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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证券交易核心要点考点总结
证券交易核心要点考点总结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掌握证券交易的含义、特征和原则;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及作用;熟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和作用;了解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基本性质;掌握股票交易的报价方式;熟悉债券交易的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了解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熟悉证券投资者的含义;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熟悉证券交易的其他交易场所。
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会员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了解对证券交易所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
掌握证券交易风险的含义、种类;熟悉证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了解证券公司的风险监察和证券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定义及其特征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证券交易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证券只有通过流动,才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当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
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
例如:
对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必须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股份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也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等等。
2.公平原则
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例如:
公正地办理证券交易中的各项手续,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
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一)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
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在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果发现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其他原因,可以暂停上市交易直至终止上市交易。
暂停上市交易后,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具备了条件,亦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交易场所在股票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口头报价。
第二,书面报价。
第三,电脑报价。
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二)债券交易
债券主要有三大类: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
债券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等。
除了回购交易外,债券交易通常与股票交易类似。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标价有两种,一种是全价交易,另一种是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债券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且按该全价价格进行清算交割;净价交易则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票面利息的价格报价,但以全价价格作为最后清算交割价格。
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过去,我国证券交易所国债交易是采用全价交易。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债交易采用净价交易。
实行净价交易后,采用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
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公式中各要素的含义为:
1.应计利息额:
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
固定利率国债的票面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的是指票面利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
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4舍5人”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
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国债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三)基金交易
基金有封闭式与开放式之分。
投资者就可以像买卖股票、债券一样,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证券。
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其成立后的转让,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柜台,采取基金证券的申购和赎回的方式进行的。
开放式基金证券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证券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
(四)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将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而融进资金;反过来,资金供应者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
由于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所以从性质上看,它可以归属于货币市场。
(五)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者依据一定的转换条件可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六)认股权证交易
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人公司发行的股票。
认股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
认股权证具有一定的权利,故也有交易的价值。
认股权证的交易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它的具体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类似。
(七)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商品是指诸如外汇、债券、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三种。
金融期权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以金融期权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合约的买入者在支付了期权费以后,就有权在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或一段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卖出者买进或向买进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期货合约;当然,他也可以不行使这一权力。
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前者赋予期权购买者有买人的权利;后者赋予期权购买者有卖出的权利。
金融期权大致可以分为外汇期权、利率期权、股票期权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权。
三、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
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例如,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上与对方直接交易;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
除了按规定允许的证券商自营买卖外,投资者都要通过委托经纪人代理才能买卖证券。
在我国,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决定暂停其证券交易资格而期限未满者,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法人提出开户但未能提供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等,都不得成为证券交易的委托人。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基金除外。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投资机构)。
四、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法》规定:
“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自营、承销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经纪业务。
《证券法》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的条件为: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了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了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要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了应该具备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有10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五、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在于:
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在我国,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该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设立证券交易所,应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以及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二)其他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又称场外交易市场。
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交易的方式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其中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自主报价又可以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两类,公开报价再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种。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体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
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
股权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记名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或权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务,实物证券的保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服务等,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具备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于重要的原始凭证,其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同时,需设立结算系统风险保证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风险保证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目前,我国原上海和深圳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并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分别成为其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一、会员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
它们通过接纳证券公司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一)会员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其申请程序如下:
1.证券公司将一系列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部门,以下列举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报送材料:
(1)会籍申请表;
(2)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正式公文;
(3)中国证监会批准机构设立的批文;
(4)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公司章程、内控制度及主要规章制度;
(7)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新设立公司提供主要发起人最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公司下属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合格者上报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对证券交易所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除了有权给予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警告等处分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限制交易、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取消会籍的处罚。
证券交易所撤销会员资格,须经理事会审定。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别会员的管理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依法设立且满1年;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有: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
二、交易席位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及种类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
交易席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第一,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不同,可分为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
有形席位采用场内报盘方式,无形席位采用场外报盘方式,
第二,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品种不同,可分为普通席位和专用席位。
普通席位(又称A股席位)主要是指可从事A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的席位;专用席位主要是指只能从事B股股票买卖的B股席位,只能从事债券买卖的债券专用席位,银行用于证券公司质押股票卖出的质押席位,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其管辖范围内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后剩余部分卖出的专用席位,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基金公司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分为A股普通席位、B股席位和特别席位三类。
A股普通席位包括一般普通席位、投资基金专用席位和网上委托专用席位;B股席位包括会员B股席位和境外B股特别席位;特别席位包括国债、基金特别席位、股票质押特别席位和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
第三,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可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
代理席位是证券公司专门接受投资者委托,为投资者代理证券买卖的席位。
自营席位是证券公司专用于自营证券业务的席位。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取得席位的条件
取得普通席位的条件有两个:
第一,具有会员资格。
第二,缴纳席位费。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经营许可证;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门用于卖出证券公司质押股票的专用席位。
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
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专用席位。
基金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
2.取得席位的申请程序
(1)向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提出席位申请,填写席位申请表;
(2)出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如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等。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用席位的经营机构,都须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递交相应的文件或材料。
3.取得席位的批准程序
4.交易席位的使用
除交易所批准外,会员的席位只能由会员单位自己使用,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普通席位与专用席位均不得退回,但可以转让。
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证券交易所会员部审核批准,方能转让。
5.交易席位的变更
第三节 证券交易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证券交易风险的含义
证券交易风险就是指由于交易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证券交易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或者代理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误引起的损失;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市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二、证券交易风险的种类
证券交易风险可以分为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和证券经纪业务风险两类。
(一)法律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的高风险主要就是指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又称为证券交易的基本风险。
(三)技术风险
四)经营风险
(五)管理风险
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制度防范
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包括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坏账准备等几个方面。
1.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
我国的证券交易严禁进行信用交易,即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风险准备金制度
证券公司应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规定:
证券
公司自营证券可根据自营证券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差额,按季提取和清算跌价准备;证券公司从事长期投资业务,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差额提取投资风险准备;证券公司在税后利润分配时,应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当其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提存的用途主要是:
弥补证券交易及其他业务因事故而发生的损失,赔偿因证券公司的失误而对客户造成的损失,补偿自营买卖中的损失。
3.坏账准备
证券公司应按每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差额提取坏账准备,用于核销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二)风险监察
1.事先预警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就对一些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控制证券公司的自营风险。
该办法规定:
证券公司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证券公司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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