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编制说明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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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编制说明规范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编制说明规范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编制说明规范
第一节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设置规定
一、公司设置生产技术部,下设分管通防副部长。
矿井设置通防副总,并设置通防队,配备科长、、副科长、技术及管理人员;高瓦斯矿井区队管理人员不低于6职,低瓦斯矿井区队管理人员不低于5职。
通防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矿长是“一通三防”第一责任者,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技术负总责。
二、通防队的业务范围:
具体组织实施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及相关工作,杜绝通风、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矿长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一通三防”专业人员。
如:
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和束管监测人员、爆破工、仪器仪表维修发放人员、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防火注浆工、维修工、木工、通风调度员等,确保完成矿井“一通三防”及相关工作。
四、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和束管监测人员应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
每一矿井配备测风员不低于1人、测尘员不低于1人,瓦斯检查员及其他人员按需要配备齐全。
第二节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有资质单位),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阻力测定。
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一通三防”内容并同时报有关部门审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防灭火系统、瓦斯管理及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队长签字。
改变全矿井[换行]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公司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按公司《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见附件)进行计算和选取。
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
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年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季度进行修改。
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三、矿井有效风量率以独立生产的矿(井)为单位考核,并不得低于85%,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应以主要通风机实际排风量(包括矿井外部漏风量)为准。
计算时应以进风或回风的同口径为依据,有效风量包括下列地点实际风量的总和:
1、独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串联掺新风工作面只算一个面的风量)。
2、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
3、独立通风的峒室。
4、独立通风的人行道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矿井有毒有害气体而独立供风的其它巷道供风量均可记入有效风量。
四、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
及时调配风量,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风量的需要。
严禁出现老塘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
五、所有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
掘进巷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尽早形成通风系统,缩短串联通风的时间和单巷长距离通风的长度。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和容易自燃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局部反风系统。
六、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贯通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专题贯通措施,内容应包括:
通风、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并报技术、地质、通防、安监部门技术负责人逐级审批。
通风部门要提前制定好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发生短路事故,并按需要配足风量。
1、贯通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换行]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所有入口处必须有专人警戒。
2、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3、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七、井下巷道中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设置风门巷道、调节风窗、水闸门处不在此限)。
八、矿井风量的分配必须严格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通风,严禁在进风流中增加矿井通风阻力。
九、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季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十、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牌板上,测风牌板上应包括测风地点、测风时间、巷道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气压力及测风人等内容。
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技术负责人,按月(次月5日前)报公司生产技术处。
十一、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位置。
通风部门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严格按公司生产技术处下发的图例绘制,按月补充修改,图纸实现微机制图。
开采几个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由矿井通风部门、矿调度室、公司安全监察局、公司安全技术生产部、矿山救护队各保存一份,每季度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各一份。
矿井通风部门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路图。
十二、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在采区内开掘巷道,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采区的进风中。
上述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上报审批。
十三、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1、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完整的[换行]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十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两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2、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3、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回采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但必须保证风筒口距独头工作面里端头的距离不得超过5m,并保证一风机一工作面,确保独头面有充足新鲜风流。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严禁布置独头面回采。
4、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包括串联掺新)中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要小于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上述各种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甲烷断电仪,在此种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6、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串入采区、水平、一翼等必须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7、一次串联是指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矿井开拓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十五、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同时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巷道普查,绘制到1:
2000的工程平面图上,并制定巷道维护扩修计划,每季度进行检查考核。
十六、矿井反风设施要齐全、有效,遇灾变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min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由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有条件的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特殊情况下(高瓦斯矿井、水害影响的矿井、有火区的矿井)反风确有可能造成危害时,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技术负责人批准,本年度可暂不进行反风演习,但必须对反风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制定[换行]安全措施;审批材料须报公司、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十七、矿井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1次。
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师批准。
十八、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进行风机性能测定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
风机性能测定报告矿井通风部门、公司生产技术部存档。
第三节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一、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并由通防队长签字,报矿总工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
掘进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前后期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措施。
二、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风筒直径、供电地点及管理人员等,并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
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矿调度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换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2、局部通风机部件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离地面高度大于0.3m,距铁道宽度大于0.5m。
3、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设备要设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少于10m,不发生循环风。
4、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够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
低瓦斯矿井采掘供电要分开,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区变电所必须实现高压双回路供电。
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双套“三专”(“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装备及“两闭锁”(“两闭锁”即风电、瓦斯电闭锁)设施,并使用“双局部通风机、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装置。
5、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也不得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在同一地点工作。
如确有困难,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安设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m。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岩巷不得超过8m,煤和半煤岩巷不得超过5m;低瓦斯矿井岩巷不得超过10m,煤和半煤岩巷不得超过8m;风筒口出风量符合公司《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见附件)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要求。
6、使用的风筒必须阻燃、抗静电,并有煤安标志。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得挤压或损坏。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丝。
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吊挂风筒环的材料应用麻绳或风筒布条,杜绝铁丝吊挂,以防磨擦产生火花。
风筒实行编号管理。
7、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压入式供风的局部通风机供风量要小于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及所在位置进风量的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第四节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一、永久和临时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严禁单道风门,风门必须安设闭锁装置。
过风门时要开一道关一道,严禁同时打开或撑开风门。
行车风门门扇下边缘不得高于铁路面15mm,并要包边沿口减少漏风。
永久风门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二、风门墙体应刷白,门扇要进行防腐处理,同时要有明显标注“风门前后5m内严禁堆放物料”及“请随手关门”的字样。
三、调节风门应设在回风巷道侧,主要进风巷严禁设置调节风门(窗)。
调节风窗的大小由通风队技术员或测风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调节。
调节风门的质量应符合永久风门质量要求。
调节窗应设在风门的上方,由调节板调节。
四、永久密闭应刷白,并标有明显的“密闭前5m内严禁存放物料”的字样。
五、通防队长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检查一次,并建立通风设施检查记录。
六、井下[换行]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进行编号,挂牌进行管理,并做到现场、台帐、牌板“三对口”。
七、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有通风部门或救护队进行,拆除密闭必须有专题措施,并有救护队负责进行。
八、矿井总进、总回、采区进回风巷道内必须设置测风站,测风站应进行刷白,有明显的标志,并设有测风记录牌,其设置建筑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质量标准执行。
其它通风地点设置测风点,并悬挂记录牌板。
九、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
十、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6m,并按标准设置栅栏(距门口小于3m的可不设)、揭示警标、检查箱、说明牌(内容包括密闭规格、编号、材料、建筑时间、施工负责人等)。
十一、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必须在报废之日起24h内密闭完毕。
摄入、各地点的通风设施由使用单位每班指定兼管人员,确保风门不被同时打开和通风设施不被破坏。
十三、井下风门的规格尺寸由各矿井统一规定,以便门扇能够调换使用。
永久风门的门扇厚度不低于3cm,临时风门的门扇厚度不低于2cm。
第五节瓦斯检查人员配备、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及检查规定
一、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二、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检查地点和次数。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喷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配备盯头盯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其间隔时间不允许过大或过小,检查间隔时间要均衡。
低瓦斯矿井专职瓦斯检查员的配备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以满足巡回检查为目的,做到每班检查不少于2次,其间隔时间要求不允许半个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
二、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应由通防队技术员提出、报通防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由值班科(队)长负责安排,检查点的减少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执行。
凡执行巡回检查的矿井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路线图。
三、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等,其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1、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2、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3、工作面风流(指煤壁、顶、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切顶线为空间风流);
4、回风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落山侧1m处;
5、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m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6、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须在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并有记录牌;
7、对采煤工作面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四、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2、高冒处、躲避所(有瓦斯喷出地点);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的风流;
4、串联通风时,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20m范围的进风流中。
五、其它须设的地点:
1、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2、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
3、临时停风地点、挡风墙处、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其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六、瓦斯检查点的测定。
1、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2、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巷道风流划定为:
有支架的巷道在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3、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与二氧化碳浓度,在巷道内的测定部位和巷道风流的划定与4.6.3.2相同。
4、采区回风流中的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每班一次。
5、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并填在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上。
6、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换行]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地点,应根据掘进巷道布置
和通风方式确定:
(1)单巷掘进采用压入式通风时,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风筒出风口至进入全风压风流间的巷道内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2)单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应在抽出式通风的进风口和抽出式通风的出风口掺入的风流及压入式通风的出风口至抽出式局部通风机之间的风流中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七、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
而采用充填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
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处理。
八、掘进工作面风流应是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巷道风流的划定为:
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的风流。
九、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为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
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顶板未冒落时,还应测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在采空区侧打钻爆破放顶时,也应测定采空区内瓦斯浓度,测定范围应根据采高、顶板冒落程度、采空区内通风条件和瓦斯积聚情况等因素而定,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十、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为爆破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盲巷的局部瓦斯积聚。
十一、硐室内的瓦斯测定应在回风口进行,并取最大值。
十二、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独头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按采煤工作面标准执行,其它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地点按掘进工作面检查标准执行。
十三、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每天检查一氧化碳、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已密闭的采空区每周至少检查1次,特殊情况,需随时进行气样检查分析。
十四、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中,回风流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口以里10~15m处;掘进工作面应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回风流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口以里10~15m处;硐室设置在调节风门处;回风道设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并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地点,书写要清晰、准确。
十五、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瓦斯员、班组长、爆破工)和“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十六、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制度,执行盯头盯面瓦斯检查的在本头面瓦斯牌处交接班,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第六节瓦斯检查
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1、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由盯头盯面的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
2、低瓦斯矿井的“一炮三检”由班组长或瓦斯员负责执行。
二、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换行]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科(队)长和调度室。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一次炮眼内的瓦斯浓度,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四、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温度计、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还要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特殊地点可装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等。
五、瓦斯浓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节瓦斯日报表的审批制度
一、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通风情况日调度报表,每天早上调度会时由通防队负责报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签字的日报表呈送矿技术负责人、通防队,报表保存一年以上。
二、瓦斯检查日报表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时,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或通防队值班人员请求采取措施处理。
第八节独头盲巷、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一、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
对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其栅栏位置应在距巷道门口不大于5m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mm,要牢固可靠。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和停风在24h以上的必须封闭,封闭一律用砖砌筑,厚度不低于0.24m,在封闭前必须将外部连接的铁道、管路、电缆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
二、对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和盲巷管理牌板,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四、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内容包括:
1、采取控制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订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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