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二节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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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经济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二节-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环境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估计。
1.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2.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
根据建设项目所作环境影响评价深度的不同,立法上把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种形式:
(1)环境影响评价书;
(2)环境影响报告表;
(3)环境影响登记表。
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检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止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登记的适用对象
排污申报登记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这里的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和其他有害环境的物质。
但是,排放生活废水、废气和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噪声的,不需要申报登记。
排放放射性废物的,有特殊的申报登记要求。
2.申报登记的内容
申报登记的内容,因排放污染物的不同而异。
但通常要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去向、方式,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污染防止的设施等。
(四)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在环境保护方面,最经常涉及的是排污许可证制度,而目前我国只在水污染防止方面实行了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排污申报登记
2.分配排污量
3.发放许可证
4.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五)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排污收费的对象
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排污收费的范围
排污收费的范围,是指对排放的哪些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5大类。
但是,对于蒸汽机车和其他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城市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收排污费。
(六)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我国的环境标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五大类: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基础标准
(4)环境方法标准
(5)环境样品标准
2.环境标准的分级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两级,即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3.环境标准制定权利的划分
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所有种类的环境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就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对国家已有规定的,不能另行制定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只能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不能制定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
(七)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
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按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2.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
限期自理的目标,就是限期自理要达到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八)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
首先,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
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规规划。
通常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以15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30、50年为限。
其次,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
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第三,按规划的性质可以分为:
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每一类还可以按范围、行业或专业再细划成子项规划。
其中,污染控制规划是针对污染引起的环境问题编制的,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生活等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
2.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
1)对象调查。
2)历史比较及有关环境问题的分类排队。
3)目标导向预测。
4)拟制方案。
5)系统分析,择优决策。
(九)清洁生产制度
1.清洁生产的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2.清洁生产的推行
清洁生产的推行以政府为主。
主要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
主要包括:
1)清洁生产规划制度。
2)清洁生产信息制度。
3)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交流制度。
4)清洁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
5)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制度。
3.清洁生产的实施
清洁生产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设置其在清洁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
1)清洁生产审计制度。
清洁生产审计是企业对生产全过程中每个单元操作的生产和排污情况进行定量审查。
找出高消耗和排污的原因,然后提出对策,制定和实施预防方案。
2)体系认证的制度。
体系认证的制度是企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4.清洁生产的经济刺激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十)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根据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的企业个别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的方式的一项法律制度。
1.总量控制的对象
主要是指国家“九五”期间重点污染控制的地区和流域,包括:
酸雨控制区和SO2控制区;淮河、海河、辽河流域;太湖、滇池、巢湖流域。
2.总量控制的实施程序
1)国家环境管理机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基础上,经全国综合平衡,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国家控制计划指标。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3)编制年度污染物削减计划。
4)年度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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