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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作业答案
第一次作业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
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
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1题)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本题的考点主要是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
丙、丁二人在主观上对于绳索断裂导致甲坠地受伤并无故意或过失,故选项C、D可排除。
而乙因建议甲攀越自家阳台并提供绳索,应认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失,因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但主要过错在甲本人,故A选项说法正确。
2、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
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
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
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
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
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及解析】AD。
侵害名誉权、荣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最大区别是,前者需要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后者只需要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就行了。
通俗地说,侵害隐私不但不需要捏造事实,恰恰要求披露的是真实的事实。
本题中,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将黄小某的私人信息公开报道,属于事实,没有进行捏造,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荣誊权,但确实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故A项正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将黄小某的个人信息公开属于执行职务,应由报社承担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问规定: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由此可知C项错误、D项正确。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本题中吴某的行为并未侵犯黄小某的荣誉权,故B项错误。
3、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2007/三/22,单选)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答案及解析】D。
患上艾滋病属于个人隐私之范畴,某媒体未经同意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的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可见造成了损害后果。
本题中,媒体侵害了小兰的隐私权。
所以D项正确,A项错误。
由于题干中没有明确交代小兰的健康由此受到损害,所以B项不选。
至于姓名权的侵害,其行为形态主要表现为干涉、盗用和假冒,本案中均没有以上侵权行为,所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C项错误。
4、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
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
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延期/三/61,多选)
A.发表权B.信息网络传播权
C.荣誉权D.隐私权
【答案及解析】ABD。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只有著作权人享有。
本题中,谢某属于求爱信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而何某耒经谢某同意将署有谢某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网络上公布,侵犯了谢某的发表权,故A项正确。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何某未经许可,将谢某的求爱信在网络上公开,侵犯了谢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B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何某在互联网上公布谢某的求爱信,并不会导致谢某的某种荣誉称号被非法剥夺,因此,何某的行为并未侵犯谢某的荣誉权,故C项错误。
本题中,求爱信属于个人情感范畴,是隐私,何某将其公开在互联网上,在法律上侵犯了谢某的隐私权,故D项正确。
5、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
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
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
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
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1999卷二/单选)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及解析】A。
本题的关键是认定受害人一方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具体形态。
饲养动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唯有受害人一方具有故意的情况下,才得免除加害人的全部责任;受害人一方具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这意味着在特别侵权中,如果受害人仅仅具有一般过失,既不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更不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免除。
简单地说,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压根就不是特别侵权的免责事由。
这是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在免责事由上的重要区别。
因此,本题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即使两家都没有过错,饲养动物侵权的场合下也不能适用公平补偿责任。
接下来排除D,因为即使认定甲家夫妇有过错,也不能得出让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观点,更不能得出作为饲养动物的饲养人给予受害方“补偿”的结论,饲养人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只能是侵权“赔偿”责任。
这样一来,仅存的A、B项,选择哪一个?
这涉及对甲家夫妇过错形态的认定问题——如认为其构成重大过错,则选择B合适;如认为其构成一般过失,则选择A更合适一些。
基于农村的实际生活场景,即使认定甲家夫妇在监护上有过错,那肯定不是故意,也不是重大过失,充其量构成一般过失,或者直接说没有过失。
所以选择A。
6、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
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试卷三第68题)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答案及解析】CD。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等。
在本题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网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
因此,A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的网民并没有该目的,因此,不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害。
故B是错误的。
对于C选项中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已经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本题中,网民收集和公开的私人信息,构成了对牛某隐私权的侵害。
因此,C是正确的。
本题中,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因此,D是正确的。
7、甲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
甲遂冒用同事乙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公安机关将此情况通告甲所在单位,单位人员议论纷纷。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何种权利?
A.名誉权B.姓名权
C.荣誉权D.名称权
【答案及解析】AB。
本题中的情形属于盗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姓名权行为中的一种。
8、某报纸新闻记者林某在报道某一消息时,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将配发的照片上的两个并排站立的青年甲男乙女说成是夫妻,并发表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某晚报上。
报纸刊出后,当地的舆论给二人造成很大的压力,女青年的未婚夫也离她而去。
下列有关表述正确的是()。
A.此报道侵犯了甲、乙的名誉权
B.甲、乙如果起诉,应以某报社为被告
C.甲、乙只能以林某为被告
D.林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答案及解析】AB。
林某虚构事实,并导致当事人的社会评低,侵犯名誉权。
由于林某是某报社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其法律责任应当由某报社承担。
9、某大学对严重违反校纪、非法同居的大学生甲、乙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并将处分决定以内部文件形式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
师生们对此议论纷纷。
对该大学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甲乙的隐私权
B.侵犯甲乙的名誉杈
C.侵犯甲乙的受教育权
D.是行使熬育管理杈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
【答案及解析】D。
构成侵害名誉权需具备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题中某大学无侮辱、诽谤的行为,也无过错,所以不构成侵权。
10、甲男将自己偶像乙女的影集偷出,并利用电脑合成技术,将白己的照片与乙的照片合成在一起,制作成画册,向朋友炫耀。
甲的行为()。
A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B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C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D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答案及解析】AC。
甲盗窃乙的相册,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
由于照片合成属于押造事实,侵犯了乙的名誉权,而不楚侵犯隐私权。
侵犯肖像权应当以营利为目的,甲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
三、案例分析题
1、甲乙之间有一份供应合同,甲在送货路上遭遇车祸致车货全损,导致乙未能收到货物发生经营损失,经查,车祸发生原因乃在于丙醉驾追尾承担全责。
问:
1、本案如何解决?
2、乙丙之间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为什么?
3、乙丙之间是否成立侵权责任,为什么?
答:
1、解决方案:
乙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违反供货合同的交货义务);然后甲再追究丙的侵权责任(丙侵害了甲的车货财产所有权)。
2、乙无权追究丙的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因为在乙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3、乙丙之间侵权责任不成立。
本案中,丙侵犯的是乙请求甲交付货物的请求权——债权,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不承认债权是侵权行为的客体,所以乙丙之间侵权责任不成立。
2、大学生李某参加国家中央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在考试现场顺利结束答卷后正欲交卷,旁边与李某有生活积怨的考生王某突然夺走试卷并当场付之一炬,导致李某该科成绩为零而丧失被录取资格。
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认为后者侵害了自己的公平考试的权益,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问:
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什么?
答:
本案中,法官可以认定王某侵害了李某的考卷所有权,但如果法官判王某侵犯李某试卷所有权的话,王某的侵权责任会非常轻,这样一来将对李某造成极大不公平:
李某最大的损失在于其公平考试的利益遭受侵害,从而导致其丧失了被录取为公务员的机会。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平考试的利益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3、被告刘某因为琐事与本村村民李某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拳头打击李某头部,致使李某颅脑损伤死亡。
李某的母亲及其子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刘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15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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