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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竞赛题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赛复习题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1.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16.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19.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
20.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 )抽查。
2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25.(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6.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的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8.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9.(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3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3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33.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37.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
38.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39.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40.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4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4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44.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4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47.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鲜明的特点。
48.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9.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应(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50.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
51.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52.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5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5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56.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57.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58.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5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60.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6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1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3.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6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2)体现部门联动响应
(3)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4)推动形成社会共治
6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了(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来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
70.《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政府转变职能
(3)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6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65.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场主体在更广泛围内受到监督,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 )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6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6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 )等个人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2.任何(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7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75.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原因 )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77、请你判断,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需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错误,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78、《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是否包含流通领域质量抽查结果的信息?
79、请总局界定行政许可具体包含有哪些,怎么确定前置、后置许可如何公示?
80、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总局能否明确查询的具体工作程序?
81、年报时,担保公司在填报对外信息时,是否要逐笔来填写?
82、企业在年度报告中,股份公司股东的信息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起人为准,还是以企业变更股东备案为准?
83、企业填报即时信息时,行政许可信息中,那些项目应该填报?
8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对年报的部分内容可以选择向社会公示,即允许不公示,另一方面《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即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同时公示,如企业对选择不公示的内容进行了更正,公示系统将更正后的信息进行了公示,则会将企业原本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向社会公示,这种问题应如何处理?
8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条规定中的“其他企业”怎么理解?
86、经营异常目录是否可以委托下级工商机关或者工商所进行管理?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官里部门进行检查
87、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会从经营异常目录中移出,如果该企业还有其他未超过三年的经营异常情况,是否一并移出,如果移出,企业今后如何改正经营异常目录的情形?
不移除,只有满三年
88、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问题,该条规定,除企业以外,利益第三方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
89、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内容的时间跨度,是否包含企业历年的年报信息,和所有的即时信息。
90、如何理解不低于3%的抽查比率?
抽查企业对象为辖区内未吊销的存续企业。
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对象。
91、如何确定专用信函为有效的签收,建议总局制定统一的表格及送达回执,并明确签收人的资格和签收要件?
9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书面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决定,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认为没有送达,这两者是否在时间上存在矛盾?
93、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用登记住所无法与企业联系,是否可以把企业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不可以,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94、《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附件2,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可以适当修改?
95、对企业抽查中,是否只能由省级确定名单,市县局是否可以确定抽查的数量?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抽查名单。
9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十类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但该企业如属于上市公司,该类信息仍属于公开的范围,那么在执行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按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企业向社会公开?
97、分支机构如何填报生产经营信息,公司总部又如何填报?
98、企业通信地址指什么,如果其通信地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在邮寄相关文书、通知、专用信函时,此通信地址是否是其联系方式之一,如果按照《企业经营异常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向经营场所或住所邮寄专用信函,在遇到企业提出为何不向其年报中公示的通信地址邮寄,我们如何解释?
9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中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那么“发现”应当怎么理解,是否包含主动发现还是仅指在抽查和举报中发现?
都包含
100、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问题,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是否检查?
101、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办理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是否3年内仍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0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业务要求第二、第四、第八业务流程的描述中: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该规定是否在实际中执行?
10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这里的“未再发生”,是否是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五年内未在新发生第一款的情形,不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前的经营异常目录的情形是否改正,就可以移出?
104、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时间是做出决定的时间还是送达的时间?
做出决定时间
105、如果一个企业出现两次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情形,如何处理,企业履行义务后申请移出时,如何把握?
106、检查中发现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存在虚假的,企业在当场或在检查过程中纠正了,是否还要走列入、移出程序?
10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情节严重”怎么界定?
要求出示的东西,不出示,阻挠执法,态度蛮狠,经执法人员以理劝说后仍不配合。
108、关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问题,企业公示的信息与其它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发现,是否存在监管责任?
不存在监管责任,因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109、总局《工商登记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中关于三年内注销的移出规定,企业因住所无法联系,这种情形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超过三年也未改正的,也不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此类企业超过三年没注销的,是否应当移出经营异常目录?
110、《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应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该条理解是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目录或经营异常目录均予以限制或进入,还是只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限制或进入?
111、《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或虚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根据此条可以随意检查需要检查的任何市场主体,这样将无法避免检查的随意性,应当如何规范,在大数据时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应当通过主动信息比对来进行监管?
112、《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简称: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的,由作出机关通过本省省级工商局将处罚信息发送至登记机关所在省的省级工商局。
请问省内信息传递以及对外省的信息发送,在承办主体和发送形式上是否有统一的要求?
具体讲,就是对于跨省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一般由省局哪个部门来收集本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和外省发送来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应当以什么形式或载体来传递?
113、通过公示系统抓取数据的,怎么处理,如果发现可否限制IP,或限制网站,限定查询次数?
1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关联动响应机制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经营异常目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如何限制或禁入,如果有,由哪些部门制定,总局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11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这和第10条规定的企业应当自有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是否作统一理解?
116、营业执照期满的企业,既没有注销也没有被吊销,在公示系统呈现成立时状态,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建议总局在数据标准中加注“经营期满”?
117、对于行政部门存在的多个公示平台,建议从总局层面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争取把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纳入公示系统?
118、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问题,每年6月30日后,公示系统的年报功能是否关闭?
补报的年报信息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何时进行修改?
11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公示的内容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两项内容,但公示的时间不一致,第九条中规定为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第十条中规定为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那么上述内容的公示时间应该如何把握?
1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在是否还要巡查?
1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请问,在内部审核层级方面是否有具体要求?
是否办案机构审核后就可以对外公示,是否可以选择不同的公示方式,不用指定专门的网站?
123、为什么设定经营异常名录?
127、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哪些规章?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1、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分为不定向和定向抽查,请问什么是不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请问什么是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中,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指的是什么?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6、制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前面有这道题,但答案不完整)
一是有利于保证抽查的公平公正,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二是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
三是有利于工商部门增强执法针对性,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条规定中的“其他企业”怎么理解?
8、个体工商户因哪些情形将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9、企业的分支机构如何填报生产经营信息?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哪些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2)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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