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检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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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检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电建质监〔2005〕57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修订说明
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务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
“质监大纲”修订过程中,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及全国各质监中心站发送了征求意见稿。
对收集的意见整理并再次补充、修改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组织来自各大发电公司和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的代表共46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
根据审查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质监大纲”。
本“质监大纲”共分11个阶段性监纲,适用于200MW及以上火电工程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
低于上述等级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质监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修订主持单位、修订及审核人员
主持单位: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审核:
孙偑京杨建平刘博李柱根
武英利刘守桂常敏祝伦生
安贵阳丁瑞明齐福生袁玉禄
宏峰刘福
执笔:
于乃康高德荣王惠霍睿
赵人豪李庆华郝志刚马惠民
刘恩蔚徐学华荣文广李继海
史有荣孙振江陈志宏李人强
参加修订人员:
李国俊张大力吕东李杰
熊海舟张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火电部分)
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5年10月
一、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6)二、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4)
三、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27)
四、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保证监督检查型大纲(38)
五、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47)
六、火电工程机给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57)
七、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77)
八、火电工程验收移交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98)
火电工程首次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则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大纲”)适用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
输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
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电建质监[2005]5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电建质监[2005]21号《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计建设[1997]252号《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46《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DL/5000-2002《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建标[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标[2002]21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1]40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
国测法字〔2004〕4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GB/T500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国电电源〔2002〕849《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的有效版。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
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4、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质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1)工程建设组织胺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理控制的要求。
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
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标文件齐全;
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有效;
“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
“监理规范”);
“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并有效执行;
“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规范、齐全;
“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的需要;
“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的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
1)项目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建立项目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价办法,并实施有效;质量部题台帐完整、清晰、规范,管理闭环;
2)验评项目范围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审核,总监签认。
验评结论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3)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本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
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4)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订编制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能切实贯彻实施;
2)施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
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记录规范;
1)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主要材料跟踪管理,台帐规范;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和监督检查
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资料;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5.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检查步骤
阶段性工程质量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检查方法
“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检查一般采取:
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
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
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目前工程开展情况。
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设计技术供应和施工现场服务的计划、安排。
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际施工进度。
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对目前施工质量情况的评估。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开展情况。
6、检查评价
各质监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和建议。
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附表
受检资料目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火电土建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则
①和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的土建工程所涉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工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大纲”中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国测法字〔2004〕4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电电源〔2002〕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国电电源〔2001〕218号《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建标〔2001〕40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建标〔2002〕21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令87《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0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国电总文档〔2002〕29《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类》
DL/《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
建质13《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建质〔1995〕140《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建质〔1996〕111《火电施工质量检及评定标准》(焊接工程篇)
建质〔2003〕16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电建〔1996〕666号《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国档发〔1992〕8号《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88〕4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98〕4号《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国档发〔2002〕5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64-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3632-95《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
GB/T3633-95《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技术条件》;
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2-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108-2001《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JGJ63-1998《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JGJ79-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L18-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篇)
SDL69-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定》
DA/T22-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3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和应具备的条件
监督检查阶段划分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根据主厂房施工进度,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
第二阶段主厂房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第三阶段主厂房主体结构完成,汽机房已到顶。
第四阶段主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机组整套起动前;
第一、三、四阶段是必查阶段。
每个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前,工程应具备阶段性检查的相应条件。
第二阶段的检查由中心站视实际情况安排。
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时,可对汽机基座、烟囱、冷却塔等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按进度情况一并进行监督检查。
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各阶段监督检查时,其施工形象进度已基本达到本“大纲”的规定要求。
在第一、二、三各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
第四阶段监检时,随生产系统投入的土建项目均已完成,且已经监理等单位已验收确认。
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齐全、完整。
4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程质量目标、施工组织总设计。
4)质量、技术、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图纸会检制;设计交底和设计更管理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分包工程管理制度,人民富足量事故报告及得理制度,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已审批;
“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施工持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定,且清晰、合理,并已确定关键项目的质量控制点;
“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施工技术记录
质量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
2)钢筋;
3)地下混凝土;
4)地下结构、设施防水防腐;
5)防雷接地;
6)抹灰砌体、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基层。
1)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
2)重要结构模板制作、修复、组装;
3)钢筋、预埋件、钢结构焊接;钢筋机械连接;
4)钢结构高强螺栓紧固;
5)网架螺栓球结点承载力试验,网架焊接球结点探伤检验。
6)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7)混凝土结构浇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现浇楼板厚度;
8)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
9)水泥网络板、预制屋面板承载力;
10)屋面、外墙、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项止的防渗漏检验记录。
出厂证件和试验资料
原材料出厂证件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成品、半成品出厂证件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现场检验报告;
1)防水材料、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2)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和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4)钢结构磨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和高强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
5)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6)灌浆料、胶泥、涂料试验报告;
7)混凝土搅拌用水试验报告;
8)灌浆料、混凝土强度评定;
9)重要构件及网格板强度试验报告;
10)钢结构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型钢复检验报告;
11)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12)其它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对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通过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工程的内在质量,并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照明、通风、采暖、空调。
5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检查步骤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
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检,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自检
由工程质监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监检。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现,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组或按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检查一般采取:
大会听取汇报、分组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测实测等方法进行。
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各责任主体的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写附表1-附表4。
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概况和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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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电力 建设 工程 质检 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