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税收筹划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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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税收筹划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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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税收筹划实践
广西百强公司整体纳税筹划
一、公司资料
广西灵山百强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百强公司”)是广西“百企入桂”优秀企业,是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和水产畜牧行业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占地面积20000多平方米,坐落于“中国奶水牛之乡”的广西灵山县,是标准的现代化花园式工厂建筑,是一家集奶水牛养殖,水牛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民营企业,引进目前国内外先进的乳制品设备,采用高科技处理工艺流程,建成了广西第一条上规模的液态奶流水线,企业已通过ISO9001:
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QS市场准入。
广西灵山百强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拥有良好的经营环境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现有员工215人,其中大、中专管理人员占60%,高级工程师2名,助理工程师5名,技术人员6人,集中了一大批经过严格训练的各类专业人才。
公司实行的是“公司+基地(协会)+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如今已在灵山县8个镇和钦州市3个镇建立了21个奶水牛养殖基地,奶水牛存栏量达18361头,实行统一技术规范、统一配种、统一疫病防治、统一集中挤奶的“四统一”运作模式,奶水牛养殖防疫体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设立相关的消毒、防疫设施,进行一年两度检疫、免疫,并制定《犊牛、育成牛饲养技术操作规程》、《泌乳期牛分段饲养管理制度》等规范养殖管理,为了保障奶水牛的健康、安全,各个基地的贮奶、运输均采用上海乳品机械厂生产的冷藏缸、贮奶缸进行贮运,全程冷链,保证了鲜奶的品质。
我公司基地原料奶经化验、检验部门多次抽样,均达到国家质量管理要求,另外我公司还与灵山县灵城镇、文利镇、叁隆镇等5267户奶农接联,与养殖协会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收购鲜奶,目前在我公司带动下,灵山杂交水牛存栏量达到21000多头,居全区各县市前列,为我公司提供了坚实的奶源后盾。
公司拥有一个区级技术研发中心,并长期与内蒙古、上海、浙江、广西水牛研究所、广西大学、广西水产畜牧局等乳品专家合作,专职于研究开发水牛奶的多样化价值,充分利用水牛奶这一南方特色资源优势。
目前,我公司所生产的百强液态奶系列产品有:
“纯水牛奶、乳酸菌奶、甜水牛奶、乐酸奶、早餐奶”,注册商标为:
NAISHUINIU,另有3个新产品即将不断的进入市场,多样化的品种以及良好的品质,适应了不同层次,不同地区的消费需求,从百强水牛奶投入市场以来,就畅销于广西、广东、浙江、云南、贵州、四川等各大中城市,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公司经过叁年多的发展,在养殖基地建设、生产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并先后被评为“二OO叁年度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先进单位”、“广西水产畜牧行业重点龙头企业”、“钦州第二轮创新计划工作先进单位”、“百企入桂优秀企业”、“钦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广西名牌产品”、“中国食品市场名优品牌”、“2006年度消费者最信赖的质量放心品牌”等荣誉称号。
得到了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和认可。
公司的目标规划是以水牛奶制品工业为主导产业,发展牧草种植、奶水牛养殖、品种改良研究、现代农业生态示范等产业,通过构建以灵山为加工中心,辐射南宁、玉林、柳州、桂林、贺州等加工和养殖基地,逐步形成扩散型农产品加工网络。
未来5年,我公司将在广西各地拥有奶水牛8万头,年产量达万吨,实现年产值15亿元,年利税3亿元,为社会提供3000多个就业岗位,带动30000户以上农户养殖奶水牛。
公司坚持“以品质塑造完美,以诚信赢得市场,以团队铸造品牌,以创新发展百强”的发展理念,积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创一流企业,以“
健康、安全优质、美味”为宗旨,致力于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水牛奶产品,打造中国奶水牛品牌,实现“投资一方,发展一方,致富一方,健康一方”,为广西奶业乃至整个中国奶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公司所交税目以及税收筹划状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悬着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法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广西灵山百强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因发展需要与其他公司合作而转让土地而产生的营业税,奶制品销售而产生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目。
公司自从成立以来,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公司业绩也逐年变好,公司各项制度及其人员配置也在渐渐完善,可以说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
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成长过程,而在这个成长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好在公司管理者的正确领导下和全体员工不断努力,克服了很多困难,攻克了许多难关,企业业绩蒸蒸日上。
公司规模中等,但由于管理者观念及财务人员的缺乏,基本上没有税收筹划,所以就会造成税负比较重的状况。
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公司的财务核算薄弱,公司没有专门的财务部,只有俩名财会人员,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的税收政策在某些具体细节上是经常发生变化的,然而—个独立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其财务组织和会计水平都有—定的局限性,这就形成了税收信息的不对称性,很容易出现财税风险,而恰恰由于俩名财会人员的精力有限,并不能很好的“出谋划策”,使我所实习单位多缴纳了不少可以避免的税款; 其次,公司的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存在着可以利用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减轻税负的空间,但由于公司经理的不在意,和公司的财会人员工作量比较重且不太关心税收筹划,所造成的损失还是不少的,公司领导人对此的“无视”,使得这部分可以节省的税金就这样无形中流失了,因此无疑加重了公司的税负; 最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额的合理选择,以及纳税时间的选择,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所以我所在的公司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
三、税收筹划方案
(一)营业税筹划
1.营业税的主要内容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税目和税率
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现行营业税设置了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各个税目的具体税率见表4-1(见附录1)。
3.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即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营业额×税率
5.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利用合作建房的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
合作建房主要有“以物易物”忽然“合营企业”俩重中方式。
这俩种方式,又因具体情况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
税法关于合作建房有如下规定:
甲方以土地使用权和乙方以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所有权。
甲方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乙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如果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应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甲方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相互交换,合作建房。
甲方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乙方不征税。
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再改土地上建房并使用。
租赁期满,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归还给甲方,甲方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乙方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在该土地上建房并使用。
租赁期满,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归还给甲方,甲方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乙方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
对双方分得的利润利润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销售不动产征税。
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甲方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
甲方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合营企业则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6、公司营业税筹划应用分析
广西灵山百强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与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百强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
公司、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
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公司、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在此过程中,百强公司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百强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甲乙各方应纳的营业税为:
500万元×5%=25万元,合计共缴纳50万元营业税.
应用分析:
如果广西百强公司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广西百强公司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
因此,在上例中,若广西百强公司、乙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广西百强公司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按照上述规定,对广西百强公司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
(二)增值税的筹划。
1.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
2.税目和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于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于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的征收税。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一般计税依据,指法定增值额。
按原理设计其公式为:
计税依据金额=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支付金额由于我国增值税采用间接计算法,并且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因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表现的比较间接。
按计税依据内涵和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要素,其公式可为:
计税依据金额=(销售额+销项税额)-(购进额+进项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税额是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中所含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金额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销售额是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中剔除销项税额后的余额;购进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金额中剔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4.增值税的筹划。
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2)利用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指出:
《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低于起征点的免征‚而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
这也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利用该政策‚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算销售额。
(3)利用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前述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这些货物的销售价刚刚超过原值‚其应纳税额会明显高于增值的部分‚从而导致货物购销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这里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5.公司增值税筹划应用分析
广西百强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
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本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
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
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假定2009年公司向农民收购的草料金额为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人为500万元。
饲养环节给奶制品加工厂的鲜奶按市场批发价为350万元。
围绕进项税额,计算分析公司应采取哪些筹划方案比较有利:
应用分析:
与销项税额相比,公司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仅对工商企业征收,而对农业生产创造的价值是免税的,所以公司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组织形式享受这项免税政策。
公司可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
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实施筹划前:
假定2009年公司向农民收购的草料金额为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人为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17%一(13+8)=64(万元)税负率=64/500×100%=12.8%实施筹划后:
饲养场免征增值税,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加工厂的鲜奶按市场批发价确定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l7%-(350×13%+8)=31.5(万元)税负率=64/500×100%=6.3%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
节省增值税税额=64一31.5=32.5(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1.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所得税是以纳税义务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2、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
我国选择的是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的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的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说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4.征税范围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涉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
5.税率
(1)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俩档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项目 — 允许扣除项目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7.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所得税筹划应用分析
1).广西百强公司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300万元,2009年和2010年预计企业会计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和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企业制定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2009年底将300万全部捐赠;方案二,2009年底捐赠100万元,2010年再捐赠200万元。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两个方案哪个对更有利。
方案一:
该企业2009年底捐赠30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0万元(1000×12%),超过120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二:
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09年和2010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和2000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00万元、20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用方案二与采用方案一对外捐赠金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万元(180×25%)
2)、广西百强公司为了扩大本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想在明年在其他的省和市里设立新的组织,已知在新的市场里,为了厂房和设备广告等大量费用的支出,新的组织在近几年都会处于亏损状态,但是为了市场份额,推广公司品牌。
这方案必须执行,那么从税收筹划的角度。
请分析公司该设立什么样的组织形式。
假设下一年总公司盈利2000万。
新设组织亏损200万。
方案一:
设立子公司。
当公司在下一年的新组织设立为子公司的形式时。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则母公司在下年需要交纳2000*25=500万元,子公司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两者相加总共需要交500万元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
设立分支机构。
当公司在下一年的新组织形式设立为分支机构形式时。
因为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盈余和亏损都可以直接计入总公司。
则两者需要交纳(2000-200)*25%=450万元。
所以总计需交4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设立分支机构比设立子公司少交500-450=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建议公司下年在不同的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农户”金钥匙,打开公司农户致富门。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企业所得税优惠,此次总局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针对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情况,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公告明确规定:
“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税收问题,为农产品深度加工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企业所得税亦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假设2009年该公司采取直接向农户收购牛奶,然后进行加工,2009取得利润1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1000×25%=250)。
方案二:
该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2009取得利润1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2号公告”精神,该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1000×25%×50%=125),减少税收125万元。
方案分析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与农户签订产供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种苗、等,农户作为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或基地,完成奶牛的养植、采集和整理等生产流程,然后由公司再将农户生产的牛奶收购过来,进行烘、提炼、包装等精加工,制成纯水牛奶、乳酸菌奶、甜水牛奶、乐酸奶、早餐奶等上市销售,这种生产方式特别适合于对种植物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
有利于投资于农业的各种经济实体更好地利用“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税收政策,筹划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事项,将工序前移让利于农民,利用好企业
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不仅可以节省加工成本,还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是一项富农利企的双赢策略。
(四)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1.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分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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