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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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导则试行
合肥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导则(试行)
合肥市农委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目的】本导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从案件受理到卷宗归档的全程化规范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质效~提高“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惠农、依法强农”能力和水平~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第三条【适用】本导则用于对市、县,市,农业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执法行为的工作规范~不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
第二章案源信息
第四条【登记】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案件受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详见附件1,~加强案件受理源头管理。
第五条【范围】案件信息受理来源主要包括:
一,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详见附件2,,
二,举报,
三,上级部门交办案件,
四,各级农业部门对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等抽检,检查,的通报,
五,有关部门移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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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行为,
案件查处中~违法行为人供述或反映的其它违法行为。
七,
第六条【巡查】农业行政执法巡查,以下简称执法巡查,~指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子、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农机、农能和其它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的活动。
执法巡查应有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
执法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有关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执法人员
第七条【条件】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法机构在编在岗人员,
二,能直接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四,经省农委岗位培训~考试合格,
五,持有农业部统一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证》,
六,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第八条【职责】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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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转借、涂改、买卖、伪造执法证件,
二,在执行公务时~应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形象~严禁仪容不整或无证上岗执法,
三,在现场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使用规范、文明用语~遵守职业道德~处理事务应有理有节~不得粗暴行事~做到文明执法,
四,执法办案检查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程序合法。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打骂当事人~严禁非法扣留当事人的财物、证照~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五,坚持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礼受贿~严禁参与任何涉及执法工作的经营活动~严禁接受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严禁吃、拿、卡、要等行为,
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依法收集证据~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七,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
严禁私自向案件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通报任何有关案件的信息~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通报执法人员家庭住所和电话、手机号码和家庭人员情况,
八,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案~不得对举报人员采取回避、推诿态度~严禁对案件当事人的申辩、陈述进行打击报复,
九,案件当事人是执法人员亲属的~执法人员要主动回避~严禁袒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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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必须按程序和处罚的要求收缴罚款~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十一,发现重大案情迅速报告~并采取积极行动控制事态发展。
实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与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上述工作职责的~由本级农业执法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主办】在受理案件信息核查、立案调查、执行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等执法过程中~农业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及时指定2人或2人以上办理~并实行主办人员办案制~明确1名执法人员为案件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职责:
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申请及撰写调查报告,
二,负责案件相关文书的制作与送达,
三,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负责案件的结案及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回避】回避制度~是指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被本单位或有关机关确认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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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执法部门做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执法机构集体会议决定。
回避的执法人员应将调查工作及相关材料及时转交给执法机构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员。
第十一条【更换】案件办理中~因为执法人员申请回避、业务培训、其他案件办理需要、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或执法机构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指定人员接替。
更换执法人员原因和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意见~应当以文档形式记录,详见附件3,并保留在案件卷宗中。
第十二条【用语】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案件调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过程中~可根据执法现场情形~参照使用以下用语程序。
一,执法实施前~主动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同志~您好~打扰你了。
我们是XX单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
二,执法开始~向被检查对象说明执法事由:
“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依法对XX事项实施执法检查~请您给予配合与支持~谢谢”。
三,执法实施时~向被检查对象告知享有权利与应尽义务:
“我们对您是否存在XX行为需要调查核实~您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应尽配合调查的义务~请出示XX票、证~或与我们一起察看XX现场~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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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调查结束时~要求被检查对象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我们对您XX行为调查情况作了笔录~请您认真阅读~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确认~谢谢”。
五,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执法结果。
1、当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时:
“您好~对不起~耽误您的时间了~谢谢您的合作。
请注意遵守农业法律法规~祝一切顺利~再见”。
2、当发现有违法违规事实时:
“您好~经检查~您的XX行为违反了XX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XX款的规定~我们将依法对您作出处罚~请予以理解与配合~谢谢”。
3、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时: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事实,行为~违反了《XXX法》第XX条的规定~请纠正XX违法行为。
谢谢合作”。
六,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1、送达处罚决定时:
“您好~经调查核实~您存在XX违法违规行为~现依据XX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XX款的规定~对您作出XX处罚决定~请您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
您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XX农委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谢谢”。
2、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
“请注意遵守农业法律法规。
谢谢合作”。
七,践行文明执法。
1、当执法遇到抵触时:
“同志~您好~为了维护农业行政管理正常秩序~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我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请您给予配合与支持~谢谢”。
2、当被检查对象出现偏激言语、行为时:
“同志~您好。
请您注意讲话,行为,方式~不要骂人,动手,~尊重我们执法~谢谢合作”。
3、当遇到不明真相群众阻挠执法时:
“你们好:
我们是XX单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我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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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配合。
对于可能耽误你们的时间~给你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调查敬请谅解。
如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有意见~欢迎提出批评建议~谢谢”。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适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应当享受的权利,
三,当场了解违法事实~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做出陈述和申辩,
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确认和复核,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4,~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符合法定当场收缴条件~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六,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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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于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归队后2日内填制《案
和件结案审批表》,详见附件5,~报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关审批~立卷归档。
第五章一般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适用】
规定》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其它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十七条【立案】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或受理本导则第五条案源信息时~应及时查明案件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详见附件6,~报本级农业执法机构负责人、同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审核和批准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相关立案手续应当在7日完成,如期限最后1天为节假日则顺延至工作日处理~下同,如需要检验的~应在检验结果出具后算起,。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由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延长期限最长为30天。
第十八条【不予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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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制作《案件移送函》,详见附件7,~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其他行政机关。
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详见附件8,~采取传真、电话、送达等方式告知相关行政机关或当事人~并作为档案文书归档保存。
对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且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对查实符合立案条件但执法机构的负责人或执法人员主观故意不予立案的~由本级农业执法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要求。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全面地调查、收集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案件调查中~应当2人或2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执法人员应当携带照相机、录音笔等相关调查取证设备,
4、执行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取样品、证据保存、查封,扣押,等取证过程中~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相关记录文书。
相关记录文书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并邀请在场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文书中注明情况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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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同时可以用摄像机、录音笔等同步记录设备~记录现场情况并存档备查,
5、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二,原则。
证据调查、认定和运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物,
4、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三,内容。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查证属实~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包括: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四,询问。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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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9,~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
询问多人时~应当个别进行~防止串供。
必要时~可以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每一次询问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对于被询问人的陈述要按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询问结束后应当有当事人对笔录内容进行确认并签章。
五,现场。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填写《现场,勘验,笔录》,详见附件10,。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记录:
1、检查时间、人员,
2、检查场所名称、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基本概况,
3、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
4、注明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等资料。
绘制现场检查,勘验,图~图中应标示出受检场所基本布局、抽样产品位臵等内容。
现场调查取证照片和摄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受检单位门店外部情况,
2、执法人员数量及亮证执法情况,
3、受检物品室内摆放位臵,
4、受检物品包装详情,
5、抽检、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及当事人签字情况,
6、照片和摄像资料应有年、月、日、时等具体时间显示以及执法人员、拍摄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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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抽样。
对市场巡查、例行抽检的样品~填写《质量抽检单》,详见附件11,。
对已立案或违法事实明显的~填写《抽样取证凭证》,详见附件12,。
抽样取证应提取3份样品~1份送专业机构检测~1份交当事人登记保存~1份由执法机构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取证人在场。
抽样取证应遵循以下程序。
1、准备。
事前应有计划~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如执法文书、证件、封签、抽样袋,瓶,等。
2、抽取。
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一个当事人存放于不同地点的物品进行抽样时~应当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抽样取证的对象不局限于产品本身~也可以是产品标识~包装等。
3、封样。
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执法人员、被检测人签字盖章。
4、送检。
由执法人员将样品送专业机构检测。
5、告知。
组织实施检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及时通知被检测人。
6、异议。
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复检。
农业执法机构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复检并将复检结果通知复检申请人。
七,证据登记保存。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执法人员填写《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详见附件13,、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现场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详见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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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证据保存贴条,详见附件15,~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同时拍照或摄像留存。
对偏远等交通不便地区、以及紧急处臵避免违法事实扩大化等情况下~可采取电话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的方式~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用摄像机、录音笔、手机免提录音等同步记录方式~记录现场报请情况并存档备查~与次日履行补签手续。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执法机构~如需要异地第三方保存~需交异地保管人一份。
执法机构应在7日内~做出登记保存物品的处理决定~填写《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16,并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详见附件17,。
处理决定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3、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4、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5、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八,查封,扣押,。
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嫌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生产及经营设施或者财物等~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详见附件18,~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填写《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详见附件19,~及时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详见附件17,。
执法人员应记录查封,扣押,情况~并填写《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详见附件20,~在查封,扣押,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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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详见附件21,~并拍照或摄像对查封,扣押,现场进行记录和留存。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人~一份存执法机构。
扣押,措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尽量不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
执法机关应在30日内~做出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决定~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22,并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详见附件17,。
情况复杂的~经执法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期限。
填写《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详见附件23,~制作《查封,扣押,延期告知书》,详见附件24,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详见附件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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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执法人员填写
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详见附件25,并
达回证》,详见附件17,。
九,产品确认。
执法人员在对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后~应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填写《产品确认通知书》,详见附件26,。
可以采取快递或邮寄凭证、传真回执等方式予以确认并保存相关证据。
十,检验鉴定。
执法机构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嫌或涉案物品~应当由专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通过其他途径确认的违法事实~应将鉴定意见、查询记录、网站页面、函件等证据予以保存记录。
执法机构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后~应在3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27,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详见附件17,。
第二十条【处理意见】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应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详见附件28,~提出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在提出处理意见时~可根据有关法学原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办理实践~判断违法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案情和办案经验~参照以下处罚原则。
1、吸收处罚。
指同一主体实施了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在最终决定执行的处罚决定时~对同种类、依法可吸收合并的处罚只决定执行最重的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适用吸收原则的情况主要为行为罚~如:
在一起案件中~处罚项中既有“吊销许可证”~也有“责令停产停业”~这时只需执行“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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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的罚项被吸收不需执行~因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已表示其必须停产停业。
2、限制加重并罚。
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可“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即对违法行为人的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量罚后~在分别量罚后的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额。
如:
当事人A经营未经引种种子~该行为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当事人A还存在未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也应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分别裁量给予当事人A第一种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给予第二种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最后决定应在最高单项罚款额2万元以上~两项之和2万2千元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3、并科处罚。
即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时~如既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又有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这些罚种中行为罚和财产罚并有~罚种间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应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处罚。
4、从一从重处罚。
对多个违法行为触犯同一部法律法规的~可选择其中处罚最重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如对销售包装不符合规范的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可对其销售假种子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批】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本级农业执法机构负责人、同级农业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
经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批同意行政处罚。
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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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包括:
1、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存在影响真实性的瑕疵,
2、证据与拟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
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支持和说明,3、
4、证据之间、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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