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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XX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人员及休假类别3
第三章法定节假日休假3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3
第五章探亲假与反探亲假3
第六章婚假3
第七章生育假3
第八章护理假3
第九章病假3
第十章事假3
第十一章丧假3
第十二章工伤假3
第十三章超时补休假(倒班轮休假)3
第十四章休假管理3
第十五章罚则3
第十六章附则3
员工休假流程图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分厂、中心,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员及休假类别
第三条按公司休假管理需要,员工分为以下七类:
(一)Ⅰ类。
选调员工:
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调入公司工作的员工。
(二)Ⅱ类。
借调员工:
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工资关系在公司的员工。
(三)Ⅲ类。
援建员工:
人事、工资关系在集团公司原单位,以对口支援形式进入公司工作的人员。
(四)Ⅳ类。
合同制员工: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与集团公司无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毕业生,原身份为劳务派遣员工、入司满一年后择优选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大学毕业生,原身份为劳务派遣员工、入司满一年后择优选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术人员;高职生及社会化招聘进入公司工作,原身份为劳务派遣员工、通过技术比武及择优选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生产操作人员。
(五)Ⅴ类。
劳务派遣员工:
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高职院校及社会化招聘的生产操作人员;社会化招聘辅助类员工;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尚未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
(六)Ⅵ类。
高职院校招聘的顶岗实习人员。
(七)Ⅶ类。
返聘人员。
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各类员工在工作期间,按不同情况分别享有以下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休假:
Ⅰ至Ⅶ类人员适用;
(二)带薪年休假:
Ⅰ至Ⅳ类人员适用;
(三)探亲假及反探亲假:
Ⅰ至Ⅳ类人员适用;
(四)婚假:
Ⅰ至Ⅳ类人员适用;
(五)生育假:
Ⅰ至Ⅳ类人员适用;
(六)护理假:
Ⅰ至Ⅳ类人员适用;
(七)病假:
Ⅰ至Ⅶ类人员适用;
(八)事假:
Ⅰ至Ⅶ类人员适用;
(九)丧假:
Ⅰ至Ⅴ类人员适用;
(十)工伤假:
Ⅰ至Ⅴ类人员适用;
(十一)超时补休假(倒班轮休假):
Ⅰ至Ⅴ类人员适用。
第三章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五条在法定节假日,员工按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休假。
公司为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
第六条员工在公司(含集团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
Ⅰ类、Ⅱ类、Ⅲ类人员须工龄满一年且在广西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
第七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不含)以上的;
5.年度内脱产培训超过6个月以上的;
6.集团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复职未满一年的;
7.留用察看期间及期满上岗未满一年的;
8.强制戒毒人员返岗工作不满一年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至5款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内使用,当年未休完者,不允许跨年度使用。
各类人员人事或工资关系发生变更时,休假情况应在变更手续中注明。
第五章探亲假与反探亲假
第一十条员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其中:
Ⅰ类、Ⅱ类、Ⅲ类人员须工龄满一年且在广西工作满四个月以上;Ⅳ类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合同满一年以上。
第一十一条申请探望配偶的员工,每年给予两次探亲假(须间隔满四个月以上)、假期各15天,或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一十二条员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探望配偶的,可以申请配偶反探亲,反探亲和探亲每年可累计享受两次(须间隔满四个月以上)、假期各15天,或一次反探亲假、假期30天。
子女不满18周岁的,可以随同员工配偶或单独反探亲;18周岁以上的,不享受反探亲。
第一十三条员工配偶及子女反探亲,公司根据实际安排住宿,每次不超过两人;无法安排住宿的,按公司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用。
第一十四条反探亲不得超过规定的休假天数,超出天数住宿费用自理。
第一十五条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其中:
Ⅰ类、Ⅱ类、Ⅲ类人员须工龄满一年且在广西工作满四个月以上;Ⅳ类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合同满一年以上。
第一十六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第一十七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从结婚次年开始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第一十八条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第一十九条“父母”包括抚养人,即自小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条员工休探亲假及反探亲假,另加正常路途时间,路途时间计算以往返车票为依据,但往返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四天。
第二十一条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内或铁路时刻在3小时以内的员工,可利用双休假日或调班与家人团聚,不享受探亲假。
第六章婚假
第二十二条Ⅰ至Ⅳ类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属于晚婚年龄的员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享受15天晚婚假。
第二十三条婚假不能分段使用,且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的半年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员工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第七章生育假
第二十五条公司鼓励员工晚婚晚育、计划生育。
结婚后需要怀孕的员工,需取得准生证后方可怀孕。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怀孕生育期间,享受以下假期:
(一)女员工怀孕期间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每次给予半天检查时间,按正常出勤考勤;
(二)女员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另增加产假20天。
(四)女员工上节育环休假3天,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休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休假42天;男性结扎休假15天。
(五)女员工子女不满一周岁的,每班(日)劳动时间内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一个小时;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均按出勤对待。
每班(日)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章护理假
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因病住院,需由父母一方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可给予父母一方不超过7天的护理假。
第二十八条夫妻双方都为公司员工的,晚育的女员工,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男员工护理假增加5天。
第二十九条凡做结扎手术,需专人照顾的,其配偶享受10天护理假。
第九章病假
第三十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可以享受病假,治疗期间按病假考勤。
(一)员工门诊看病,病情较轻的遵医嘱可休1个工作日的病假;病情稍重的遵医嘱可休3个工作日的病假;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的,遵医嘱出院后可继续休病假不超过20天。
(二)员工异地探亲期间患病,若假期超过探亲期限的,门诊病假应提供探亲地县以上医疗机构门诊证明及药费单据;住院治疗应提供探亲地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诊断证明及住院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计算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第三十二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十三条医疗期内工资按病假待遇执行,超过医疗期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章事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休假的可以请事假,连续请事假最长不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一十一章丧假
第三十五条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第三十六条亲属在外地居住的根据路途远近,另加路途假,但路途往返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4天,费用自理。
第一十二章工伤假
第三十七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执行工伤假待遇,超过停工留薪期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一十三章超时补休假(倒班轮休假)
第三十九条倒班员工每月工作时间超过常日班制每月制度工作小时的,应给与超时补休。
各单位、班组应根据生产和人员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超时补休假,不能透支使用,跨年度作废。
第一十四章休假管理
第四十条除带薪年休假外,休假应从休假起始日至休假结束日连续计算,中间不得扣减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员工休假,必须履行完整的休假、销假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休假,销假后正常上岗考勤。
第四十二条休假审批权限:
(一)法定节假日按公司规定休假;
(二)半天以内事假由横班作业长审批;倒班轮休假、4天(含)以内病假、事假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连续两次批假间隔时间不得小于4天;
(三)年休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探亲假及反探亲假、5天及以上病假、事假由行政人事部审批;
(四)工伤假由安全生产部审核,行政人事部审批。
第四十三条员工休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经批准后,休假审批单交单位考勤员,由考勤员按规定进行考勤。
休假审批单与员工考勤表应同时保存,作为考勤依据。
第四十四条员工休假期满返回单位,应在上班前一个工作日到考勤员和单位综合业务员处履行销假手续。
第四十五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流程:
公司根据国家、省(自治区)、市相关法律法规或休假通知安排休假,单位执行。
第四十六条半天以内事假休假流程:
员工个人提交请假申请,横班作业长审批同意,员工个人将请假审批单交班组考勤员处,休假结束后到班组长及考勤员处销假。
第四十七条倒班轮休假、4天(含)以内病假、事假休假流程:
员工个人提交请假申请,横班作业长审核同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审批单交考勤员处考勤,休假结束后到单位综合业务员及考勤员处销假。
第四十八条年休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探亲假及反探亲假、5天及以上病假、事假休假流程:
员工个人提交请假申请,单位综合业务员出具《休假审批单》,横班作业长及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行政人事部审批同意,《休假审批单》交考勤员处考勤,休假结束后到单位综合业务员及考勤员处销假。
第四十九条员工提出请假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不予审批。
(一)法定节假日休假。
不需要提供;
(二)年休假、探亲假及反探亲假。
须提供上次同类休假的起始时间,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或在《休假审批单》中注明;
(三)婚假。
须提供结婚证;
(四)生育假。
须提供准生证明等;
(五)护理假。
须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女方生育证明或医院相关证明材料;
(六)病假。
门诊病假须同时提供门诊病假条、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费单据、药品或诊疗项目明细清单;住院病假休假时须提供诊断证明、住院押金单,销假时须同时提供入院诊断书、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收费单据、药品或诊疗项目明细清单;
(七)事假。
须提供本人请假事由证明材料,并经班组、单位核实请假事由;
(八)丧假。
不需要提供。
(九)工伤假。
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经安全生产部审核;
第五十条员工的年休假与探亲假可合并使用,合并使用时,年休假应一次修完,且按“先年休假、后探亲假”的原则考勤。
第五十一条员工休假结束,办理完销假手续后,符合报销规定的,持《休假审批单》(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费用报销事宜,单位考勤员将《休假审批单》(复印件)粘贴在考勤表背面。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须做好员工休假信息台帐管理工作,按休假类别建立信息台帐。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给员工开具《休假审批单》,并按休假类别、休假顺序等进行编号,编号规则为单位首字母+休假类别首字母+休假顺序号,如:
YL-NX-2014001、DJ-SJ-2014001;机关部室员工需休假的,统一到行政人事部领取《休假审批单》。
第一十五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销假和登记备案手续的,所休假期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五条员工提供虚假证明,变相达到休假目的,一经发现应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如发生休假,责令立即回单位上班;如已发放工资一律追回上交财务部门。
第五十六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权限和流程审批和办理休假手续,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协助或包庇员工通过非正常手段达到休假目的,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行为”处理,较轻的给予扣罚1—2月的绩效工资,较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第一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员工休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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