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投资入园需要的政策支持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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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投资入园需要的政策支持要求
关于项目投资入园需要的政策支持要求
甲方责任和义务
1.1土地及配套工程
1.1.1甲方以土地出让方式将符合土地九通(水、电、天然气、道路、数据宽带、通讯、邮电、排雨水、排污水)一平(场地平整)工程,并将供水、供电、排水管道、排污管道、通讯、场地平整、道路等配套工程建设到厂区红线外1米。
1.1.2将蒸汽、脱盐水、天然气管道,建设到乙方厂区红线外1米。
1.1.3土地综合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土地综合价格按10.1万元/亩,甲方在乙方付清土地款15天内,按4.1万元/亩补贴给乙方,用于项目建设。
1.1.4土地款的支付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后每亩支付1万元,土地招拍挂时付清余款,三个月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使用证。
1.1.5为支持乙方项目建设,在完成土地招拍挂乙方付清土地价款后15天内,甲方按每亩5万元借款给乙方用于项目建设。
乙方在项目投产一年后归还。
1.1.6居住用地:
为配合二期项目建设,甲方在江南新区为乙方提供110亩员工生活II类居住用地。
1.1.6.1供地方式:
依法按照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
1.1.6.2土地款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招拍挂成交价格支付土地款,甲方在收到土地款15天内将超过100万元/亩的差价部分安排给乙方,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
1.1.6.3供地时间:
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招拍挂,2012年底前完成供地,确保乙方施工建设进度。
若因甲方遗留问题未解决影响开工建设,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1.1.6.4城市建设配套费:
甲方在收到城市建设配套费后15天内将超过80元/平方米的差价部分安排给乙方用于项目建设。
1.1.6.5其他各种行政性费用减半征收。
1.2项目供电
1.2.1供电数量和供电时间
项目总计划用电量约亿度/年。
1.2.2供电保障:
在20年月底前由甲方负责落实项目用电增容,确保项目供电正常和稳定。
在甲方落实项目用电增容后,乙方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电合同;供电接口地点为乙方项目自备变电站内受线端子。
1.2.3双方应积极创造条件,享受直供电或争取其他方式供电,如联建、自建水电站、热电联产中心等,乙方享有第一优先使用的权利。
1.2.4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138)(关于万州区多晶硅工业项目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的决定,项目所需电力,除由经开区热电联产和周边水电资源提供保障外,甲方负责从三峡电站安排给重庆的优惠电中统筹供应,市政府每年给予补贴。
1.2.5供电价格
1.2.5.1双方约定,项目实际用电执行0.4元/度(单一电度电价)。
1.2.5.2为了使乙方能按照双方约定的0.4元/度优惠价格供电,甲方负责在乙方投产前落实并确保三峡直供电。
1.2.5.3如果甲方不能落实三峡直供电或虽落实三峡直供电,但电价仍不能达到0.4元/度的要求,则每年电价超过0.4元/度以上的部分,由甲方对电价实施补贴。
项目投产后前五年的补贴额不超过甲方当年从乙方本项目中实际得到的增值税额;后五年的补贴额不超过甲方当年从乙方本项目中实际得到的增值税额的50%。
1.3项目供水
1.3.1负责协调落实万州供水部门向乙方提供工业和生活供水,按照国家工业和生活用水标准确保项目用水。
如果乙方对供水有特殊要求,甲方确保供水部门供应。
1.3.2供水价格机制:
日用水量在15000吨以下,工业用水价格(含税,不含排污费)1.90元/吨;日用水量达到15000吨以上25000吨以下,工业用水价格(含税,不含排污费)1.60元/吨;日用水量达到25000吨以上,工业用水价格(含税,不含排污费)1.30元/吨。
以上价格执行到2015年底。
1.3.3负责规划、设计和建设自来水管网、污水处理管网至乙方项目用地指定红线位置的供水管道(特殊用水除外)。
1.3.4甲方为乙方处理污水费用不得超过2.5元/立方,此价格执行到2017年底。
1.4项目供蒸汽和脱盐水
1.4.1甲方负责园区热电中心,确保项目所需蒸汽和脱盐水在2012年1月正常供应;
1.4.1.1确保乙方项目所需蒸汽,乙方不另建锅炉。
1.4.1.2确保乙方项目所需脱盐水供应,供应量约85吨/小时,并预留脱盐水量20吨/小时,价格为3.25元/吨。
1.5供天然气项目
甲方确保落实乙方项目所需的天然气供应(按月总量控制,2012年7月,公司天然气用总量预计将上升至16万方/日,2012年8月为17万方/日,2012年9月及项目达产后为18万方/日)。
供气管道铺设至乙方指定红线位置。
甲方以天然气管网费的形式给予乙方天然气价格0.058元/标方的补贴;在甲方以成本价出让天然气管网后,再补贴一年时间。
天然气供气价格为2.247元/标方;如价格超过2.247元/标方,由甲方对天然气价实施补贴,项目投产后前五年的补贴额不超过甲方当年从乙方本项目中实际得到的增值税额;后五年的补贴额不超过甲方当年从乙方本项目中实际得到的增值税额的50%。
1.6甲方负责协调项目所需液氯供应,以不超过重庆市的平均价格确保项目所需液氯的供应;
1.7硅材料供应
负责在重庆市范围内确保项目所需硅材料的供应。
1.8积极支持乙方采取自建、并购、入股等方式,建设硅、三氯氢硅、氢气、氯气、氮气等原材料项目,以及水、电、气等公用配套设施项目。
1.9负责协调有关垃圾处理场、工业废渣、废水处理场、危险品处理场,确保接收乙方符合有关场站接收要求的废渣、废水。
(园区工业垃圾处理场一直未建,由此给公司增加了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负担。
)
1.10项目申报
积极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各种申报资料的编制工作;协助投资项目按照合法、有效的程序申报并及时获取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给乙方(包括项目备案、环评、消防、卫生、安评、建设规划等)。
确保不因项目申报和审批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确保投资项目列入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
乙方责任和义务
2.1负责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2.2在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乙方于2011年内开工建设二期多晶硅项目及配套设施。
2.3在万州投资的所有项目均在万州注册和纳税。
2.4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
严格按用地性质使用土地,不得自行转让。
2.5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2.6项目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万州区本地人。
税费政策
3.1关税
甲方必须确保乙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海关规定的进口设备免税目录的设备享受有关关税减免优惠。
3.2增值税
3.2.1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返还给乙方。
3.2.2出口产品增值税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3企业所得税
税率按15%征收,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给乙方;第六至第十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安排给乙方。
用于乙方投资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4契税
3.4.1土地契税:
乙方投资项目所购买土地给予土地交易契税的50%安排给乙方。
3.4.2契税:
乙方投资项目建设房屋产生的城市建设规费-契税,由甲方安排契税的50%给乙方。
3.5土地使用税
自乙方取得土地后的前五年,土地使用税地方实得部分的30%安排给乙方。
3.6个人所得税
给予乙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前五年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财政留成的100%安排给乙方。
3.7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险基金外的其他基金一律免征或先征后返。
3.8各种行政性收费(含城市建设综合服务费等),凡属甲方所得的减半或免征(收费项目见附件B)。
3.9企业经营产生的营业税自企业经营之日起前五年地方实得部分的50%安排给乙方。
3.10积极争取乙方投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三峡库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倾斜支持,同等并优先享受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
3.11国家新增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100%返还给乙方,第六年至第十年按50%返还给乙方。
融资
甲方积极协调银行,为乙方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总投资的三分之二)。
并确保由重庆市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5.1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5.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协议。
5.3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条款,致使本协议无法实行或无法达到协议的目的,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协议,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如果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一方不能及时、有效、完整地履行责任和义务,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工期的损失、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费用、因履行本协议而订立的相关合同发生的已付款项和赔偿费用、争议解决发生的所需费用、及上述费用产生的孳息等)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权威机构出具。
按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争议的解决
9.1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9.2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文字和文本、通知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
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各保存两份。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或以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办公地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邮件到达对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
本协议所列甲、乙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甲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O一一年月日
附件一
经营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增值税
地方留成部分
返还50%
返还50%
返还50%
返还50%
返还50%
企业所得税
地方留存部分
全返
全返
全返
全返
全返
返还50%
返还50%
返还50%
返还50%
返还50%
土地使用税(地方实得部分)
返还30%
返还30%
返还30%
返还30%
返还30%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全返
全返
全返
全返
全返
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返还50%
返还50%
返还50%
返还50%
返还50%
土地契税
返还50%
关税
确保乙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海关规定的进口设备免税
各类基金
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险基金外的其他基金一律免征或先征后返
附件二
万州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中介服务收费一览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乙方缴费标准
一、国土局
土地出让金额
按招、拍、挂出让金额确定;
6万/亩
土地交易契税
按招、拍、挂出让金额3%缴纳;
6万/亩×3%×50%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证书费10元/本
5元/本
权属调查费
1000m2以下50元/户,1000m2以上每增加500m2加收20元/户,(每宗地最多不超过2万元)
减半收取
二、地质勘查设计院
勘察费
约170元/m
减半收取
地勘审查费
约勘察费的10%
减半收取
三、规划院
现行地形图
0.22元/m2
减半收取
放线
2549元/栋
减半收取
竣工平面图
0.22元/m2
减半收取
四、环保
环评费
按工程规模大小由环评的中介机构确定
中介收费
监测费
4950元/个生化池(按甲乙双方合同约定)
减半收取
排污费
生活污水按污染当量0.7元/m3,二氧化硫按污染当量0.6元/m3,其他废气污染当量0.6元/m3,固体废物按重量5-30元/吨。
减半收取
五、卫生局
食品卫生许可证
工本费10元/证、审验费20元/证
免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工本费10元/证、审验费20元/证
免收
生活饮水卫生许可证
工本费10元/证、审验费20元/证
免收
六、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费
10元/个
5元/个
登记费
注册资金在1千万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0.8‰;注册资金超过1千万的,超过部分按0.4‰;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注册登记费最低额50元。
减半收取
商标注册费
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超过一个商品加收100元)
免收
七、技术监督局
组织代码证工本费
148元/证
74元/证
八、税务局
国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0元/证
10元/证
地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元/证
2元/证
九、气象局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费
工程预算500万以下按0.3‰收取;500-1000万元按0.2‰收取;1000万元以上按0.1‰收取
减半收取
施工监审费(服务性收费)
按现场监审的次数计算,每次收费500元。
A、建构筑物楼层10层(或高30米)以下,现场施工监审2次;B、建构筑物楼层20层(或高60米)以下,现场施工监审5次;C、建构筑物楼层30层(或高90米)以下,现场施工监审10次;
免收
竣工验收费
按每套防雷设施收取检测费45元。
减半收取
十、建设
城市建设配套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180元/m2计征;
实际按20元/m2计征
规划综合服务费
按总建筑面积计收。
A、工业厂房1元/m2(该项征收:
按万州委发【2003】10号、万州府发【2003】84号文件减半征收);B、住在部分2元/m2;C、旅游度假村、别墅等3.5元/m2;D、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m2;
减半收取
契税
按照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的3%
减半收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8‰收取;
免收
桩基检测费
工程桩桩径在0.8m—3m之间,低应变无损检测费按350元/根收取;桩径在1m—2.5m之间,声波透射法检测费按250元/米收取。
减半收取
定额测定费
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4‰收取;
免收
接沟费
290元/处;
免收
十一、商委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
砖混0.6元/平方米;框架0.9元/平方米
免收
十二、劳动局
民工工资保证金
甲乙方各2%(中标价)
免收
十三、招标办
交易综合费
甲方0.75%、乙方2.05%(按中标价)
免收
十四、人防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按建筑面积35元/m2收取。
入园企业减半,厂房不收取
免收
十五、园林
集中绿化建设费
达标不收费,未达标的按未达标的绿化面积收取1500-2000元/m2
免收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
1)公共绿地建设费:
4000-5000元/m2
2)风景、生产、居住、防护绿地建设费:
2000-3000元/m2
3)单位附属绿地2000元/m2
免收
十六、水利
水资源费
地表水0.10元/m3、地下水元/m3
免收
取水许可证
10元/套
免收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林草被1.0元/m2,零散树木每株收取补偿费3.0元/m2;石坎梯田梯上2.5元/m2,土坎梯田梯上1.2元/m2
免收
水土流失防治费
地表植被1.0元/m2;废(弃)土、弃渣2.5元/m2;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
免收
十七、社保
社会养老保险
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缴纳28%(其中:
单位20%,个人8%);
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缴纳28%(其中:
单位20%,个人8%);
失业保险
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缴纳3%(其中:
单位2%,个人1%)
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缴纳3%(其中:
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
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缴纳0.5~2.5%(单位缴纳)
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缴纳0.5~2.5%(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
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缴纳0.7%(单位缴纳)
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缴纳0.7%(单位缴纳)
医疗保险
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缴纳8%(其中:
单位6%,个人2%)
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缴纳8%(其中:
单位6%,个人2%)
住房公积金
按职工月平工资单位与个人各缴纳7%
按职工月平工资单位与个人各缴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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