要能够通过金钱来计算确定;其次,债权人能够通过举证举证加以确定。
损害是当事人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这种损害只能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预见范围内的损害,如果当事人无法预见性,则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损害,当事人对此种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违约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违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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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当事人 一方 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