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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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一、评查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1.合法性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2.规范性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三、评分办法
1.合法性标准不设具体分数。
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2.规范性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根据文书种类等确定评查类别,并逐项记分。
规范性标准得分=100×参与评查类别得分之和/参与评查类别标准分之和。
第二章 合法性标准
评查
类别
序号
评查项目
评查记录
主体合法
101
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
(1)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组织在合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102
案件承办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03
当事人认定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认定清楚、定性准确。
104
认定的主要事实和法定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105
证据真实、收集合法且足以认定相关事实。
适用法律正确
106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07
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准确、具体、有效。
108
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幅度,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情形: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4)先行登记保存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5)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6)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7)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执法决定。
(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9)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0)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三)行政许可
(11)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不得准予许可。
(12)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应当准予许可。
(13)发放的证照有效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行政许可证件附加有效期。
程序合法
(一)行政检查
109
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检查;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0
行政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111
当事人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转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12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113
抽样取证通知书,列明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14
抽样取证的时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
A.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15
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116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117
报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备案。
B.一般程序
118
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检查;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9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符合法定程序:
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并在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20
查封、扣押符合法定程序(详见行政强制合法性标准部分)。
12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122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123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集体讨论。
124
主要负责人批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在负责人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125
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126
其他法定程序。
(三)行政强制
A.行政强制措施
127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128
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129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30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131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132
制作现场笔录。
133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主体、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34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135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最长不超过60个自然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6
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B.行政强制执行
137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有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为依据;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制作《催告书》。
138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139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140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41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42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或者加处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143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4
行政执法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5
其他法定程序。
(四)行政许可
146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47
审查与决定符合法定期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决定行政许可的,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自收到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148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执法主体将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149
出具书面凭证:
(1)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日期,加盖行政执法主体专用印章;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2)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制作书面决定。
15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执法主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151
实施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事项行政许可的,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实施检验、检测、检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153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
154
其他法定程序。
第三章 规范性标准
一、行政检查案卷
评查
类别
序号
评查项目
标准分
得分
评查记录
登记表(10分)
201
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信息。
登记日期、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2分
202
案件简要情况、行政检查内容、行政检查实施情况。
4分
203
承办人意见、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4分
现场检查笔录(10分)
204
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检查内容。
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4分
205
检查人、记录人基本信息。
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和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现场检查内容、询问内容与检查内容相关,且记录详实。
3分
206
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
修改处有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的签名或者按压指印。
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
检查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
3分
证据(10分)
207
当事人提交的复制件等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
5分
208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
5分
抽样取证通知书(10分)
209
当事人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3分
210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送达回证。
3分
211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4分
抽样取证记录(10分)
212
抽样时间、地点。
抽样人、当事人。
3分
213
抽样物品、数量。
3分
214
抽样情况、样品封存情况。
4分
鉴定结果告知书(10分)
215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216
鉴定结果。
3分
217
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报告。
3分
218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送达回证。
2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分)
219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220
违法行为信息。
证据信息。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3分
221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3分
222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送达回证。
2分
案卷(10分)
223
一案一号。
2分
224
统一规范的封面。
卷内材料按顺序编码。
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装订整齐。
4分
225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卷内手写文字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字迹端正、清晰。
4分
小计
二、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
类别
序号
评查项目
标准分
得分
评查记录
立案审批表(10分)
301
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信息。
2分
302
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情况。
4分
303
承办人的立案建议及签名、日期。
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4分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0分)
304
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地点。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且记录详实。
4分
305
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基本信息。
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和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3分
306
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
修改处有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的签名或者按压指印。
被检查(勘验)人(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
检查(勘验)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
3分
调查询问笔录(10分)
307
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
询问内容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且记录详实。
4分
308
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
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和被询问人的确认记录。
3分
309
被询问人签署“记录属实”等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
修改处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按压指印。
被询问人拒不签名的,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注明。
询问人、记录人的签名、日期。
3分
证据(10分)
310
当事人提交的复制件等证据材料,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
5分
311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
5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0分)
312
当事人基本情况。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2分
313
保存证据的名称、数量、方式等。
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3分
314
附载有物品信息的证据清单。
3分
315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送达回证。
2分
查封(扣押)决定书(10分)
316
当事人基本情况。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2分
317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3分
318
附载有物品信息的清单。
3分
319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送达回证。
2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分)
320
当事人基本情况。
2分
321
违法行为信息。
证据信息。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3分
322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3分
323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送达回证。
2分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0分)
324
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信息。
证据信息。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3分
325
拟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从重、从轻、减轻或者有其他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3分
326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联系方式。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申请权和3日的期限。
2分
327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送达回证。
2分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0分)
328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4分
329
当事人权利,如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委托代理权。
参加听证的注意事项,如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作证。
3分
330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送达回证。
3分
听证笔录(10分)
331
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申请人基本信息。
有证人的,证人基本信息。
3分
332
案件调查人员基本信息。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3分
333
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等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的审阅确认意见,并逐页签署姓名、日期。
修改处有签名或者按压指印。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签名、日期。
4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10分)
334
案由。
承办机构。
2分
335
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及理由、日期。
4分
336
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日期。
4分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10分)
337
案由。
时间。
地点。
2分
338
主持人、记录人、列席人及各自职务。
3分
339
承办机构汇报案件情况的记录。
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
3分
340
结论性意见。
出席人员的签名。
2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10分)
341
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信息。
证据信息。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2分
342
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名称和条(款、项)序号。
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从重、从轻、减轻或者有其他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2分
343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2分
344
复议、诉讼的途径(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期限。
2分
345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送达回证。
2分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10分)
346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名称、文号、确定的义务。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送达情况。
4分
347
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3分
348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送达回证。
3分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10分)
349
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分
350
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分
351
当事人怠于履行义务的简要情况、意见及行政执法主体催告情况。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4分
352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日期。
2分
结案表(10分)
353
立案基本信息。
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理结果。
复议、诉讼基本信息。
2分
354
案件执行的基本信息: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
(2)罚款缴纳情况、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情况等。
(3)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4分
355
附执行有关文书。
如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据;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没收的涉案财物,后续处置凭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等。
4分
案卷(10分)
356
一案一号。
2分
357
统一规范的封面。
卷内材料按顺序编码。
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装订整齐。
4分
358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卷内手写文字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字迹端正、清晰。
4分
小计
三、行政强制案卷
评查
类别
序号
评查项目
标准分
得分
评查记录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10分)
401
当事人基本情况。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处理方式、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等审批事项。
3分
402
理由、依据:
3分
(1)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注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2)拟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地点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
(3)拟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进行处理的,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地点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403
承办人的意见及签名、日期。
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4分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10分)
404
当事人基本情况。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
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和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3分
405
当事人、见证人的到场情况。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
告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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