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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玩忽职守案例
渎职玩忽职守案例
篇一:
渎职案例精选
白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男,生于1955年11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2021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男,生于196年5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2021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某公司下属的煤矿因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已于2021年11月11日被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注销。
2021年12月5日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向该公司下发了《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白某带县国土局矿产办工作人员到该矿检查停产通知的执行情况,因未见矿上领导而返回。
该公司未执行停产通知,其下属煤矿依然进行生产。
2021年2月18日,该矿采煤队罗某擅自进入采矿区后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自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至事故发生之日,该矿共采原煤13736.4吨,销往该县电力有限公司用于城区供热(160元/吨),销售总额共计2197824.00元。
2021年5月7日,被告人白某、闫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年7月2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8月20日提起公诉。
同年9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白某、闫某身为县国土局矿产办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而未能制止该矿非法开采行为的情况下,既未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又未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致使该矿违法行为得以持续,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发生在煤矿开采领域,系一起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通过认真细致地收集证据,充分掌握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证据,排除阻力、合理运用侦查策略和证据,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体现了较强的证据意识和证据收集能力。
案件的成功查处,对相关各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于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
2021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
2021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21年3月,咸阳市某县开元酒店建设工程在未按规定向县质监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2021年4月29日县质监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向开元酒店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陕西达轮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未办理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未进行试桩便开始打桩的安全隐患于2021年4月30日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要求整改完毕。
2021年5月6日,经县质监站会议安排,被告人于某、张某二人负责督促开元酒店工程建设者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待相关手续办齐后,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查。
2021年6月10日,于某、张某二人到该工地督办监督手续并巡查,对该工地临街围墙堆放沙石料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
2021年6月19日县质监站向包括开元酒店工地在内的有关建设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在进入汛期后,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排查,重点排查排水通道、围墙等
不安全因素。
2021年6月20日,因开元酒店工地基坑南岸临街围墙处堆积的砂石料过多,超过该围墙的侧应力,造成围墙倒塌20多米,致从此路过的行人郭某母女被掩埋致死。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于某、张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年7月3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8月27日提起公诉。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于某、张某明知开元酒店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仍放任其违规开工建设,导致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人既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又未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致使该违规行为长期持续,造成两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系一起发生在安全监督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经过缜密初查后,果断以事立案,取得了侦查工作的主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收集取证工作全面细致,利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策略正确、计划周密,侦查措施、侦查手段运用得当。
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各级领导的肯定。
马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5年4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
系咸阳市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副局长、政协专职常委。
2021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现年32岁,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设计组组长,2021年1月因犯贪污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21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
系咸阳市某县某镇林业分站站长(工人)。
2021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3年被告人马某在咸阳市某县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验收图中的11、12、13、小班与县“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作业区202(原文来自:
wWw.iaOcAofANweN.coM小草范文网:
渎职玩忽职守案例)年人工造林4、5号小班位置重叠,重复面积为407.9亩,其中退耕还林与2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重复面积261.6亩。
由于时任某县林业工作站站长马某在工作中疏忽,没有发现上述问题,并于205年1月17、19日在此作业区进行退耕还林的承包户“农户登记花名册”上签署了“同意办证”的意见,使此地块的承包户得以办证,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共计209280元。
马某在审查站设计人员填写的叱干镇朝阳村、烟霞镇卢家河村203年退耕还林验收“宜林地小班调查表”时,对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例》地类条件要求的第17、18、19小班设计退耕还林面积共计151亩的错误设计未予制止,即在此小班号退耕还林承包户的“农户登记花名册”上签署了“同意办证”,使该地块的承包户得以办证,并使17、18、19小班的承包户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77600元,18小班的承包户连续2年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17280元。
203年,被告人张某在负责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与验收设计时,未能认真负责地进行现场勘查,将202年“天保工程”已植林的452.2亩荒山造林面积划入前述两村退耕还林面积之中,并且设计此452.2亩荒山地中261.6亩为退耕还林工程造林。
张某对该作业区中其外业调查“宜林地小班(地块)调查表”中载明该类为苹果树的176亩经济林地,设计退耕还林工程造林151亩。
致该两村五承包户连续五年领取国家粮食、现金补助330080元。
203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与某县林业工作站签订了“林业重点工程技术承包负责制协议书”,约定由陈某对叱干镇朝阳村、卢家河村,朝阳承包户等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实行技术负责制。
被告人陈某在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未发现203年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
朝阳村退耕还林面积中部分地块与2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面积重复,且有部分面积为老果园,部分面积仍在耕种,既向该两村的五承包户下发了“造林质量合格证”,并在“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农户登记卡”上签署了“合格”意见。
经国家林业总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验认为:
203年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面积设计作业1855亩,符合退耕还林要求的实际作业面积为1373.9亩,按规定不予认可面积共481.1亩,致该两村承包户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现金补助共384880元。
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张某、陈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9月25日提起公诉。
同年11月25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张某、陈某身为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203年该县退耕还林工程的相关工作中,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是市院交由案发地检察院办理的,是该县院近年来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效果最好的涉农案件之一。
在办案过程中,因涉及林业系统专业知识,办案人员先后查阅相关行政法规数十部,在确定损失时,及时委托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使该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都做到了客观公正。
办案过程中,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一线指挥,率先垂范,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侦查人员运用侦查谋略、侦查措施得当,侦查意识和安全意识较强,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查办。
该案的成功办理,受到市院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日报》分别转发刊登了该案的办案经验。
张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篇二:
玩忽职守罪案例哪些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案例哪些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摘要:
玩忽职守罪案例、哪些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渎职罪律师在线咨询、欢迎阅读:
哪些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关于这个问题,WTT为你整理了一个玩忽职守罪案例,让你更加清楚的了解玩忽职守罪。
详情请看下文:
玩忽职守罪案例:
2021年3月15日20时30分,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绕巷发生电缆着火事故,当班入井31人,25人被困。
经过5个多小时的全力营救,6人安全升井,25名矿工遇难。
2021年12月6日,记者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2021年
“3·15”重大煤矿火灾事故中,8名渎职官员王洪涛、朱东辉、岳绚峰、田松涛、朱新宪、张建涛、范建朝、魏朝平,因构成玩忽职守罪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均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刑。
其中被告人王洪涛、朱东辉、岳绚峰被判处拘役3个月,被告人田松涛、朱新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其余3被告人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哪些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司法实践中处理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下列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6条)
2、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3、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以上文章由法律直通车整理所得,如果有渎职罪方面的问题可以找渎职罪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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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的相关文献综述
玩忽职守罪文献综述
1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作为官员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古今中外所有国家的刑法都把这种犯罪作为严厉惩治的对象。
我国1979年刑法就对玩忽职守罪予以明文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又对该罪的立法模式和具体规定进行了修改。
而如何正确认识玩忽职守类的犯罪,预防及遏制其发生,以及对于玩忽职守罪如何惩治也已成为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于玩忽职守罪的研究,需要对这些诸多文献进行整理分类,以方便我们对其的学习。
通过在中国知网上以“玩忽职守罪”为主题进行检索,获得结果1209项。
其中期刊692篇,报刊366篇,博士论文7篇,硕士论文123篇,会议论文15篇,学术研究5篇,商业评论1篇。
个人以为,这些对于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的研究文献大抵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结合刑法学基本原理,研究有关玩忽职守罪的理论和法律规定
2我国1979年刑法就对玩忽职守罪予以明文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又对该罪的立法模式和具体规定进行了修改。
另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也有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无不穿插着1李祖华.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D],湖南:
湘潭大学,2021:
4
2李永升.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关问题研究[D],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206:
12
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当然时代在不断进步,明文规定的法条随着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的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也具有着各自的瑕疵,无法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
于是便有了类似于“3鉴于玩忽职守罪的复杂性,若要有效地阻遏这类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明晰的立法,从法律上对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主体进行堵截,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的脱漏。
”同时亦出现了很多以刑法基本理论为依托,以实践为基础对刑法现有理论以及法律规定提出诸多自身认识以及改进意见的论文以及相关文献,例如4林慧的《玩忽职守罪研究》以及5褚耿芳的《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比较研究》就属于此类,还有一些作者6试图通过对中外各国关于玩忽职守犯罪立法的比较研究,并在吸取各位前辈、以及同仁对该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
二、针对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与探讨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这四项犯罪构成要件对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及量刑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对于这四项构成要件诸多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对于犯罪主体,7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具体的界定呢?
这样的规定又是否合理呢?
都值得探索。
而研究玩忽职守罪的这四项犯罪构成要件对于玩忽职守罪理论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指导都有很3潘道平、黄炎平.对玩忽职守罪主体的探讨[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4:
12
4林慧.玩忽职守罪研究[D],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2021:
4
5褚耿芳.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比较研究[J],理论月刊,2021:
8
6李祖华.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D],湖南:
湘潭大学,2021:
4
7周吟吟.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探析[J],长江论坛,2021:
4
大的意义,比如8罗晓静的《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和9张海涛的《玩忽职守罪主体研究》就是分别对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进行研究,以期可以推动玩忽职守罪相关理论的逐渐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上的进一步发展,
三、立足于司法实践,探讨如何预防、惩戒以及遏制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
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多种多样,毕竟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形式愈发繁多,诸多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有些更是大相迥异。
现实中有着如此复杂繁多的玩忽职守罪的案件,相应的,针对其进行研究与探讨的文章也很多并且比较全面,各有专攻方向,有立足于具体案件的,如10李希慧的《关于玩忽职守罪几个问题的思考——以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为中心》;也有专门研究司法适用问题的,例如11王佳,王珺和张园园共同发表的《论玩忽职守罪在我国的司法适用》;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犯罪主体进行此类的探索,比如12《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与结果关系的认定》;而在13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玩忽职守罪的损失一直是非常复杂的问题,14赖权宏等学者就针对这方面进行研究;亦有讨论目前对于玩忽职守罪的量刑定罪是否合8
9罗晓静.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D],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2021:
4张海涛.玩忽职守罪主体研究[D],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2021:
4
10李希慧.
关于玩忽职守罪几个问题的思考——以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为中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3:
6
11王佳、王珺、张园园.论玩忽职守罪在我国的司法适用[J],法制与社会,20:
11
12崔雪松.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中行为与结果关系的认定[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
613潘子龙.试论玩忽职守罪的损失[D],湖南:
湘潭大学,2021:
10
14赖权宏.注释玩忽职守罪的“损失”——兼对高检206《立案标准》相关条文的解读[J],社会科学家,207:
11
理的,比如15王杨的《从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看我国的传统法律观念》。
四、对于玩忽职守罪的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对于玩忽职守罪的此罪与彼罪的问题,16虽然我国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刑法均对玩忽职守罪做出了特别规定,但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至今尚无统一定论,特别是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且争议较大。
而玩忽职守罪本身又容易和其他类似的罪名混淆,在此情况下很有必要对玩忽职守罪作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求准确的界定犯罪。
而17近年来,刑法学界在涉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罪的认定时争议颇多,尤其表现在对两罪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方面特征的界定上。
有关争论这两种罪名应如何具体区别的痕迹,我们可以在很多地方找到,冯亚东的《模型建构视野下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区别》以及张礼萍的《浅谈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就分别在两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而18梁生东和19邱锦泉等学者还从其他方面对其进行辨析。
当然,在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还有一些其他的争论,比如《论玩忽职守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以及20《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辨析》就是对15
16王杨.
从我国的法定刑看我国的传统法律观念[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
10薛明华.论玩忽职守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界限[D],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2021:
3
17张亚东、张丽.模型建构视野下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区别[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6:
418梁生东.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辨析和完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21:
3
19邱锦泉.浅析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J],法制与社会,2021:
9
20蔚苗、邓君韬.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辨析[J],法制与社会,20:
4
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罪名之间存在的争议展开的论述。
综上,大体上对于玩忽职守罪进行研究的论文以及相关文献就是分为以上四类,当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在对于玩忽职守罪的相关知识的学习上不难发现,众多学者们的研究21对于正确理解我国法律对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和反腐败斗争,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我们还需要更为细致的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探讨以加深认识,弥补自身不足,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相关论文及文献进一步深入了解玩忽职守罪。
21刘萍.论玩忽职守罪[D],四川:
四川大学,20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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