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消防验收租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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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消防验收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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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消防验收租房合同
篇一: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了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住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所处位置:
。
二、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
。
三、甲方责任:
1、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主办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和停业整顿。
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责任:
1、乙方的承包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
出租房屋用于公寓楼(出租)、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除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
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5、作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吸烟,严
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等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出租房屋附件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树叶、废旧物品等。
7、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状态,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
8、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维修、更换的费用。
9、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五、违约责任:
1、凡因甲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经济赔偿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凡因乙方(:
无消防验收租房合同)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乙方违反消防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它条款:
1、一旦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补救。
2、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九、该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出租房屋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经济和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房屋租赁安全消防协议书
房屋租赁安全消防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状况
1、房屋名称:
门面房屋
2、房屋坐落:
3、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4、房屋使用性质或用途:
5、房屋结构:
砖混结构
第二条租赁期限
6、甲方自年月日将房屋及配套设施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到期,租赁期为年。
7、租金不包含水电费、电视收视费、治安费、环卫费、
租用房屋装修费等其它违法罚款费用。
第三条房屋使用
8、租赁期内经甲方允许,乙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内部进行适当装修、装饰,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设计、施工,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折算所发生的费用。
9、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条款。
10、房屋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消防法》及《安全生产法》执行,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1、甲方有权按国家和企业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消防及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2、乙方在租房期间应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列等有关规定,不得在租用房屋内从事黄、赌、毒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租用房屋财产安全和乙方雇佣员工的生命安全。
13、乙方必须保证租用房屋期间安全用电,经营场所(包括内设库区)内要有安全通道,严禁使用明火,配备相应的
消防设施,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组建消防安全小组、应急小组,服从消防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
14、乙方应实行防火、防盗、安全值班责任制,确定本部门安全责任人;
15、乙方针对本部门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16、乙方负责组织防火、防盗、安全值班监督检查人员,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看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7、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18、因乙方经营中放松管理,给相关部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19、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书。
签订日期:
篇三:
20XX03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XX0304http:
///article.php?
id=1902发布时间:
20XX-05-09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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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民一他字第11号20XX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
云高法报[20XX]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
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
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
在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
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就一律以租赁合同违反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城市房屋,如果建筑工程从设计开始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也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应以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有消防设计并经审核施工,竣工后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未责令停止使用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二)对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自建的房屋出租后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果标的物的出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对租赁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确为出租人的,或者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各方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相关案例:
【审判名称】:
梁汇钊与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判程序】:
二审
【案件分类】:
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
(20XX)佛中法民五终字第202号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
二○○五年六月八日
【受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梁汇钊与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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