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我自己整理的12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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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我自己整理的1209
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我自己整理的-20141209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民诉的期间和期日:
民诉的期间:
1.申请回避:
3日,可以复议一次,同样是3日。
2.公告送达的界满期间:
60日。
3.诉前财产保全:
①申请:
48小时内答复
②解除: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15日不起诉的
4.拘留:
15日以下
5.立案:
①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不得起诉及其例外情况:
①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不得离婚;
②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
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④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或被告方起诉或6个月后原告方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7.立案后,法院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8.上诉的期间:
原审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9.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11.受委托调查的法院:
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
12.判决:
当庭判决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13.审限:
①普通案件,6个月审结;
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
③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4.简易程序:
3个月审结,不得延长。
15.上诉的期间:
①不服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不服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6.上诉案件的审限:
①不服判决的上诉:
3个月(二审立案之日后);
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
30日审结。
17.特别程序:
30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
18.选民资格:
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19.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为3个月。
20.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为1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1.申请再审:
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
22.督促程序:
①发出支付令应在15日内;
②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3.公示催告:
①法院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
②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③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4.破产还债程序:
(1)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2)向法院申报债权:
①收到通知的债权人:
自收到通知后30日内;
②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③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25.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
收到委托函件15日内执行。
26.申请执行的期限:
①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
1年;
②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6个月。
27.涉外的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
28.涉外的公告送达: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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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诉讼活动(诉讼行为),一是(诉讼法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4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确定,有些事实虽是证明对象,但却不需要加以证明,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能够得出应有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5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这种举证的后果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明对象
6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归本国法院管辖,属于司法管辖权,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在政治、经济方面都有影响。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一贯持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程序。
9民事诉讼是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应同时生效。
10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其效力不及于企业法人在外国的财产;但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我国的财产的,根据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该国的财产。
11我国历史上最早见于元朝《大元通制》一书。
12狭义的诉讼仅指始于起诉,终于判决(或调解)广义的诉讼除包含狭义内容外,还包括执行。
通常以广义为主,以起诉、审判(调解)、执行作为诉讼的三个基本阶段。
13根据案件的性质,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
14凡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个人和组织,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5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的纵向方面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6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17法院调解的实质,就是以调解结案为目的。
18公开审判原则的实质是向社会公开,是和不公开相对而言的。
对民事案件,公开审判是原则,而不公开审理则是例外。
19期间分为两种:
“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
20我国法院调解的程序大致可分为:
调解的开始、当事人协商和调解的结束三个阶段。
21财产保全根据其实施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诉讼前财产保全(简称诉前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简称诉讼保全)两种。
22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的,予以裁定诉前保全,并依法限令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法院认为申请没有理由,或者申请人不提供可靠担保的,则裁定驳回申请,不予保全。
23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4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诉前保全程序和诉讼保全程序。
25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6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不同。
先予执行是暂先执行制度;财产保全是保证执行制度。
27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
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是执行费用。
28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内容和不同目的,诉可分为三个不同的种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29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30依照法律规定,保全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
2证据可能难以取得。
31如果需要在起诉前保全证据,则应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
32承认有诉讼上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两种。
33普通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集中体现,它贯串着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制度。
3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35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阅读。
36我国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37独任制,亦可适用合议制;适用合议制时,也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上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时,只能适用合议庭,而且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8提审再审案件可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终审法院的案件。
39有权提审的法院,不仅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且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40法院裁判有广义之分。
就广义来讲,法院裁判既包括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同、裁定,也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调解协议等。
41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42根据所解决的问题的性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43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民事判决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4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包括原告成为反诉之后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13.公式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丧失或其他权利丧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则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特殊程序
14.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法强制执行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15.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6.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声音,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和电话录音等。
17。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依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18。
仲裁:
仲裁是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由一定的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
19。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20。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权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会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21。
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22。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23。
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25。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这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也是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根本点。
26。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保障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它是调整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与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在实施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7。
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民事执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以及执行的其他参与人。
28。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调查,制作笔录,拍照等保全措施,使证据的证明作用保存下来。
29.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30。
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3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32。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的行为。
34。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35。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36。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书面协议变更管辖的,它既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适用,又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37。
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8。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它是一种简捷,快速解决金钱,有价证券纠纷的督促还债程序。
39。
法院调节:
法院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终结诉讼活动的——种结案方式,
40。
独任制:
独任制是法院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它只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简单的非讼案件。
41.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42。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一样,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
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未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当事人申请涉外保全不要求提供担保;未涉诉的,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0日。
43。
拘传:
拘传是指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44。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亦即与某公民有法律上或事实上利害关系的人,根
问答题(简答题)
1、何为变更之诉,其特点是什么?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
其特点是: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是否变更或者对如何变更有争执;
(2)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不是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3)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法律关系处于不变状态,法院变更判决生效后,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变化。
2、我国法院第二审案件的裁判有几种情况:
(1)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依法改判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也可以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除少数情况可以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外,一般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另外,由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也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其判决和裁定为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4)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上诉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依法作出裁定,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的审理,一律使用裁定。
3.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需要在境外承认和执行的,应该如何提出申请?
我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而是在外国,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我国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4.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3)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二)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四)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之内具有拘束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起生效。
5.什么是先于执行,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先于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6.我国涉外仲裁的种类和特点:
我国涉外仲裁,包括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种类型,我国涉外仲裁的特点是:
(1)涉外仲裁的性质属于民间仲裁。
(2)涉外仲裁的对象具有涉外因素。
(3)涉外仲裁的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4)涉外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7.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1)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缺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审判是非法的,作出的裁判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的一致性。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过全体承认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3)诉讼中止的共同性,如果其中一个人因发生了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诉讼时;其他共同诉讼人也必须同时中止诉讼,待造成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8.什么是书证?
如何审查和判断书证?
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涵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书证。
审查判断书证首先要查明书证是否伪造,其次,要查明书证是否是在某些人的威胁,利诱,欺骗的情况下所制作的,第三,要查明书证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第四,要查明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上的必然联系,第五,复印件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不承认,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法院无法核实的,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9.原告和被告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被提起诉讼的人。
(2)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认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
(3)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而应诉的人。
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2、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3、证人,鉴证人,翻译人等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民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案情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而展开的。
2.人民法院与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
1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
3.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12、诉的概念及诉的种类和诉的要素有哪些?
(1)诉是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2)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请求,分: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2.给付之诉:
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旅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或者提出给付请求付款,交货,赔偿损失,返还财物或者要求对方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3)诉的要素:
1.诉讼当事人:
实体法律上确定的权利是主体的权利。
2.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3.诉讼理由:
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
13、诉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诉权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地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二)诉权的内容
1.诉权的主体是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诉权的行使以诉讼行为的实施为外在载体,只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实现民事诉权。
3.诉权是对于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权利,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诉权是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14、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亦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赋予非本国公民与本国公民同等待遇的原则。
同等原则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所确立的原则,表现在司法上,不同国家的人作为诉讼当事人,都同等对待,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都同样受到司法上的保护。
二、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实质上是一项反限制的原则,是在出现限制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项原则,没有发生限制的情况,就无所谓反限制,当然就不会有对等的措施。
对等措施并不一定都是同限制的内容和方式同样的措施,而是相互对等的措施或者说是相互对应的措施,采取的措施应是有理、有利和有节的。
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关系
同等原则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公平原则,也是不同国家司法机关所尊重和推行的原则。
但是,当同等原则被扭曲,或者遭受破坏时,基于维护平等互惠的原则,就需要相应的办法来恢复和维护平等互惠的关系,由此产生了另一个原则,即对等的原则。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对等原则是同等原则遭到破坏后的一项补救性的原则。
对等原则的意义,是在于以对等的措施反对限制,维护公平,坚持同等的原则。
15、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2)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16、审判组织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怎样的?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业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审判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3)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意见,审判组织应当参考。
(4)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同的意见的,可以申请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17、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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