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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参考资料
要练说,先练胆。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第一篇总论
1、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3、监护人的职责?
⑴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⑵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⑶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⑷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以下特征:
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具有下列特征:
须存在于人身之外;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有价证券:
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其特征:
⑴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⑵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⑶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5、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抵销权)
6、★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
其构成条件:
⑴行为人有权利;⑵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7、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特征:
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⑶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8、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9、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要求?
条件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⑴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⑵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实;
⑶须为合法的事实;
⑷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⑸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1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其类型:
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⑵无权代理行为;⑶无权处分行为;⑷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11、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依法成立;
⑵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1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14、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其特点:
①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③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④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15、简述合伙的法律特征。
(2019年10月考题)
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⑴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⑵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⑶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⑷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16、个体工商户特点:
①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②个体工商须依法核准登记;
③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④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⑤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7、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18、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
19、民事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以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特别规定:
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毁损的。
第二篇 人身权
人身权特征:
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主要包括:
身体权(完整性身体保护权/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生命权(生命安全的维护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健康权(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姓名权(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名称权(命名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干涉、盗用、假冒】;名誉权(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侮辱、诽谤】;肖像权(形再现权/肖像使用权/不作为请求权)
第三篇 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⑴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⑵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⑶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⑷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其特征:
共有主体的多数性/共有客体的同一性/共有内容的双重性/共有权的联合性/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按份共有:
是指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其特征:
⑴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的份额上;
⑵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⑶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同共有:
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其特征:
⑴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⑵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⑶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构成条件:
标的物为动产;/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下列权利: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其特征: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⑵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
⑴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⑵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⑶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⑷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
⑴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⑵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⑶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⑷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⑸典权是有期物权。
A典权人的权利:
⑴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⑵转典与出租权;
⑶让与权; ⑷优先购买权;
⑸修缮重建权; ⑹费用求偿权;
B典权人的义务:
⑴保管典物; ⑵返还典物。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特征:
⑴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⑵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⑶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⑷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先诉(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特征:
⑴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⑵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⑶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⑷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简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2019年10月考题)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①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②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③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④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保全权:
包括①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请求权;
②恢复原状请求权;③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抵押权的处分权:
三、优先受偿权(最主要):
①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②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
③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④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A.留置权人的权利:
⑴留置占有的留置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⑵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⑶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B.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先占:
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成立须具备三条件:
先占的标的物为无主物;/先占的无主物须为动产;/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第四篇债法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特征:
债是一种(动态)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的核心是债权,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法定之债除外)(物权采取物权法定原则);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只要标的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无期限限制)。
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征:
债法是财产法;
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与流转)关系的法;
债法具有任意性;
债法具有统一性(国际性)。
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
支付金钱;交付财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不作为。
无因管理是指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行为)。
其成立要件:
A、管理他人事务;B、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C、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事件)其成立要件:
⑴须一方受有利益;
⑵须他方受有损失;
⑶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⑷须无合法根据。
债的担保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其特征:
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明确的目的性。
债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3、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先诉抗辨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简易交付;以当事人双方移转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
占有改定:
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
指示交付:
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
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
1、须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
1债务履行期已届满;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2给付须可能;债务已届履行期;
3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4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客观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③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④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主观要件:
在有偿行为场合,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受让人知道)
○注1: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2: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简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2019年1月考题)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其构成要件:
⑴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⑵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⑶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
⑷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
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
(2019年10月考题)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债权让与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②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③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债权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债务承担的条件:
①须有可移转的债务;
②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①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②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③须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④须经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第五篇 继承权
1、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⑴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⑵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⑶养老育幼的原则;
⑷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⑴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⑵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⑶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⑷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3、★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2019年1月考题)遗嘱形式主要有: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
其中,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⑴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⑵继承人和受遗赠人;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行为。
其特征:
[1]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3]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6、遗嘱:
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的有效条件为:
⑴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⑵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⑶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⑷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遗嘱的特征:
A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B遗嘱是遗嘱人的独立民事行为;
C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D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E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遗嘱继承特征:
A、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B、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
C、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7、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法律特征:
A、时间上的特定性; B、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C、范围上的限定性; D、性质上的合法性。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物尽其用的原则。
方式: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保留共有的分割。
8、法定继承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A、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B、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C、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分关系确定的;
D、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㈠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立遗嘱的;
㈡被继承人生前虽然立有遗嘱,但在下列情况下,遗产的有关部分要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⑵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⑶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⑷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⑸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9、第一继承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0、什么是遗赠?
遗赠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2019年10月考题)
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行为。
其有效条件: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11、代位继承的条件
⑴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⑵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⑶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⑷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12、★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⑴两者的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⑵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转继承是基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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