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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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模板
XX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1、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部门
权力总数
市级权力
属地管理权力
17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8
9
219
18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2
2
140
20
市环境保护局
134
4
130
21
市规划局
17
14
3
22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6
10
36
23
市交通运输局
439
69
370
25
市水利局
204
3
201
2、市、区(园区)环境保护局权利-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一、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属地行使
2
行政许可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属地行使
3
行政许可
排放污染物许可
属地行使
4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属地行使
5
行政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
市级行使
6
行政许可
环保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核准(包括自动监控设备)
属地行使
7
行政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审批
市级行使
二、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属地行使
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属地行使
11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处罚
属地行使
12
行政处罚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属地行使
13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属地行使
1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15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内设置排污口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属地行使
16
行政处罚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属地行使
17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或者准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建设的处罚
属地行使
18
行政处罚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的处罚
属地行使
19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属地行使
20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属地行使
21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属地行使
2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属地行使
23
行政处罚
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属地行使
24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法律禁止焚烧的物质的处罚
属地行使
25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烟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
属地行使
26
行政处罚
对采煤、燃煤排放未采取脱硫措施的处罚
属地行使
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业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2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等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属地行使
29
行政处罚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属地行使
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属地行使
32
行政处罚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属地行使
33
行政处罚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属地行使
34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禁止的工业活动的处罚
属地行使
35
行政处罚
对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处罚
属地行使
36
行政处罚
对在中、高考期间违反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属地行使
37
行政处罚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处罚
属地行使
38
行政处罚
对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属地行使
3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场所采取妥善处置的处罚
属地行使
4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沿岸江坡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的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4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属地行使
43
行政处罚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场所采取妥善处置的处罚
属地行使
4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属地行使
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4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属地行使
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48
行政处罚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属地行使
4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或者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处罚
属地行使
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属地行使
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属地行使
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属地行使
5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或其他品准文件的处罚
属地行使
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素相关转移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55
行政处罚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5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处罚
属地行使
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属地行使
59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60
行政处罚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或未将废旧源交回有关单位的处罚
属地行使
61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处罚
属地行使
62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处罚
属地行使
6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处罚
属地行使
64
行政处罚
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的处罚
属地行使
65
行政处罚
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罚
属地行使
66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属地行使
6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属地行使
68
行政处罚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属地行使
6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性废气、废液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属地行使
70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属地行使
7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应急措施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属地行使
72
行政处罚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处罚
属地行使
73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属地行使
74
行政处罚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属地行使
75
行政处罚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属地行使
76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处罚
属地行使
77
行政处罚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属地行使
78
行政处罚
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属地行使
79
行政处罚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属地行使
80
行政处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属地行使
81
行政处罚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目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属地行使
82
行政处罚
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处罚
属地行使
83
行政处罚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纳、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属地行使
84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处罚
属地行使
85
行政处罚
对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路检不合格的处罚
属地行使
86
行政处罚
对将工业固体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属地行使
87
行政处罚
对被污染的土壤未进行修复和处置的处罚
属地行使
88
行政处罚
对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罚
属地行使
89
行政处罚
对环保标志未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的处罚
属地行使
90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处罚
属地行使
91
行政处罚
对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属地行使
9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的处罚
属地行使
9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处罚
属地行使
94
行政处罚
对拒绝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处罚
属地行使
95
行政处罚
对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或者未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处罚
属地行使
96
行政处罚
对环保检验机构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处罚
属地行使
97
行政处罚
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逾期未进行强制检验的;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逾期未维修并检验合格的处罚
属地行使
98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联网后一个月内未投入正常使用的;擅自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处罚
属地行使
99
行政处罚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低于国家规定的;设备发生故障、停运,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0
行政处罚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1
行政处罚
对裸露泥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2
行政处罚
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3
行政处罚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批复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4
行政处罚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持过期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6
行政处罚
对排污单位设置的排污口不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7
行政处罚
对工业企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8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的处罚
属地行使
109
行政处罚
对未对含有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的处罚
属地行使
110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擅自通行装运有毒有害和油类、粪便等易污染水体物质的车辆和船舶,水上餐饮经营,开山采石、取土,损毁林木,破坏植被、水生生物的处罚
属地行使
111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的处罚
属地行使
112
行政处罚
对船舶和排筏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航行、作业的处罚
属地行使
113
行政处罚
对垃圾填埋场或者含有地下工程设施的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单位,未按照规范采取防止渗漏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属地行使
114
行政处罚
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属地行使
115
行政处罚
对造成事故的单位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属地行使
三、行政强制
116
行政强制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查封扣押
属地行使
117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属地行使
118
行政强制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和其他废弃物造成污染的代处理
属地行使
119
行政强制
对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消除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属地行使
120
行政强制
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用于养殖的围网、网箱等违法设施代为拆除
属地行使
121
行政强制
产生危险废物逾期不按规定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属地行使
122
行政强制
对放射性废物违法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代治理
属地行使
123
行政强制
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属地行使
124
行政强制
对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除或者没收
属地行使
125
行政强制
对高污染设施的拆除
属地行使
126
行政强制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污口的封堵
属地行使
127
行政强制
对在街道两侧或者人流集中地区的露天烧烤食品经营行为的取缔
属地行使
128
行政强制
对水污染事故造成污染的代处理
属地行使
129
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等的强制拆除
属地行使
130
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在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或者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属地行使
131
行政强制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属地行使
四、其他
132
行政征收
排污费征收
属地行使
133
行政确认
危化品生产使用登记证
市级行使
134
其他权力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
市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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