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第五批次城镇用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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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第五批次城镇用地
都匀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用地
集体土地征收公告
(2018-9)
为加快我市城镇建设步伐,完善城镇布局,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情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都匀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8〕73号),征收后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征收土地位于沙包堡办事处德化村(详见附图:
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勘测定界图);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德化村村民委员会;
征收集体土地155.1900亩(水田17.4585亩,旱地61.5150亩,林地48.0555亩,园地1.6806亩,其他农用地19.2045亩,建设用地6.8025亩,未利用地0.4725亩);
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50人(其中需要安置劳动力21人)。
三、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都匀等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南府函〔2015〕235号)、匀府发[2016]2号执行。
(一)耕地(稻田、鱼塘)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5700元/亩,青苗费2228元/亩;合计57928元/亩;
(二)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7850元/亩;
(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4560元/亩;
(四)林地、园地、牧草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3420元/亩;
(五)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1140元/亩;
(六)误工补助补偿标准为350元/亩。
(七)成片林(含经济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林业局最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进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资金全部落实到市社保资金专户,由市社保局严格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到都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内容以都匀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本公告颁布之日后,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抢种的树木和农作物或抢建的房屋设施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征收主体:
都匀市人民政府;实施机关:
都匀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都匀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都匀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用地
集体土地征收公告
(2018-10)
为加快我市城镇建设步伐,完善城镇布局,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情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都匀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8〕73号),征收后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征收土地位于沙包堡办事处龙江村(详见附图:
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四、地块五、地块六勘测定界图);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龙江村村民委员会;
征收集体土地53.4135亩(水田0.7530亩,旱地5.6835亩,林地14.1150亩,其他农用地2.2530亩,建设用地30.6090亩);
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11人(其中需要安置劳动力7人)。
三、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都匀等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南府函〔2015〕235号)、匀府发[2016]2号执行。
(一)耕地(稻田、鱼塘)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5700元/亩,青苗费2228元/亩;合计57928元/亩;
(二)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7850元/亩;
(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4560元/亩;
(四)林地、园地、牧草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3420元/亩;
(五)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1140元/亩;
(六)误工补助补偿标准为350元/亩。
(七)成片林(含经济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林业局最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进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资金全部落实到市社保资金专户,由市社保局严格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到都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内容以都匀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本公告颁布之日后,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抢种的树木和农作物或抢建的房屋设施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征收主体:
都匀市人民政府;实施机关:
都匀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都匀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都匀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用地
集体土地征收公告
(2018-11)
为加快我市城镇建设步伐,完善城镇布局,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情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都匀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8〕73号),征收后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征收土地位于沙包堡办事处茶园村(详见附图:
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四勘测定界图);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茶园村村民委员会;
征收国有土地91.6425亩(水田4.1010亩,旱地14.9865亩,林地21.1035亩,园地18.9705亩,其他农用地4.8165亩,建设用地1.4775亩,未利用地26.1870亩);
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12人(其中需要安置劳动力6人)。
三、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都匀等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南府函〔2015〕235号)、匀府发[2016]2号执行。
(一)耕地(稻田、鱼塘)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5700元/亩,青苗费2228元/亩;合计57928元/亩;
(二)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7850元/亩;
(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4560元/亩;
(四)林地、园地、牧草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3420元/亩;
(五)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1140元/亩;
(六)误工补助补偿标准为350元/亩。
(七)成片林(含经济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林业局最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进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资金全部落实到市社保资金专户,由市社保局严格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到都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内容以都匀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本公告颁布之日后,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抢种的树木和农作物或抢建的房屋设施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征收主体:
都匀市人民政府;实施机关:
都匀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都匀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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