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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运行管理办法33页精选文档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业务集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业务集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集中系统的运营管理,确保业务集中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业务集中系统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参与业务集中系统操作处理的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作业中心、分行信用运营中心、各营业机构需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
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数据处理中心在制定本机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定时,应遵循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业务集中系统是将业务处理进行标准化、流程化,形成“小前台、大后台”的运营形态。
前台负责业务受理,后台通过统一处理标准、统一控制标准,实现集中作业的标准化和专业化处理。
第六条
第七条按照业务流程处理环节的实现方式,集中业务处理分为标准化(又称“方式一”)和专业化(又称“方式二”)两种作业模式。
第八条
标准化作业模式(方式一)适用于处理逻辑标准化、规范化的业务。
在这种作业模式下,前台扫描上传的各类业务,按要素拆分成不同的任务项,由后台相应岗位进行处理,业务审核与录入操作并行处理,要素判断正确后组包发送核心系统完成账务处理。
专业化作业模式(方式二)适用于处理逻辑复杂的业务。
在这种模式下,业务集中系统只控制流程顺序,后台柜员需要使用综合业务系统相应的交易,对前台扫描上传的各类业务进行记账、复核或授权,从而完成核心账务处理。
第九条根据集中作业模式,建立总行集中业务处理中心和分行集中业务处理中心,总行集中业务处理中心简称总中心,承担所有标准化的作业;分行集中业务处理中心简称分行作业中心,承担所有专业化的业务。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根据集中业务性质的不同,建立分行信用运营中心,承担信用运营类业务的处理。
信用运营标准化业务的后台处理由总中心负责处理。
涉及信用运营类业务的操作和管理遵照总行信用运营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业务集中系统的操作用户应严格执行我行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业务集中系统安全运行。
第一十四条
第二章作通过协同平台实现集中系统用户间)机构开启。
基本规定
第一十五条业务集中系统仅处理集中的业务,非集中业务仍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核心系统)处理。
业务集中系统遵循综合业务系统账务处理规则,在系统操作端完成业务录入和审核后,调用综合业务系统交易完成账务处理。
第一十六条
第一十七条业务集中系统通过工作流平台实现集中业务的流转及监控;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现集中业务机构及用户的管理;通过协同平台实现集中业务处理过程中前后台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集中作业应实行合理的岗位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合理分配柜员角色,确保角色互斥,以实现操作的相互制约、相互牵制。
集中作业各岗位操作柜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在权限范围内执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在业务集中系统中,前台人员负责业务受理,对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后台人员负责具体作业操作,对业务流程处理的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各级业务操作主管依据职责,承担辖内业务的监控和授权。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业务集中系统实行严格的岗位人员管理,各操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集中作业流程实行监控及授权操作管理制度。
监控主要是关注业务流转的全过程,对异常及紧急情况作出及时响应。
授权实行分级管理,有权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操作,严禁越职、越权操作。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各机构应建立业务集中系统运行日志,对集中系统运行状况、集中业务重要操作事项进行记录,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事故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各机构应将集中业务检查纳入运营工作检查范围,分行运营管理部应根据业务集中系统运营管理办法和业务处理办法制定相关要求,履行检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建立集中业务定期报告制度。
各分行按季报告集中业务运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反映业务集中系统整体运行情况、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情况、报告期内发生的重要业务事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合理化建议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务集中系统运营机构设置分为管理机构、作业机构和营业机构,各机构依据权限履行的职责见附件一。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管理机构履行集中业务管理职责,负责辖内集中业务用户管理和参数管理,负责制定辖内集中业务制度的执行细则和操作规程,负责检查监督集中运营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指导辖内集中业务操作。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作业机构是集中业务的处理机构,作为业务集中系统中的虚拟机构,作业机构负责集中业务的后台操作。
依据不同业务类别作业需要,作业机构分为总分行集中业务处理中心和总分行信用运营中心。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根据我行机构设置及业务核算的特点,可在分行异地机构设立分行异地作业中心和分行异地信用运营中心,用于异地机构交换提回业务和信用运营业务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营业机构是集中业务的受理机构,作为集中业务处理前台,负责各类集中业务的输入和输出,即受理业务后,将业务凭证扫描上传,并对后台反馈的结果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新增上线业务机构时,需要向总行相关部门报送新增业务机构参数表,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设置。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用户管理
第四十七条业务集中系统用户分为业务操作员、业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一个用户只能担任其中的一种,不得同时拥有两种身份。
业务操作员负责业务扫描登记、数据录入、业务审核、差错处理、人工验印等具体业务操作。
业务主管负责业务授权和业务监控。
系统管理员负责流程配置、系统维护及参数管理。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除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外包业务的操作员外,集中业务系统用户一律使用实体柜员操作员号,确保用户标识的唯一性。
基于灵活性原则,集中业务系统允许一个用户跨多个机构执行业务操作,允许一个用户对应多个操作角色,但是必须遵守角色互斥原则。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业务集中系统通过统一认证系统进行用户和角色的设置和维护,包括用户及其操作权限的增加、修改、删除以及审批。
统一认证除集中业务的用户管理和角色管理之外,还有自授权管理功能,主要是对系统中的应用及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根据统一认证系统用户管理特点,需要为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设立统一认证总行应用管理员,总行应用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对分行应用管理员和总行数据处理中心操作柜员的设置和维护。
需要为分行运营管理部设置统一认证分行应用管理员,分行应用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对分行辖内所有集中业务操作员进行管理。
各分行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网点和分行作业中心设置统一认证网点操作员,用于查询本机构用户信息。
各级应用管理员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统一认证系统实行经办与审批相分离控制机制。
分行应用管理员只能在本应用下进行用户设置,禁止在公共机构中进行用户新增和删除操作。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设置用户时,由用户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由管理员根据申请在统一认证系统进行设置。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各机构应建立操作员颁发登记簿,用于记录柜员颁发、销记、权限维护。
用户设置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反馈信息并保存纸质申请,申请机构要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登记簿记录的设置生效时间应与统一认证系统设置时间一致。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通过统一认证系统,可以实现业务集中系统休假管理。
在统一认证系统预设用户的休假期间,休假用户不能在业务集中系统登录。
在统一认证系统中可以预设用户顶岗和代理关系,以实现休假期间的用户权限转移。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参数管理
第六十三条参数由总行和分行进行管理,包括机构参数和业务参数管理。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负责机构参数和业务参数的设置。
机构参数包括新增业务机构参数表、分行异地处理机构参数表。
业务参数主要包括提回业务参数表、提出业务参数表、汇兑业务参数表、签票业务收费参数表、外汇电汇参数表和全国影像参数表,见附件二。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管理部分业务参数,如分行特色业务账户的设置等。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参数设置申请需通过申请部门机构邮箱向相关设置部门机构邮箱报送。
属于总行设置的参数,由分行编制参数表向总行申请。
属于分行设置的参数,由相关机构编制参数表并向分行运营管理部申请。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新增上线机构,需要提交新增业务机构参数表。
如果是新增异地作业中心,需要同时上报分行异地处理机构参数表。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新增上线业务,需要提交相关的业务参数表。
其中方式二业务无对应参数表;签票业务收费参数表是以城市分行为单位设置的,因此对已上线城市分行内机构新增签票业务,不再上报该类参数;新增全国影像直连业务,如机构交换提回和汇兑业务已上线,则无需提交对应的业务参数表,但需要技术部门上报外挂系统参数。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流程管理
第七十五条业务集中系统通过定义业务流程,并配以相关业务规则,以自动执行任务分配及流程控制,使业务按照预定的顺序和方向流转。
流程定义及业务相关规则管理由总行系统管理员负责,并通过工作流管理门户进行维护。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集中业务的人工处理环节主要包括业务扫描录入、业务授权、人工验印、人工复验印、数据录入、差错处理、业务审核、业务信息确认及凭证打印等。
系统通过明确各业务环节的操作方法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原则,统一业务操作规范,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业务扫描录入。
柜员应认真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起业务时应确保业务流程、凭证种类、日期、场次等信息选择正确,按照指定的凭证组合顺序进行扫描,扫描后柜员必须对形成的凭证影像进行质检,确保上传的电子凭证影像清晰、完整。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人工验印。
所有需验印的票证先执行系统自动验印,自动验印不成功的转分行作业中心人工验印岗进行手工验印。
对于大额业务,增加人工复验印节点,需要换人对印鉴进行复核验印。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数据录入。
在工厂化和专业化业务流程中承担不同的职责。
第八十四条
对于工厂化处理的业务,数据录入人员承担业务要素录入和复核,根据任务分配,对拆分的数据要素进行文字和数字录入,对正确性校验未通过的要素进行复核。
数据录入岗人员应保证数据录入准确,以提高直通率,减少差错处理率,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对于专业化处理的业务,数据录入人员承担业务审核和要素录入,根据系统分配的影像信息审核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核凭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调用核心交易进行相关要素录入。
对于专业化处理业务的审核录入环节,需要配备具有一定银行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操作,以保证业务处理的正确性与合规性。
第八十五条业务审核。
总行数据处理中心根据票据的影像进行合规性、正确性、完整性的标准化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票面要素的完整性、合规性、票据书写的规范性、票据要素背书的连续性等。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差错处理是对流程中的错误信息进行判断处理。
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分行作业中心差错处理人员承担着对不同错误信息的判断与处理。
总行数据处理中心人员对校验不符的数据进行处理,分行作业中心人员对因错误进入退票队列的事项以及无法自动入账的来账业务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判断处理。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差错处理岗必须对错误信息作出及时、准确的处理。
如遇无法判断的问题,应及时和相关岗位沟通,以快速解决,确保业务流程的顺畅流转。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业务授权。
业务授权人员应认真审核业务,仔细核对每笔业务涉及的影像内容及待授权的录入内容,确保业务处理的正确性。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业务信息确认及凭证打印。
前台柜员收到业务集中系统回传的信息包括业务处理成功信息、收费凭证和汇票打印信息、重试记账判断信息、业务处理失败信息,以及一些票据实物的回传扫描。
返回业务处理失败信息的流程,系统自动终止。
第九十四条
票据实物回传扫描实际是一个独立的业务流程,可以在签发流程成功时联动发起这个流程,也可以另行发起。
回传实物必须是票据联,且出票签章完整。
第九十五条在业务集中系统中,需要有权人员对系统及业务运作过程进行监控,以保证业务及时处理。
流程监控人员分布在网点、分行作业中心及总行数据处理中心,由各级主管承担,依据权限对业务进行查询及人工干预。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网点主管对本网点发起的业务有查询权限,分行运营管理部和分行作业中心主管对分行辖内网点发起的业务有查询权限,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和总行数据处理中心的相关主管对全行业务有查询权限。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借助于工作流门户,各级主管在权限范围内执行申请类业务审批、催办、流程终止,以及任务重新分配等操作。
催办及催办申请审批由业务所对应的处理中心主管执行。
在流程异常时,可以由主管在工作流中对未完成业务进行终止。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业务集中系统运行异常时,由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主管根据要求发布应急公告,各级机构必须依照公告要求执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为了提高业务处理质量和效率,业务集中系统通过业务批注实现前后台业务沟通。
批注是业务处理过程中重要的会计要素信息,批注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为确保批注的有效性,禁止使用批注功能随意发布无效批注,收到批注必须及时回复。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七章轧账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业务集中系统的轧账,是为了保证柜员或机构在日终签退时,检查当日集中业务发起无漏缺、重复,保证当日所有的业务选择正确的交易流程并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保证当日CPC发起业务状态与核心账务状态一致,确保当日处理的业务均已处理完毕。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日终轧账分为柜员轧账、网点轧账和机构轧账,即在网点端需要进行柜员轧账和网点轧账,在分行作业中心和分行信用运营中心分别进行机构轧账。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柜员轧账由同一机构柜员相互换人进行。
系统提供集中业务的电子勾对功能,轧账柜员通过屏幕逐笔核对,保留勾兑痕迹。
柜员在保证发起业务都已处理完毕后,进行业务集中系统的轧账处理。
如轧账过程中出现错误提示,应认真查找原因,对不符事项要做出正确的处理。
网点轧账每日日终由网点主管负责完成。
在保证本网点柜员均已正式签退,且无未回传汇票的前提下,完成网点轧账。
如发现有未签退柜员,应认真核实,确保该柜员业务处理完毕且处理正确。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机构轧账每日日终由分行作业中心、分行信用运营中心主管负责分别完成。
轧账时,如有未正式签退的柜员,需要查实原因,确保该柜员任务均已处理完毕;如有未轧账网点,需确认所辖机构业务均已处理完毕。
分中心主管每日必须认真履行轧账职责,确保其辖内业务均处理完成。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分行作业中心主管负责辖内各机构的开启。
各网点在轧账成功后,当日不能再发起业务,如需发起业务,应通过机构邮箱向分行作业中心进行申请,同时抄送分行运营管理部报备。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若因系统异常,不能完成轧账的,各机构应做好记录,在系统运行日志中记载系统异常无法轧帐的原因。
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及时对各机构轧帐情况进行监控,对机构状态为未轧帐的机构进行通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总行系统管理员负责全行业务截止时间参数的设置和维护。
若分行需要变更辖内机构的业务截止时间,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向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提出申请,申请同意后,总行系统管理员依次进行变更设置。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八章风险控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岗位牵制
第一百二十条
各机构应落实操作人员岗位分工,严格执行角色互斥和岗位操作牵制。
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做到业务授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业务经办与复核相分离,人工验印与人工复验印分离,数据录入与差错处理相分离,一次录入与二次录入相分离,差错处理与授权相分离;数据录入应遵循互斥原则,严格做到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录入分离,同一要素的两次录入分离;客户账号与户名录入分离。
各岗位互相制约,严禁一人兼任非兼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全过程。
严禁分行应用管理员兼任集中业务中的相关业务操作岗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授权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务集中系统实行分级授权机制。
分为一级授权和二级授权两个级别,对应不同起点的金额授权、监管账户授权和联动监控授权操作。
各机构应严格执行授权制度。
相关授权人员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处理,严禁越权越级办理业务。
对规定授权业务授权时,应严格审核实物票据和影像资料,全面审核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严禁授权流于形式。
业务主管应加强对特殊业务处理的监控。
对于错账处理、冻结或解冻款项、暂封或解封账户、已生成客户账务信息修改、重控凭证补打印、调整积数、调整利率、调整起止息日等重要业务,前台业务主管审核凭证或资料无误后签章,对无业务凭证资料的,签发操作任务书并签章,由柜员凭以扫描上传;后台作业机构应根据前台业务主管签发的操作任务书或审核后的有关业务凭证资料进行特殊业务操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业务核对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业务发起柜员应加强对扫描凭证的管理,保证当日所有业务凭证及时、准确地完成扫描和影像上传,避免因原始凭证漏扫或重扫而导致账务处理的错误。
对于当日预约和当日预约到期的业务,预约业务凭证保管柜员应进行业务核对,以保证发起的预约业务和当日应转入正常队列处理的预约业务无漏缺。
密切关注工作流中已终止的业务队列,避免发生应正常处理的业务而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条大额支付确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大额支付电话确认制度。
集中业务本着谁受理谁确认的原则,即大额确认和登记工作由业务受理机构承担。
集中业务流程通过参数设置了业务金额和客户金额授权环节,各分行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配置业务授权的起点金额,以保证大额业务可控。
亦可对需要大额支付确认的业务作出提醒功能。
第一百二十七条流程监控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业务管理人员可通过工作流门户监控业务运作状况,及时查询当前业务队列的处理状况,发现异常和申请优先处理的业务,应即时响应,尽快处理,确保业务按时完成。
在使用重发功能对异常任务项和可疑任务项实施人工干预时,必须慎重。
重发操作应在确认系统故障排除后再执行,如属调用核心记账节点异常,应在确认核心未记账后再执行。
第九章会计信息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会计凭证种类
第一百三十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机制凭证。
集中业务系统依据原始凭证定义流程凭证组合,并以此作为记账凭证,不再使用机制凭证。
第一百三十一条会计凭证签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受理的集中业务凭证,柜员初审完成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随后进行凭证扫描上传;对于业务初审与发起分离的,应分别签章,以明确业务审核和发起责任;业务发起机构的授权人员应在授权通过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承担审核确认责任。
业务流程结束并确认记账成功后,发起柜员在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
会计凭证上各类业务印章的使用,仍按照总行的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营业机构凭证整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营业机构应按柜员对集中业务和非集中业务的凭证分别进行整理。
对于集中业务,日终柜员轧账成功后,在轧账界面打印轧账清单和集中业务流水清单,轧账柜员根据打印的清单,进行实物凭证勾对排序,确保业务凭证的正确。
勾对完成后,轧账柜员应在清单上签章确认,并将清单连同凭证一起交凭证装订人员。
集中业务凭证按照集中业务流水清单排序,即按照集中业务类别以集中业务发起的序号先后排列,原始凭证按先借方后贷方再附件的顺序摆放。
装订时,集中业务轧账清单和集中业务流水清单放在凭证的最前面。
通过业务集中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需作为当日原始凭证附件装订,营业机构不再专夹保管。
票据底卡需通过回传流程建立影像存档。
对于非集中业务凭证,轧账柜员在轧账界面打印非集中业务流水清单,交由专人进行勾对。
核对无误后,将同一柜员的业务凭证,按照现行综合业务系统凭证整理要求进行装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分行作业中心凭证整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分行作业中心由于其业务操作的特殊性,集中业务凭证按业务类型归类整理,其中交换提回业务应按照机构和交换场次分别打印交换明细表。
交换明细表与提回凭证笔数核对一致后,相关人员需要在明细表上签章确认。
交换明细表连同提回凭证、清算单一并交凭证装订人员。
整理交换提回凭证时,先按机构号排序,同机构下凭证资料的摆放顺序如下:
交换明细表、交换轧差清算单、其他提回的交换清单资料,借方凭证,贷方凭证。
对于分行作业中心其他集中业务和非集中业务凭证,按综合业务系统凭证管理要求,通过打印核心柜员账务流水进行勾兑,并按照流水顺序排列装订。
第一百三十七条会计凭证交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同一机构柜员之间进行凭证传递,应在监控范围内进行。
交接时,接收人应当面清点实物凭证张数,确保凭证张数核对正确。
分支行之间的凭证传递,可通过行内交换或委托公司代理,但应建立完善的凭证传递交接制度,做到风险可控。
凡涉及分支行间的交接必须以密封袋加交接登记簿的方式处理。
各机构须在《内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传递日期、传票相关信息、传票张数、密封锁号。
开户资料(含印鉴卡)、会计凭证必须单独设密封袋,指定接收部门或人员,由相关部门对口岗位交接、拆封。
如需影像传递的,应通过机构邮箱进行,确保传递影像的保密性。
分行凭证管理部门收到各机构提交的传票密封袋,必须在摄像监控下进行拆封。
在拆封前必须检查密封锁是否完好无缺,拆封后检查交接登记簿内密封锁号是否与实际一致。
第一百三十九条会计凭证保管及调阅
第一百四十条
集中业务凭证以电子影像和纸质凭证两种介质保管。
影像和纸质凭证调阅都应遵循《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
在业务集中系统中调阅影像、查询业务资料必须严格执行权限管理,操作柜员无权调阅非当日业务影像资料信息,只有业务主管才能查询本机构近线影像资料。
严禁未经许可,向客户或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提供影像资料查询或提供凭证影像资料。
对于需要调阅离线凭证影像资料的,应通过本机构邮箱提交凭证影像调阅申请,经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由其转总行运营与科技总部受理。
受理部门应及时处理,以保证前台及时服务需要。
在受理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应认真审核协查书的要求,仔细核对被查客户信息。
由于业务集中系统发起业务与核心记账成功存在时间差,故对已经发起核心尚未记账的业务应立即采取催办措施,在确保业务完成的前提下,提供准确的业务信息,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第一百四十一条会计报表、业务清单和登记簿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业务集中系统报表主要是统计和反映集中业务的数据,包括业务量、任务量、特殊业务和重要操作事项等。
对于集中业务产生的账务信息以及其他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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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 运行 管理办法 33 精选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