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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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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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以下简称合理化建议)工作的管理,促进合理化建议工作的开展,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合理化建议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国家经委和全国总工会、天津市、天津市城建系统、工程局的有关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规定编制。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四条工程局建立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由局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建立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由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项目部建立合理化建议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会主席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合理化建议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各级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
工会负责宣传学习、组织发动和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实施和成果审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理化建议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合理化建议应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
a.工艺和施工技术的改进与开发;
b.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c.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与应用;
d.促进企业利用工业废料,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设备等;
e.对工程设计的改进意见;
f.施工机具、施工方法、操作技术的改进;
g.对检验、试验方法和手段的改进;
h.对改善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建议。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凡合理化建议项目,应事先由建议人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审批表》,重大合理化建议需提供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报相应级的合理化建议管理部门。
第十条对工程设计的改进,需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了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后,再行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审批表》。
第十一条合理化建议归口部门在收到审批表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审定、投入资金审定和预期效果评定后,根据合理化建议的性质、实施难易程度和投入资金的多少,按下列规定审批:
a.不涉及经济投入、或资金投入在2千元以下,较易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由项目部合理化建议管理小组审查审批。
b.资金投入在2千元至2万元,有一定实施难度的合理化建议,由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审查审批。
c.资金投入在2万元以上,有较大实施难度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由工程局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对未批准的合理化建议,应向建议人说明原由。
第十二条对合理化建议的审批,重点要审查其进步性、可行性、经济性和效益性。
第五章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第十三条合理化建议一经批准,采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资金、物资、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促使合理化建议的尽快实施。
第十三条对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必要时组织技术攻关组,进行研究攻关,使合理化建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第六章审核与奖励
(一)审核
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由审批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成果评价审核。
第十五条对可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要由有关部门对其节约和创造的价值进行计算,由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对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成果,按其进步水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可推广应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审核。
第十七条对合理化建议成果的审核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
(二)奖励
第十八条经审核后的合理化建议成果,要按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1994年下发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相应奖励等级的奖金额规定,及时、足额兑现奖金。
第十九条根据谁受益谁发奖的原则,合理化建议的奖金由采纳单位支付。
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个人建议并完成的合理化建议项目,奖金全部发给建议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获得七等奖以上的合理化建议成果,由工程局发给奖状、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合理化建议成果,由工程局按有关规定向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或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的建议者,可根据本办法,由工程局给予重奖。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工程局、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和项目部三级合理化建议管理部门,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审批情况登记台账。
项目部每季向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局属公司(区域公司)每半年向工程局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件:
附件1、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审批表
附件2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台账。
附件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件4、《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附件1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项目审批表
编号
字号
类别
日期
年月日
建议项目名称
建议人
工作单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建议内容简要说明:
(可附另页)
预计资金投入额: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
备注
审
批
意
见
技术审定
部门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资金投入审定
部门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预期效果评定
评审负责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审
核
意
见
效益审核
部门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财务确认
部门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得分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核意见
(明确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以上除表头外均由建议人填写)
附件2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台帐
序号
建议项目名称
建议人姓名
建议
时间
审批情况
审批时期
完成情况
完成时间
奖励级别和金额(万元)
备注
附件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情况统计报表
序号
建议者姓名
建议
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工程或项目名称
完成
单位
节约效果
奖励
备注
水泥(t)
钢材(t)
木材(立方米)
人工(工日)
节约价值
等级
奖金
分类统计
项数
金额(元)
提出建议总数
采纳建议总数
其中
工程技术人员
工人
青年
女职工
类别
1.四新应用
2.设计改进
3.工艺改进
4.机具改进
5.管理改进
6.节约资金
7.其他
填制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年月日
附件4
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津合建发(1994)8号
津财企一联(1994)17号
根据1986年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市于1988年制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激励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以下简称合建)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为了促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职工群众,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的更快发展。
吸引和激励更广泛的职工和人民群众,发挥当家作主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
通过投身合建,为企业、单位和国家创造实实在在的经济(社会)效益,同时也增加了个人收入,以勤劳致富。
体现党中央制订的新的历史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分配原则。
有必要对《实施办法》中奖励办法和奖金标准的有关条款,进行充实,修改和完善。
特制订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章奖励办法
第一条对职工(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实施前,实施后两次奖励。
一.实施前奖励,实行评分定级兑现奖励。
(一)建议在实施前应按照建议构思的进步性,建议实施的可行性,预计效果的效益性,建议本身的难易程度,四个方面,用评分办法确定奖励等级,按以下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1.进步性:
具有独创性的优秀构思20~30分
较为优秀的构思13~19分
受文献等启发,应用构思好6~12分
已有其它应用实例,可以采用0~5分
2.可行性
可以立即实施8~10分
稍加研究即可实施6~7分
需要进一步研究3~5分
难以实现0~2分
3.预计效益性
有显著效果31~50分
有较大效果17~30分
有一定效果6~16分
稍有效果0~5分
4.难易程度
做出了显著努力8~10分
做出了较大努力6~7分
做出了一定努力3~5分
稍稍做出努力0~2分
上述四个单项评分累计之和,按以下标准确定实施前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1级
2级
3级
4级
90分以上
60~89分
30~59分
29分以下
(二)上述四个等级的奖励方式或奖金额,由征集单位自行明确规定,并公之于众,认真兑现。
二.合建实施结束后,即成为合建成果。
应按其实际创造(节约)的可计算经济效益或实现的社会效益兑现奖励。
(一)可计算经济效益的合建成果,按其年创造或节约经济效益数额,按下列相应等级兑现奖金额(见附表)和荣誉奖:
等级
实际年创造或节约净效益额
奖金额
(万元)
万元以上(含本数)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一
1000
————
10以上
二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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