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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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3
第—节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3
第二节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5
第三节矿井反风制度————————————————————————5
第四节矿井风量计算细则——————————————————————6
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2
第六节巷道贯通制度————————————————————————14
第七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5
第八节矿井测风制度————————————————————————19
第九节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20
第十节通风例会制度————————————————————————21
第十一节通风调度制度————————————————————————22
第十二节重大隐患排查制度——————————————————————23
第十三节特种工种培训制度——————————————————————25
第二章矿井瓦斯管理制度——————————————————————28
第一节瓦斯检查制度—————————————————————————28
第二节排放瓦斯制度—————————————————————————30
第三节瓦斯超限追究制度———————————————————————38
第四节瓦斯日报审批制度———————————————————————42
第五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42
第六节盲巷管理———————————————————————————44
第七节各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规定—————————————————45
第八节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46
第三章矿井综合防尘和防灭火管理制度————————————————48
第—节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8
第二节矿井隔爆设施管理制度————————————————————52
第三节矿井粉尘测定制度——————————————————————53
第四节防灭火管理制度———————————————————————54
第四章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66
第一节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制度—————————————————66
第二节传感器的布设—————————————————————————67
第三节监测系统通讯线路的安装和管理规定———————————————69
第四节监测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规定———————————————————71
第五节通风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及联网管理制度—————————————74
第六节安全监控系统处罚管理规定———————————————————76
第五章爆破材料管理制度———————————————————————78
第六章矿井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81
第七章“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83
第—节需要保存备查的技术资料————————————————————83
第二节技术管理规定—————————————————————————85
第一章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1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个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各采区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采区或采区内部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水平、一翼的通风系统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巷。
不得在同一掘进巷道中另开掘其它巷道。
第2条一个采区的同一煤层布置回采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4个。
第3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准备新采区,必须先在无突出危险的岩『煤』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4条采掘工作面应采取独立通风。
从设计巷道施工顺序上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采区内为准备新区段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到构造必须重新开掘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性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无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的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且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串联通风。
第5条井下炸药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
第6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受突出影响区域的所有风门均要设置反向风门。
第7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
第8条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科、调度室、安全科、技术科有关人员,每月至少1次对全矿井通风巷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井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严禁出现回风巷道塌死、风机高阻运行等现象。
回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300mmH2O)。
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加强采煤工作面两巷维护管理,加大巷道支护强度,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断面均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保证满足通风要求。
第9条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研究通风系统优化简化工作。
尽量减少通风设施,减少内部漏风,矿井有效风量率要达到85%以上。
第10条采区设计施工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治理、防尘、防火、安全监控等)、施工组织设计,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一超前”(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验收,超前施工)。
采区巷道设计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少联通、降阻力、减设施”。
第11条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每5年至少进行1次测定。
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12条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巷道名称、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设地点等。
通风系统图每季度重新绘制一次,由通风科长审阅签字后,报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同时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
第二节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1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配备专职司机,司机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计入运转纪录薄内,发现异常及时向井通风区和机电区汇报。
第2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开启;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将人员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主任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风流恢复正常后,要按规定排瓦斯。
第3条主要通风机因维修、更换等情况需要进行单机运行的,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专项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4条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测定1次,其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5条主要通风机应安装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
第6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及主要附属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维修。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风叶角度、倒换风机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通风区。
第三节矿井反风制度
第1条矿井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2条反风前必须制定反风演习计划,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3条反风前机电部门必须对回风井的反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通风区必须对井下反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条反风演习必须由总工程师指挥,通风、安全、机电、技术等部门人员密切配合。
第5条反风时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其反风方式方法、观
测项目和记录、技术要求应符合《规程》和《矿井反风技术规定》。
第6条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应少于从矿井最远地点撤到地面的时间。
第7条反风演习开始前和结束后,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和救护队
汇报。
反风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在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集团公
司通风部。
第8条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必须根据火灾可能发生的
地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节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据《通风系统生产能力
核定》有关要求,结合涿鹿公司瓦斯涌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风量计算细则。
一、风量计算原则和要求
第1条坚持“以风定产”,矿井、采区、工作面、硐室以及其它工
作地点的供风量及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各用风地
点配风量不得小于规定,不得大于计划供风量10%。
严禁风量不足、无风
或微风作业。
第2条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计算,应根据生产地区、采
掘工作面的采掘强度、瓦斯及二氧化碳涌出量变化等风量配备需要,及时
进行计算和调整。
第3条通风区每月底前必须编制下月配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通风部门提出的供风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4条每年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在新水平投产或改变大的通风系统时,还要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
二、风量计算
一)、矿井需要总进风量计算
Q矿进=(∑Q采+∑Q掘+∑Q硐室+∑Q其它)×K矿通m3/min式中:
∑Q采一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掘一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硐室一硐室所需风量总和,m3/min;
∑Q其它一其它巷道需要风量总和,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需风系数,一般可取1.15~1.20。
二)、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
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计算,然后取其
中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l%的要求计算:
Q采=100×q采×KCH4(m3/min)
式中:
Q采一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m3/min;
q采一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
KCH4一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1个月的观测,采面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如无实测数据可参考:
炮采工作面取1.4~2.0,
2、按工作面温度计算风量:
采煤工作面应有良好的气候条件,其空气温度和风速相对应调整系
数:
温度<15℃时,风速为0.3~0.5m/s,温度15~20℃时,风速为0.5~1.0m/s,温度20~22℃时,风速为1.0~1.2;温度22~24℃时,风速为1.2~1.5m/s,温度24~26℃时,风速为1.5~2.0m/s。
Q采=60×V采×S采(m3/min)
其中:
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一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断面积的平均值计算,m2。
3、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最多人数计算需要风量:
Q采>4N(m3/min)
式中:
N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最多人数,人。
4、按使用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千克炸药供风不小于25m3/min(硝酸铵炸药)
Q采>25A(m3/min)
式中:
A一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5、按风速进行验算:
60×0.25S≤Q采≤60×4S(m3/min)
式中:
S一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经上述瓦斯、气温、人数、同时爆破炸药量计算得出的采煤工作面
实际需风量取其最大值。
6、备用工作面配风量亦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的规定计算风量,且最小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Q备≥1∕2Q采
三)、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人数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入风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掘通(m3/min)
式中:
Q掘一单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风量,m3/min;
q掘一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掘通一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1个月的观测,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一般可取1.2~2.0。
2、按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
岩巷掘进:
Q掘=Q扇×Ι+60×0.15S(m3/min)
煤巷掘进:
Q掘=Q扇×Ι+60×0.25S(m3/min)
Q扇一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
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参考表:
局部通风机
功率KW
吸风量
m3/min
局部通风机
功率KW
吸风量
m3/min
备注:
风量必须满足瓦斯、风速等各项要求且不少于本表数。
11
200
5.5X2对旋
220
28
300
7.5X2对旋
250
11X2对旋
300
15X2对旋
350
22X2对旋
400
30X2对旋
500
Ι一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台数。
3、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最多人数计算需要风量:
Q掘=4N(m3/min)
式中:
N一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最多人数,人。
4、按使用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千克炸药供风不小于25m3/min(硝酸铵炸药)
Q掘=25A(m3/min)
式中:
A一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5、按风速进行验算:
岩巷掘进最低风量Q岩掘≥60×0.15S掘(m3/min)
煤巷及半煤巷掘进最低风量Q煤掘≥60×0.25S掘(m3/min)
煤岩巷最高风量Q掘i≤60×4.0S掘(m3/min)
式中:
S掘一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四)、井下各硐室实际需要风量计算
l、机电设备发热量大的大泵房、固定压风机房,实际需要的风量Q
机硐,可按机电运转的发热量计算。
即:
Q机硐=3600×∑N×θ/(ρ×CpX60X△t)m3/min
式中:
∑N一机电硐室中运转电机总功率,KW;
△t一机电硐室回风与进风之间的温差,℃;
θ一机电硐室的发热系数,压风机房可取0.2~0.23,水泵房可取0.02~0.04;
ρ一空气密度,取ρ=1.2kg/m3;
CP一空气定压比热,取CP=1.0006kЈ/kg·k。
2、爆破材料库实际需风量,按每小时4次换气量计算。
即:
Q爆=0.07×Vm3/min
式中:
V一包括联络巷在内的爆破材料库的空间总体积,m3
或也可按下面经验数值:
大型爆破材料库Q爆=100~150m3/min;中小型爆破材料库(包括
发放硐室)Q爆=60~100m3/min
3、其它机电硐室可按经验配风,一般:
1)充电硐室Q机硐=100~200m3/min
2)井下绞车房:
绞车直径D≤1.2m时配风量60~120m3/min;绞车
直径D≥1.6m时配风量120~150m3/min;
3)采区变电所实际所需风量60~80m3/min
五)、其它井巷实际需风量计算
应根据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i=100×qCH4×K其通(m3/min)
式中:
Q其i一第i个其它井巷实际用风量,m3/min;
qCH4一第i个其它巷道的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其通一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一般可取1.2~1.3;
100一其他井巷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所换算的常数。
2、按最低风速验算:
Q其i≥9×S其i式中:
S其i一第i个其它井巷断面积,m2
3、采取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应按其局部通风机的功率选配风量,
并符合上述1、2所需风量。
六)、有关规定说明
1、采、掘、硐室和其它地点所需风量均指独立供风的风量。
2、备用采煤工作面及采完后尚未封闭工作面的供风量按瓦斯,气温,
风速进行计算,且不小于正常生产工作面的50%计算;特殊情况由矿总
工程师定。
3、大断面巷道全断面一次起爆炸药量较多而供风量无法满足要求时,
应延长通风时间,工作人员应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待炮烟吹散、有害气体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工作地点。
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1条矿井通风设施必须按《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进行施工,由通风区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推倒重来。
第2条建立通风设施奖惩管理办法,通风区要明确专人维护和检修通风设施,要经常保证通风设施完好,保证设施不漏风,并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3条矿井所有通风设施,均由通风区负责构建和拆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动通风设施,如需拆动通风设施时,必须提前一天向通风区联系,由通风区指派专门人员进行拆除或移动。
第4条通风区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实行编号管理,加强对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修,通风、安监部门要监督检查。
矿井通风系统图要准确地标注各种通风设施的位置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
第5条井下职工要人人爱护通风设施,通过风门时,要扶好风门防止被风门挤伤,通过后要做到随手关门,多人通过风门时,由最后边一人负责把两道风门关好,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加设风门连锁装置。
风门连锁装置必须保证完善,杜绝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现象。
第6条人工推罐或机车通过风门时,不准用罐撞风门,要人力启开风门,罐或机车通过风门后,将风门随手关好,风门要保持自动关闭。
人工推罐或机车通过风门时,严禁拆除风门连锁装置,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7条风门、风墙前后5m内不准存放物料和堆积杂物,设置的栅栏内严禁存放物料,否则,由通风科对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联系未按规定时间处理时,要加倍处罚。
第8条各单位要经常教育职工爱护和管理使用好本单位生产范围内的通风设施,发生风门、风墙、风筒、风帐、风桥等被损坏时,要对单位给予处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条通风区对距爆破地点较近的风门、风墙和过罐的临时风门要重点检查和维修,必要时每班派专人维修,由于对通风设施维修不及时,而造成风流短路,影响通风时,要按事故隐患对通风区进行处罚。
第10条通风区要按规定对密闭墙设置栅栏,做到一栏两牌,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通风区进行处罚。
第11条风门的墙体两侧要预留足够数量的电缆孔和管子孔。
调节窗必须预留在墙体上方,并应能根据需要风量的大小进行调节。
需要过风筒的风门,应在墙体上安设等直径的铁质风筒,并要设置防漏风装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突出影响区域要设置防逆流装置。
第12条通风人员要经常检查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地区瓦斯员每班至少检查3次本地区的主要通风设施。
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及时向井调度室、通风区进行汇报,由通风、安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
(1)推罐打开两道风门、支开风门或拆除风门联锁器者。
(2)推罐撞风门、风墙者。
(3)私自拆动风门、风墙和风障者。
(4)推罐撞坏风门、风墙者(撞坏风门按风门造价罚款)。
(5)私自移动和损坏栅栏及进入栅栏内者。
第六节巷道贯通制度
第1条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井口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事故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等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通风区同时要制定调整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贯通措施,作好调整通风系统准备工作,贯通时通风区区队长和施工区区队长要在现场指挥,安监部门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2条不同采区、不同水平、情况不明的老巷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存在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贯通时由总工程师担任指挥。
第3条地测部门在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贯通相距50m前,必须向井技术负责人报告,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生产区队、通风区、安监、调度等单位和部门;通风区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制定措施,按照安全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4条生产单位应根据地测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矿调度室通报情况。
第5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动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区贯通。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掘进。
贯通时,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或通风异常时,停止掘进工作,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掘进。
第6条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7条在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下)山掘进工作面同平巷的贯通时,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
5米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8条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
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
只有
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爆破,每次
爆破前要按规定安设专人警戒。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
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
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只
有等贯通的2个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掘进作业。
第9条巷道贯通后,通风区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待贯通巷道风流稳定,风流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七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煤巷、半煤岩巷和岩巷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严禁采用抽出式。
第2条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在用局部通风机必须定期检修保证性能良好,运转超过6个月应上井检修。
第3条掘进局部通风均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其内容包括:
通风系统、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设备及风筒选型,通风、瓦斯管理及供电、安全监测监控设计等。
第4条严禁3台(含3台)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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