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七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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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七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七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佛教的教规教义。
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外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佛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寺(庙)务会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设当家、副当家、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佛教典籍整理,进行佛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
定期召开寺(庙)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
未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执行财经政策,认真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各项经费开支应按预算进行。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会计、出纳、保管人员。
建立寺务会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当家、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
账、钱、物分开,支票与印章分离。
三、一切财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等),需有经手人、验收人、经会计审核、场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四、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月、季、年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五、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打开缘金箱时,需二人以上管理人员在场,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收、存。
收入要及时入账,大额资金要存入银行。
不账外设账,不搞小金库。
大额资金开支需由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支付,按规定审批报销。
六、加强资产管理。
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保管负责财产登记,并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账、账钱、账物相符。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开,以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了解场所财务状况,切实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监督检查,促进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八、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说明,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如发现财务混乱、财产流失,应及时责令改正追回损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撤销场所登记。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会计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制度。
1、会计负责原始凭证的复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负责记账凭证的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3、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予抵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4、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5、及时处理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初向主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
6、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坏账发生。
7、按时和出纳对账,保证账金相符。
8、会计凭证账薄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到期销毁报批,会计人离任时须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等。
9、会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二、全体信教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治安责任人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严禁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
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参与“六合彩”、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予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
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消防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佛教实际情况,特订立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公民学习宣传《福建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公民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五、根据场所大小实际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保持场所内水源和储水充足。
建立防火安全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要成立义务消防队。
定期检查香火炮烛、电路、门窗、危房、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工作。
六、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场所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场所登记证,取消活动资格。
莆田市佛教协会
卫生防疫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
要有一名寺务会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酶烂未熟食品上桌。
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饮食安全。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公民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五、自觉接受宗教事务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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