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docx
- 文档编号:24438860
- 上传时间:2023-05-27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29.88KB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docx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服务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口岸城市功能,促进沿边对外开放,充分发挥清水河口岸的沿边区位优势,加快中缅经济走廊建设,做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合理布局,抓好开放型经济建设和发展,推进美丽园区建设;依法维护城市棚户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清水河片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基础设施配套,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改善区域内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口岸城市功能,推动沿边对外开放,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推进片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七)《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九)《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5〕91号);
(十)城市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原则;
(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下降,生活质量有保障。
四、征收补偿适用范围
征收四至范围:
33平方公里清水河口岸经济区。
东至南捧河,南至南汀河,西至边境线,北至南帕山、大平掌山、千家寨山等自然山体范围内的村组。
详见《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主要涉及班幸村(班幸组、明旺组、团结组、四家村组、大湾江组、班幸胶队组),清水河村(双龙井组、青树寨组、班贵组、芒蚌组、响水组、灰泥塘组),色树坝村(下红岩组、高井槽组、骂列沟),山头寨村(山头寨胶队组、南帕河胶队组)。
五、征收期限
(一)起征日期: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
(二)签约期限:
自送达评估报告之日起90天内。
(三)搬迁期限:
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60天内。
选择原址过渡安置且参与安置房产权置换的,自安置点建设完毕达到使用条件,清水河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发布搬迁通告之日起60天内。
六、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
孟定镇人民政府
七、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点位于孟定镇清水河街道以北,双龙井组以西地块;(以安置区规划设计图为准)
(二)安置房屋结构及装修标准为:
钢筋混凝土结构,普通水泥地坪,普通墙面抹灰,铝合金窗,普通水电安装,有线电视及通讯宽带预埋,入户防盗门。
(三)安置房建设周期:
18个月。
八、户籍、土地、房屋认定
(一)户籍认定
1.被征收人的户籍认定
按照截止《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的通告》发布之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或经小组、村委会、乡镇、县四级认定。
2.被征收人的人口认定
以被征收户户籍人口为基本对象进行认定(含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役期初级士官、服刑人员),死亡人口不予认定。
(二)土地、房屋、其他建(构)筑物权属认定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2.在《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范围内建盖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3.事实持有,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据,或经小组、村委会、乡镇、县四级认定,且无争议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结构认定
被征收房屋结构,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测绘机构依据房屋现状认定,经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测绘机构三方签字确认。
如有异议的,由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组织人员鉴定确认。
(四)地类认定
住房建设用地认定: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建房占地部分的面积认定为住房建设用地。
其他农用地认定:
与住房建设用地紧密相连,用于种植瓜果蔬菜或其他林木的土地按其他农用地认定。
其他农用地赔偿标准详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五)面积认定
1.住房建设用地面积认定:
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认定;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实测面积认定。
2.其他农用地面积认定:
根据实测面积认定。
3.建筑面积认定
结合《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内容及现场核实,由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由征收人、被征收人及测绘机构进行三方签字确认,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完成房屋基础浇筑的,按单层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并执行砖混结构补偿标准。
墙体及场院土地按规定予以补偿。
4.由于历史因素和限于当时社会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区域拥有土地建房的,在对相关产权和土地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认定后,按本方案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任意选择如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中的一种: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地上构(建)筑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值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
2.安置房安置:
被征迁人实有房屋、地上构(建)筑物和土地根据市场评估后,选择原有住房(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产权置换标准和比例的前提下)和原有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住房建设用地补偿用于置换安置房和商业用房。
3.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原有住房除按本条第一款产权置换标准和比例用于置换安置房和商业用房外,剩余部分及原有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住房建设用地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的方式。
(一)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标准
在《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或经认定为合规定面积内,已建成的私有合规房屋的产权置换按幢、宗、户相结合,合并计算面积。
安置房安置采用多层房安置,安置房屋面积折算比例如下:
(1)选择安置房安置和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的,优先用原住房置换安置房。
(2)原住房置换安置房,根据原住房的结构按以下比例置换:
框架结构按1:
1.2进行置换,砖混结构(不包括简易房、钢屋架)按1:
1.15进行置换;砖木结构按1:
1进行置换;土木结构按1:
0.9进行置换。
(3)以原住房置换安置房以后,剩余的面积按以下比例置换商业用房:
框架结构按1.5:
1进行置换,砖混结构(不包括简易房、钢屋架),按1.8:
1进行置换;砖木按2:
1进行置换;土木按2.3:
1进行置换。
住房建设用地面积内用彩钢瓦、石棉瓦、木板等搭建的简易建(构)筑物和非住房建设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经小组、村委会、乡镇、县四级认定后,按市场评估价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置换(详见附件1)。
产权置换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计算。
2.置换方式
产权置换遵循“人户结合、可享受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相接近”的原则,原则上不允许超出享受面积。
确因选房超出安置面积的,由被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根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选择权,即按先签先选、后签后选、选完为止的原则进行安置(同一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人,采取遥号方式选房)。
一户被征收人在搬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合并计算面积。
(1)农业人口的搬迁补偿安置
农业人口是指: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在本区域居住的人员。
农业人口人均可享受安置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户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65平方米计,最高上限16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
被征收人常住人口多于8人(含8人)的,最高可置换2套安置房,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90平方米。
被搬迁房面积少于安置房面积的,少于面积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3000元/平方米购买;少于置换面积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以上的,被征收人按3500元/平方米购买;商业用房人均可享受面积10平方米,产权置换商业用房面积户均上限为50平方米,被征收人常住人口多于8人(含8人)的,商业用房置换面积户均上限为70平方米,被征收人置换面积少于商业用房面积的部分,少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3500元/平方米购买,置换面积多于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3800元/平方米购买。
被搬迁房面积置换住房和商业用房后剩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为保障部分征收人的利益,户均不足65平方米的,住房不够置换安置房和商业用房的,在原住房面积全部参与置换后,住房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等所有补偿款全部用于抵扣安置房款,任有缺口且占时无法缴纳缺口房款的,经组、村、镇、县四级认定后,报清水河棚改指挥部审批,可以申请延期最长两年缴清剩余购买安置款房。
也可通过先租后买的方式,租赁年限不超过2年,同时不享受奖励和置换政策,原住房、附属设施、住房建设用地、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等按安置补偿方案补偿,先兑付30%,剩余部分在购买安置房时抵扣。
安置房购买价按成本价计算。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关系,人员暂不在本区域,但户口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离婚后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未迁回的,经小组、村委会、乡镇、县四级认定,参照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或参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毕业或退役后没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也未在国有企业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户口又迁回本县的,经小组、村委会、乡镇、县四级认定后,本人可按安置房建盖成本价3000元/平方米购买一套65平方米的安置房;现还在就学或服兵役的,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享受安置政策。
(4)非农业人口的搬迁补偿安置
本搬迁区域非农业人口是指:
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迁出或农转城,但仍在本区域长期居住的;原属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后迁入本区域并在本区域长期居住的,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的非农业户,经小组、村委会、乡镇、县四级认定后,属于本搬迁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享受安置政策。
(5)农业与非农业混合家庭户的搬迁安置
农业与非农业混合家庭户指:
家庭成员有一部分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另有一部分属于非农业户口,长期在本区域居住的,经小组、村委会、乡镇、县四级认定后,参照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6)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和公共用房的搬迁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和公共用房按照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根据需要在安置区内统筹考虑。
(7)非本国人口户的搬迁安置
非本国人口户在本被搬迁区域大概分为两种情况:
整户人口全部为缅籍人员,但长期在本搬迁区域居住;家庭部分成员为缅籍人员,但长期同本国人口在本搬迁区域同居。
整户人口全部为缅籍人员的搬迁安置,经小组、村委会、乡镇、县四级查验、认定后,土地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以货币一次性补偿,安置房可租赁给其使用。
家庭部分成员为缅籍人员的搬迁安置,经小组、村委会、乡镇、县四级查验、认定后,属于本国人口的参照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缅籍人员不参与产权置换。
(8)户籍在被搬迁区域,但在本搬迁区域内无房屋的,不予安置,涉及其被征收的农用地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9)在本搬迁区域长期居住以小组、村委会、乡镇、县四级认定为准。
(10)安置点商业部分,按照人均10平方米配建,根据置换标准予以置换,为提升安置点区域形象,打造精品商业街区,提升安置点商业价值,持续稳定增加被征收人收入,根据被征收人意愿,采取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与企业合作,由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等模式,统一开发安置点商业用房,被征收人以商业用房出租方式获取收益,租期不少于5年,租金按年支付。
(二)货币补偿
1.集体土地上房屋,扣除用于置换面积后,依据相应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集体土地上的简易房、钢屋架等不予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详见附件1)。
3.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表(详见附件1)。
4.根据装修投资情况,除对建造价按标准补偿外,另增加对其装修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
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类区中的保水田标准给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根据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地类划分和征地补偿有关规定,孟定镇属于一类区,保水田补偿标准为68000元/亩。
(二)其他
村庄内部属于被征收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按相应的补偿标准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办法按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办理。
十一、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
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二)坟墓
坟墓按标准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三)电力、通信、通讯设施
涉及耿马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耿马分公司、中国移动耿马分公司、中国联通耿马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耿马支公司的电杆、电缆、电线、变压器等迁移,由业主单位编制投资概算后提交清水河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评审,列入各单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概算投资中应由边合区管委会承担的搬迁补助费由边合区管委会专题协商解决。
十二、其他征收补助
根据《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定镇清水河片区棚户区改造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耿政发〔2019〕号),结合本搬迁区域情况,其他征收补助标准如下:
(一)过渡安置补助
自行过渡安置的,搬迁过渡期补助费按每户600元/月计算,期限12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期限的按此标准予以顺延,过渡期补助自搬迁完成之日起计算并支付。
(二)搬家费补助
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搬家费补助,待搬迁完成后支付。
(三)特殊补助费
1、被征收人属残疾人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费,残疾人认定以残疾证为准。
2、被征收房屋居民户主要家庭成员高龄补助(60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个人可以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费。
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补助人与被征收户户主的关系,以村、组两级出示证明材料认定为准。
3、以上补助所需资金一并纳入征收安置成本,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成后支付。
十三、零星附着物补偿
(一)零星经济果木
达到种植规范要求且成规模的以亩为单位计算补偿;不按规范种植的以株(丛)为单位折算补偿。
移栽后成活尚未稳定的按相应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各类零星经济果木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二)零星林木
非林地胸径5cm以下的天然林木不予补偿,人工造林林木按种植标准乘以苗木价格的4倍进行补偿;胸径5cm以上天然林木和人工造林林木按2元/株,胸径每增加1cm增加2元计算给予补助采伐清理费。
依法采伐后的林木由被征收户或经营业主自行处置。
十四、不予补偿设施
(一)违反规定在征收时限内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新增加的装饰装修等;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经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四)凡未经审批私自建盖的违法建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两年)的临时建筑,当事人拒不配合征收的及征收公告发布后违法建盖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拆除。
(五)在建设过程中,涉及毁坏沟渠、人畜引水管道、道路及其它所产生的补偿,由施工单位与所有单位、所有者协商,按损毁程度进行修复或补偿。
十五、奖励政策
(一)原址过渡:
自被征收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周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1万元;2周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0.5万元,超过2周未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安置房建成后30日内搬迁完毕。
自行过渡安置:
自被征收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周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2万元;2周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1万元,超过2周未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签订协议后3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2万元;签订协议后6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1万元。
超过60日未搬迁的之前一次性奖励的价差在补偿款中扣减。
(二)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三)安置房的住宅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选择安置房安置、安置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后,征收人承担两年的物业费用,两年后的物业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六、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涉及的集中安置点过渡期限为1年。
在搬迁过渡期间拟采取两种过渡解决方案,供群众自愿选择一种。
具体为:
方案一:
原址过渡,在原址居住,待安置房建成后搬迁的方式。
方案二:
自行过渡安置,领取过渡费,不允许在清水河口岸经济区33平方公里范围内选择自行建盖房屋的过渡安置。
十七、协议签订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当如实提交征收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户主(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能证明房、地权属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二)征收补偿费用支付
征收人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搬入安置房全部一次性付清扣除原住房置换安置房和商业用房后剩余部分面积以及被征收人住房建设用地、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用。
十八、房屋交付
(一)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后,与征收工作人员履行点交手续,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点交证明》,被征收人员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费用。
若被征收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意愿并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委托人代为办理。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交付前必须结清水费、电费、房租、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内的设施(如各类管线、门窗、防盗笼、水表、电表等),违者将从补偿费中扣除所拆物件的金额(《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由自行拆除的除外),被征收人私自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十九、其它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自行协商并解决;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并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本方案中未明确的个别性、特殊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由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及评估机构按相关程序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具体问题,由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二十、本方案自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办法由征收主体及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1
1-1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名称
单价
备注
框架
一类
1600元/㎡
内外墙乳胶漆,室内地板砖(中高档),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套装门,不锈钢楼梯扶手,卫生间设施设备齐全,有普通给排水及电力设备等,能直接入住房。
二类
1400元/㎡
内外墙乳胶漆,室内地板砖(普通)或水磨石地坪,钢门钢窗,不锈钢楼梯扶手,卫生间设施设备齐全,有普通给排水及电力设备等,能直接入住房。
砖混
一类
1400元/㎡
内外墙乳胶漆,室内地板砖(中高档),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套装门,不锈钢楼梯扶手,卫生间设施设备齐全,有普通给排水及电力设备等,能直接入住房。
二类
1280元/㎡
内外墙乳胶漆,室内地板砖(普通)或水磨石地坪,钢门钢窗,不锈钢楼梯扶手,卫生间设施设备齐全,有普通给排水及电力设备等,能直接入住房。
砖木
一类
1000元/㎡
内外墙乳胶漆,室内地板砖(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套装门,有普通电力设备,能直接入住房。
二类
800元/㎡
外墙为清水墙,内墙乳胶漆,室内水泥砂浆地坪,钢门钢窗,有普通电力设备,能直接入住房。
土木
无
800元/㎡
外山墙普通粉刷,正面墙体和内墙为木板隔断,室内水泥砂浆地坪,传统木门木窗,有普通电力设备,能直接入住房。
简易房
无
300元/㎡
含竹木结构、挂墙房,石棉瓦顶,水泥砂浆地坪,有墙体围护,简易门窗。
活动板房
无
460元/㎡
外墙均为彩钢瓦围护,水泥砂浆地坪,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套装门,有电力设备,能直接入住房。
歇山窝棚
无
50元/㎡
茅草房、石棉瓦房、彩钢瓦房等。
注:
房屋结构形式的确定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
1-2附属设施及装修构建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单价
序号
名称
单价
1
砖混大门(钢门)投影面积
880元/㎡
35
实木墙裙
120元/㎡
2
砖混大门(木门)投影面积
810元/㎡
36
实木墙柜
1600元/m
3
砖木大门(铁门)投影面积
680元/㎡
37
石膏板吊顶
120元/㎡
4
砖木大门(木门)投影面积
600元/㎡
38
实木板吊顶
140元/㎡
5
土坯瓦顶(土木)大门投影面积
550元/㎡
39
集成吊顶
130元/㎡
6
钢大门
280元/㎡
40
水井(含护壁)
500元/m
7
小包门套
600元/套
41
砖砌水池(含贴砖)
420元/m³
8
大包门套
800元/套
42
钢筋砼水池(含防水层)
600元/m3
9
套装门
850元/樘
43
花台(砖砌贴瓷砖)
180元/m
10
防盗门(1.2x2.1)
1200元/樘
44
化粪池
880元/m³
11
卫生间门
280元/樘
45
毛石挡墙
320元/m³
12
铝合金门窗
180元/㎡
46
240砖围墙(贴瓷砖,乳胶漆)
500元/m(2m高)
13
包窗套(罗马窗套)
400元/套
47
240砖清水墙
400元/m(2m高)
14
防盗栏(铝合金)
160元/㎡
48
180砖清水墙
300元/m(2m高)
15
防盗栏(不锈钢)
110元/㎡
49
空心砖.120砖围墙
250元/m(2m高)
16
石膏线条
10元/m
50
沼气池(8m³)
3000元/口
17
内墙漆
15元/㎡
51
沼气池(10m³)
3500元/口
18
外墙漆
25元/㎡
52
砂石回填土方
35元/m3
19
外墙石漆
50元/㎡
53
普通回填土方
20元/m³
20
外墙砖
120元/㎡
54
砖砌踏步
320元/m3
21
檐口瓦
80元/m
55
踏步砖
80元/套
22
不锈钢扶手
120元/m
56
花岗石园柱
500元/m
23
铁艺扶手
280元/m
57
罗马柱
400/元m
24
钢扶手
160元/m
58
洗簌浴柜(含龙头、镜子)
600元/套
25
实木扶手
500元/m
59
浴盆(含龙头)
1000元/套
26
地板砖(40x40)(30x30)
80元/㎡
60
淋浴花洒套装
300元/套
27
地板砖(50x50)
9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临沧 边境 经济合作 清水河 棚户区 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