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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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紫云自治县国资建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1.编制依据2
2.适用范围2
3.工程概况2
4.职业健康工作计划2
4.1职业健康目标2
4.2防治方针3
4.3职业卫生领导机构3
4.4主要岗位职责3
5.职业病危害种类6
6.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章制度7
6.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7
6.2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8
6.3职业健康检查制度10
6.4职业病警示与告知制度11
6.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2
6.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4
6.7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6
6.8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7
6.9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0
6.10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制度22
6.11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3
6.12职业卫生奖惩制度24
1.编制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449号、669号》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
(5)《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48号、第49号》
(6)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
[2013]48号)
2.适用范围
本公司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电气焊、切割加工作业、区间盾构掘进等作业的施工人员。
3.矿区情况介绍
(1)该矿石矿采矿权为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为统一开发、合理利用当地矿产资源,紫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当地灰岩矿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根据贵州天盈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06月提交的《紫云自治县松山镇、苗寨冲砂石矿点普查报告》,紫云自治县松山镇苗寨冲砂石矿为小型矿山企业,主要开采灰岩,经破碎加工成五眼砂、七眼砂等各种级配的砂石及碎石出售,作为工业及民用使用。
(2)矿山主要生产建筑用砂石,设计年生产能力10万m3/a,用于紫云县及周边乡镇基本建设。
4.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4.1职业健康目标
(1)从业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率100%。
(2)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率100·%。
(3)从业人员健康普及率100%。
(4)无职业病发生。
4.2防治方针
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3职业卫生领导机构
4.3.1领导小组
成立项目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组长:
余吉波(矿长);副组长:
赵思启(安全员)孔丽丽(办公室工作员)、钟诚(后勤总管)、;组员:
陈世敏、陈毅、陈进、钟小付、周国朝。
4.4主要岗位职责
4.4.1组长:
余吉波,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项目部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主动听取职工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亲自参加项目部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4.4.2副组长:
赵思启,职责如下:
在项目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项目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项目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4.4.3副组长:
孔丽丽,职责如下:
(1)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活动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并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职业健康的规定,积极支持和指导职能部门的工作。
(2)负责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职业健康活动中的骨干作用。
及时掌握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思想动态,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消除消极因素。
(3)组织广大党、团员在施工现场开展各项活动,宣传在职业健康方面的先进典型。
(4)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护活动宣传工作,教育干部克服官僚主义、短期行为和拼人力、拼设备的行为。
4.4.4副组长:
钟诚,职责如下:
(1)协助项目经理抓好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工作。
(2)审阅工程部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方案。
(3)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技术责任。
4.4.5安质部职责
(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直接领导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
(4)组织对全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经常检查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检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经常听取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对项目部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4.6工程技术部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4.7物机部职责
(1)负责购置合格的安全保护用品,进行发放并登记发放台帐。
(2)对已废弃的保护用品进行回收,统一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3)负责对过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进行更换。
4.4.8综合办公室职责
(1)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2)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生活区的环境卫生。
(3)为工人生活区及时配备必须的生活设备,保障良好的生活条件。
4.4.9工经部职责
(1)负责合同条款职业卫生方面的起草。
(2)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劳务人员注意事项。
5.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项目部的职业危害为以下几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在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水泥等材料的搬运使用、联络通道开挖、喷射混凝土作业、土方运输、材料的切割加工,均会产生大量的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有毒有害气体危害:
在盾构区间推进以及隧道施工过程中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各类机械运行产生的废烟废气以及土体内可能产生的有毒气体无法及时排出,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在焊接电弧所产生的高温和强紫外线作用下,弧区周围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导致有毒有害气体集聚。
3、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和光辐射危害;电焊烟尘的成分因使用焊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焊接产生的电弧光主要包括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
其中紫外线主要通过光化学作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它损伤眼睛及裸露的皮肤,引起角膜结膜炎(电光性眼炎)和皮肤胆红斑症。
主要表现为患者眼痛、羞明、流泪、眼睑红肿痉挛,受紫外线照射后皮肤可出现界限明显的水肿性红斑,严重时可出现水泡、渗出液和浮肿,并有明显的烧灼感。
焊条由焊芯和药皮组成。
焊芯除含有大量的铁外,还有碳、锰、硅、铬、镍、硫和磷等;药皮内材料主要由大理石、荧石、金红石、纯咸、水玻璃、锰铁等组成。
焊接时,电弧放电产生4000℃一6000℃高温,在熔化焊条和焊件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烟尘,其成分主要为氧化铁、氧化锰、二氧化硅、硅酸盐等,烟尘粒弥漫于作业环境中,极易被吸入肺内。
长期吸入则会造成肺组织纤维性病变,即称为电焊工尘肺,而且常伴随锰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雾热等并发病。
患者主要表现为胸闷、胸痛、气短、咳嗽等呼吸系统症状,并伴有头痛、全身无力等病症,肺通过气功能也有一定程度的损伤。
4、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
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旋挖钻、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5、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6.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6.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我项目部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健康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各部门、各施工队在职业健康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3)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4)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施工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6.2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6.2.1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
(1)项目经理为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食品卫生由专(兼)职人员负责;
(2)制定各项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建立食品卫生档案管理;
(4)定期检查食品卫生,并有记录及处理结果;
(5)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知识;
(6)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7)接受和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对本单位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
6.2.2采购员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采购食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购货凭证,并做好采购记录;
(3)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并做好记录。
6.2.3库房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食品仓库通风、干燥;
(2)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
(3)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需低温存放的食品应置于冷藏设施存放;
(4)入库食品应分类逐项登记,定期检查核对;
(5)库房内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房食品卫生,对无标识、标识不全或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相关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予以销毁。
6.2.4粗加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加工食品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不加工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蔬菜类、畜禽肉类和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3)易腐败食品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者冷藏;
(4)食品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5)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且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和容器分开使用。
(6)每餐加工冷菜之前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和操作台消毒,紫外线灯在无人时开启不少于30分钟;
(7)加工冷菜的工具和容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6.2.5面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进入面点间前更换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清洗、消毒;
(2)加工前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不加工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面点间内设有专用空气消毒、洗手消毒、冷藏设施;
(4)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里限期存放。
6.2.6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1)餐具用完后应及时清洗,清洗人员应掌握消毒液的配置等食品卫生知识;
(2)餐具清洗消毒应按照刮、冲、消毒、清洗、保洁的顺序;
(3)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并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应定期进行清洗,保持洁净,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4)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期测定有效消毒浓度;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存放其他物品。
6.3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广大职工的身命健康,通过职业危害检查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边检查、边整改,随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特制定本制度。
6.3.1职业危害检查的任务与要求
(1)职业危害的基本任务是:
发现和查明职业危害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2)职业危害检查要求是:
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6.3.2职业危害检查方式
(1)职业危害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职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
(2)日常检查每日进行;季节性检查每季度首月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是在节假日前一天,及到项目后第一天上午进行检查,专业检查在每年6月份进行。
6.3.3职业危害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
查对职业危害防治的认识是否正确;查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职业危害防治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
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现象。
(3)查现场环境:
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是否达标,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度。
(4)查职业危害标志:
查生产现场是否有职业危害标志,标志是否齐全,位置是否合适,是否存在破损,模糊不清等现象。
(5)查职业危害设施:
查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附件是否齐全。
(6)查隐患整改:
查工艺、电气、设备、仪表是否合理,防患措施是否到位,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6.3.4检查记录
(1)职业危害检查应有相关记录,建立台账
(2)职业危害管理台帐应记录齐全,内容详细,时间有连贯性,无遗漏。
(3)相关记录保存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整理并进行存档。
6.3.5隐患的查处整改
(1)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按“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三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项目部,项目部能解决的不准推诿到指挥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项目部自行查出的隐患,并能及时整改的要给予鼓励表扬,突出的还给予奖励,提倡人人动脑动手查处隐患。
项目部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公司及相关部门,在问题未解决期间,作好防患措施。
(2)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查出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要详实,清晰,有时间,有措施,有负责人,有完成情况。
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在下过完成期限三天内,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要对隐患完成情况时行复查,复查中对有意推诿敷衍了事,不主动消除隐患的车间或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要进行处罚。
(3)隐患在消除以前,现场要做好临时防范措施例如:
悬挂警示牌、围栏、暂停使用等,采取措施要通知有关人员要有记录。
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6.4职业病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项目部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6.4.1岗前告知
(1)项目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项目部与已进、新进项目部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项目部相关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6.4.2作业场所告知
(1)项目部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项目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5.1范围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各部门、施工队。
6.5.2引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6.5.3职责
(1)安质部负责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
(2)项目部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
(3)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职业危害的检测及申报工作的具体管理。
6.5.4管理内容及要求
(1)各部门、施工队应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安质部备案。
(2)项目部安质部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①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①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8)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6.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预防能力,正确执行操作规程及项目部内的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熟悉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6.6.1管理与职责
(1)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是安全管理的一份日常工作,由安质部负责组织实施。
(2)安质部和负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要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教育,监督、检查其教育的过程,并对其教育结果进行考核。
6.6.2入场教育
新入场人员,均须经过项目三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项目部级教育(第一级),由安质部负责组织,采用课堂教育、电教、现场观摩等教育形式进行教育培训。
教育内容包括:
职业健康生产的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常用的职业危害预防知识,本项目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
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采用课堂教育、现场教育的形式。
教育内容包括:
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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