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考总分值作文汇元税讯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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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考总分值作文汇元税讯5
汇元税讯
自贡汇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期
一、最新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在办理衡宇权属变更记录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份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10号(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增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20]50号(增强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盈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增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址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税发〔2020〕22号(建筑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市、州项目部不实行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外管证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进程中,通过归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数或部份实物资产和与其相关联的债权、欠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二、问题解答
一、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不是能够直接进行扣除?
二、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仍是增值税?
3、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4、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何进行税务处置?
最新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衡宇权属变更记录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衡宇权属变更记录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循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份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控制玉米深加工过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暂停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增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址税务局:
202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增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治理的通知》(国税发〔202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方法,认真贯彻落实,取得踊跃成效。
依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剂收入分派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熟悉新形势下增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派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派关系。
税收具有调剂收入分派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增强税收对收入分派的调剂作用,有效调剂太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关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剂收入分派的职能作用,增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固,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增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尔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腕,创新治理和效劳方式,为加速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派格局做出踊跃尽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要紧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增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踊跃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合作,增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成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钱和税费情形,强化财产原值治理。
(2)增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治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避免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踊跃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增强衡宇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弄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增强衡宇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增强与本地域拍卖单位的联系,把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催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重点是增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治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征管
1.增强企业分派股息、盈利的扣缴税款治理,重点关注以未分派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治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持续盈利且不分派股息、盈利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盈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治理,制定相关征管方法。
同时,增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治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增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治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股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珍贵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数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增强个人独资、合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记录治理,在其注销记录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方法处置好有关税务事项。
三、继续增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增强以非劳动所得为要紧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
紧密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和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治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治理。
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治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助、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鼓励所得。
2.增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治理。
3.对以各类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惩罚。
(三)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增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治理。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1.催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增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2.增强对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拍照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增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1.进一步成立和充实外籍个人治理档案,把握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薪酬标准,增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治理。
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互换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审核等信息,增强在中国境内无居处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
2.增强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管,抓好对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增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
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把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散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形,有针对性地增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1.依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行应用个人所得税治理信息系统等手腕,增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治理,成立健全个人纳税档案。
2.推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治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增强申报补缴税款治理。
3.慢慢成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治理方法。
4.国税局和地税局紧密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
(二)成立协税护税机制
1.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增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方法。
2.踊跃争取地址政府的支持,成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五、深切开展纳税效劳、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改良纳税效劳,深化纳税评估,增强专项检查,增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一)不断优化纳税效劳
踊跃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利化的申报纳税效劳。
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提高咨询答复质量和效率。
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
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
严格执行为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增强日常税源治理和评估
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日常税源治理,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式,踊跃开展纳税评估。
对纳税评估发觉的疑点,应进行跟踪核查、约谈;发觉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察部门立案检查。
(三)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依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同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选取部份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切实弄好专项检查。
增强税政、征管、稽察等部门的和谐配合,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将其作为税下班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主动向地址政府汇报,增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依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进一步研究强化基础工作、创新治理方式、完善征管手腕、弄好税法宣传的有效方法,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四、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址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税发〔2020〕2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扩权试点县(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域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156号)转发你们,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非跨省经营的建筑企业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循执行。
一、建筑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市、州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暂不实行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并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和汇算清缴。
二、跨市、州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未及时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催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局征收治理的,其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负责;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局征收治理的,其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
四、各地国、地税部门应成立、完善信息交流、意见沟通机制,严格《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制度,踊跃做好纳税效劳。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址税务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进程中,通过归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数或部份实物资产和与其相关联的债权、欠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置的,依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数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转让全数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问题解答
一、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不是能够直接进行扣除?
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21号)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不是能够直接进行扣除?
公司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依照国税函[2020]777号其借款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依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份,请问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贷款利率?
仍是税务局认定的本地行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仍是企业账面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没有同期同类的如何进行处置?
答:
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贷款利率。
企业支付借款的利率超过上述标准的,需要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二、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仍是增值税?
问:
“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仍是增值税?
答:
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和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围。
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信缴纳营业税仍是增值税。
若是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若是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那么应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别离核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别离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三、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问:
一样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管在会计处置上是不是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四、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何进行税务处置?
问:
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未签定协议,不用利息。
请问,这种情形公司股东是不是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式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收?
税务机关是不是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答:
依照《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组成关联交易,不管公司股东仍是公司,均应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利息,若是不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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