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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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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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第一条安全基础工作
(一)各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层层签订责任状,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二)严格施工人员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相对稳定。
建立健全用工档案并逐一签订用工合同,用工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个人身份证号码或复印件、工作经历,并交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
每月21日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花名册,并上报安全环保部。
每缺1人档案罚款50元,不及时上报花名册每次罚款200元。
(三)按规定开好班前会、安全例会,会议记录符合要求,有一项达不到罚款100元。
(四)项目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项目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公司的工程调度及安全生产例会、安全专题会议,无故不到每缺一次罚款500元,迟到一次罚款100元。
开会时手机打振动,响一次罚款50元。
(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的要求配备齐专职安全员,每缺一人,每月罚款8000元,直至配齐为止。
(六)各种安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齐全完善,每缺一项罚款200元
第二条安全教育方面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新录用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一级由公司负责,二级由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三级由外委施工单位班组负责。
对没有井下工作经历的新员工,要由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工作满6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
全体员工每年要进行再培训教育,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对员工进行长期、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全体员工接受经常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低于20学时,负责做好对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并负责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技能,增强安全生产观念,达到对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基本要求,确保安全上岗。
所有培训教育应做好登记、保存好试卷。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
(一)没有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
(二)无故不参加经常性安全教育,每次罚款100元,并重新接受教育。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安排者罚款200元,并责成无证者停止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不按期进行复审(所持证件过期者视为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四)外委施工队应坚持做好班前、班后会,及时布置、检查、讲评当班安全情况,并做好会议记录,每缺一天,罚款100元。
(五)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档案包括:
新入矿员工的车间和班组级教育情况、经常性教育基本情况、各种安全教育考试试卷等,每缺一项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六)各岗位员工必须能够熟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井下一般规定,如随机抽查不能熟记者罚款100元,并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
(七)各生产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传递安全信息,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记录中应有会议布置事项的落实情况,否则每缺一项,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佩戴方面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为员工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物资装备部(外委施工队)要严格进货、发货质量,在进行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生产、销售资质的单位,严禁购进和发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用品,一经查出,必须如数收回,并无偿更换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600元。
(二)上岗不穿戴或穿戴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者,罚款100元/人次,并责成立即改正。
(三)在作业现场将防护用品挪作他用的,罚款100元/人次。
(四)穿拖鞋或高跟鞋,穿裙子、裤头,赤背上岗作业或进行其他劳动的,罚款50元/人次;女工上岗不戴工作帽(或者头发藏匿不严),罚款50元/人次;
(五)高处作业(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没采取防范措施的,对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高处作业时,使用的工具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掉落,严禁采用抛掷等不安全方式传递工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六)双层(或多层)上下作业时,工具应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掉落,不采取措施或采用不安全的抛掷等方式传递工具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七)操作运转设备时严禁带手套,应穿“三紧”工作服(袖口、下摆、裤口),操作时戴手套者或穿戴其他容易导致缠绕的防护用品的,罚款100元/人次。
(八)下井不带照明工具的,或不按规定的正确方法携带矿灯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提升运输方面
(一)竖、斜井井口要设有充足、醒目、内容齐全的警示牌、标志牌,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二)卷扬操作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因玩忽职守违章作业等造成过卷、跑车或坠罐(不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给予200-500元罚款。
(三)卷扬机操作工必须2人上岗,每发现一次单人上岗,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给予应上岗而脱岗人员100元罚款。
(四)因信号工、拥罐工、大门工不忠于职守违章作业等造成跑车、坠罐等事故(不论是否造成人身事故),给予200-500元罚款。
(五)信号工(大门工)应严格遵守《乘罐规定》,对乘罐秩序负责,控制好乘员人数,候罐人员应在候罐室内候罐。
因信号工(大门工)不负责任,造成乘罐秩序混乱,一次罚款50元;因信号工(大门工)不负责任造成超员乘罐的,每超一人对信号工(大门工)罚款100元;无关人员进入信号室内,每人次罚款50元(信号工每放进一人罚款50元);因乘罐人员不听信号工(大门工)指挥,故意扰乱乘罐秩序的,每次罚款100元;在罐笼内吸咽者,每次罚款50元;乘罐人员所携带的利刃等无防护,每次罚款50元;炸药与导爆管同罐提升,每次给予信号工罚款200元,给予爆破器材领用人员每人罚款200元;运送爆破器材时,与人员同罐提升,每次给予信号工罚款200元,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物料与人员同罐提升,每次给予信号工罚款100元,乘罐不放安全链,每人次罚款100元。
(六)不听信号工(大门工)劝阻,故意抢上抢下罐笼,造成拥挤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七)提升信号(声、光、深度指示)、通讯、闭路监控、闭锁联锁系统的设置符合规程要求,并确保灵敏可靠,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八)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使用单位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物资装备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没有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查,罚款200元;每缺一次检查记录罚款100元。
(九)竖井提升设备要保持清洁,无油污,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十)乘坐吊桶必须系安全带,每发现一人次违章罚款100元。
(十一)井下电机车或生产专用无轨设备严禁载人,否则,每发现一次对乘坐者罚款100元,对司机罚款200元(因事故抢险等特殊情况经批准时除外)。
驾驶灯光、信号、刹车、转向等有故障的车辆出车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十二)井下电机车、无轨设备过道岔、弯道、十字道或直道有行人时不减速、无声光指示,或者将车辆停放在主要运输巷道中,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因车辆停放而影响抢险救灾工作的,每次罚款100-1000元。
(十三)禁止重载列车顶车运行,禁止列车脱钩运行,空载列车有人看护时可近距离顶车,但应减速慢行,每违规一次对电机车工罚款100元。
(十四)电机车集电器要保持完好,不得随意加长集电器长度,引线要用合格线缆并固定牢,集电器拉绳连接处要有绝缘装置,每违规一项对电机车工罚款100元。
(十五)电机车运输禁止赶马鞭子运行,停车时必须拉下集电弓子,否则驾驶员不准上下车辆,每违规一次对电机车工罚款100元。
(十六)电机车停止要拉下电机车弓子,司机离开时要将控制器打在零位,取下钥匙,切断电源,刹紧车闸,每违规一项对电机车工罚款100元。
(十七)禁止电机车和矿车脱轨运行,采用正确方法复轨,每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十八)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每处罚款100元。
(十九)滑触线禁止用U形卡连接,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不超过500米,,每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米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每发现一处违规罚款100元。
(二十)人力推车要遵守规程规定,携带矿灯,保持间距,控制速度,及时发出警号,不得骑跨车辆和任其自溜,每违规一项罚款100元。
(二十一)斜井要设常闭式阻车器、挡车杠和防跑车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每违规一项罚款100元。
(二十二)无坚固隔离设施的斜井,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每发现一人次违规罚款100元。
(二十三)轨道枕木的间距不大于1米,轨道接头应在枕木上,禁止轨道打撑,每发现一处违规罚款100元。
(二十四)列车运行时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准探出车外,禁止在车外操电机车,每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五)在转弯处或窄巷处躲车或在巷道内坐安全帽、打盹睡觉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六)矿车车耳、挡板应保持完好并正确使用,禁止使用变形和车底过大矿车,每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爆破管理和作业方面
(一)涉爆人员无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0元;单人进行爆破作业的,每次罚款200元;打残眼或采用不正确的方法处理残炮者,每次罚款200元;边打眼边装炮者,每次罚款200元;带盲炮作业者,每次罚款200元;装药时必须使用木制或竹制炮棍,做不到的每次罚款100元;放炮不设警戒的,当班作业人员每人罚款200元;无放炮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造成他人误入导致出现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二)发现连好炮无人监护的,给予凿岩班组每人200元罚款。
(三)严格执行“先打眼、后领药”的规定。
爆破员根据现场打眼的实际情况,计算炸药、导爆管的准确使用数量后,按实际使用量开票领取火工品。
提前将炸药、导爆管领到作业地点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四)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表者,每发现一次根据数量多少罚款1000-50000元;私自买卖爆破物品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被人利用造成社会后果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爆破物品库内严禁吸烟,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保管员每人1000元,在库内每发现一个烟头罚款100元。
携带火种、手机进入库房,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运送爆破物品时严禁吸烟:
每发现一次运送人员、领用人员在运送爆破物品时抽烟者罚款1000元;将爆破材料放在无人监护地点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作业人员未用背包领取爆破器材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重复发生者加倍处罚。
领取、携带爆破器材,一人既背炸药又拿导爆管者,每次罚款1000元,并给予发放爆破器材者罚款200元。
(六)火工品发放必须由持特殊工种有效证件的安全员开火工品出库票,持特殊工种有效证件的爆破员签字,经生产矿长(或安全矿长)签字后领取。
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代签、代领,每违规一次罚款500元.
(七)用罐笼升降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炸药车,负责运输的爆破物品人员应通知中段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起爆器材与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八)炸药库保管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及器材的保管、发放、领退手续,确保各种台帐及领退手续齐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九)爆破器材库内物资要按标准存放,保持通风良好并设有温度计和湿度计。
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50元。
(十)采掘工作面爆破器材严禁混放,否则每查出一次罚款200-500元。
(十一)爆破作业人员随意将爆破作业交给其他无关人员实施爆破的,每次给予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二)放炮时,入口处的“一氧化碳警示牌”必须翻转到红色面,待一氧化碳浓度检测达标后,将“一氧化碳警示牌”翻转到绿色面,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不按规定翻转“一氧化碳警示牌”,每次罚款200元
第五条矿山井巷与采掘作业及文明生产安全管理
(一)进行采、掘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
无设计或者无变更补充设计,任何人不准施工或指挥施工;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中、腰线,不得超高、超宽;严格按照控制爆破的要求进行施工;每违反其中一项者罚款100元。
(二)井下工作面必须配备一长一短两根排险钎子。
无排险钎子的,每发现一次对当班负责人和现场作业人员各罚款100元;配备的排险钎子不符合要求的,每根罚款100元。
(三)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应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否则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
(四)凿岩人员要严格按采矿技术人员给定的回采边界采矿,严禁超采破坏两帮围岩,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五)人员进入采场之前,要对出矿川进行认真检查,严禁到出矿川悬空的采场上作业,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六)严禁采场和出矿川平行作业,发现一次对当班作业人员罚款500元,单位罚款1000元。
(七)井下作业地点,尤其是采场、天井、独头掘进,进入工作面前首先开启风机通风,由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50ppm时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未经检测直接进入作业面作业的一次罚款500元。
(八)采场控顶高度超出规定的标准,每区段(长度大于3米)罚款100元。
(九)采场上每隔10米至少要设1个照明灯泡,每少1个罚款100元。
(十)采场天井每个天井川口平台上设置一个照明灯泡,每少1个罚款100元。
(十一)每回采一分层的矿量,大块石不及时进行二次破碎,每发现一块罚款50元.
(十二)天井掘进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架设安全平台、梯子间,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十三)天井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1、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2、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3、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4、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5、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6、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十四)天井掘进下口存渣超过断面2/3,未及时清理,天井内有人作业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十五)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1、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2、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3、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4、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通行。
(十六)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1、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2、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3、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4、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十七)禁止放空溜矿井,溜矿井口不准有水流入;溜矿井必须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严禁钻进漏斗内处理堵塞;严禁在顶板危险的地方出矿、出渣;否则每查出一项罚款100元。
(十八)井下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照明且电压满足规程要求;电压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十九)在井下作业地点进行作业时,必须先按正确的排险顺序对作业面进行认真、细致、彻底的敲帮问顶工作,然后进行其他作业;每发现一次敲帮问顶不严不细,带浮石冒险作业,每发现一块浮石罚款100元,浮石成片罚款1000元;排险顺序不对的对当班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100元。
(二十)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要求保质保量打好锚杆,锚杆角度不小于60度,每少打一根或者所打锚杆达不到锚固质量的,罚款50元/根。
(二十一)发现作业地点有险情,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或解决不了也不及时汇报,而盲目冒险作业的,对当班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二十二)长期停用(1个月及以上)矿房、巷道,应采取封闭措施,并悬挂“危险!
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因工作需要重新进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部、生产部等部门检查后方可进入,否则,每发现一次盲目进入的罚款100元。
(二十三)井下木支护棚顶要填实。
因支护棚顶填帮不实等支护质量差,威胁安全生产的,当班支护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当班班长加罚50元。
(二十四)井下砌碹、砌墙质量差,不添顶、帮或不严不细的,每处罚款100元,所用各种材料费用自付。
(二十五)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未按要求设置罚款100元,损坏后不及时修复或者孔隙超过规格要求的罚款100元。
安全标志挪作他用的罚款100元。
(二十六)竖井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并设有阻车器;在竖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面2米级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派专人监护;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二十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不喷雾洒水、扒干渣、打干眼的,对当班作业人员罚款200元。
(二十八)水仓入口处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不设防护栏每处罚款100元;不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处罚款100元。
(二十九)井巷分道口应设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特殊地段应有警示标志;否则每查出一处罚款100元。
(三十)各主要地点、场所、安全通道要悬挂安全标志牌,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100元。
(三十一)采掘施工时,有重大涌水嫌疑地段,必须进行超前探水,生产部要制定详细的探水设计,达不到要求每项罚款100元。
(三十二)运输巷道没有水沟或水沟不畅通,造成巷道道床有淤泥积水长度超过5米、深度超过0.1米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
(三十三)凿岩、放炮、出渣前应清洗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巷道,洒水并处理浮石,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100元。
(三十四)操作凿岩机时,严禁骑、跨凿岩机和全身压在凿岩机上,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用电安全方面
(一)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要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无可靠的防护措施,线、缆悬挂不整齐,乱拉乱接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安装架设电气设施,线缆不按规定接地,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0元;线、缆与风水管路缠绕一处罚款50-200元;线缆与铁管缠绕在一起,一处罚款100-500元;井下使用的变压器没有支架放在地上的罚款100元;输出端和输入端线头裸露的,每一处罚款100-200元;所有线路接头必须包扎严密,每发现一处线头裸露的,罚款100元;严禁用铜、铝等其他材料代替保险丝,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电气设备刀闸直接启动无保护装置的;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的,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维修电气设施、设备、线、缆时带电作业,或者不进行测电进行维修作业的,电机车架线维修不接地的,每查出一项罚责任人200元。
(四)配电室不按规程要求设置防鼠板或防鼠板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铺设绝缘胶板或未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五)作业面要有充足的照明,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六)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不执行停、供电工作票制度或执行不严,维修电气设备、设施不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各类专用工具、防护设施装备不齐或已过检测期仍继续使用的,每违反一项罚款100元。
(七)更换后不用的线、缆及时收回,不及时拆卸收回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八)各类供、配电开关、箱、柜门应保持清洁、盖全、门严。
查出缺盖,门关闭不严,不灵敏,人为扭坏部件,该加锁处不加锁,箱、柜内外存放其他物品,接线点、板积尘过多不及时清扫,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九)各类供电设施固定防护装置残缺不全,松动、锈蚀严重、维修更换不及时或者不安装的,每项罚款100元。
(十)任何情况下严禁用灯泡取暧,否则每发现一次每个灯泡罚款50元。
(十一)移动式设备电缆拖地不得超过45米,并不得有破损、裸露现象,否则每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七条机械设备方面
(一)安装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各岗位所用设备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严禁设备带“病”运行,设备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每项罚款100元;对擅自拆卸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的,每发现一项罚款200元。
(二)移动式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转移到安全地点存放,以防其他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对设备造成损坏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三)发现各种生产、生活用设备、设施无盖、无防护罩、无围栏、无防护网的,每处罚款100元。
(四)气瓶使用必须符合要求。
气瓶使用距离明火不足10米、氧气瓶距离乙炔瓶不足5米、乙炔瓶倾斜使用者每发现一项次罚款100元。
(五)因违章操作设备造成其他设备、管路、线路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因属违章指挥造成的,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600元;同时对责任单位的领导、安全员、设备管理员每人罚款100元。
(六)各种操作平台、梯子平台(包括高空、低空)必须按照要求架设防护栏杆和防护圈,损坏的要及时修复,对不架设、架设不及时或修复不及时的,每项给予罚款100元。
(七)每班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好设备、设施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和其他要求填写的记录,并保持记录本清洁,不得随意撕扯记录本,否则,每项罚款50元。
(八)各种车辆在出车前末进行认真检查,开带“病”车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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