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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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
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
目录
第一章范围2
第二章定义2
第三章产品质量总要求3
第四章变更管控要求4
第五章验收标准5
第六章品质问题的处理7
第七章对出现供货质量的索赔和处罚标准7
第八章补充说明11
第九章协议有效期、变更、终止11
第十章特别声明条款12
协议编号:
协议双方:
需方:
供方:
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对双方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签订本协议,供方明确了解需方技术、质量和服务的保证要求,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造成需方损失。
第一章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供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以及在协议有效期内新增提供的其他产品:
供方应依据本协议及《采购合同》、《采购订单》所列各代码材料的具体要求,进行有效的合同评审。
若有任何质量疑问或不明确之处,请及时与需方采购、认证人员取得联系以得到书面确认,任何口头协议需方均不予承认。
第二章定义
2.1合同产品:
指用于需方产品组装及包装材料等零部件。
2.2产品的一致性:
指批产品之间在原材料、工艺、生产设备一致性基础上保证与认定样品或小批量在外观、性能和可靠性方面表现出的一致性,特别在不可量化测量的指标方面应保证产品的一致性。
2.3封样:
在正式的书面文件无法准确描述和界定的情况下,经过协议双方书面确认的样品,可作为实际操作中的验收标准。
2.4抽验批次:
通常的抽验批次应由同型号/同款式/同等级/同种类(尺寸/特性/成分等)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的单位合同产品组成。
2.5批不合格:
某个代码、合同号交货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协议任意条款要求,并属于供方责任,则判定为批不合格。
2.6不良品:
至少含有合同产品外观及功能的验收标准/出货检验标准所列的不良现象之一或其它方面的异常现象的合同产品。
2.7重大质量问题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质量问题,均属重大质量问题
1).因材料质量问题(供方责任)导致需方产品出现批量或达到停线要求的质量问题,如:
产品功能无法实现、测试不通过、外观不符合要求等;
2).因材料质量问题(供方责任)导致需方产品出现生产线停产一天以上,并且延迟发货两天以上;
3).批次质量问题重复发生(重复发生定义:
同一代码、同一供应商在一年内(上一次问题发生到本次问题发生的时间≤365天)同一失效机理的材料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4).产品安全质量问题,如:
材料或产品因材料原因发生爆炸或起火之类的问题。
第三章产品质量总要求
3.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
供方应按照ISO9001标准(或同等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来料检验,生产工艺/测试检验等进行完整的质量策划,保证各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需要时,需方将组织对供方质量体系稽核,供方应针对需方所指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并落实关闭。
3.2样品验证。
需方向供方批量采购新产品前需对样品进行验证,包含产品性能,可靠性相关要求。
3.2.1供方承诺所提供产品性能、可靠性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产品技术标准、图纸、产品BOM、QC工程图、供方产品企业标准(应提供给需方)要求(或贸易商提供制造厂商的技术手册等),如:
产品规格承认书。
直接引用对应物料的国际、行业、国标技术标准要求,如RoHS要求等。
3.2.2供方承诺,产品安全性、可靠性文件里面至少应包括实验项目、实验条件、实验数量、实验频次,供方应该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及时反馈给需方。
3.3包装要求
3.3.1包装外观质量要求:
能够保证里面的实物不受到损伤,且标识清晰。
3.3.2产品包装、标志等要求:
3.3.2.1供方提供产品应严格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包装标准并遵照执行,以保证产品规定使用和储存期内,达到防静电、防湿、防震、防霉、防野蛮装卸等标志及相关保质要求。
3.3.2.2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
需方物料编码、供方名称/标志、产品型号规格、内装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和定单号;单个产品上也应有厂家独特标识(产品型号或其他代号)。
若为RoHS物料,则在内外包装都有标识。
3.3.2.3不合格批的物料经供方改善后再送到需方时,需要在外箱上作明显标识。
3.4产品一致性要求:
供方应确保批量产品质量与样品质量保持一致性,必要时双方可封存样品,如双方封样后发生的质量纠纷,应以样品的质量要求为准。
供方定期(□每月;□每季度;□每6个月;■每12个月)对其产品进行可靠性评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呈送需方认证人员。
同时,每个交货批产品应附出厂常规抽样检测报告。
第四章变更管控要求
4.1当供方在开发、设计或制造(包括关键制程工艺、关键原材料)等过程出现重大更改(包括某提供产品停产)、生产场地变更等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前2个月)通知需方确认,以便需方及时组织对供方进行重新确认,确保产品品质不受影响。
供方同时应给出产品替代说明及下一阶段的供货计划,否则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4.2以上变更如供方未及时申报通知需方,给需方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供方负责。
需方在进货检验过程中发现有变更事项且供方未申报的,需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给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承担。
第五章验收标准
5.1协议产品出货的质量检验标准以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质量检验标准为准。
具体产品检验项目由供方制定,但需经过需方确认。
需方有权对产品外观及一般功能的验收标准、产品测试检验标准、出货检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但须提前与供方协商,并得到供方的书面认可,供方应该按照需方要求及时给出技术可行性意见。
非协议产品的质量验收标准以需方的质量检验要求为准。
5.2验收方法
5.2.1验收方式:
采取分批次抽验的方式。
5.2.2抽验计划:
抽样标准采用国标GB2828-2012版,AQL值(A=0、B=0.65、C=1.0),检验水平:
II级;供方必须按此规定组织协议产品入库前的检验,并保留检验质量记录供需方核查。
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时,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并书面签字确认;必要时,可通过封样的方式解决。
5.2.3如果需方因量具、检具不齐等原因,需要供方提供质量记录或到供方处进行验证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真实的全部质量记录原件和必要的验证条件(必要时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检测手段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否则供方负责承担由此给需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的可预期的经济费用。
5.3供方的交检批合格率以98%为季度控制目标。
如果来料连续3批出现相同问题,需方有权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发出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来料的指令,供方必须执行。
5.4关于验货规定:
原则上验货地点设在需方,当检验中出现批不合格时,将不合格批退给供方,由此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将由供方承担;如果需要需方人员在供方生产现场进行交货验收时,由供方负责为检验人员免费安排食宿。
5.5.文件与资料控制
5.5.1需方应该确保其提供给供方的用于指导和规范合同产品的所有相关运作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现行最新的有效版本。
5.5.2供方所有的与合同产品相关的生产运作都应该以需方发放的正式受控文件为准,同时应该确保使用现行最新有效版本的文件,若供方未执行需方发放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文件,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5.6.RoHS管控
5.6.1欧盟指令RoHS中规定的六种禁止使用物质,供方提供的物料/产品必须符合以下限制要求,且RoHS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须每年更新。
序号
物质
限制要求
备注
1
铅及其化合物
Leadanditscompounds(Pb)
<1000ppm
2
镉及其化合物
Cadmiumanditscompounds(Cd)
<100ppm
3
汞及其化合物
Mercuryanditscompounds(Hg)
<1000ppm
4
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HexavalentChromiumanditscompounds(Cr+6)
<1000ppm
5
多溴联苯
(PBB)
<1000ppm
6
多溴二苯醚
(PBDE)
<1000ppm
第六章品质问题的处理
6.1需方在来料检验、生产制程、售后服务中发现供方产品不良的处理流程:
需方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供方到现场确认不良。
为保证需方正常生产,供方必须在确认不良24小时内采取临时对策,保证需方能使用合格产品进行生产。
供方从收到不良品之日起在指定工作日内进行分析改善并在上述期限内提供分析改善报告和免费提供替换品或改善品。
6.2采取改善对策后的物料需要做好特殊的易于识别的标识,并邮件及时知会需方。
6.3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予以更换或维修。
第七章对出现供货质量的索赔和处罚标准
7.1不良质量直接损失
供方需负担由于物料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的所有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仓储费用、检测费用、误工费用、维修工时费用、需方产品召回费用、需方的客户提出的索赔费用等;
7.2来料验收质量问题索赔:
由于供方来料验收不合格,交货延误,同时为有效促进供方质量改善,经确认如属供方责任,按以下标准向供方提出索赔:
a)来料验收发现型号不符(图物不符)、包装和标识不良、外观和尺寸不良等,造成需方交货延误时,出现一批索赔1000元人民币,批量材料价值10000元以下索赔500元人民币,首次供货且能立即改进的,可不索赔;
b)来料验收发现尺寸不良,造成需方交货延误时,出现一单索赔5000元人民币;未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改善完成的,额外再追加5000元人民币罚款。
7.3来料在线使用质量问题索赔与处罚
a)供方供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线停产时,供方应对所发生的损失进行全数赔偿,每单再追加10000元人民币罚款;
b)供方供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构成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客诉的,供方应赔偿所有损失(含需方客户的索赔等),每单再追加20000元人民币罚款;根据问题严重性可提出暂停供货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无效取消供货资格。
c)需方生产时要求供方提供驻厂人员处理质量事宜(保证需方顺利生产),供方应无条件配合及支持,如需方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三次(一天内通知),供方人员不配合或不到场的,将处以2000~5000元不等罚款(视需方生产紧急情况决定)。
d)供方连续来料质量3批不合格或有相同的质量问题,将处以5000元人民币处罚,需方通知供方限期整改,如后续来料无任何明显改善情况,需方可提出加倍处罚直至取消供货资格。
e)供方来料连续不合格批超出3批以上的,每超出1批不良,额外加罚5000元人民币,最高罚款50000元人民币。
7.4质量红线及质量问题造成的费用索赔
7.4.1质量红线
序号
质量红线
触发条件(一个月内)
处理方式
1
●黄色警告
有3次来料不合格
1)3个工作日内提供整改计划报告,限期(一个月)整改;
2)当月(整改月)为观察月,IQC品质加严检验,观察月考评未得到警告则下个月恢复正常检验;
3)按照质量协议执行罚款且相关损失向供方进行索赔;
2
有3次产线质量异常
3
产线和来料异常重复发生2次
4
●橙色警告
有4次来料不合格
1)供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整改计划报告,供方的质量最高领导须到需方检讨整改汇报,(限期一个月)整改;
2)当月货款延后3个月支付。
3.按照质量协议执行罚款且相关损失向供方进行索赔;
5
有4次产线异常
6
产线和来料异常重复发生3次
7
●红色警告
有5次来料不合格
1.立即停止异常项目交货,暂停半年以上新项目合作资格并提供整改报告进行汇报;
2.需方将选择其它供应商资源进行合作;
3.按照质量协议执行罚款且相关损失向供方进行索赔;
4.整改后评核依旧被警告,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永久冻结。
8
有5次产线异常
9
批次质量异常2次
7.4.2质量问题索赔
a)因物料异常导致生产额外增加人力物力,物料损耗(包含该物料异常导致的其它物料损耗)费用;
b)因供方来料质量不合格对需方造成损失的费用,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⑴供方物料到需方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重工,所需的返工或筛选的全部费用(包括工时费、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无偿补足相应数量。
⑵供方来料后在需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承担相应的返工、返修费用和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
⑶如以上返工需利用需方场地,产生的场地费用由供方承担。
⑷如供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不良品,应对供方收取超时罚款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占地费用及水电费用。
以上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费用结算标准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标准
全检
48元/小时/人
返工
48元/小时/人
管理费用
300元/天
停线损失
40元/小时/人
场地费用
100元/平方米
占地费用
30元/平方米
水电费用
100元/天
材料损失
依照材料实际价格计算
7.5供方物料质量罚款
7.5.1供方来料质量目标,按照季度为单位进行统计。
7.5.1.1来料合格率:
装配类物料≧98%。
计算方法:
来料合格批数/来料总批数
7.5.1.2上线物料合格率:
装配类物料≧99%。
计算方法:
上线合格数量/上线的总数量
7.5.2质量罚款:
7.5.2.1季度来料合格率未达到目标要求,罚款¥10000元。
7.5.2.2季度线上物料合格率未达到目标要求,罚款¥15000元。
7.5.2..3需方的客户投诉,若属供方责任,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罚款:
A级事故(需方客户端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罚款¥50000元。
B级事故(需方客户端停线停产),罚款¥20000元。
C级事故(需方客户端一般质量事故与投诉),罚款¥10000元。
7.6若发生绿色物料环保质量异常的原因为供方所造成时,由供方对所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全数赔偿,并额外处以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环保质量异常问题,由供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将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八章补充说明
8.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8.2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任何经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谅解备忘录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的内容如果与《采购合同》、《采购订单》中相关内容发生冲突时,以主合同中的规定为准。
8.3本协议中内容如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业规定为准。
由于市场的变化,或国家法律/行业规定的变更,与合同产品相关的运作方式或操作细节需要作出适当调整时,由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4因履行本协议或与协议相关事宜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则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第九章协议有效期、变更、终止
9.1本协议于双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更新协议时需要重新签订或任一方提出终止协议,该协议一直保持有效。
9.2本协议以及采购订单必须是由供需双方的合法授权人签署,方为有效。
该签署不能在需方业务人员和供方之间或者需方与供方业务人员之间确立任何的契约关系。
9.3在协议有效期内,当一方提出终止时,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应经对方书面同意。
9.4当一方严重违约,或者面临破产,或已提出破产申请并为法律所接受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9.5部分失效: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被权威的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不可执行,且这种不可执行不会对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章特别声明条款
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协议书中条款作以下裁剪和补充:
1.
2.
需方:
供方:
需方授权代表:
供方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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