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W工法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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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W工法监理实施细则
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名称青草沙水源地原水五号沟泵站
专业名称SMW工法桩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总监
年月日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专业工程特点
2.编制依据
3.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监理工作的控制方法及措施
6.监理工作的安全控制措施
SMW工法桩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专业工程特点:
1.1工程规模较大:
闸阀及流量仪井,基础开挖均超过7.0m以上属深基坑开挖范围:
泵站出口高压阀门井,流量仪井长82.7m×宽14.4m,坑底-27m,开挖深度7.8m,基坑采用SMW围护桩,单排Φ850×15m,内插H型钢(二插一)H=700×300×13×24,围檩采用双拼H400×400×13×21,横向支撑钢管Φ609(16)@3.5m,在围护墙体与泵站地连墙体接缝处应采用三连高压旋喷桩,加固封堵,确保止水,直径1000×11m.
DN3600阀门井(6000×6000×8.6m),基坑采用SMW工法桩围护,外包尺寸11.1×11.1×10m,桩径Φ850深度20m,坑底压实注浆3.0m,二道支撑。
1.3工期紧,需要采取赶工措施,尤其是最后施工的南北风井及
号出入口,要求在09年10月份完成。
2.编制依据
2.1监理规划
2.2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技术要求
2.3施工组织设计
2.4相关标准规范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5)《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S/107-2003
(6)《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讨论)DGJ08-116-2005
3.监理工作流程
3.1原材料流程:
施工单位提出样品和技术资料
否
监理工程师审查
施工单位采购
否
附合格证进场及抽样测试报告
监理工程师核验
认可
投入使用
3.2工序流程:
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分包自检)
施工单位复验
填写工程报验单否整改
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
监理签署工程质量报验单
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H型钢验收目标控制值
序号
实测项目
允许偏差
1
长度
±20mm
2
截面高度
±4mm
3
截面宽度
±3mm
4
腹板中心线
±2mm
5
型钢对接缝
符合设计要求
6
型钢挠度
10mm
4.2搅拌桩检查频率及主要目标控制值
序号
实测项目
检查频率
允许偏差
1
水
泥
土
桩
水灰比
2次/台班
2次/台班
符合设计要求
2
搅拌桩
喷浆速度
下沉
2次/幅
符合设计要求
5
桩位偏差
平行基坑方向
每根
50
6
垂直基坑方向
7
垂直度
1次/幅
≤1/200
8
成桩深度
0,+100mm
9
H
型
钢
型钢定位轴线
每根
±20mm
10
底标高
-30mm
11
形心转角
3度
4.3施工质量的预控要点
4.3.1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于开工前交监理审核认可后方能开工。
4.3.2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要有质保书、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或有关单位许可证和抽样复试资料,且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报审表,经监理检查审核合格认可后方能使用。
4.3.3分包单位应有资质证书、营业许可证,并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方可进场进行施工。
4.3.4进场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如桩机、吊机、空压机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证必须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4.3.5施工单位对上道工序及报验工程必须自检、互检合格后,提交报验单给项目监理机构,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核验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3.6凡涉及图纸与有关设计文件、说明等存在矛盾,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设计与施工发生矛盾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项目监理机构核实和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出具修改或设计处理意见或施工单位出工程洽商单报设计签证认可,并及时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后才能施工。
4.4施工质量监控要点
4.4.1材料监控:
4.4.1.1检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的H型钢、水泥及掺合剂的质保单、出厂合格证;
4.4.1.2检查水泥标号、出厂日期,有否过期水泥,抽查水泥有否受潮结块;
4.4.1.3H型钢焊接接头应逐根检查,供应商应提供探伤报告,检查H型钢的外形尺寸、变形及焊接情况;
4.4.1.4H型钢不允许有扭曲现象,插入H型钢若有接头时,其接头应于开挖面以下,且注意相邻两根接头错开1m以上。
4.4.2定位放样监控
4.4.2.1基线及水准点设置应牢固可靠,并便于检查复核。
4.4.2.2基线及水准点必须经有关部门复查,并经监理组检查复核签认方可使用。
4.4.2.3施工单位对围护结构平面轴线及标高定位放样,经自检合格后,提交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根据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其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4.3开挖导沟:
4.4.3.1施工前必须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物,并平整好场地,夯实或压实后的路基承重荷载以能平稳行走重型桩机和吊车要求为准;
4.4.3.2检查开挖的导沟平面位置的宽度、深度及垂直度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4.4.4桩机就位监控:
4.4.4.1桩机就位场地平整、坚实,必要时垫道板,保证钻机平稳。
4.4.4.2检查机头是否已正确对中桩位轴线,桩机立柱导向架垂直度偏差小于1/250。
4.4.5水泥浆液的监控:
4.4.5.1检查水泥浆液级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做到挂牌施工。
4.4.5.2检查浆液拌注设备及有关计量设备是否完好,管路接头是否严密。
4.4.6搅拌成桩孔及注浆过程中的监控:
4.4.6.1经常检查桩机的定位是否正确,机身是否垂直平稳。
4.4.6.2桩机移位距离应确保套钻成桩,一般宜纵向隔孔跳钻,相邻两桩施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8小时,当超过8小时应采取可靠补救措施,确保成桩的垂直度及无缝连续,以便达到较高止水效果。
4.4.6.3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桩机机头的下沉(≤1m/min)和提升(2m/min)速度,确保水泥土充分搅拌,必须严格做到二次喷浆,机头下沉到设计要求的深度后,在提升桩机的钻杆的同时启动注浆泵开始喷浆(其额定工作压力宜大于2.8Mpa,使水泥浆自动连续喷入桩体土中),在桩底部位重复搅拌注浆,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搅拌桩机机头每米下沉和提升的时间及注浆量。
4.4.6.4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故停止注浆,应将机头下沉至停浆点以下0.5m,待恢复供浆开泵时再喷浆提升。
4.4.6.5经常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注浆液制备,其水泥浆液的水灰比应达到1.5-2.0,比重为1.37左右,确保水泥浆中的水泥掺量不少于水泥土桩体重量的20%,每台班测2次。
4.4.6.6H型钢施工监控
(1)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完成后,应立即吊插H型钢;
(2)H型钢进场堆放时场地必须平整,型材应平直堆放,以确保其平直度;
(3)H型钢表面污垢及铁锈应清除干净并涂刷减摩剂要求涂刷均匀,无漏涂;
(4)H型钢插入垂直度用经纬仪控制,保证H型钢插入的垂直精度;
(5)用水准仪对H型钢插入后的顶标高进行控制;
(6)H型钢靠自重插到桩体设计标高后,将H型钢上端吊挂固定在定位架上;
(7)为确保SMW工法围护结构的连续整体性,防止相邻型钢错位,而引起墙体开裂,应将墙体顶部的H型钢埋入砼圈梁一定的高度,埋入部分应和圈梁砼用纸或膜隔开。
(8)基坑开挖后,应仔细检查围护结构墙面是否出现大面积的湿迹,有无渗漏、断裂等缺陷,并做好记录,及时进行整改;
(9)地下主体结构完成达到设计强度后,对H型钢进行起拔回收。
起拔后H型钢所留孔隙必须用水泥砂浆及时堵塞,以减少对邻近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影响。
4.5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及措施:
4.5.1严格控制机头的下沉或提升速度,特别是注浆时的提升速度应严格控制在1.0m/min以内。
4.5.2严格控制水泥浆的水灰比,加强检测频率,每台班不少于2次,确保水泥掺量达到20%。
4.5.3严格控制搅拌桩机头的中心定位及钻杆的垂直度。
4.5.4严格检查H型钢的平直度(不能发生不可恢复的变形),及H型钢插入的垂直度及深度。
4.5.5搅拌桩成桩后应立即插入H型钢,为防止H型钢插入施工的时间过长,标高达不到要求时,应配备振动锤助沉。
4.5.6在成桩过程中,对水泥土取样做试块,取样数量为每台班每机架做一组70.7*70.7*70.7mm水泥土试块,一组共6块。
4.5.7土方开挖前必须及时对围护桩钻孔取芯,其数量应不少于已完成单桩总数的1%,并不应少于3根,要求28天无侧限抗压强度≥1.2Mpa方可开挖。
4.5.8成桩记录及相应报表如下:
(1).SMW工法(搅拌桩及H型钢)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表;
(2).SMW工法施工记录表;
(3).SMW工法竣工检查记录表。
5.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1监理工作的方法
5.1.1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
5.1.1.1审批施工方案,核实与控制施工准备工作质量;
5.1.1.2审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确保工程质量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5.1.1.3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以确保和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
5.1.2指令文件与一般管理文书。
5.1.2.1停工指令:
(根据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总监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3)隐蔽工程未经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A、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认可;
B、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
5.1.2.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
当出现违反设计图纸、合同要求、工艺标准、操作规程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行为时,监理工程师可下达该项指令;
5.1.2.3工程变更单:
严格工程变更、修改程序,工程所有的变更除设计单位主动提出的工程变更外均须监理审查,并经有关方面研究确认其必要性后,再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交由监理对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和协调,再签发工程变更单;
5.1.3现场监督和检查
5.1.3.1检查的内容:
施工前准备工作的质量、工序施工中的跟踪监督;
5.1.3.2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巡视、旁站内容及人员、平行检查(根据合同要求),旁站内容为:
H型钢位置、垂直度、顶标高、平面转角、顶部临时固定情况,旁站人员为:
陈海忠、李如珍、戴伟国、周建中、汤本政。
5.1.3.3现场检验的方法:
目测、量测、试验。
5.1.4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
规定监理、承包方必须遵守的质量监控程序,如工程验收程序、工序交接验收工作程序等。
5.1.5根据工程需要,召开本专业专题会议,作好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
5.1.6利用支付手段:
(根据合同要求)。
5.2监理工作的控制措施:
5.2.1组织措施:
审核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数量配置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5.2.2技术措施:
审查承包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
5.2.3经济措施:
审核已完合格工程量及相应的付款报告。
5.2.4合同措施:
根据合同要求核查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6监理工作的安全控制措施:
6.1吊型钢等构件时必须遵守有关起重吊装“十不吊”。
6.2起吊前应检查机械、索具、夹具、吊环等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试吊。
6.3起吊时必须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起吊及下插时均必须缓慢细致,速度要平稳均匀,并设专人控制围绳,以防吊物摆动撞击其他物体和人员。
6.4起重吊装所用之钢丝绳应检查是否有损伤,严禁带伤作业,并不准触及电线和接地线或与坚硬物体摩擦。
6.5吊车行走道路和工作地点应坚实平整,以防地面沉陷发生事故。
6.6六级以上大风和雷雨、大雾天气,应暂停起吊作业。
6.7施工机械、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机具等,在确认完好后方准使用。
6.8在建筑物旧址或回填建筑垃圾地区施工前,应预先进行桩位探测,并清除已探明的障碍物。
6.9桩体施工中,若发现钻机不正常的振动、晃动、倾斜、移位等现象,应立即停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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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W 监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