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违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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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违约
合作合同,违约
篇一: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篇二:
违约合同
违约合同
甲方(预制厂厂长):
身份证号:
乙方(预制厂工人):
身份证号:
因本厂今年承接大路张小区楼房的建筑用预制板数量比较大,所以本预制厂特与本厂负责生产预制板的和送板的工人特立违约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1、因为原材料短缺跟不上,影响工人生产,耽误工地用板,预制厂负全部责任,并且愿意给工人每天发双份工资,以表诚意。
2、如果工人因为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不能生产预制板,耽误楼房用板,影响工地施工,工人愿拿工资作为补偿,所以每个工人以伍仟元()的工资作为责任抵压,以表诚意。
3、
甲方(预制厂厂长):
乙方(预制厂工人):
XX年月日所抵压的工人工资到施工工地用板结束后全部结清。
篇三:
违约合同案例
施工合同违约案例评析
案例一: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1996年4月28日开工至1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力争优良;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
补充协议规定:
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预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预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结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内付清。
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同年10月底竣工,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1996年12月1日,建材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再要求下,派出公司管理人员与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立下工程结账单。
次年,该建筑工程公司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工程变更补充决算报告,经建材有限公司管
理人员确认,工程变更增加费用5896元,合计应付工程款为万元。
之后,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向建材公司催讨,但后者仍未付款。
建造完工的办公楼、传达室一直由建筑工程公司使用。
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对原告建造的价值万元的办公楼、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权,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属于有效合同。
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
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对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判
决生效后,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
当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清建材有限公司早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被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11月2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代表人下落不明。
该公司的两幢厂房及约400平方米的招待所、餐厅,已被省高级法院判给某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所有。
其他办公楼、简易仓库、土地使用权、传达室等财产,由市中院执行裁定移交给权利人市农村信用社所有。
建材公司已根本无财产可执行。
分析:
建筑公司虽然胜诉,但是工程款已无法追回,造成这种情况是由于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做好前期工作,对建设方的社会信誉与经济实力缺乏了解,为承包工程埋下极大的隐患,最后造成恶果。
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工程款拖欠,应设
定具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或设定有效的“抵押”手段等。
其次,签订合同条款时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加以设防。
首先,认真考察对方,了解对方的情况;另一方面设想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尽量在合同中加以设定,使合同尽量完备和严密。
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设定协议管辖条款,由原告方的法院受理,为今后胜诉打下基础。
案例二:
XX年1月31日,江苏某建筑公司(原告)与天津某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原告将南京某机电研究中心的环氧树脂自流地坪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合同价款元,付款方式为订立合同3日内付30%,施工完工3日内付30%,验收合格3日内付35%,质保期届满后3日内付5%,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的两年。
违约责任:
逾期完工或逾期付款,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的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一方擅
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40%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双方又与同年3月12日订立补充协议,增加施工面积,将合同价款调整为元,其余条款按原合同履行。
原告于同年3月7日、27日分别向被告支付预付款90000元、元。
同年4月,被告对承揽工程进行施工。
同年5月7日,该工程监理单位向被告发出通知单,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原告在监理单上回复被告,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且告知其在XX年5月15日完成施工,但被告未见行动。
5月9日,被告完成样板间后,因施工颜色与提供业主选色的色长颜色不一致,经建设方重新选择颜色后,原告致函要求被告迅速组织材料施工。
因双方对重新选色后的施工问题产生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6月4日,被告撤出施工现场。
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施工合同,逾期,被告并未继续施工。
6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交付在建工程,返还工程款及支付违
篇四: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曾在文章中提出,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主张违约责任。
《聚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商事审判指导(XX年第4辑)(总第20辑)
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
另有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XX-05-2116:
48
法院公报:
解除合同后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XX年第3期总第76期(双月刊)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
——“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周江洪裁判要旨:
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桂冠公司诉请泳臣公司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办公楼重置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一、问题之提出:
解除后同后能否主张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5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XX)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名称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下称“本案”)。
该案裁判摘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
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
)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
)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因此,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本案对《合同法》规定之解读
1.《合同法》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2.本案对《合同法》规定之解读
根据裁判摘要和一审法院的观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
任,”那么,合同解除后,根本就没有适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的余地,当然也就不能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主张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似乎可以理解为,即使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违约方的承担责任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而只是表现为赔偿损失。
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否可以这样解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使将这里的“赔偿损失”理解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合同法》第七章中,支付违约金是不同于赔偿损失的另一
种违约责任的承担责任方式,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并未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因此,即使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即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包括支付违约金。
三、根据本案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部分条款将会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XX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据共同印发了GF-XX-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实践中普遍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1款第
(2)项约定:
逾期超过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1款第
(2)项约定:
逾期超过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约定: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
根据本案裁判摘要以及一二审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显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在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上述条款,将会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学者解读以及判例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
对此,史尚宽先生认为,本条规定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可认为基于其他原因既已成立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契约之解除而失其存在。
......该契约解除之效力,并无使债权关系全面消灭之必要,于认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存在之范围内,契约之效力不妨视为依然继续。
......解除后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于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赔偿额之预定者,其赔偿额系就给付迟延为之者,解除后不失其效力。
......有违约金之特约时,其违约金系有违约罚之性质者,虽解除后亦得请求之。
系有赔偿额预定之性质者,依上所述。
(史尚宽: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1月第1版,第561页、562页)
黄茂荣先生认为,依第二百六十条,解除权之行使,固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
但在契约经解除后,解除权人对于相对人的请求赔偿之损害究竟为何?
“最高法院”(此处为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本文作者注。
)首先认为“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第二百六十条定有明文,是无论契约是否已合法解除,仍得请求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生之损害”。
(黄茂荣: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1月第1版,第79页)一九七三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总会议决议之二“依第二百六十条法意,契约虽解除,其原依据契约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失其存在。
基于同一理由,在契约解除前所已发生之违约罚性质之违约金请求权,亦不因契约解除而失其存在。
”(同上书,第79页注[6])
五、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差别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因此,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此后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失的预先约定,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因为,民法认为,当事人为作为理性的人,自然会在合同中做出理性的约定。
违约金在实务上的最大价值,是在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根本无需就损失金额进行举证。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取“补偿性”的立场,而不认同“惩罚性”,因此,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裁判摘要认为,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但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重置办公综合楼的损失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000万元。
为何会判决泳臣公司赔偿损失万元,一审法院的理由在于,经桂冠公司委托广西普生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桂冠公司综合办公楼房地产重新购置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
综合办公楼须重新购置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为万元。
经一审法院两次庭审质证及庭后询问,泳臣公司仅对评估报告结果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反而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委托重新评估,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即使该评估报告所评估的损失结论与实际损失有出入,也应由泳臣公司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如何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损失1000万元,从最高人民法院(XX)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中不得而知。
周缘求XX-05-3113:
43:
40[举报]
快马兄指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的相关讨论纪要明确,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张违约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一)
(XX年9月2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又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约定处理。
根据我一位同事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相关审判意见也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张包括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XX〕40号)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也曾在文章中提出,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主张违约责任。
《聚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商事审判指导(XX年第4辑)(总第20辑)
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
另有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
违约金请求权与合同解除请求权的法律适用在判例上之比较
篇五:
房产合同违约怎么办
房产合同违约怎么办
房产合同违约现象普遍存在,违约的内容却是十分广泛,合同违约怎么办?
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方法。
赢了在线律师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产合同违约怎么办
1、延期交房
如果您签订的并非正式的商品房合同而是房产协议,你可以找专业房产合同纠纷律师从合同法的方面来保证自己在签协议的时候尤其不要忘了一定要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签到协议当中,另外关于合同违约我们就可以直接参照国家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若干法律纠纷的XX这样的一个条款来执行了。
2、延期办证。
延期办证一般来讲,有可能是由于延期交房。
造成的延期办证这是第一种,那么肯定是开发商存在一些违规现象,那有人说为什么五证齐全的楼盘。
也会延期办证呢,第一种可能性开发商有在建工程抵押或者说土地抵押一直没有取消。
这种情况下,没有取消说明它的资金链有问题,而银行不出具取消。
而现在开发商又不愿意出大量的资金去督促办证的完成,所以就出现了延期办证。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非常的重要,就是开发商。
在交房的过程当中没有取得竣工备案验收。
有可能是消防没有通过。
有可能是工程质量没有通过,有可能是某个通道口出现了问题。
或者说容积率超标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一旦出现了延期办证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参照相关的法律合同进行办理。
3、面积误差
此类纠纷有超出约定面积和不足约定面积两种情形,此类纠纷的处理也有两种方式:
1、合同对面积的误差没有特别约定,这类纠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合同对面积的误差有约定,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处理。
实践中往往双方约定:
面积误差处理为合同单价不变,总房款按测绘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4、房屋的开间及进深问题
此类纠纷大多发生在门面房买卖合同中,因门面房单价较高,开发商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往往采用减小开间加大进深的方式增大房屋的面积和价值。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在房屋平面图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开间及进深的尺寸。
以上就是房产合同常见违约情况的处理方法,出现问题协商不成就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了。
赢了建议,在签订房产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以上几点,防患于未然,也省去了日后的麻烦问题。
篇六:
担保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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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核心内容:
担保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法将保管物品交给第三人保管的,对保管物造成损失,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寄存人因未告知保管人特殊保管措施造成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保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定情形以及违约责任免除以及保管纠纷争议的解决。
一、违约责任
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三、争议解决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9ef4f73e87101f69f31951a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0d8fdc64a0893c3ad1a0eeca9ad5cfbc&sign=0ded5802c6&zoom=&png=10706-&jpg=0-0"target="_b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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