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河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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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河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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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河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办理机构: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址:
郑州市花园路21号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人:
赵闪华张秋灵
联系电话:
7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2、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3、审批和发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其中,现场核查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20个工作日内。
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
受理条件:
获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经省质监局核准的设置规划,符合当地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条件。
(一)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2、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b、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c、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
(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d、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e、网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
(2)可以由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兼任。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2、技术标准
(1)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必备标准:
a、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相应的修改单;
b、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3、管理制度
(1)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制度并执行:
a、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b、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c、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d、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e、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f、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g、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h、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i、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2)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4、检验结果的管理
(1)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全、完整。
(2)复检或者路试记录、报告也要作为检验结果一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五)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
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1、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检测线、小型车辆检测线及摩托车检测线。
安检机构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按照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开展检验的要求。
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见附件3。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附件4。
2、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3、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
4、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5、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
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
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6、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
校准或者测试报告经过分析确定应当能够满足检验要求。
7、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1)检测设备修理后;
(2)新购设备使用前;
(3)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
(4)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8、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
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9、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
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
标识的内容包括:
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10、应当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安装基础图、电器原理图、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六)总体布局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1、安检机构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
2、安检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安检现行标准(如GB7258、GB21861等)规定的安检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用于安检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有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微机房等设施。
(1)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2)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3)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
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
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当分别对应分开设置以避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4)站内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
道路应当视线良好、保持通畅。
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当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
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当能满足各类车辆出入的需要。
(5)业务大厅应当便民,并满足以下要求:
a、各业务窗口应当分工明确,设置标牌。
其数量能满足实际办公的需要;
b、室内应当宽敞明亮;
c、大厅内应当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
(6)微机房应当符合微机房建筑的有关要求。
(7)应当设置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
(七)检验厂房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车间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厂房要宽敞,保证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
1、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当满足连续检测相应车型的需要。
2、检测车间应当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必要时要设有排风装置,加快车间内的空气流动,尽量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
3、底盘检查地坑应当有一定的操作空间,照明、通风、信号装置应当齐全。
4、电缆沟应当便于打开检查,并注意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
电缆沟应当覆盖好,覆盖件应当有一定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5、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6、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7、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8、微机房的安全条件应当按《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规定的防火C类、防水B类、防雷击B类、防鼠害B类综合执行。
9、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10、检测车间照明应当符合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11、检测车间采光应当符合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
12、检测车间防火应当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13、检测车间防雷设施应当符合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材料明细:
应当提交的村料和要求:
(一)首次申请发证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筹建通知书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应注意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所列的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
(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5、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检验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7、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图2份原件地理位置图上应标明检测场所的位置、周边主要道路及其名称。
8、检测场所场地平面图2份原件
场地平面图中应标明检测厂房、停车场、驻车坡道、试验车道等主要场地及设施的外形尺寸及间距。
9、检测场所的土地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租赁协议(公证内容要包含土地确切位置、土地面积及土地性质)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土地证应在有效期内。
备注:
筹建通知书从所在地的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质监局获取。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对没有通过计量认证的新建机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计量认证申请,由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部门一同办理。
(二)延续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的申请。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4)应注意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所列的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
(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5、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检验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7、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图2份原件
地理位置图上应标明检测场所的位置、周边主要道路及其名称。
8、检测场所场地平面图2份原件
场地平面图中应标明检测厂房、停车场、驻车坡道、试验车道等主要场地及设施的外形尺寸及间距。
9、检测场所的土地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租赁协议(公证内容要包含土地确切位置、土地面积及土地性质)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土地证应在有效期内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迁址/改建 变更检测场所或原址改建检测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应注意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所列的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
(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5、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检验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7、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图2份原件地理位置图上应标明检测场所的位置、周边主要道路及其名称。
8、检测场所场地平面图2份原件
场地平面图中应标明检测厂房、停车场、驻车坡道、试验车道等主要场地及设施的外形尺寸及间距。
9、检测场所的土地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租赁协议(公证内容要包含土地确切位置、土地面积及土地性质)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土地证应在有效期内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四)增项 增加检测线数量或增加检验车型的。
增加检测线数量需有经省质监局核准的设置规划和筹建通知书。
增加检验车型需在同一检测线类别内。
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应注意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所列的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必备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
(5)申请书中“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只填写增项部分相关内容,“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只填写增项部分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只填写增项部分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
(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5、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检验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7、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图2份原件
地理位置图上应标明检测场所的位置、周边主要道路及其名称。
8、检测场所场地平面图2份原件
场地平面图中应标明检测厂房、停车场、驻车坡道、试验车道等主要场地及设施的外形尺寸及间距。
9、检测场所土地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租赁协议(公证内容要包含土地确切位置、土地面积及土地性质)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
土地证应在有效期内
10、筹建通知书。
备注:
筹建通知书从所在地的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质监局获取。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五)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或减少检验车型范围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
(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5、变更内容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机构名称变更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和变更前、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3)住所变更应提交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住所变更证明;
(4)减少检验车型变更提交减少检验车型原因证明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六)补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补领证书申请书2份原件
(1)申请书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事指南》的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应与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
(1)代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名称应与申请书单位名称一致。
4、原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1份原件
(1)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丢失的,应提交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单位名称、原许可证书号、有效期。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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