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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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
山东省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民政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大力发展民政事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推动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时期是山东民政事业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一)社会救助水平稳步提高。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累计支出城市低保金51.45亿元,城市低保对象达到67.58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由180元增加到29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84元增加到181元。
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累计支出农村低保金56.17亿元,农村低保对象达到242.58万人,人均年保障标准由700元增加到1431元,人均月补助由30元增加到75元。
农村五保实现了由集体供养到财政保障的转变,累计支出供养资金25.18亿元,供养农村五保对象达到24.5万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70%以上。
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累计支出资金20.43亿元,资助参保参合和救助城乡困难群众667.5万人次。
建立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制度,2009年和2010年共救助低保家庭大学本科新生10241人。
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共救助19.15万人次。
(二)减灾救灾工作成效明显。
省和各级成立救灾减灾协调机构,建立了应急联动、灾情会商、信息共享机制。
投入救灾应急资金12.03亿元,累计救助灾民1276.74万人次。
66个社区被授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
积极支持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累计接收捐款56.11亿元、其他物资价值3.8亿元,接收捐赠衣被合计1623.5万件。
(三)社区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全面推进。
全省城市社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增强,社区事业蓬勃发展。
全省共有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2.8万名,5520个城市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平均面积达455平方米,年平均办公经费达到6万元。
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形成了“多村一社区”、“村庄合并型社区”、“一村一社区”、“企业型社区”等多种农村社区建设模式。
新建、改扩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10821个,平均建筑面积707.2平方米。
圆满完成了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更加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扎实推进。
(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深入开展。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比,我省受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总量居全国首位,实现“七连冠”。
先后5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支出抚恤补助金152.52亿元。
普遍建立以参保参合、减免优惠、政府补助“三结合”和医疗费“一站式”结算为主要内容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
安置退役士兵10.73万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61.2%,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10.69亿元。
探索建立了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休管理服务模式。
加强军供站规范化建设,军供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扎实做好烈士事迹编纂和烈士纪念设施改造维护工作,烈士纪念设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社会福利逐步向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适度普惠型转变。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全省共有城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2297个、床位31.4万张,社区日间照料和托养床位1.4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22.4张。
建立了孤儿保障制度,近1.5万名孤儿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得到切实保障,并惠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父母重度残疾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
为1.5万余名孤残儿童、残疾人实施了免费手术。
累计销售福利彩票315.8亿元,筹集公益金49.7亿元。
各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善款37.43亿元,设立慈善专项基金80多亿元。
安排善款19.28亿元,实施了“朝阳助学”、“夕阳扶老”、“康复助医”、“爱心助残”、“情暖万家”五大救助工程,累计救助困难群众500多万人次。
(六)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更加规范。
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执法程序逐步规范,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达到46467个,其中社会团体17252个,基金会6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9155个。
审慎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建制乡减少120个,镇减少72个,新增街道办事处134个,行政区划布局进一步优化。
颁布实施了《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启动了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促进了边界地区稳定。
以地名网站、问路电话、电子地图、触摸屏为主要内容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加强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服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累计办理结婚登记411.91万对、离婚登记44.76万对。
加强了公墓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提高了殡仪服务质量,累计火化尸体282.12万具,火化率保持在95%以上。
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工作,累计办理中国公民收养登记20295件、外国公民收养登记287件。
(七)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成果丰硕。
各地累计投入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64亿元,完成新建和改扩建项目1809个。
新建、改扩建敬老院1424处,新增供养床位9.08万张;13个设区的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10个设区的市完成了新建或改扩建社会福利院项目;30个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19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基本完成;优抚医院达到21处,床位数达4764张,光荣院达到60处,床位数达5568张;迁建、改扩建县级以上烈士陵园74处,全省烈士纪念设施达363处,其中全国重点15处,省级重点50处,市、县级重点87处,乡镇及村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211处。
(八)民政自身建设得到加强。
全省民政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了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了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和民政行风建设,启动开展了“民生民政、为民民政、阳光民政、廉洁民政”集中教育和“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
总结推广了济南“贴心民政”服务品牌创建经验,探索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
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防灾减灾救灾、基层政权建设、双拥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组织、区划地名、婚姻殡葬等各方面的规范制度,民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启动实施了“金民工程”,加快了民政信息化建设步伐。
积极争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全省民政事业费累计支出468.77亿元,年均增长22.23%。
二、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时期。
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和谐社会建设,更加重视民生,向民生和社会事业倾斜力度越来越大,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民政事业面临着十分有利的发展机遇。
同时,民政工作还面临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整体水平不高,尚处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层面;养老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完善,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城乡社区建设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功能发挥不够;民政信息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薄弱,影响了民政政策在基层的落实。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围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以“保障民生、发展民主、服务社会”为主线,以提高民政公共服务水平为核心,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服务内容,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减灾救灾工作体系、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双拥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体系,全面加强民政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动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按照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思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强化重点领域、解决薄弱环节,促进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体制,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民政事业资金投入机制。
注重坚持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实现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并举,形成推动合力。
用心为民、服务全局。
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心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大力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管理、科学施策。
推动民政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研究和把握民政事业发展规律,科学配置民政领域的公共资源,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民政工作中的应用,增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因地制宜、改革创新。
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以改革的办法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创新发展模式,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形成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鼓励、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加快民政事业改革创新步伐。
第三章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围绕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大局,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加快各项民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步伐,使民政工作总体布局更加合理,城乡和区域发展更加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双拥优抚安置政策配套完善,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社会福利逐步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社会组织发展规范有序,城乡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优抚群体的优待抚恤政策得到全面落实,民政事业发展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相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1.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建立完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规范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措施,按救助对象不同需求实施分类救助,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动城乡低保区域之间协调发展。
到“十二五”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月保障标准不低于41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250元以上;农村低保最低年保障标准不低于25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140元以上。
2.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结合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不断完善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简化救助程序,丰富救助方式和服务内容,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提高救助水平。
在县级全面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全省大病医疗救助水平达到人均3000元左右。
3.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因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及时救助。
完善城乡贫困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制度,继续做好低保家庭大学新生入学救助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低保户、散居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危旧房屋改造工作。
大力推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
(二)健全完善以备灾减灾、灾害应急、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应急动员为基本内容的减灾救灾工作体系。
4.健全完善灾害管理机制。
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健全完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自然灾害管理体制。
强化省减灾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适时成立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完善应急联动、灾情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市、县全面成立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
完善救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提高灾害应急救助水平。
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快乡、村(社区)预案编制工作,实现村居以上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覆盖。
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逐步健全灾害信息员制度,完善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平台,提高灾害管理信息化水平。
完善减灾救灾社会动员机制,畅通减灾救灾社会参与渠道,推进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
5.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和资金、款物的使用监管力度。
健全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省以下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补助标准,完善救灾应急资金快速下拨绿色通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提高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加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和监督。
探索建立救灾保险制度,推动政府救助、社会捐赠和灾害保险有机结合,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6.加强减灾救灾支撑能力建设。
成立省减灾中心,与国家减灾中心实现资源共享。
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风险调查、灾情评估、灾害应急辅助决策在内的救灾减灾科技支撑体系,重点建设省、市、县三级救灾应急指挥系统,推进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在救灾减灾领域的集成应用。
加强应急救援车辆、通讯工具等救灾装备建设,不断提升应急自然灾害特别是大灾、巨灾的能力。
协调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积极开展城乡综合减灾工作,加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范防御能力。
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更新、维修维护、损耗轮换的财政补贴政策,有针对性地丰富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和灾害救助保障能力。
继续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城乡社区防灾抗灾能力。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健全完善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主,以市场化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为补充的社区服务体系。
7.加大社区建设推进力度。
不断提高社区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加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健全社区工作者队伍,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在社区形成党委政府倡导、社区组织扶持、共产党员带头、专业社工引领、驻区单位和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志愿服务新格局,为社区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开展城市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社区服务内容和模式,推动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教育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科学研究制定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因地制宜设置农村社区建设模式,探索建立农村社区建设保障机制,有序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步伐。
到“十二五”末,实现全省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全省98%以上的城市社区建立起社区服务站,98%以上的街道建立起社区服务中心,95%以上的城区建立起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95%以上的乡镇建立起农村社区服务中心。
8.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不断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委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断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比例,实行居务公开,充分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
健全落实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规范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严格执行法定选举程序,保障村民在选举各环节中的权利,纠正、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第十届、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继续深化和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议事内容、议事程序及监督措施等,确保村(居)级事务民主决策。
进一步落实好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的普及率达到99%以上。
(四)健全完善与国防建设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市场经济相衔接的双拥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
9.推动双拥工作创新发展。
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地方生产力和增强军民凝聚力为目标,继续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扎实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不断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
以支持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平战结合的社会化拥军支前新机制,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保障体系。
整合驻鲁部队各方面力量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地方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和平安山东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大部队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力度。
10.完善落实各项优抚制度。
规范完善抚恤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机制,确保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标准随当地人民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优抚对象全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参保和就医办法,规范政府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和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机制。
优抚对象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以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农村低保家庭住房补助等制度为依托,以政府补助为重点,以社会优惠照顾为补充,探索建立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
11.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按照“擦亮窗口、突出特色、综合功能、全域覆盖”的发展思路,全面提升优抚事业单位保障服务水平。
发挥省、市两级优抚医院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好荣军休养和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康复防治工作,扩大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提高优抚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社会生存能力。
以敬老院、光荣院、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为依托,解决孤寡优抚对象集中供养问题,实现“能进则进、愿进全进”。
加大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力度,轮养人数达到5万人次。
科学整合烈士纪念资源,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社会教育功能,加强烈士事迹编纂和宣传,打造齐鲁英烈文化品牌,推动烈士褒扬工作上水平。
12.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军休人员安置工作。
认真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
通过推动自谋职业、挖掘安置潜力、开发公益岗位、检查督导等措施,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规定》,建立健全伤病残退役军人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常态化。
大力加强军休工作规范化建设,完成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任务,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稳妥推进军休干部住房、医疗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休服务管理新模式。
进一步加强军供站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构建与使命任务相适应的新型军供保障体系,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设备先进、保障有力。
(五)健全完善以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孤儿为保障重点,面向全体老年人、残疾人和孤残儿童服务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13.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颁布实施《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
加强老年福利服务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全面建立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老人辅具配置制度。
培育壮大养老服务产业,完善落实税费减免、土地供应等优惠政策,加强以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重点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便捷高效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呼叫系统。
建立健全财政补贴、融资贷款等扶持政策,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
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机制,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新型业态,培养壮大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
14.建立完善孤残儿童福利制度。
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保障政策,实行集中养育、家庭领养、模拟家庭照顾、助养、代养、寄养相结合的孤儿养育方式。
探索建立儿童津贴制度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将5岁以下贫困儿童及重病、重残、罕见病儿童和其他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儿童福利水平。
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继续推动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改善供养康复设施条件,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向社区和家庭提供辐射服务。
继续实施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唇腭裂患儿重生行动”、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免费手术等专项福利救助项目。
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化培训和职业化建设。
15.积极发展残疾人福利。
改善智障、肢残和精神病患者福利院服务设施,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社区服务体系。
继续实施“齐鲁福彩助残行动”,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备辅具康复器具。
完善和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加强康复辅具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展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
16.努力扩大福利彩票发行。
加强福利彩票管理与发行工作,保持福利彩票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推进以“公益、慈善、健康、快乐、创新”为核心的福彩文化建设,发挥福彩文化的引领作用。
建立健全福利彩票现代营销网络,创新福利彩票销售方式,加强彩票品种和游戏研发,树立品牌特色和优势。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突发性危机事件处理能力。
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宣传力度。
17.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积极构建依法规范、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全民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创新公益慈善组织服务形式,推动公益慈善组织覆盖到乡村、社区,依托城乡社区构建以“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为平台的慈善服务网络体系,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探索建立募捐管理制度,规范募捐主体和行为。
以恤孤、助残、安老、赈灾、扶贫等项目为重点,鼓励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慈善募捐活动。
完善和落实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富有活力的慈善品牌建设。
加强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的制度和平台建设,健全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机制,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和报告。
以信息披露、财务报表重大活动监管为重点,加强公益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
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依法查处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志愿服务理念,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志愿者动员系统,完善志愿者绩效评估、风险保障、激励表彰等政策,推广志愿者注册制度,推动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示范活动。
(六)健全完善以社会组织、区划地名、婚姻殡葬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体系。
18.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面建立健全各级社会组织党工委工作机构,加大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力度,扩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机制,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建立公共财政资助、奖励、补贴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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