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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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负责人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市外入莞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东莞市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年度管理考核信息汇总及结果公布,各科室、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日常动态考核记分和不良行为录入。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组)、生态园管委会协助市建设局开展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并根据行政执法委托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日常动态考核记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它相关职责。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建造师或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担任。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在其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管理。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实名挂牌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经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实行项目负责人培训、考试制度。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每二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纳入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内容。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暂时存放在市建设局合同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施工企业持备案证明到市建设局办事窗口领回项目建造师注册证书(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中标项目负责人与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必须相符。
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负责人职责。
第四章综合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
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或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处理决定及整改通知书;
(四)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三级及以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务,报请注册(资质审批)部门注销注册(资质)证书,外地在莞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清出东莞建筑市场。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员对所监督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核对其在岗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负责人,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若一个工程项目检查连续累计二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将该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考核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属本市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暂停在莞承接工程业务,属市外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将清出东莞建筑市场。
第十八条市外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必须遵守我市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在《信用管理手册》上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我市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直接判为D级,年度考核结果计0分,并报请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资格等级并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市外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将清除东莞市场:
(一)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或超越建造师资格承接施工任务的;
(三)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
(四)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五)伪造、涂改、出卖、出借《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超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
(六)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九)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十)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十一)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十二)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三)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十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五)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六)在本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十七)一年内,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累计二次及以上的;
(十八)一年内,擅自离开工程施工作业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累计二次及以上的;
(十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分:
(一)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二)应招标项目未经合法程序招标,擅自承接施工业务的;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现场检查时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职责的;
(五)经查中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六)中标工程未经批准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
(十一)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十二)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十三)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四)施工现场未设置由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五)塔吊、深基坑、脚手架、大型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六)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分:
(一)参加投标会时,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不遵守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造成投标会时间拖延、现场混乱的;
(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3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三)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五)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质量、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八)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九)被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摄像监控系统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结构工程进行抽样检验的;
(十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一般性质量、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及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三)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四)工程存在质量隐患被责令整改的;
(十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十六)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十七)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十八)无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
(十九)提供虚假工程质量资料的;
(二十)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十一)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二十二)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十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十四)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二十五)未按规定落实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时扣分:
(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三)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或者主要工种无操作上岗证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70%,未达到100%的;
(七)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八)不及时贯彻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抽样或安装抽检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十二)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十三)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四)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
(十五)未对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的;
(十六)未对建筑设备进行检验的;
(十七)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十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取样检测的;
(十九)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二十)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审批程序混乱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及时处理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二十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十三)施工现场未设置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的;
(二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十五)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二十六)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二十七)因存在工程质量隐患,被质监部门停工的;
(二十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十九)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十)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三十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
(三十二)施工现场安全员未穿统一服装的;
(三十三)在建工程内擅自安排人员办公、住宿的;
(三十四)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三十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三十六)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三十七)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三十八)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三十九)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十)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十一)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四十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十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四十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分:
(一)未建立质量责任制或现场质量责任制建立不健全的;
(二)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或有意破坏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
(四)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五)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六)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七)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八)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九)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十)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十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二)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十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2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分:
(一)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1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每人次)。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给予加分。
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建设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分别加分、分、分;获得国家、省级建筑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分、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分、分、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分。
(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分。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累计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
年度累计得分在100分以上,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项目负责人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考核得分80-8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7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执)业;年度考核低于7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名单,并向社会通报公布,属外地在莞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清出东莞建筑市场;属本地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暂停执业,并建议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审批)部门撤销注册(审批)。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负责人扣分时,应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或所在施工企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建设局受理申诉后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扣分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人或企业。
第三十条违规扣分与对项目负责人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年,试行期满予以修订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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