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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企业安全培训教材
•一、法律法规
•二、消防安全
•三、用电安全
•四、机械安全
•五、人身安全
•六、其他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消防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八)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释义
•危险物品:
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消防安全
灭火的基本方法
一.冷却灭火法
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的物体上,以降低燃烧的温度在燃点之下,使燃烧停止。
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资上,使其不因火焰热辐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点。
冷却灭火法是一种灭火的主要方法,常用水和二氧化碳作灭火剂降温灭火。
灭火剂在灭火过程中不参与燃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属物理性灭火法。
•二.隔离灭火法
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将正在燃烧的物资和周围未燃烧的可燃物资隔离或移开,中断可燃物资的供给,使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
具体方法有:
1.把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等物品搬走;2.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管道的阀门;3.设法阻拦流散可燃、易燃物品;4.可能的话,拆除与火源相毗邻的易燃建筑物,形成防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
三.窒息灭火法
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域或用不燃物资冲淡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使燃烧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停止。
具体方法有:
1.用沙土、水泥、湿麻袋、湿棉被等覆盖燃烧物;2.喷洒雾状水、干粉、泡沫等灭火剂覆盖燃烧物;3.用水蒸汽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灌注发生火灾的容器、设备;4.密闭起火建筑、设备和孔洞。
四.抑制灭火法
这种灭火法的原理是使灭火剂参与到燃烧的反应过程中去。
如:
使用1211灭火器向燃烧物喷射等。
•一般工厂常用灭火器
1、手提贮压式(ABC)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1、使用前先将灭火器翻转摇动数次,拉出保险销;
•2、不可倒置使用,直接对准火焰根部压下压把左右扫射即可。
•3、注意事项:
压下压把后,中途不应松手;否则该瓶灭火器内未喷出的干粉因气压不足而失去灭火作用。
消防栓的使用
•1、适用扑灭多种类型的火灾,水是分布最广、使用最方便、补给最容易的灭火剂,
但不能用于补救与水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引起的火灾,以及高压电器设备和档案、资料等引起的火灾。
2、使用方法:
将存放消防栓的仓门打开,将水袋取出,平放打开,将阀头接在水袋上,对准火源,双手托起阀头,打开水阀,进行灭火。
火场逃生基本要素
1、逃生预演,临危不乱。
事前演练,将会事半功倍。
2、熟悉环境,暗记出口。
安全时,要居安思危,给自己预留一条通路。
3、通道出口,畅通无阻。
自断后路,必死无疑。
4、扑灭小火,惠及他人。
争分夺秒,扑灭“初期火灾”。
5、保持冷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
人只有沉着镇静,才能想出好的办法。
6、不入险地,不贪财产。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7、缓晃轻抛,寻求援助。
充分暴露自己﹐才能争取有效拯救自己﹒
8、火已及身,切莫惊跑。
就地打滚虽狼狈﹐烈火焚身可免除﹒
9、跳楼有术,虽损求生。
跳楼不等于自杀,关键是要有方法。
请多掌握一些火场自救的要诀,困境中也许就能获得第二次生命。
工厂安全用电规程
(1)在车间使用的局部照明灯、手提电动工具、高度低于2.5m的普通照明灯等,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36V的安全电压或更低的电压。
(2)各种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电动工具等,应安装良好的安全保护地线。
(3)操作带电设备时,不得用手触摸带电部位,不得用手接触导电部位来判断是否有电。
(4)电气设备线路应由专业人员安装。
发现电气设备有打火、冒烟或异味时,应迅速切断电源,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5)在非安全电压下作业时,应尽可能单手操作,并应站在绝缘胶垫上。
在调试高压设备时,地面应铺绝缘垫,操作人员应穿绝缘胶靴,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柄的工具。
(6)检修电气设备和电器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
如果设备内有电容器,则所有电容器都必须充分放电,然后才能进行检修。
(7)各种电气设备插头应经常保持完好无损,不用时应从插座上拔下,从插座上取下电线插头时,应握住插头,而不要拉电线。
工作台上的插座应安装在不易碰装的位置,若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开关上的熔丝应符合规定的容量,不得使用铜、铝线代替熔丝。
(9)高温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严禁采用塑料绝缘导线。
企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二章、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第三章、高空作业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低压带电作业
第五章、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第六章、用电管理奖惩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第一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条:
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毫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第四条:
在停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发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A停电B验电C挂接地线
即“三措”,如没有招待以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一、停电:
线路停电工作须拉开以下断路设备:
1、与已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
停电施工的线路;在此线路上面且需栓线或挂线时,则该线路的断路设备应拉开停电;
2、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4、与停电工作的线路同杆的路灯线和非电源的低压线也应停电,确实不能停电的,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5、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就检查刀闸,开变位装置、拉开开关、油闸应检查,“切”、“入”或“通”、“送”,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如加锁、栓单位把把等,跌落保险管应拉下,断合重复保险器,应将正负管完全断开;
6、在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跌落保险器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志牌,操作完后应将标志牌取下,电缆头杆挂有“电缆在试验中,禁止攀登”标志牌时不许在本杆上作业;
二、验电:
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
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使用前应有自行检验;
2、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3、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4、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三、挂接地线:
1、线路验明无电信后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工人挂第一组地线,拆除最后一组地线也应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由熟练工人进行;
2、挂拆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杆或专用绝缘绳,地线不许碰触人体,在电缆及电容器上挂地线时应放电;
3、挂地线程序应先接接地线端,后接导线端,多层线路挂地线时,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地”后挂“头”,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地线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四、辅助保安线:
1、辅助保安线由卡子及短路线组成,用吞防止小发电,低压反电源及感应电,辅助保安线应由多股软铜线组成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
2、当工作线路上有感应电压时,应在工作地点加挂辅助保安线;
3、配电线路停电工作在主地线附近本杆或想念杆无地线时,应加挂辅助保安线,防上返电源;
4、高压停电工作穿越本杆的低压线时,应先将辅助保安线封挂在低压线上,高压可不另挂,下杆时拆除;
5、挂辅助保安线程序,先挂地、后挂头,用于防止感应电时应接好地端后接导线端,拆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6、严禁用辅助保安线或其它导线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线。
7、辅助保安线由个人保管,工作中随挂随拆。
第二章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第五条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
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六条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第七条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第三章、高空作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高空作业时不许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下面停留或通过。
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工作应错开,或设不影响下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在屋顶、杆塔架设、导线或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等高处作业是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十条:
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工具,传递材料或设备时不得用上下抛掷方法。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前应先检查脚扣、梯子等登高工具和安全带、安全绳是否完好、可靠,小绳工具袋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人在导线或磁瓶串上工作,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小白绳)或采取其它防止导线坠落的措施,安全带、绳应连接在牢固的结构上。
第十三条: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须时应采取铺板子等防坠措施。
第十四条:
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进入工作地点应穿无钉软底鞋,沿瓷瓶串到导线上工作时必须先在架构上栓好安全绳,在进行中应检查瓷瓶串弹簧销子有无脱落,发现有脱落时应补齐再前进。
第四章、低压带电作业
第十五条:
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第十六条:
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忍气吞声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上杆前应分清火、地线路灯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复杂的工作应先做好相位记录,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应先将两个线头接实后缠绕,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一颗杆上只许一人断、接导线,上杆断接户线时不许在死头杆上大放,并应照看行人、车辆。
第十八条:
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在带电的电度表和断电器回路上工作时,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应可靠接地,断开电流回路时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专用端子短路,不许带负荷拆入表尾线。
第五章、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第二十一条:
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第二十二条:
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第二十三条:
位于行道树间的变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
水泥电杆不应掉灰露筋,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应糟朽、劈裂;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
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
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线路,应在臂杆回转半径及吊物1.5米以外,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种绝缘导线均得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取护套缆线,缆线易受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施工用的动力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缆线,当每层设有配电箱时,缆线的固定间距每层不少于两处,直接引至最高层时,每层不应少于一处。
第二十九条:
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作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第三十二条:
接地线或接零线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随拉力。
第三十三条:
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四条:
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人微言轻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设置熔丝。
第三十六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
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第三十八条:
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套缆线,其长充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
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
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件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
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护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第四十二条:
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执照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检修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以任何理由强行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
触电急救:
1、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尚未脱离电源,救护者不应直接接触其基身体。
应设法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并防止触电者摔伤。
脱离电源的方法:
(1)、断开电源开关;
(2)、用相适应的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现场可采用短路法使开关掉闸或用绝缘杆挑开导线等。
2、急救:
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脏不跳动,如果没有其他致命的外伤,只能认为是假死,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争分秒是关键,请医生和送医院过程中,不准间断抢救,抢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为主。
第四十六条:
其余未列项目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用电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
奖励制度
1、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电工班长责任制,年度内无责任事故的单位给予用电安全奖励2000元;
2、对于各项自检记录齐全,标牌齐全,能支持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无违章行为的单位每年奖励2000元;
3、对于能够及时发现严重违章行为消除重大用电隐患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
处罚制度
1、每发现一次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用电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操作者罚款100元;
2、对于现场或办公室、宿舍电器线路安装不合规格者罚款100元;
3、对于不按要求安装电器设备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人员罚款1000元;
4、无证人员善自安装或拆除带电设备的人员及违章指挥人员各罚款2000元。
机械安全
1、机械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凡在严重危险情况的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危及生命时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报告领导处理。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除经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设备操作岗位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操作,一般新上岗的,特别是要求操作技能较高的设备,还应在熟练工人带岗指导一段时间后,确能独立操作时才准独立操作。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还必须经指定部门进行特种作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才能操作。
3、进入机械加工车间现场的操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机械加工车间的安全要求。
(1)不准穿露脚趾或脚跟的拖鞋或凉鞋,不准赤膊或敞开衣服、袖口,不准带领带和围巾,披肩长发应将长发放入帽内,不准赤脚。
(2)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等旋转机床的操作人员必须束紧衣服、扣紧袖口,严禁带手套、围巾、领带,披肩长发应放进帽内。
(3)操作在切屑飞溅、粉尘飞扬、冷却液飞洒的设备时,必须带护目镜。
(4)有粉尘飞扬的设备操作时还应戴防护口罩,严重时应带防毒面具。
(5)进入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现场时,严禁穿易聚集静电的毛衣、化纤衣服等服装。
4、非本岗位的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熟悉设备及操作规程不准操作。
5、操作前应检杳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各种隐患和故障、确认事关安全和信号装置、防护及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才能投入生产操作。
6、有两人或多人共同操作的设备,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
7、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监测装置、信号指示装置、照明灯、警示标志、接地装置、防雷装置不准随意移动或拆除;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意移动或堵住、占用通道。
8、生产中各种工具、材料、产品按定置要求堆放整齐、稳妥,不得堵塞安全通道和生产活动场所。
9.检修设备前应先断开设备电源开关和供电电源开关,并在供电电源的闸把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警示牌应谁挂谁摘,摘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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