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后期的盐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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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的盐税
明代中后期的盐税
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洪武初年,即陆续设立两淮等六都转运盐使司、广东等七盐课提举司,推行盐专卖制度。
抽取商税。
)其主要内容是:
民产、官收、商运商销。
专卖制下,商人纳盐价及各类税费于官后,盐就进入了事实上的商运商销过程,与其他商品无异。
盐税为商业税之大宗,岁征约250万两,在国家财政中举足轻重,“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居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筴。
”本文将以两淮盐运司为例,对明代中后期开中制下的盐税征收作一初步探讨。
一、三商经营成本、利润及税负担
盐专卖制的核心是开中制,商人纳粟于边,官给引目,支盐于坐派之场,货卖于限定地方。
国家以行销食盐的利益,换取商人的力役和实物,以此作为调剂军储及物资供给的重要手段。
明中叶,开中法危机,盐商报中不前,盐货堆积无售,弘治五年,叶淇变法,确立运司纳银制,商人直接纳银运司,无需边仓纳粟,此为开中法之一大变化。
运司纳银制、开中纳银制成为开中制度的主要形式。
几乎与此同时,守支扩大化,促成了三商分立,边方报中、下场支盐、运盐赴引岸发卖,分别由边商、内商、水商承当。
下文以两淮盐运司为例,分析开中制下三商经营成本、利润及税负担。
以扬州为中心的两淮盐运司,是全国最大之产盐区,下辖泰州、淮安、通州3分司,仪真、淮安2批验所,共30个盐场,岁办小引盐705,180引,合141,036,000斤。
两淮盐课正额全部用于开中。
。
但也有例外,如万历四年,开中1,321,090引,两浙、长芦不变,两淮止599,403引,少115,777引,山东止96,110引,少3万引。
三商分立制下,边商,由沿边土着充任,直接在朝廷指定之边方仓口纳银,得到仓钞,送到盐运司,比对勘合,换取盐引,售于内商。
淮盐报中边镇与引价可列成下表:
表1 淮盐报中边镇与引价表边镇 引数 引价 总价甘肃 127,000 57,150延绥 120,712 60,356宁夏 84,980 42,490宣府 143,488 71,744大同 73,379 36,辽东 61,812 30,906固原 27,878 13,939山西 56,781 28,蓟镇 9,119 4,合计 705,149 - 346,
资料来源:
《穆宗实录》卷12,隆庆元年九月丁丑条;《神宗实录》卷233,万历十九年三月戊申条。
以705,180引计,引价共346,240两。
因为边镇远离扬州,边商需经长时间跋涉才可抵扬售引,得到引价补偿,再返回边卫,此中利息当计入成本,年息30%,半年利息共51,936两。
引价而外,边商送仓钞到运司办理登记勘合之手续,称投验勘合,每百引淮南两,淮北两,共4,两。
为换取盐引,还必须起纸关引,即先纳纸价于南京户部,而后取引,每百引,淮南两,淮北两,共5,两。
三项共计408,两。
边商售引于内商,部议定价每引两,共可得价458,367两,可获利49,两。
内商买下边商盐引,输银运司,下场配盐,达仪真售与水商。
成本开支
1、买下边商盐引,其价458,367两。
从嘉靖中开始,皆预行开中,即今年年底开中明年盐引,有别于原来的每年先征盐课再行开中,这样,内商实际上要早一年预付此项成本,年息137,两。
2、淮盐1包用引1张,重570斤,其中正盐245斤,余盐285斤,为此余盐及加带,每包尚需两,共计564,144两。
3、下场支盐,火盐1桶150斤,1引5桶,每桶价两,1引两,共246,813-282,072两。
4、下场支盐时,每引需上纳两,存留司库,以备赈灶,称赈济银,每年此项加上修漕河盐河等银共20万两。
5、科罚银。
本意指开中纳粮品质粗劣而科取罚银,后来成为常例,每引两,共计141,036两。
6、割没银。
商盐出场后,由批验所检验,超过部分称“掣割余盐”,予以没收,后亦成常例,年10万两。
7、商人纳银,又有开炉之弊,每锭银50两,要多费2-3两。
共纳银1,005,180两,此项即为40,,两。
8、下场支盐、运盐出场、过桥上堆,直至卖与水商,每引尚需脚价若干,还有买盐包索等费,每引两,需141,036-210,204两。
以上八项共计2,029,,153,两。
内商下场支盐至售盐与水商,亦有个时间差,至短以1个月计,利息50,,两。
共计成本2,079,,207,485两。
定价每包两卖与水商,共价2,256,576两。
获利49,091-176,两。
水商在批验所接买内商官掣盐货,运送至指定州县,凭限帖卖与府县官佥定的铺户、盐店。
淮盐主要行盐地在南直隶、江西、湖广一带,远及贵州,运输盘剥之费甚巨,加上接买内商盐货后需将大包拆解成小包的包装费等,以每引1两计,需705,180两。
从接买盐货到卖给铺户,亦以1个月计,二项利息74,两。
盐价由牙行议定,并按销售额征以牙税,每引两,共15,两。
以上共计3,051,两。
570斤之大包,解捆成70余之小包,每小包8斤,售价两,则每大包可售两,共价3,014,,517,两,可获利465,两。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将三商资本利润率列成下表:
表2 盐商资本利润率 资本 利润 资本利润率(%)边商 408,401 49,966 内商 2,079,841 176,735 2,207,485 49,091 水商 3,051,384 465,701
上述成本、利润分析是在万历中前期盐务稳定,各环节有序运作,即“边引随到随卖,内盐随支随掣”,“边商无守候之艰,内商无壅积之困”的条件下实现的。
但在实际中,尚有几点因素的存在影响到利润的实现:
一、囤户囤积居奇,从中盘剥。
边商执仓钞换引,以引得价,守候时日很长,只得贱价卖与囤户,每引两,低的不及两;内商掣盐多压,只得临时高价买于囤户,每引两,甚至超过1两。
二、内商难以即时支盐。
地理条件、盐质等不同,造成贩盐利益不同,盐运司、盐场报中者多寡迥异,政府实行硬性派场,搭配兼支、兑支、配支。
三、打点费用。
商人从边仓报中、投验勘合、签发盐引、派场支盐、批验所称掣,直至售出盐货,处处需要打点,其费不赀。
则共需211,554-282,072两,几乎与边、内二商利润相当。
)四、行盐地区受其他盐区及本盐区所产私盐之冲击,)影响了水商售盐,亦必波及边商、内商。
等等。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盐商要实现上表所列利润是十分困难的。
到万历后期,盐政出现很大困难,各商成本剧增,盐价上涨,盐货滞销,商困亟待解决,商人利润无从谈起。
“盖由套搭不解,盐法大坏,二商所费之本,既增一倍于往时,则其取偿于地方,虽欲不倍于往时,不可得也。
如往时引价六钱五分,近年卖至九钱二分;往时余银七钱,近渐增至一两四钱五分;往时火盐颇贱,近卖至一两五钱;往时掣挚征解诸费犹轻,近则所费不赀。
盖内商每引成本常不下五六两矣,而令之三两二钱卖与水商,彼肯甘心乎?
故必观望月利,设法缓掣,不卖至六两以外不止。
水商以六两外买盐一引,又加以盘剥?
诸费,虽解捆七十余小包,而令之六七分卖与地方,彼又肯甘心乎?
故必闭店抬价,犯禁熬刑,不卖至一钱内外不止。
加以京掣衍期,便有二三钱一小包之犯。
”
盐商所纳之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水商应纳之牙税,每引仅两,总计15,两,占其成本总支出的%,占其销售收入的%,即几为200税1。
但盐商多费,内商尤为明显,余盐银564,144两、修漕河盐河赈济等银200,000两、科罚银141,036两、割没银100,000两,皆属费,共1,005,180两,占经营成本的%,几占一半。
我们可以将未扣除规费的内商利润列成下表
表3 内商含税利润销售收入 2,256,576成本支出 1,008,319,253 1,115,利润 1,248, 1,141,成本利润率(%)
交纳规费之前,内商成本利润率在100%以上,而其规费支出相当于其含费利润。
两淮岁入约140万两,其中除引价35万两外,几乎全部出自盐商规费。
,科罚银141,036两,修漕河盐河赈济等银20万两,共约140万两。
)此外,还有种种不测之费:
万历三十年,有助饷之派,“户部以辽镇增兵数多,饷银不足,题自三十年为始,复原停淮盐四万四百三十三引八十斤,召中凑抵完饷。
两淮运司,照淮南余盐规则,每引征银七钱,岁可得银二万八千三百余两。
”万历末年,又有辽饷之派,岁21万两。
又有预借商银,即运司征银于商以送太仓,万历30年,此项为140万两,至万历未,达400余万两。
规费加上不测之费的苛敛,使盐商经营所得被掠夺殆尽,其利润率很低,甚至于亏本。
二、官盐销售量
影响国家盐税收入的除了税率之外,还有官盐销售量。
我们再从两淮盐运司来看。
两淮盐区,淮南用煎熬法,淮北用摊晒法,从事海盐生产。
煎熬法,既有聚团公煎,也有小灶锅*[钅+敝]。
弁殴逭撸?
-6人共一盘铁,日可煎盐600斤,年可煎盐216,000斤。
有盘铁1,角,年共产盐416,070,000斤。
小灶锅 ,一家通夜可熬2锅,一锅盐30斤,即日产盐60斤,年产盐21,600斤,淮南灶户9,308,岁可办盐201,052,800斤。
一夫一日晒盐可得200斤,一年以120日晴天计,一夫一年得盐24,000斤,淮北灶丁17,382,岁可办盐417,168,000斤。
因此,两淮盐生产能力可达岁10亿斤左右。
嘉靖中,两淮巡盐御史杨选估计的370万引、亿斤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万历中,两淮岁行正余盐705,180引,引570斤,共401,952,600斤;支给南京各司官吏9,大引,内府等71,斤,共约380万斤。
此外尚有3亿斤以上的食盐不能进入官方运销体系。
如果以原来的小引200斤计算,官盐以外的盐斤数则更高。
两淮盐行南直隶之应天、宁国、太平、扬州、凤阳、庐州、安庆、池州、淮安九府,潞、和二州;江西;湖广;贵州;河南之河南、汝宁二府及陈州。
《明史》食货志所言有误。
)这些地区人口总数在6,000万以上;户口食盐钞制度下,15岁以上大口岁食盐12斤,则该区需食盐亿斤左右。
这与两淮官盐运销量存在着近一半的供需差额,但与两淮盐生产能力是相适应的。
因此,两淮行盐地有相当部分的食盐是由两淮私盐提供的,如淮安府、扬州府,迫近海荡,遍地私盐,隆庆中,因官私盐价低昂不一,庞尚鹏允许二府专食私盐,至万历中,二府至多行官盐8,000引,少或止1,000余引,与规定额行盐引66,000余引相差甚远。
这种官盐运销量低于食盐实际需求的情况,不仅发生在两淮,在全国范围内也普遍存在。
下表是刘淼据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28《盐课》所作的万历盐课统计
表4 万历盐课统计 盐课 盐课两淮 141,036,000 灵州 12,577,668两浙 88,953,940 广东 12,966,000长芦 36,161,686 海北 2,497,200山东 19,222,019 四川 9,861,140福建 41,736,264 云南 1,827,877河东 124,000,000 合计 490,839,794
注:
原文合计数作491,839,794,疑有误。
全国每年固定行销官盐5亿斤左右,当时人口约亿,相应的食盐需求为18亿斤,亦即食盐市场2/3以上被私盐侵占,政府盐税征税面狭窄,税入偏低。
当时政府已经注意到这种态势。
于是,嘉靖而后,遂采取增加引目、提高引斤等措施以增加官盐销售量,提高盐税收入。
两淮。
嘉靖三十二年定例,从运司割没盐银中扣留82,000余两,给灶户充工本,收买煎剩余盐35万引,连同正盐70万引,共105万引,俱作正盐开中;每引许带余盐1引,实共正余盐210万引,岁征盐课176,000两以充各边年例。
隆庆中,每引正余盐550斤。
万历二年,每引加20斤;万历五年,每引再加10斤;万历二十年,宁夏哱拜之变,增饷练兵,淮南每引加10斤,淮北每引加20斤,岁约增收10万两。
长芦。
万历六年,盐课岁180,000引;万历十四年,200,800引,岁课14万两;万历二十六年,增至360,000引,岁课25万两以上。
引斤也不断增加:
嘉靖14年430斤,嘉靖17年450斤,嘉靖30年615斤,嘉靖37年595斤,嘉靖44年605斤,万历6年625斤。
山东。
嘉靖二十九年,引目自83,000增至122,100,引斤自200增至560;万历中,岁征154,575引,岁课15万两。
河东。
嘉靖二十七年,引目自42万增至62万;嘉靖三十年,引斤至220。
但是,这场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增引加斤的行动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盐引益壅,盐课益欠,盐法益坏。
人口一定,食盐市场有限,欲多行官盐,必危及私盐。
而私盐在市场上反较官盐更具竞争力,原因在于官盐价昂质次,私盐价廉质优。
官盐税重,又要负担种种需索,成本高,售价必昂;私盐无需纳税,成本低,定价自由。
如湖广之淮盐,官盐约每斤售银两,价涨之时或至两;私盐或止两/斤,官盐1斤之价可买私盐40斤。
浙盐,官盐价两/斤,私盐价两/斤。
福建,私盐两/斤,官盐价数百倍之,达每斤两。
)官盐由劳役制下的灶户生产,缺乏生产积极性,只管盐课足额,不重盐质;盐官收盐,也无品管之责;商人售盐,引岸固定,盐质不碍销售,甚至于杂沙土以诈民。
私盐注重品质,宁可出高价收购,灶户也乐于售优于私。
造成私盐品质优良,而官盐色劣味恶,不堪于食。
官盐不敌私盐,增销失败。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扩大官盐销售、增加政府税入的问题,在当时的情境之下,似乎显得非常困难。
其一,政府能力不足。
首先,要增加官盐竞争力,必须减税压价。
但盐税是太仓收入之大宗,国家军储实赖于此,降低税率则冒减收之危险,主政者无人敢作尝试。
而且当时财政已极为困难,惟恐加税之不及,增引与加价并行。
嘉靖40年,河东盐由每引两涨至两,涨幅20%。
万历18年,户部议加两淮引价两以充年例。
加派不已,使原已税负沉重之盐商,只能取偿于盐价,官盐价高,愈加竞争不过私盐。
其次,要实现官盐的市场垄断,必杜灶私,以绝私盐之源。
灶私即灶户私煎、私晒、私卖之盐。
明初,灶户聚团公煎,办纳本色盐课,交官仓收贮,不得私产私卖。
政府发给工本米钞,免其杂役,灶户生活比较有保障,政府也容易管理盐业生产。
后来,宝钞贬值,杂役优免多不能行,灶户生活贫困化,只得多产私盐,私卖以糊口;一些富灶,往往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少或家置三五锅,多或私立十数灶,余盐产量高。
政府定例以米麦收买余盐,但并无充分之米麦准备,余盐私卖无法杜绝。
盐课折银,灶户只要交纳银钱,就可以自由从业,盐不必入官仓,官府无从稽查。
盐业生产失控,私盐泛滥。
其二,官民商皆以私盐为利。
私盐价廉质优,民乐于食,此不待言。
商人运贩私盐,无税费之纳,无守候之艰,购销时间短,资金周转快,其利甚巨,“彼其买场盐也,朝贸而夕即可售,售必倍,则不难增价以饵灶。
及其卖盐也,朝售而夕复可贸,贸必倍,则不难减价以速化。
增价饵灶,则奸灶不乐售于商而乐售于私。
”购盐之价倍之,每桶盐150斤,双倍之价即两;售盐之价半之,每小包盐8斤,半价两;以150斤计,购入价两,售价两,毛利252%。
商人往往借官盐之名暗行私盐,夹带、影射是最主要的走私方式。
商人运盐出场,由批验所称掣,多带盐斤,查出没收,称“割没余盐”。
明中叶后,允许商人纳价回购割没余盐,遂使之一过批验所便与合法官盐无异。
商人各显神通,多方夹带。
万历四十三年,有两淮盐商员耀行盐628引,夹带私盐49,628斤,相当于有盐87引非法逃税近200两。
至于贿赂监掣盐官,夹带之盐二三倍于正盐者,比比皆是,甚至有1引行盐2,500斤者,则以1引夹带10引之盐。
影射是指商人将本应上缴之用过旧引再次用以支盐以达到逃税目的。
展转影射,1引可行无数之盐。
据估计,当时商人行销的私盐是合法官盐的2倍以上。
官员也很乐意容留走私。
商人以私盐为利,遂贿属盐官。
盐官受贿纵私,称掣流于形式,盐引验看为虚,甚至帮助伪造盐引,予走私种种方便。
走私不绝,官员亦且以缉私报功请赏。
倚仗特权,他们往往自买私盐,各处贩卖,从中渔利。
经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在食盐的纯粹商品性运销过程中,利润极高,亦即盐商直接买盐于灶户,再贩卖给民户,从中可以获得数倍之利。
但是,从事官盐合法运销的盐商,其经营活动是在盐专卖制度的严格临控下进行的,超额利润、甚至于合理利润,几乎全部被政府以种种名目的规费搜刮殆尽。
政府制定的盐税税率过高,真正能从盐业经营中牟利的是不法商人。
或囤盐引。
如两淮囤户“每岁所取给于两淮者,卖正引之价,淮南六十八万引,每引以八钱五分为率,淮北二十二万引,每引以一两三钱为率,岁卖九十万引,则巧赚国课银八十六万四千两矣。
”另有卖余盐小票,又数十万两。
合此两项,岁入100余万两。
或贩私盐。
宋应星称:
万历时扬州盐业资本不下3,000万两,每年可得利润900万两,给国家纳税100万两,各项费用共计300万两,可获纯利润500万两。
内商年销售收入、利润均与此有很大差距,该差距缘于扬州盐商从事合法经营以外的私盐贩卖。
私盐的泛滥,缘于官盐定额相对食盐产销量的低下。
政府扩大官盐销售的种种努力,在当时的情境下收效甚微。
因此,盐税总额低于应税水平,利入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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