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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义全
中国法制史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例题: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2002年法硕联考题)
A商刑B汤刑C吕刑D九刑
2、奴隶制五刑
奴隶社会五种法定刑:
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又称黥[qíng]刑、黥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对犯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影响不大,但脸上的刺青会令犯人失去尊严。
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yì] 刑,《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
“劓,截其鼻也。
”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征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
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刖)刑。
劓刑在周代适用的范围甚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时增至千条。
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
◆剕[fèi] 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
砍足曰剕,砍手曰刖[yuè]。
砍去膝盖骨,叫膑[bìn] 刑,。
《殷墟书契前编》中有字,象征一人拿锯锯断另一人的足。
可见殷代已有此刑。
《国语·鲁语》载:
“中刑用刀锯”。
韦昭注:
“割劓用刀,断截用锯。
”又《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
“锯,刖刑也。
”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
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
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
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
宫刑最初的作用是为了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即“女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势也”。
《伏生书》传更云: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由此可以推见,宫刑是在一夫一妻制出现后的事,否则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对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的惩罚了。
◆大辟,死刑的总称。
例题:
夏代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
()(2005年法硕联考题)
A黥、劓、贼、宫、笞B墨、劓、剕、宫、大辟
C昏、劓、剕、宫、皋陶之刑D死、流、贼、宫、笞
3、夏商司法制度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为大理,商朝中央司法官,称为大司寇或司寇。
监狱,夏朝称之为圜土、夏台、钧台;商朝,称为圜土、囹圄[línɡyǔ]和蚞[mù]里
例题:
商代的中央最高审判官吏为:
()
A大理B司寇C正D史
4、西周的立法
⏹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5、礼与刑的关系
①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②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
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
③“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
“出礼入刑”。
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例题:
试述西周礼与刑关系的主要内容。
(2008年论述题)
6、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制
✧三赦之法,即:
幼弱、老耄[mào]、蠢愚。
对于这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当减轻、赦免其刑罚(西周)。
在汉代,“年八十上下,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希者,颂系之”,“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或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此类规定即所谓三赦之法。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对不能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和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给予宽宥处理。
《尚书·康诰》则把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实行故意或惯犯从重、过失或偶犯从轻的处罚原则:
“人有小罪,非眚[shěng] ,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非眚”与“惟终”分别是故意犯罪与惯犯,即使小罪也要严惩;“惟眚”与“非终”分别是过失与偶犯,即使大罪也可宽宥减刑。
例题:
西周法律中“非眚”指的是()。
2003年单选题
A故意犯罪B过失犯罪C惯犯D偶犯
西周将故意犯罪不称为()。
2009年多选题
A非眚B不端C非终D惟终
✧司法官的“五过”,惟官:
畏权势而枉法,惟反:
公报私仇,惟内:
袒护亲戚,惟货:
图财枉法。
惟来:
受人请托枉法。
例题:
西周五过中受私人请托而枉法不被称为()。
2008年多选题
A惟反B惟来C惟货D惟内
7、西周民事法制
⏹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例题: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
A质剂B市券C红券D白券E傅别
⏹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七出、三不去/出,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七出”显示了礼制对夫权的维护。
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不去” 的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例题:
西周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A六礼B七出C三不去D八议E五听
8、司法制度
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三刺”制度/之法,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决定。
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例题:
西周中央司法官员大司寇负责的司法工作()。
A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B以五刑纠万民C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D以嘉石平罢民
春秋战国
1、铸刑鼎:
春秋末期郑国的子产首先创制成文法,他“铸刑鼎”,即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史称“铸刑鼎”事件。
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例题: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的()2009年单选题
A邓析B子产C赵鞅D范宣子
2、竹刑: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
例:
春秋时期郑国的成文法竹刑是由()编制。
2002年单选题
A子产B邓析C赵鞅D叔向
3、《法经》:
《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即六禁,①淫禁。
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
③狡禁。
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
③城禁。
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
④嬉禁。
关于赌博的禁令。
⑤徒禁。
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
⑥金禁。
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例1:
《法经》的制定者为()。
2001年单选题
A子产B李悝C商鞅D邓析
例2:
李悝在制定《法经》时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
2003年单选题
A不孝B盗贼C贪墨D权制独断
例3: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六禁内容的有()。
2006年单选题
A金禁B嬉禁C狡禁D宫禁
4、《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5、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主持过两次变法,是法家变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
(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
(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
6、爰[yuán] 书:
属战国时期秦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内容,是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的笔录。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机关、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
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
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秦朝。
简言之是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
7、礼崩乐坏:
指原来以西周礼制和礼仪所维系的“礼乐征伐自天子”的社会政治秩序被破坏,即春秋时期社会出现了与以西周的礼为根本大法的要求根本不相容的局面。
这种从维护旧体制立场发出的不满、哀叹和指责,概括了春秋时期社会大变动的全貌,说明了奴隶制法制正在解体。
秦
1、 法律答问:
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2、廷行事:
廷行事实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3、公室告、非公室告:
是秦代诉讼形式。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
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例:
秦律规定,子盗父母、父母擅刑,不属于()2006年多选题。
A公罪B私罪C公室告D非公室告
4、上计:
上计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种。
“上计”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一般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内容核实后决定有关官吏的奖惩。
6 考课:
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种。
即对官员定期进行考核,并依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
除了县级政权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外,中央政权就县级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汇报的内容(“上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后的情况作为对官吏进行升迁赏罚的依据。
7 秦代的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 (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 (6)合并论罪 (7)实行连坐 (8)诬告反坐 (9)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男子身高六尺五,女子身高六尺二。
例:
中国历史上规定以身高为标准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包括()。
2006年多选题
A西周B隋C秦D汉
8 城旦舂[chōng]
是秦代的劳役刑之一。
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从事舂米的劳动。
实际上男犯或女犯并不单纯从事筑城或舂米的工作。
9 鬼薪白粲[càn] :
是秦代的劳役刑之一。
男犯为鬼薪,女犯为白粲。
“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寺庙祭祀之用;“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寺庙祭祀之用。
10 司寇:
是秦代的劳役刑之一。
男犯为司寇,即伺察寇贼,从事这种工作往往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
女犯如作如司寇,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不宜让其到边疆服役,故允许其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例:
秦代的徒刑中没有()。
2007年单选题
A司寇B枷号C隶臣D鬼薪
11 罚作、复作:
是秦代的劳役刑之一。
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
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意义:
根据男女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对后世刑制产生了较大影响,有一定积极意义。
12端,不端:
故意,秦简中称“,端”;过失,秦简中称“不端”。
秦律区分故意与过失,是为了贯彻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量刑原则。
13御史台:
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
西周时已有“御史”之名,其职责是掌管文书。
至秦时,御史成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
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史中丞来掌管朝廷图书兼察殿中违法官员;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监狱史,隶属于御史台,负责察举各地的违法事宜。
秦代实际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其后历朝均沿袭了这一制度。
在唐代亦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又具体分为台院、殿院、察院,负责监督百官的言行及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权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理,并受理行政上诉案件。
宋元亦有此机关。
在明清,改称“都察院”,仍掌监察。
在清末,无此机关,但在各级审判厅设相应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汉
1、 约法三章 :
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
2、 决事比:
汉代法律形式之一。
又称“比”,是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比能补律令之不足,“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
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3、 春秋决狱:
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
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也往往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附:
引经决狱:
汉代儒家士大夫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
例:
春秋决狱是指()。
A在春秋两季审判案件B根据春秋精义审判案件
C由精通春秋的儒学学者审判案件D根据春秋时期的先例审判案件
4、 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5、录囚: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
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
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
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
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
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6、告劾hé] :
即起诉,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一是由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御史和司隶校尉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日的“公诉”。
7、诣阙上书(yìquē):
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
出现“诣阙上书”的行为,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不越级上告;三是因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
诣阙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8、先请: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
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9、覆案:
“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
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
秦汉推行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改正已判决的冤假错案,防止徇私枉法、司法专横的腐败现象的出现。
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
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
“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这叫“读鞫jū”。
若被告对判决不服,请求复审,这叫“乞鞫”。
10、鞫狱:
“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
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供。
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
然后,对被告宣判。
11、读鞠、乞鞫:
在古代诉讼程序中,在审讯过程完结之后,做出判决,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决书,称之为“读鞫”。
审判之后,受审者若认罪服法,则按判决执行;若其喊冤,对判决不服,可再提出再审的请求(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或有他人代为提出),即“乞鞫”。
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
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12、亲属相隐: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秦律萌芽,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
例1:
简论汉宣帝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原则。
2007年论述题
例2:
上请制度最早确立于()。
2006年单选
A西汉B三国C南北朝D隋
13、六条问事:
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
“六条”的内容是: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二千石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
”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主要是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相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统治。
14、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比、《春秋》经及法律注释著作。
“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它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弥补“律”的不足。
“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也是较“律”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
法律注释著作是对“律”的一种解释,使有关律文合乎儒家的道德精神,通常这种解释之作在得到皇帝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汉代的“科”只不过是寓于律、令、比中的事条项目,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真正作为独立法律形式的“科”,是在三国曹魏时出现的。
15、西汉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具体是:
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kūnqián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 劓刑(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徒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这样传统的墨、、剕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趾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笞刑代替刑、斩左趾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
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曾两次下诏减少笞[chī]数,第一次是把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并颁布《菙[chuí]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等。
这样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
此外,文帝还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以及诽谤罪等。
总之,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另外,刑罚改革还为后来确定封建制五刑打下了基础。
例1:
汉文帝废肉刑包括()2001年多选题
A黥刑改髡钳城旦B劓刑改为笞三百
C把斩左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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