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律师服务包干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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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律师服务包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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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律师服务包干合同
篇一:
包干代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包干代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协商样本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石灰街6号国贸广场815室
因业务需要,甲方聘请高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经双方协议,订立合同。
第一条乙方指派高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组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首席律师:
-----,顾问组成员律师:
---------------。
(---------律师为主办律师)
第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国家法令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受托特别代理甲方的法律事务,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应邀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和会议,就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和对策建议;
(二)应邀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接受委托草拟、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三)应邀参加公司重大合同谈判,草拟、制作有关合同;
(四)应邀就公司合并、兼并、分离等股权关系变更(转让)事宜提出法律建议,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五)代为处理公司的法律争议,包括诉讼、仲裁和争议调解、谈判;
(六)根据总裁或董事会授权发表声明、告示;
(七)根据总裁或董事会授权;对股东会或者总裁指定的下属公司经营活动(项目)或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和审查;
(八)对公司日常经济活动的法律指导,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和修改日常法律文书;
(九)应邀对公司经营人员、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十)其他公司总裁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的法律事务全部委托乙方处理;因特殊原因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日常事务的处理:
甲方要求乙方律师为其经营活动法律帮助的,由主办律师律师或者由乙方指派的符合条件的专业律师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经营场所坐班处理集中法律事务,独立或者与甲方有关人员合作参与甲方经营项目的工作,处理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同一工作的指派律师。
(二)临时性事务或者紧急事务的处理:
甲方有紧急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处理的,24小时均可以与律师联系工作。
需要律师上门或者外出工作的,乙方在上班时间不迟于1小时,下班时间不迟于2小时,法定节假日不迟于5小时指派律师赶往甲方所在地或者指定地点(本市二环路内,二环路外应适当延长时间)。
(三)时间的补救:
由于出现甲方多重事务在同一时间要求顾问律师处理的情况,或者由于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主办律师或者顾问组成员律师不能赶赴工作
时,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本所非法律顾问组成员律师代为处理不涉及聘请单位秘密的简易法律事务。
(四)除应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外,乙方应指派主办律师每周定期(时间由双方商定)到甲方走访一次,联系有关法律事务工作,了解律师法律事务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听取甲方对律师工作的意见。
(五)甲方的重大法律事务由首席顾问律师根据有关事务的要求指派具有相关专长或经验的顾问律师负责办理,首席顾问律师认为事情重大需要亲自办理或者甲方要求由首席顾问律师亲自办理的,首席顾问律师应当亲自办理。
属于与法律事务工作相关联的其他非专业事务工作,首席顾问律师可以指派律师辅助人员办理。
第五条甲方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时间和提供有关业务情况的资料和情报: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顾问律师因工作需要,要求甲方单位或者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说明有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由于甲方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说明问题等配合工作的延误,要求顾问律师答复的时间得以顺延,但会议和谈判除外。
(二)顾问律师因工作需要必需掌握的甲方单位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技术绝窍,甲方应当派员提供指导,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行业法规、标准。
律师承担保密义务。
(三)除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外,甲方要求律师提供有关服务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制作修订有关法律文书一般应不少于8小时工作时间(重大复杂的合同应当适当延长),指定律师工作的应与乙方协商一致。
第六条乙方顾问律师因履行甲方委托或者指定的工作发生的差旅、食宿、交通以及其它活动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乙方法律顾问年度费用为万元。
甲方每半年(季度)向乙方支付万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次,以此类推。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日起算。
本合同期满,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的,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因合同顺延需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签订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所收顾问费用,赔偿实际损失:
(1)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甲方争议的财产,给甲方造成损害事实的;
(2)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后果的;
(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
(4)遗失甲方提供的关键原始证据或材料,给甲方造成损害后果的;
(5)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甲方业务超过诉讼时效、法定起诉、上诉期限或者索赔时间,使甲方丧失诉讼权利或索赔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
(6)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给甲方造成损害后果的;
(7)无正当理由不准时参与或完成有关工作,给甲方经营活动造成妨碍和损害后果;或者不准时出庭参加仲裁或诉讼,未能行使代理职能,给甲方造成损害后果的;
(8)其他因乙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给甲方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由于下列情形导致的甲方对法律事务处理结果不满,乙方并无
(一)、项规定情形的行为,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不实或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造成损失的;
(2)法官、仲裁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显枉法裁决或违法行政的;
(3)由于乙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工作目的或者未能调取到有利证据,造成损失的;
(4)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乙方的学理解释未被裁决、行政人员采纳的;
(5)甲方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利益受损的;
(6)甲方因未缴纳代理费或者缴费不足,乙方决定解除代理合同的;
(7)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8)不属于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其它情形。
(三)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不按约定缴纳法律顾问费用,应当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据实补足律师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或者已经完成代理工作的律师费用;
(2)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将有关法律事务委托其它律师事务所或者外单位人士处理的,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有效组成部份,合同及其附件有冲突的,甲方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甲方:
乙方: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住所地:
。
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识别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人):
华中雄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中雄,职务:
主任。
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大厦××号。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电话:
×××
联系人:
×××电子邮件:
×××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支行帐号:
×××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年月日订立。
第一条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有“√”符号项目(非选项的打×或划杠)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1非诉讼法律服务□
1.1.1关于项目(事件)的咨询□/谈判□/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见证□/□。
1.1.2甲方与争议的诉前调查。
□
1.1.3甲方与纠纷的非诉讼调解□/致律师函□。
1.2民事诉讼、仲裁、行政争议法律服务□
1..2.1甲方与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抗诉□。
1.2.2甲方与仲裁案件的仲裁代理□/申请执行□/申请撤消仲裁□/申请不予执行□。
1.2.3甲方与行政案件的听证□/申请复议□/诉讼代理一(:
什么叫律师服务包干合同)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抗诉□/国家赔偿□/申请执行□。
1.3刑事法律服务□
1.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阶段□/死刑核准阶段□法律服务或担任辩护人。
1.3.2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一审刑事被害人代理□/二审刑事被害人代理□/再审刑事被害人代理□服务。
1.3.3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代理□/二审代理□/再审代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服务。
第二条委托权限(本条不适用于1.1.1、1.1.2、1.3.1、1.3.2条服务项目)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在“□”中标有“√”符号项中列明的范围:
2.1一般诉讼代理,乙方无权表态处分甲方实体权利和放弃甲方的程序权利。
□
2.2特别授权代理:
□
2.2.1乙方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
□
2.2.2乙方有权进行和解,签署调解协议。
□
2.2.3乙方有权提起反诉/仲裁反请求或者上诉。
□
2.2.4乙方有权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
2.2.5乙方有权签收法律文书。
□
2.2.6乙方有权代为受领执行标的。
□
甲方的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与本条的约定不一致的,委托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承办律师及助理
3.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或指名委托),指派执业律师华中雄、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不能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或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3.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调查、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条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4.1律师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但甲方未及时签署相关的委托书或未足额预付费用,使乙方不能履行义务,不认为是乙方怠于履行义务;
4.2应按照甲方授予的权限和指示处理法律事务,但甲方的指示与法律、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除外。
如果确需扩大代理权限,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4.3应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及其助理或其指导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亲自处理法律事务,乙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才可以改派律师;
4.4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将为甲方代理案件取得的财产转交甲方;
4.5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机密和甲方的商业秘密、未公开的资料、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供或向大众传播媒体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5.1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书证、物证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5.2应提供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文件、书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包括翻译、证据复制、复印、非法规资料收集和由甲方署名的合同书、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件的文本印制,但可在甲方负担费用的前提下代办)
5.3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律师费,及时支付价外费用。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按央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偿付违约金至支付之日止。
5.4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冲突;
5.5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下列在“□”中标有“√”符号的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服务费:
6.1采取计时计费方式。
6.1.1计费标准为每小时元人民币,其中在途时间减半计算,出庭、谈判时间加倍计算,最小计时单位为1/6小时(即10分钟)。
预计完成本事务约需小时。
□
6.1.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万元(¥)。
□
6.1.3乙方根据律师服务时间,以《律师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及余额,并可通知甲方及时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
□
6.1.4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后或本合同解除时,双方按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多退少补。
甲方有权要求查询律师承办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
□
6.2采取计件/按标的比例计费方式。
6.2.1本事务律师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
6.2.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
6.2.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日首付%计万元,余款于付清。
□
6.3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费。
6.3.1甲方按本事务标的金额(原告委托为胜诉金额,被告委托为比原告主张减少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
6.3.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预付费用万元。
□
6.3.3甲方在向乙方付清律师服务费。
□6.3.4□特别提示:
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仅适用于商事、债务、普通侵权诉讼案件,且委托人必须在充分了解了计时、计件、按比例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后才能选定。
国家规定,婚姻、继承案件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国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七条价外费用
乙方的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六条的律师服务费中,由甲方负担:
7.1代理活动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食宿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费用,甲方按下列在“□”中标有“√”符号的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
7.1.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实报销。
□
7.1.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元,乙方包干使用。
如因情况估计不足或发生变化,包干费用与实际支出悬殊,甲方予以追加。
□
7.2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及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等需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由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垫支后甲方立即据实单独结算。
第八条付款或凭证
8.1甲方支付律师服务费或价外费用均有乙方财务直接收取。
金额为三位数(含三位数)以下的,可现金交给乙方的财务人员;支付金额四位数(含四位数)以上的,应向乙方的银行账户转账。
非经乙方财务同意,不得将款项付给律师或存入律师个人银行卡。
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由律师代交费用的,甲方应向律师提供载明金额的代交费委托书。
8.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价外费用,应当向甲方提供或出具合法凭证。
第九条证据和财物
9.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
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确认。
9.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他受委托代收取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
第十条保管和留置
10.1本合同第九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
10.1.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
10.1.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10.2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10.3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
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10.4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第十一条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第十二条受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
12.1本事务属诉讼、仲裁案件的,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乙方完成本合同受托事务:
12.1.1本案本审以判决/裁决、调解、和解、撤诉、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执行终结等方式结案;
12.1.2委托合同解除。
12.2本事务属非诉讼事务的,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乙方完成本合同受托事务:
12.2.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12.2.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12.2.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12.2.4其他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12.2.5委托合同解除;
12.2.6(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填写,如甲方通知停止操作等)。
12.3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3.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
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13.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13.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13.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情形的,有权中(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3.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标的比例/分阶段/风险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成果结算律师费。
第十四条不保证
乙方及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风险提示
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多种风险(见民事、行政诉讼风险提示书),甲方应尽量予以避免。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
16.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通过律师协会统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6.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价外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未报销的价外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双倍利息。
16.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篇三: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常年法律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二、双方同意,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元(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期满前一个月内,如甲方认为需要继续聘请乙方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双方需另行协议。
四、常年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是:
(一)应甲方的要求,就甲方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决策和问题提供意见,从法律上对有关事项进行论证及建议;并协助甲方对外洽谈和联系的各类合同、协议或章程等文件作出草拟、修改或审核。
(二)、应甲方的要求,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包括对外经济活动、业务往来及内部管理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随时解答甲方咨询,并协助甲方处理包括上市业务在内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应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拟订、审查或修改各类文件、各项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
(五)、协助甲方,以讲座、编集法律资料、手册或其他方式,
在甲方安排的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以甲方管理人员、员工为对象,进行普法教育或法制宣传,增强甲方管理人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六)、提供甲方所需的法律资料和文书,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纠纷;
(八)、按甲方要求,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述各项工作时,除第(八)项的工作须要另行办理委托并收取律师费用外(参见附表的《常年法律服务单位收费标准》计算),其他各项工作均不收取费用。
五、法律服务时间采取不定时方式,甲方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随时联系;律师承诺将甲方做为A类优质客户,优先办理甲方的各项事宜。
六、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情况及资料。
七、需要乙方律师到深圳以外出差的交通、食宿和差旅津贴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双方可协商选择包干制和报销实际费用等方式处理。
八、如甲方中途违约,无故解除合同,所交服务费不予退还。
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所收服务费全额退回甲方。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律师: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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