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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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04-08-25
【生效日期】2004-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
现公布《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十条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
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
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
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
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
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
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
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
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
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
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
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
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
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
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
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
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
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
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
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
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
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
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
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
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
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减少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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