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docx
- 文档编号:2445942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78.96KB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docx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文杯”大学生百项实证创新基金项目
项目名称:
关于促销欺诈行为现状及原因的实证分析—以武汉市服装业为例
项目类别:
一般项目
主持人:
龚美花
参与人:
吴自娇唐丽花段世佳张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制
二○○八年三月
目录
一、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1
二、价格欺诈现状认识2
(一)价格违法案件造成的危害2
(二)消费者对促销的认识2
(三)商家对促销的认识4
(四)管理部门态度5
(五)实地调查状况5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原因分析5
(一)宏观方面5
(二)微观方面6
四、消除价格欺诈行为的对策7
(一)加强行政价格管理,完善价格法制建设7
(二)商家的自我约束7
(三)消费者维权观念的提升和消费心态的调整8
(四)社会、媒体的监督8
参考文献8
附件:
关于武汉市商家促销欺诈情况的问卷调查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文杯’
实证创新基金项目
从价格欺诈看促销欺诈行为
—以武汉市服装业为例
作者:
龚美花吴自娇唐丽花段世佳张静
摘要:
价格欺诈属于违法行为,近年来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的比例有所上升,每年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以及涉案金额数目惊人。
针对越来越多的价格欺诈案件,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13种价格行为被列为价格欺诈。
本文通过多方材料整合,以武汉市服装业为例,研究价格欺诈行为的现状、成因以及对策。
关键词:
促销价格欺诈信息不对称对策
一、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国家计委领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价格欺诈行为分为标价欺诈行为和价格欺诈,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价格欺诈,关键是看商家是否采用了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二、价格欺诈现状认识
(一)价格违法案件造成的危害
2006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价格收费检查工作,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84760件,查出违法所得33.42亿元,实施经济制裁22.23亿元。
其中,退还用户8.31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2.58亿元,罚款1.34亿元。
2007年,黑龙江省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221起,查处价格违法金额6576.739万元,实现经济制裁总额5583.349万元,其中退还用户1512.2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800.483万元,罚款金额270.591万元。
根据荆楚网2008年2月8日的报道,许多大商场新款服装一上柜就开始打折和减现、促销活动不使用降价标签等,引起物价局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目前,武汉市少数不法经营者打价格政策的“擦边球”,不标示降价原因,不标示降价期限,均以不同形式的虚假降价手段,招揽顾客。
根据我们300份有效问卷调查显示,消费者遇到的欺诈手法多样化,其中以遇到“满XX元减XX元”和“满XX元参加抽奖活动”此类行为的欺诈手法最多。
(二)消费者对促销的认识
在进行了解分析之前我们先看一组数据,目前消费者在看待销售商促销活动上认为商家促销非常频繁的有110人占36.7%,比较频繁的占30%,而认为是偶尔的只占16.7%。
可见,促销是在我们身边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经过问卷调查后,我们发现虽然很多消费者仍将价格作为选购服装的重要因素并且认为促销对其购买行为有重要影响,但就总体而言对于各大百货的营销活动,已不像前几年那么趋之若鹜,他们的消费行为日趋理性。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消费者理性消费的原因就在于:
一方面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增强,他们不再偏信广告,更信赖于自己的品位,从而形成对特定品牌的喜爱与忠诚度,而不再像过去那样狂热地追求打折商品。
另一方面,不少消费者都觉得服装销售商的促销活动过于频繁,而且很多消费者都认为其在进行促销的时候所作的活动并非是真实可靠的,这也促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变的更加理性。
此外,我们还发现虽然很多消费者遇到过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并且他们对于这种不诚信的做法也十分的反感,但是他们中居然有高达约83%的人并不了解究竟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而且他们表示即使遇到类似的行为,他们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所以我们觉得政府很有必要加强监管的力度,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商家对促销的认识
许多顾客由于对各种促销活动中是否存在着欺诈行为表示怀疑而影响了他们参加促销活动的积极性。
许多商场的经营者也纷纷表示“为了商场的信誉和长远发展,是不会采取这种行为(价格欺诈)的”。
以打折为例,对于真打折的商家,某商场的一位商家介绍,卖衣服都要打提前仗。
愿意按原价买应季服装的人已经不多,打折能够促进销售,也使得下季服装能够早点上市。
当然也有商家对打折、返券促销有不同看法。
他们认为大规模的打折,损害的是商家自身的利益和整体形象。
但很多消费者认的就是打折与否,折扣高低。
这使得商家必须跟风打折返券。
别人打折,其他商家就得跟着打折。
另外一位商家认为,商家只要是真打折,对消费者来说,还是非常有利的。
比方说夏季服饰,在春末夏初,商品新上架,都是今年新款。
而且,消费者也要买应季服装,这样,商家卖的价就高,利润也高。
到季末,商家要清仓,准备进新货,打折既可避免压仓,又可以促使资金很快回笼。
今年的货压到明年,不仅价格上不去,而且很可能根本卖不出去。
所以,这时,各种商品打折就很普遍了,一些服装的价格甚至有可能略低于进价。
可见,商家对于打折促销带着无奈或者正面的态度,参加促销总的算来,对于商家还是很有利的,于是商家都愿意进行促销活动,但懂得维护其形象。
(四)管理部门态度
据介绍,由于无法确定服装类商品的成本以及其具有潮流的特点,现在服装、鞋的价格是放开的,由市场供求决定其价格。
应季商品价格高,符合市场发展规律。
商家打折返券也是合法的,只要不是虚假打折,涉嫌价格欺诈,物价部门不会对其进行规范。
(五)实地调查状况
我们调研小组通过实地调查,在武汉光谷的大洋百货里,许多商家对于商品的标识不是很规范,只有部分知名服装品牌店使用注明“武汉市物价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或者商场制定的标价签,但是有些商家标签上“产地”与“降价原因”没有按照规定好好填写或者根本就没有此项目。
大部分消费者不熟悉的商家,仅以“满100减30”、“本店部分商品3折起”等标语招揽消费者入店,“部分”“起”此类关键标语明显弱化,而“3折”“降价”等引导性标语明显强化的现象屡见不鲜。
我们还了解到,有的消费者曾经历过商家标明“满300减50”,但是全场的服装均以299元、297元标价,根本不能单件商品达到条件,而仅以一元之差不予优惠。
还有一种促销手段,商家常用此造成消费者的错觉。
在武汉司门口,某家服装店的商品摆放非常凌乱,很多衣服放在花车上被消费者随意翻看也没有售货员整理,造成消费者的一种错觉:
花车上的衣服都是低价促销的,价格应该不高。
但当消费者拿着选好的衣服到柜台付账时才知道自己手上的衣服并没有打折,部分消费者不好意思不买,于是忍痛买下高出自己心目中价格许多的服装。
同时我们也发现,也有很多商家都会明确标明不参加商场举行的优惠活动,坚持维护自己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宏观方面
1、市场体系不够健全,市场竞争不完全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成长阶段,市场体系正趋于完善过程中,各种配套制度也正在建立健全之中。
在这种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
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在价格形成中难以充分发挥支配作用,价格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调节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在这种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竞争具有两个特点:
1.市场封锁基本破除,但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的竞争没有充分展开,出现了竞争不平等现象;2.市场竞争与市场垄断同时并存,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同时并存等,在这种竞争不充分、不公平、不平等的市场条件下,部门、地区之间要素的流动难以公平合理、自立地实现,其间大体平均的利润水平也难以形成。
因此,利润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部门、地区企业正是靠这种不公平竞争在短期内暴富。
一些经营者把市场经济、企业定价误解为无法无天,可以为所欲为,随意攫取利润。
面对这种不正常的市场现象,政府采取了一些调控措施,但却显得苍白无力,有些地区甚至为了搞活地方市场,对猖獗的暴利市场予以庇护,这就使一些不法经营者更加有恃无恐,而且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了暴利经营的行列。
因此,不健全的市场体系和不完全的市场竞争,给价格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使一些不法经营者兴风作浪,坑害消费者。
2、买方市场的形成
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产品已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买方市场的形成,意味着这些产品已供过于求,市场业已饱和,诸如服装、皮具、鞋类以及各类中小家电产品。
不少企业为此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寻求出路。
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缺乏创新意识,只会跟进国际先进技术,将其引进,改头换面,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全然不顾技术的时效性,一旦产品供过于求,市场饱和,他们很少会从技术上去谋出路,提高产品质量,也不会着眼于售前、售中、售后的服务工作,而只会一味依赖价格手段打开销路。
我国不少企业衷情于降价促销,寄愿望于此,幻想为销售的“灵丹妙药”。
但是一些杂牌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降价简直是要他们的命,但降价已蔚然成风,不得不降。
但是,小企业亦要生存与发展,因此不得不采用各种价格欺诈手段以达到促销的目的,同时,亦是同大企业争夺市场,谋求发展。
(二)微观方面
1、“信息不对称”所造成
在买卖双方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卖者对自己所卖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等的了解,总比购买者了解的要多,因而卖者就有条件进行质量和价格方面的欺诈。
只要买卖双方的信息存在不对称的现象,卖者对买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就产生可能。
不均等信息是造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客观原因。
这种不对称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
对于无参照物商品,卖者有绝对优势对买者进行欺诈;对于有参照物商品,但往往因为地域或时间的分隔而使对比变为不现实,买者还是处于绝对弱势,再者若排除了时空因素考虑,买者还是会因为其他所谓的商品“质量”和“价值”处于信息缺乏者的位置。
信息不对称程度随着电子信息社会的发展不再受制于地域,但和不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南 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