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德版本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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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德版本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试行)
一、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县(含县级市、区)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委、政府领导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4年以上;国家和上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实施系列区域性行业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生态文明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2.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所辖乡镇(涉农街道)全部获得国家级美丽乡镇命名。
辖区内国家级工业园区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50%以上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县级市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矿产、森林、草原等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安全监管等达到相应考核要求。
严守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生态红线。
4.环境质量(水、大气、噪声、土壤、海域)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当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得到有效解决,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区域环境应急关键能力显著增强,辖区中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无害化处理。
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
生态灾害得到有效防范,无重大森林、草原、基本农田、湿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岸线等人为破坏事件发生,无跨界重大污染和危险废物向其他地区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持续好转。
5.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行规划(战略)环评制度。
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产业结构及技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和推广工作,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全部通过审核。
(二)建设指标
系统
指标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生
态
经
济
1
资源产出增加率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
≥15
≥18
≥20
参考性指标
2
单位工业用地产值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亿元/平方公里
≥65
≥55
≥45
约束性指标
3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
≥50
≥65
≥80
约束性指标
4
碳排放强度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千克/万元
≤600
≤450
≤300
约束性指标
5
单位GDP能耗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吨标煤/万元
≤0.55
≤0.45
≤0.35
约束性指标
6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立方米/万元
≤12
参考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6
7
节能环保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6
参考性指标
8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约束性指标
生
态
环
境
9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氨氮NH3-N
氮氧化物
吨/平方公里
≤4.5
≤3.5
≤0.5
≤4.0
约束性指标
10
受保护地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丘陵区
平原地区
%
≥25
≥20
约束性指标
11
林草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80
≥50
≥20
约束性指标
12
污染土壤修复率≥
%
80
约束性指标
13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率
%
≥98
约束性指标
14
生态恢复治理率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
≥54
≥72
≥90
100
约束性指标
生
态
人
居
15
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75
参考性指标
16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
≥60
≥80
≥95
100
约束性指标
17
生态用地比例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
≥45
≥55
≥65
≥95
约束性指标
18
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
%
≥85
约束性指标
19
生态环保投资占财政收入比例
%
≥15
约束性指标
生
态
制
度
20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2
参考性指标
21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所占比例
%
100
参考性指标
22
环境影响评价率及环保竣工验收通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23
环境信息公开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24
党政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比例
%
100
参考性指标
25
生态文明知识普及率
%
≥95
参考性指标
生
态
文
化
26
生态环境教育课时比例
%
≥10
参考性指标
27
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支出占公益活动总支出的比例
%
≥7.5
参考性指标
28
公众节能、节水、公共交通出行的比例
节能电器普及率
节水器具普及率
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
≥95
≥95
≥70
参考性指标
29
特色指标
自定
参考性指标
注:
*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种类随国家相关政策实时调整。
*资源产出率、单位工业用地产值、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碳排放强度、单位GDP能耗等指标不适用于禁止开发区。
二、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委、政府领导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4年以上;建立实施基于主体功能区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补偿制度;国家和上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实施系列区域性行业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生态文明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2.达到国家生态市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所辖县(县级市、区)全部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称号。
辖区内国家级工业园区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45%以上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设市城市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矿产、森林、草原等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安全监管等达到相应考核要求。
严守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生态红线。
4.环境质量(水、大气、噪声、土壤、海域)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当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得到有效解决,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区域环境应急关键能力显著增强,辖区中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无害化处理。
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
生态灾害得到有效防范,无重大森林、草原、基本农田、湿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岸线等人为破坏事件发生,无跨界重大污染和危险废物向其他地区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持续好转。
5.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行规划(战略)环评制度。
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产业结构及技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和推广工作,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全部通过审核。
(二)建设指标
系统
指标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生
态
经
济
1
资源产出增加率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
≥15
≥18
≥20
参考性指标
2
单位工业用地产值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亿元/平方公里
≥65
≥55
≥45
约束性指标
3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
≥50
≥65
≥80
约束性指标
4
生态资产保持率
-
>1
参考性指标
5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立方米/万元
≤12
参考性指标
6
碳排放强度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千克/万元
≤600
≤450
≤300
约束性指标
7
第三产业占比
%
≥60
参考性指标
8
产业结构相似度
-
≤0.30
参考性指标
生
态
环
境
9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氨氮NH3-N
氮氧化物
吨/平方公里
≤4.5
≤3.5
≤0.5
≤4.0
约束性指标
10
受保护地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丘陵区
平原地区
%
≥20
≥15
约束性指标
11
林草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5
≥45
≥18
约束性指标
12
污染土壤修复率≥
%
80
约束性指标
13
生态恢复治理率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
≥48
≥64
≥80
≥100
约束性指标
14
本地物种受保护程度
%
≥98
约束性指标
15
国控、省控、市控断面水质达标比例
%
≥95
约束性指标
16
中水回用比例
%
≥60
参考性指标
生
态
人
居
17
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75
参考性指标
18
生态用地比例
重点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
≥40
≥50
≥60
≥90
约束性指标
19
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
%
≥85
约束性指标
20
生态环保投资占财政收入比例
%
≥15
约束性指标
生
态
制
度
21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
考核的比例
%
≥22
参考性指标
22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所占比例
%
100
参考性指标
23
环境影响评价率及环保竣工验收通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24
环境信息公开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25
党政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比例
%
100
参考性指标
26
生态文明知识普及率
%
≥95
参考性指标
生
态
文
化
27
生态环境教育课时比例
%
≥10
参考性指标
28
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环保公益活动
支出占公益活动总支出的比例
%
≥7.5
参考性指标
29
公众节能、节水、公共交通出行的比例
节能电器普及率
节水器具普及率
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
≥90
≥90
≥70
参考性指标
29
特色指标
自定
参考性指标
注:
*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种类随国家相关政策实时调整。
*资源产出率、单位工业用地产值、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碳排放强度、单位GDP能耗等指标不适用于禁止开发区。
三、指标解释
(一)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县(含县级市、区)建设
1.基本条件
(1)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委、政府领导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
文明建设规划,通过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4年以上;国家和上级政府
颁布的有关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实施系
列区域性行业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生态文明行为规
范,生态文明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指标解释:
成立以县(县级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
长、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生态文明创建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环境保
护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
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规划应实施3年
以上,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80%以上得到落实。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
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并根据当地的生
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
制定实施
该区各相关行业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居民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所辖乡镇(涉农
街道)全部获得国家级美丽乡镇命名。
辖区内国家级工业园区建成国
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50%以上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
建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县级市建成环保模范城市。
指标解释:
创建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区的县(县级市、区),须首
先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
发〔2010〕16号),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所
辖乡镇(涉农街道)100%获得国家级美丽乡镇命名。
国家级工业园区
全部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辖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
林公园建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比例不低于50%。
县级市建成国家
环保模范城市,相关标准参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于管理工
作办法》(环办〔2011〕11号)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
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环办〔2011〕3号)。
数据来源:
环保、旅游等部门。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达到
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矿产、森林、草原等主要自然资源保护、
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安全监管等达到相应考核要求。
严守耕地红
线、水资源红线、生态红线。
指标解释:
有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按照国务
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明确各部门实现节能减
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
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达到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防
沙治沙目标责任、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水源资源管理等相关考核要求。
防沙治沙参照《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林沙发〔2009〕
104号);耕地保护参照年度与上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参照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
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2〕44号);水资源利用参照国务院发
布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参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相关文件。
数据来源:
发改、环保、能源、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
(4)环境质量(水、大气、噪声、土壤、海域)达到功能区标准
并持续改善。
当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得到有效解决,近
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区域环境应急关键能力显著增强,
辖区中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
练。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
现无害化处理。
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
生态灾害得到有效
防范,无重大森林、草原、基本农田、湿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
岸线等人为破坏事件发生,无跨界重大污染和危险废物向其他地区非
法转移、倾倒事件。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持续好转。
指标解释:
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土壤和海洋环境质量
达到相应的功能区标准,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规定,辖区内无
劣Ⅴ类水体,无劣Ⅳ类海域。
群众投诉反映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的办
结率应达到90%以上。
三年内无在环保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环境保护部、地方人民政府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越权审批,擅自决
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环境不利影响的行为。
危险废物得到
妥善处置,实施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制定实施了相关管理办
法。
辖区内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如石油、化工、冶金、医疗、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等)应具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
行演练。
泥石流、滑坡、洪涝、蝗灾等生态灾害得到有效防范,编制
实施《生态灾害防治办法》。
三年内无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重大森
林、草原、湿地、基本农田、水资源、矿产资源等重大破坏事件发生。
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
稳定或呈现逐年好转趋势。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判别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关于突发性事件的分级规定。
数据来源:
环保、林业、国土、水利、农业、住建等部门。
(5)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行
规划(战略)环评制度。
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
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产业结构及技术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和推广工作,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业全部通过审核。
指标解释:
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
划定生态红线,并严格遵守,
制定实施相关管理办法。
区域人类活动符合“优化开发、重点开发、
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
学院联合印发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08年第35号)文件中相
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严格执行规划(战略)环评制度,
在规划(战略)环评完成前,相关区域项目环评不予受理;在审查环
节,发挥环评的准入作用,详细论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环评的总体要
求。
制定优化产业布局的中长期战略。
根据区域内资源禀赋、基础条
件、产业现状、环境容量、发展潜力和经济安全等因素,规划不同区
域的主体功能及宏观产业布局,确定其鼓励、限制、调整和淘汰发展
的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产业结构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促进
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
在区域、
园区、企业等层次上,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应该实施清洁生产的
企业全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15—
数据来源:
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
2.建设指标
(1)资源产出增加率
指标解释:
资源产出率指的是消耗一次资源(包括煤、石油、铁
矿石、有色金属稀土矿、磷矿、石灰石、沙石等)所产生的国内生产
总值。
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然资源消费增长与经济发展间的客观
规律。
若资源产出率低,则一个区域经济增长所需资源更多地是依靠
资源量的投入,表明该区域资源利用效率较低。
计算方法:
资源产出率=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主要资源消耗总量(吨)
考虑到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资源禀赋、城镇化、工业化
差异明显,考核资源产出率的绝对值意义不大。
因此,本指标体系采
用资源产出增加率,即某一地区创建目标年度资源产出率与基准年度
资源产出率的差值与基准年度资源产出率的比值。
计算方法:
资源产出增加率=(目标年资源产出率-基准年资源产出率)/基准年资源产出率×100%
数据来源:
发改、统计、经贸等部门。
(2)单位工业用地产值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出的工业增加值,是反
映工业用地利用效益的指标。
单位工业用地产值越高,土地集约利用
程度越高。
其中,工业用地参照《土地现状利用分类》(GB/T21010-2007)
—16—
统计,工业增加值采用不变价核算。
计算方法:
单位工业用地产值=年度工业增加值(亿元)/工业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数据来源:
经贸、统计等部门。
(3)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
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
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程
度。
计算方法: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再生资源循环量(吨)/再生资源量(吨)×100%
(4)碳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某年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
计算方法:
碳排放强度=当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千克)/当年GDP总量(万元)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根据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编制指南(试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计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燃料消费量(热量单位)×单位热值燃料含
碳量-固碳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碳氧化率
其中,燃料消费量=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国际航海(航空)
加油-库存变化;燃料消费量(热量单位)=燃料消费量×换算系数
(燃料单位热值);燃料含碳量=燃料消费量(热量单位)×单位燃
料含碳量(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固碳量=固碳产品产量×单位
产品含碳量×固碳率;净碳排放量=燃料总的含碳量-固碳量;实际碳
排放量=净碳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碳氧化率。
固碳率是指各种化
石燃料在作为非能源使用过程中,被固定下来的碳的比率,由于这部
分碳没有被释放,所以需要在排放量的计算中予以扣除;碳氧化率是
指各种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碳的比率,表征燃料的燃烧充
分性。
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参照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温室
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表1)。
表1单位燃料含碳量与碳氧化率参数
类别
名称
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TJ)
碳氧化率
固体燃料
无烟煤
27.4
0.94
烟煤
26.1
0.93
褐煤
28.0
0.96
炼焦煤
25.4
0.98
型煤
33.6
0.90
焦炭
29.5
0.93
其他焦化产品
29.5
0.93
液体燃料
原油
20.1
0.98
燃料油
21.1
0.98
汽油
18.9
0.98
柴油
20.2
0.98
喷气煤油
19.5
0.98
一般煤油
19.6
0.98
NGL
17.2
0.98
LPG
17.2
0.98
炼厂干气
18.2
0.98
石脑油
20.0
0.98
沥青
22.0
0.98
润滑油
20.0
0.98
石油焦
27.5
0.98
石化原料油
20.0
0.98
其他油品
20.0
0.98
气体燃料
天然气
15.3
0.99
数据来源:
发改、统计、环保等部门。
(5)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是反映能源消
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
计算方法:
单位GDP能耗=能源消费总量(吨标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
在一定时间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
能源,是指狭义上能源的概念,
即从自然界能够直接取得或通过加工、转换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包括:
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
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
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其他产品;其他
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其中,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
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仅包括人们通过一定技术手段获得的,
并作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核能仅包括作为能源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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